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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過渡養老金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發布時間:2023-01-22 09:09:25

1. 過渡養老金年限到哪年

過渡期養老保險是2014年開始到2024年。各省落實養老金並軌方案的過程中,多省都提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計算「中人」建立個人賬戶之前的養老金叫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是統一制度後「中人」基本養老金的一個組成部分。對新制度(或「統賬結合」)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來說,由於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沒有實行個人賬戶,則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沒能體現這段年限的勞動貢獻情況,因而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不能簡單用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而應再加上沒有個人賬戶年限的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就解決了這一沒有個人賬戶年限的養老金問題。
養老保險是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後而建立的一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同時被保險人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被保險人按不同繳費比例共同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2. 國家養老金改革十年過渡期從什麼開始的

自2014年10月起。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行十年過渡期,是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實行十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全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自2014年10月起,過渡期為2014年10月至2024年9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 》
人社部發[2015]28號
三、准確把握《決定》的有關政策。
(四)關於「中人」的過渡。全國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次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N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A*M+B+C)*∏(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准;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准;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經+個人賬戶養老金。 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基礎養老經=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各地根據測算形成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等級)和工作年限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樣表詳見附件),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等確定本事視同繳費指數。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 + Xn-1/Cn-2 + ...... + X2016/C2015 + X2015/C2014 + X2014/C2013)/N實繳;
Xn、Xn-1、... 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 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2.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度系數。 其中,過渡系數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地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系數保持一致。視同繳費指數由各省級地區統一確定。
3.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計發月數。 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4.職業年金計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3. 鄭州市養老金上調新消息 2022年河南養老金上調細則怎麼計算

鄭州市養老金上調新消息 2022年河南養老金上調細則怎麼計算,7月1日,河南省公布《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決定從2022年1月1日起,為2021年底前已按法規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21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惠及全省535萬退休人員。

此次基本養老金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方法統一,繼續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方法。定額調整體現社會公平,同一地區各類退休人員調整標准一致;掛鉤調整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使在職時多繳費、長繳費的人員多得養老金;適當傾斜體現重心關懷,主要是對高齡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照顧。按照要求,此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於7月31日前發放到位。

河南省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

根據人社部《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人社部發〔2022〕27號)精神,經河南省同意,報人社部批准,現就我省2022年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調整范圍

從2022年1月1日起,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法規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含退職人員,不含我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法規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調整方法

(一)定額調整。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掛鉤調整。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月增加 1.3元(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年計算;在上述基礎上,再按本人2021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企業退休人員不含取暖補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職業年金)的1%計算增加。

(三)適當傾斜。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再適當提高下列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年滿65周歲的高齡退休人員,分年齡段按以下標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2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25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30元;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40元;年滿85周歲不滿90周歲50元;年滿90周歲60元。退休人員的年齡計算,以批准退休時確定的出生時間為准。

2.企業退休轉幹部基本養老金在按以上法規調整後達不到所在省轄市、濟源示範區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所在省轄市、濟源示範區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保證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體現了我國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系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敏感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視、強化領導,加強宣傳,注重正面,精心組織實施,確保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於7月31日前發放到位。同時,要通過擴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收支管理等,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拖欠。各地發放情況請於2022年8月15日前書面報告省人社廳。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的報告省人社廳。

4. 過渡期養老保險是從哪一年至哪一年啊

過渡期養老保險是2014年開始到2024年。各省落實養老金並軌方案的過程中,多省都提出設立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對於2014年10月1日改革前退休的「老人」及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來說,此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養老待遇的影響不是很大。

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尤其是改革後10—20年內退休的人員來說,其養老金待遇可能會出現一個「窪地」。設立10年過渡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這樣的「窪地」。

(4)鄭州過渡養老金從什麼時候開始算擴展閱讀:

隨著「中人」逐漸退休、「新人」越來越多,過渡性的政策安排逐步弱化,新制度逐漸居於主體地位,體現了平穩過渡的改革方針。

對此,專家表示,通俗來講,「中人」退休後待遇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職業年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四部分組成。並軌時職工的年齡越大,在其實際領到 的退休金中,基本養老金佔到的比例就越小,過渡性養老金佔到的比例就越大。

過渡期結束後,「中人」養老待遇會因人而異,但是差距不會太大。因為到時候不僅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有了一定 的繳費積累,而且養老金還隨著待遇調整機制會不斷上調,再加上累積的職業年金,幾項相加之後的養老金絕對額可能還會增加。

5. 鄭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2007)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參加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基本養老金實行統一的計發辦法。基本養老金應當按時足額發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剋扣和拖欠。第四條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共同繳納,分別納入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個人賬戶累積資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第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其辦理退休手續次月起,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直到死亡(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
(二)用人單位和職工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第七條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人員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
2007年6月30日前在本市統籌區域內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7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其視同繳費年限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補貼組成。
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及過渡性補貼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不足支付時,由統籌基金支付。第八條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第九條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十條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為參保人員退休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3%的乘積。第十一條過渡性補貼月標准應當結合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等因素確定。
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本市統籌范圍內轉移的,退休時按轉入地標准計發過渡性補貼。但從本市各縣(市)轉入市區內不滿5年退休的,按照市區標準的70%計發過渡性補貼。
2007年7月1日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者由其他統籌地區轉入本市統籌區域的人員,退休時不計發過渡性補貼。第十二條參保人員退休、退職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終止。其個人賬戶累積資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累計每滿1年,另發給1個月生活費,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生活費標准為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第十三條參保人員繳費年限滿15年、因傷病等原因退職的,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其辦理退職手續的次月起,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給退職生活費。退職生活費標准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確定。第十四條參保人員死亡後,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個人賬戶的其餘部分,並入社會統籌基金。第十五條參保人員在職期間出國、出境定居或者家居農村的參保人員回原籍定居的,經本人申請,其個人賬戶累積資金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第十六條參保人員男不滿60周歲、女工人不滿50周歲、女幹部不滿55周歲提前退休的,每提前滿一年,減發過渡性補貼的5%,但因工傷或按特殊工種規定提前退休的,不減發過渡性補貼。第十七條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核定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金標准時,統計部門尚未公布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可先按上年度的前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為其計算並預付基本養老金。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後,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其核定並予以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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