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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養老保障體系由什麼組成

發布時間:2023-01-23 21:52:46

A. 養老保障體系包括哪些方面

2022年4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這是2月21日國務院印發《「十四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服務體系規劃》後,國家在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上邁出的重要一步。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是健全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舉措,直接關系廣大參加人的切身利益。
目前我國養老保障體系包括五個方面即由「五支柱」構成。其中,零支柱為國家提供的非繳費型養老金,即國家針對有特別困難的人或家庭提供一種養老保障,無須企業和個人交錢,完全由國家財政負擔;第一支柱為公共養老金,即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內的養老金,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第二支柱為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即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形成的養老金;第三支柱為個人養老金,即個人為養老所准備的存款、理財、保險、信託、房產等各類資產的總和;第四支柱為來自家庭成員、代際之間的養老幫助,如親人、子女提供的各種錢款等。
第零支柱
非繳費型的「零支柱」主要為終身貧困者以及不適用任何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非正式部門和正式部門的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者提供社會養老保險。
「第零支柱」養老保障制度屬於滿足部分社會底線成員福利需求的底線福利制度,其包含兩個層面:一是旨在消除老年人貧困的社會救助層面的制度;二是旨在提升全體老年群體基本生活水平的社會福利層面的制度。在我國,第一層面的制度是針對老年人的農村「五保」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第二層面的制度為老(高)齡津貼制度。
農村「五保」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國務院於1956年頒布的《全國農業發展綱要》。1999年、2007年國務院分別頒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標志著國家對經濟困難的城鄉居民實現了社會救助制度的全覆蓋。
老(高)齡津貼制度是普惠性的社會福利型養老保障制度,其主要依據是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條款。目前高齡津貼制度已實現全國省級層面全覆蓋,陝西省目前為70周歲以上老人提供每月50元-300元的補貼額度。
第一支柱
繳費型的基本養老保險為強制性的社會保障年金制度,即公共養老金。該支柱主要通過社會財富的再分配,為退休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水平的終身保障。
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計劃最早起源於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1995年、1997年、2005年我國在全國范圍內相繼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養老保險制度逐漸由現收現付制轉為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其中,在繳費環節,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均發生了較大變化,最終採取了單位繳費全部計入社會統籌賬戶、個人繳費(含視同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方式。在基金管理環節,養老金大多以銀行存款或購買國債的方式運營。2015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印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後,該運營方式轉變為由各省市歸集結余養老金交由專門的養老金投資機構進行多元市場化投資,以實現養老金的保值增值。在發放環節,養老金計發辦法由工資比例制轉變為社會統籌賬戶加個人賬戶模式,養老金發放標准與繳費年限、繳費基數、退休年齡、物價水平等因素有關。養老金由單位發放到社會化發放,使養老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效率性及服務性均得以大幅提升。
第二支柱
第二支柱通過個人和用人單位在職期間繳納的一定費用,建立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制度。
企業年金是一種補充性養老金制度,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企業年金制度最早始於2000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該通知最早將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稱為「企業年金」,並規定了企業年金制度實行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制,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並對企業繳費在制度規定內進行稅收優惠。企業年金制度完善於2004年頒布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17年出台《企業年金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2011年修訂);2013年公布的《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明晰了企業年金各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
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一種補充養老保險制度。2015年正式實施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職業年金制度作出安排。
目前,我國年金制度採取完全積累制的個人賬戶制。在稅收優惠方面,個人繳費不超過4%的部分不繳納稅;在繳費環節,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的繳費比例稍有不同,職業年金與企業年金的繳費比例趨同;在運營環節,年金制度採取信託型管理模式,以受託人為主體,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各有分工、共同管理基金;在計發管理環節,企業年金中的個人賬戶採取記賬積累制,針對財政全額給付的職業年金中的個人賬戶則採取記賬積累制,按照要求計入基金收益。
第三支柱
第三支柱是指個人自願開展的長期養老金積累,包括商業養老保險、養老理財產品、養老目標基金等。商業養老保險、基金產品、銀行理財、儲蓄存款、信託、房產等適合投資的金融產品均屬於第三支柱范疇。
個人購買的商業養老保險是「三支柱」的重要內容之一,主要產品包括專屬商業養老保險、個人稅延型養老保險、房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其中,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是在中國銀保監會指導下開展的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養老保障需求的重要工作,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於2021年6月局部地區試點銷售,2022年3月在全國范圍普及推廣。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是以養老保障為目的,領取年齡在60周歲及以上的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分為積累期和領取期兩個階段,領取期不得短於10年。產品採取賬戶式管理,賬戶價值計算和費用收取公開透明。
第四支柱
非正規保障的「第四支柱」主要是家庭成員和代際之間的一種經濟或非經濟的養老、醫療和住房扶助行為,是基於傳統倫理的家庭式養老制度,主要來自子女供養、親戚資助以及家庭間資金轉移等,多渠道、多角度提升老年人生活水平,以彌補前四個支柱覆蓋外人群的不足。

