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養老保險該如何繳費繳費的具體制度
2013年養老保險新政策規定
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1、職工養老保險的基本制度
(1)繳費規定:企業(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個人繳費工資的8%)
(2)統籌基金於個人賬戶相結合
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帳號的存儲額用於職工養老,不得預支;但是可轉移、繼承。
(3)計發辦法
26號文規定: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構成。
38號文規定:基礎養老金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均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滿一年發1%;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個人賬戶存儲額除以計發月數。
特殊規定:
A 26號文實施前退休的,按國家原有規定發養老金,同時執行調整。
B 26號文實施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不發基礎養老金,個人帳號存儲額一次性支付,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2、38號文件的新要求
(1)擴大覆蓋范圍所有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統一為當地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20%,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發放。
(2)做實個人賬戶繼續抓好東三省的做實試點;抓緊做好其他地區擴大做實試點的具體方案。
(3)建立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水平,不斷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2010年企業職工人均養老金超過1200。
(4)提高統籌層次在完善市級統籌的基礎上盡快提高層次實現省級統籌。
(5)發展企業年金具備條件的企業要建立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市場化管理和運營。
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
新農保制度的創新有兩個方面:
1、實行基礎養老金與個人帳戶養老金相結合的要老待遇,國家財政全額支付最低標准基礎養老金。
2、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辦法。
3、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非學生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新農保。
4、基金籌集
(1)個人繳費:每年100-500元,五個檔次;參保人可自主選擇,國家可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集體應給予補助,標准由村民會議確定。
(3)政府補貼:政府對基礎養老金中西部全額支付,東部支付50%。地方政府補貼標准不得低於30元,對困難人群地方政應部分或全額代繳最低檔次養老保險費。
5、建立個人帳號:除國家支持的基礎養老金外,其他各項補貼,繳費,資助等都計入個人帳號。
6、養老金待遇與調整:養老金=基礎養老金55元+個人賬號/139;參保人死亡後,其個人帳號中個人繳費的部分可繼承。
7、養老金領取條件:年滿60歲的,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有戶籍老年人。
特殊情形:
A實施時已滿60歲的,不用交費,可享受55元/月,其子女參保就行了。
B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按年繳費,允許補繳,累計繳費年限不得少於15年。
8、相關制度銜接
凡參加了老農保,且在享受的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
對已參加老農保但未滿60歲的應將老農保並入新農保,按新農保標准繳費。
② 養老保險工資可以預支嗎
養老保險工資是不能預約的,只能當月支取當月的養老金。
③ 為什麼有些事業單位的中人補差額養老金,而有些企業的中人不補差額養老金
為什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補足差額養老金?原因其實很清楚,就是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在計算基本養老金收入時,並沒有完全按照合並後的計算分配辦法執行 應該說,在中年人的十年過渡期內,退休的中年人應該享受的基本養老金,在新舊計算和支付方式同時比較後,按照保低限高的規則確定 這樣計算的話,就不會有「預支養老金」的問題,甚至拖延五年,就會拖延很久
④ 養老保險工資可以預支嗎
養老保險工資是不能預約支取的,只能當月支取當月的養老金。
⑤ 2019年退休基本養老金補發辦法和發放標准解讀
,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怎麼發?計發的辦法是什麼?下面大學高考為大家帶來相關解讀,歡迎查看!
為了貫徹落實省政府蘇政發[2006]40號和省政府36號令的文件精神,我市對部分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實施了改革,引起了社會各方面,特別是近幾年辦理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的關注。為了使新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家喻戶曉,市社保經辦機構對此進行了解讀。
一、新辦法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是國家、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之一,其政策依據是《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36號)。新辦法的實施,旨在將繳費時間長短和繳費水平高低與養老待遇水平掛鉤,建立「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約束機制,從而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持續健康發展。
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最低繳費系數+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1%。
參保人員的最低繳費系數為參保人員從參加工作(或參保)至退休時各年的繳費系數的平均值,各年的繳費系數為當年繳費工資與同期省公布的繳費基數60%的比值,各年繳費系數大於1的,按1取值。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的乘積。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某年繳費工資指數是指本人當年繳費工資額與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
2、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本人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計發月數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例如:50、55、60、70歲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為195、170、139、56個月)。
3、參保人員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照參保人員1995年底前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繳費年限的儲存額,再除以120按月計發。
三、新辦法還有哪些規定?
1、老人老辦法,標准不變。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退職的人員,仍按國家和省原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金額標准不變。
2、設置五年過渡期,實行新老辦法對比。為實現新老辦法的平穩過渡,省政府36號令設立了新老計發辦法的五年過渡期,過渡期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在過渡期內,參保人員退休、退職時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低於老辦法計發的,仍按老辦法計發的標准,確保養老金水平不下降。
在過渡期內,參保人員退休、退職時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高於老辦法計發數額的,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職的,養老金高出不足80元、生活費高出不足55元的,按實發給,超出此限額的部分發給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職的,養老金高出不足150元、生活費高出不足110元的,按實發給,超出此限額的部分發給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退職的,養老金高出不足260元、生活費高出不足200元的,按實發給,超出此限額的部分發給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的,新辦法高出一定限額的,超出限額的部分發給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退休的,新辦法高出一定限額的,超出限額的部分發給90%。
3、根據《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36號)規定,我省退休人員新老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過渡期於2011年6月30日結束。由於部分參保人員繳費年限較短、繳費工資偏低等原因,過渡期結束後按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確定的基本養老金仍低於老辦法計發數額。為確保新老辦法的平穩過渡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蘇人社發[2011]205號通知精神,對2011年7月1日後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問題作如下如下調整:2011年7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退休的人員,按照省政府令第36號規定的新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仍低於原辦法數額的,其差額部分按下列標准計發補差: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辦理退休的,為差額的90%;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辦理退休的,為差額的70%;2013年7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退休的,為差額的50%;7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退休的,為差額的30%;7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退休的,為差額的10%。7月1日後辦理退休的,不再計發補差。
四、新辦法從什麼時候執行?
省政府第36號令於2007年9月1起施行,規定我省企業職工養老金新計發辦法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由於新辦法實施前需要做大量的准備工作,比如開發計算機操作程序等,我市正式實施時間是在2008年9月,但新辦法的執行時間仍為2006年7月1日。
2008年11月,市社保處對全市2006年7月至2008年8月期間辦理退休手續的4754名企業退休人員進行了新老辦法對比演算。其中,有2310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算額高於按老辦法計算額,市社保處對這部分退休人員養老金高出的數額預支進行了補發。12月份將按核定的標准發放,預支部分從2008年2月份起實行多退少補
;⑥ 2022年退休金什麼時候補發
2022年退休人員的工資一般的情況下是六,七月份以前退休的是預支退休
而七月份以後會正式給你算出你的退休金的,關於六七月份以前月份的,他會在八九月份一次補給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