B.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構成有哪些

綜述
中國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及改革已經走過了十幾年的歷程,經過多年的摸索、實踐,在資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建立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但目前我國養老保險也愈來愈面臨更嚴峻的挑戰,加速發展的人口老齡化、覆蓋面窄、統籌層次低、隱性債務和個人空賬等問題,已使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力不從心;而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與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趨退化,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剛剛開始試點,任務艱巨。因此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針對我國當前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中出現的難點問題進行分析,進而提出相應的改革與完善對策,是社會保障中亟待解決的核心問題。

發展歷程
我國的養老保險以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起點,經歷了幾十年風風雨雨,其發展可概括為四個階段:1951-1965年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創建階段。該階段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標志,主要工作是著手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趨向正規化和制度化。1966-1976年是養老保險制度嚴重破壞階段。當時中國社會保險事業與全國社會經濟文化一樣遭受到嚴重破壞,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調劑制度停止,相關負擔全部由各企業自理,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斷。1977-1992年為養老保險制度恢復和調整階段。在十年動亂結束後,我國採取漸進的方式對養老保險進行了調整,恢復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調整了養老待遇計算辦法,部分地區實行了退休費統籌制度。1993年到現在是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創新改革階段。本階段主要是創建了適應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改變了計算養老金辦法,建立了基本養老金增長機制和實施了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最終基本建成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制度結構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部分和主要環節,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內容。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養老保險制度中由政府管理和提供的那一部分,又被稱作基礎養老保險制度或公共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普遍性的特點。
中國目前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構架按照人口類型可分為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三大部分。中國最初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是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的,其後,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又經歷了合並和分離的過程。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 年至今)三個階段。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1]。但該制度也存在明顯問題:(1)覆蓋范圍狹窄,即僅限於城鎮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按崗位劃分參保條件。計劃經濟的特徵使人們一旦進入特定崗位就享受到相應的保障。(3)保險體系層次單一,所有責任都由政府承擔。而且在現收現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沒有任何積累資金。
「文革」中,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遭到了嚴重的破壞。「文革」結束後,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恢復。此階段的制度特點為:(1)單位成為養老保險金籌集發放的主角,企業完全承擔了原來勞動部和工會的職責,制度中的監督與制衡關系不復存在;(2)依然實行現收現付制的模式[1]。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覆蓋面狹窄。改革開放後,中國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主要集中於國營企業;(2)企業完全負擔社會養老保險,且新老企業負擔不均;(3)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無法適應工資制度改革的要求。經濟改革使多種經濟成分得到發展,企業工資制度也發生變化,以標准工資為基礎的養老金計發難以為繼;(4)基本養老金沒有調整機制,如沒有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等;(5)退休條件以及待遇水平與工齡掛鉤的做法欠科學。
1995 年,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首次引入個人繳費和繳費確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然而,現實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尚未解決的問題:(1)統籌范圍實際上仍以縣市為主,與「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相距甚遠;(2)各地養老金收繳、支付標准不一,阻礙了勞動力跨地區的流動;(3)企業仍然擔負著養老金發放和管理退休職工的責任;(4)1995 年的改革導致前後兩個實施方案並存,在制度設計和管理上帶來新的混亂。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造成資金運作上的賬目、管理混合運行現象,給統籌資金挪用個人賬戶提供了方便;(5)覆蓋面依然很小,統籌層次依然很低。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發展。但改革過程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隱性債務。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的過程中,由於一部分人的過渡養老金全部或部分沒有個人積累,所有都要從社會統籌中支付,但規定要求「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但又要求「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於是很多地區的繳費比例大大超過了有關規定;(2)過高的費率負擔使很多已參保的企業採取各種手段逃避拖延繳費;(3)覆蓋面雖擴大但一些非正規就業的社會弱勢群體如農民工仍得不到保障;(4)由於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均衡,僅以省為基礎的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解決各地區之間的勞動力流動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後經歷了分離→合並→分離的過程。1955 年12 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1958 年3 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並;1978 年6 月,國務院發布文件分別規定了幹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從而將自1958 年起幹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 年4 月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幹部離休制度;1993 年8 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於企業;(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負擔。
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由於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財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致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了初步探索與試點推廣(1982—1994)、逐步發展(1994—1997)、衰退停滯(1998—2008)以及嶄新發展(2008 年至今)四個階段。
自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中國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1982 年,全國11 個省市3 547 個生產隊實行養老金制度,養老金由大隊、生產隊根據經濟狀況按比例分擔,從隊辦企業利潤和公益金中支付[3];1987 年3 月,民政部下發《關於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報告》[4];1991 年,國務院授權民政部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此階段農村養老保險的主要特點是:(1)在養老保險金的籌集渠道上,集體經濟承擔了主要義務,資金的多少受集體經濟效益的影響,來源不穩定,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2)在養老金的計發上,沒有科學嚴格的計算;(3)養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鎮企業或鄉鎮為單位,缺乏監督和約束機制,資金安全性差,流失嚴重。
1994—1997 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先後提出整頓方案:繼續在有條件的地區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探索。在此基礎上,針對進城農民工、城鎮農轉非人員和農村勞動者研究設計標准不同、可互相轉變的養老保險辦法。2008 年10 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 年9 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2020 年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在籌資模式上,採用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農保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新農保制度模式的主要特點為:(1)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2)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賬戶,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個人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3)農村務農、經商等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便於農村勞動力的流動;(4)採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的工作方法。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參保比例較小,保險水平偏低;政府沒有補貼農村養老保險費;養老基金難以實現保值增值等等。

C. 國家的養老金體系,主要由哪些部分構成

國家養老金體系主要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個人存儲型養老保險所構成的,這些養老體系,讓我國的老年人都得到了一定的保障,去除了後顧之憂。

D.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哪幾部分組成

答: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E. 中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包括

養老保險層次:養老保險由四個層次組成。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層次是商業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一)基本養老保險以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原則。它具有以下特點。

1、強制性:體現在由國家立法並強制實行,企業和個人都必須參加而不得違背;

2、互濟性:體現在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統一使用、支付,使企業職工得到生活保障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3、社會性:體現在養老保險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

(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國家宏觀調控、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又稱企業年金,它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在參加基本宏基老養老保險基礎上,企業為提高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而自願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企鋒神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一種企業行為,效益好的企業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虧損企業可以不投保。實行企業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勞動崗位的職工在領取基本養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於穩定職工隊伍,發展企業生產。

(三)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實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目的,在於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有利於消除長期形成的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包下來的觀念,增強職工的自我蔽升保障意識和參與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同時也能夠促進對社會保險工作實行廣泛的群眾監督。

(四)商業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是以獲得養老金為主要目的的長期人身險,它是年金保險的一種特殊形式,又稱為退休金養老保險,是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商業性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交納了一定的保險費以後,就可以從一定的年齡開始領取養老金。這樣,盡管被保險人在退休之後收入下降,但由於有養老金的幫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業養老保險,如無特殊條款規定,則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時間間隔相等、保險費的金額相等、整個繳費期間內的利率不變且計息頻率與付款頻率相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


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F.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由哪三部分組成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三個部分組成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還不發達,為了使養老保險既能發揮保障生活和安定社會的作用,又能適應不同經濟條件的需要,以利於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為此,我國的養老保險由三個部分(或層次)組成。
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是按國家統一的法規政策強制建立和實施的社會保險制度。 企業和職工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並辦理退休手續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退休職工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也稱「退休金」)。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8.5%。 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它居於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其區別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層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聯系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聯系、密不可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勞動保障部門管理,單位實行補充養老保險,應選擇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機構經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方式有現收現付制、部分積累制和完全積累制三種。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可由企業完全承擔,或由企業和員工雙方共同承擔,承擔比例由勞資雙方協議確定。企業內部一般都設有由勞資雙方組成的董事會,負責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事宜。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 由社會保險機構經辦的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職工個人根據自己的工資收入情況,按規定繳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記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有關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應按不低於或高於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以提倡和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所得利息記入個人賬戶,本息一並歸職工個人所有。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批准退休後,憑個人賬戶將儲蓄性養老保險金一次總付或分次支付給本人。職工跨地區流動,個人賬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隨之轉移。職工未到退休年齡而死亡,記入個人賬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
如果需要了解更多,可以到養老信息網,保險頻道。

G.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哪幾個部分組成

四個。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四個層次(或部分)組成。第一層次是專基本養老屬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層次是商業養老保險。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7)我國現行養老保障體系由什麼組成擴展閱讀

我國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增長最快的國家,2025年,老年人口總數就將達到3億。解決養老難題,除了繼續織密基本養老保險大網外,大力發展企業年金和商業保險勢在必行。

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已經啟動,在加大稅收優惠的同時,國家也需要通過各種法規,逐步引導企業將企業年金制度作為基本的職工福利建立起來,成為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第二張大網。

而強化作為第三張大網的商業保險保障功能,對保險公司既是機遇也是挑戰,要真正挑好這副擔子,保險公司要更加苦練內功,加強自身在產品開發、資金管理方面的能力建設,為社會提供更高水平的養老保障,真正成為人們「老有所養」的重要支撐。

H. 我國養老保障體系三大支柱

法律分析:我國養老保障體系三大支柱包括:基本養老保險(第一支柱)、企業(職業)年金(第二支柱)、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第三支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I. 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由哪五部分

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由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部分組成。
社會保險主要是通過籌集社會保險基金,並在一定范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籌調劑至勞動者遭遇勞動風險時給予必要的幫助,社會保險對勞動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勞動者符合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即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或者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即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五險需要繳納的年限具體如下:
1、養老保險,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需要累計繳納滿15年,才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醫療保險,各地的繳納年限規定有所差異,一般是男性繳納年限不少於25年可享受終身醫保,女性繳納年限不少於20年可享受終身醫保;
3、失業保險,最低需要連續繳納一年,且單位辭退或合同期滿不續簽才可領取失業保險金;
4、工傷保險,對年限沒有具體要求;
4、生育保險,需要連續繳納滿一年才能報銷。
五險的繳納比例具體如下:
1、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單位20%(全部劃入統籌基金),個人8%(全部劃入個人帳戶);
2、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單位8%,個人2%;
3、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單位2%,個人1%;
4、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單位繳納1%,個人不繳;
5、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單位繳納1%,個人不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J.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構成有哪些

目前,我國的補會保險制度由基本 養老保險 、基本 醫療保險 、 工傷保險 、 失業保險 、 生育保險 五個險種組成。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 社會保險 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 工傷 、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 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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