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從外省怎麼把社保轉回西安
只要你滿足其他條件,另外社保滿三年以上(包含三年)就可憑買房在西安落戶了。
根據最新西安市出台《吸引人才放寬部分戶籍准入條件的意見》:
五、降低買房入戶條件,取消政策執行時限
非本市戶籍居民,2015年7月1日以後,在西安市市區內購買建築面積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且在本市繳納一年以上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即可在房屋所在地辦理購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籍登記。
六、降低長期在本市市區就業並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員的社保繳費年限
持外省市常住戶口,年齡在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與本市市區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並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滿3年以上(在本市實際繳費滿3年,包含從外省市轉入社會保險繳費期限。對於本市市區用人單位員工參加省社會保險統籌的,可參照執行。),在本市市區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可遷入市區落戶,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申報材料如下: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或購房合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勞動合同書、落戶申請書、居住證明、購房發票或收款收據和填寫入戶申請表等。
希望以上內容對你有所幫助。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2. 我的戶口剛轉到西安,身份證還在咸陽,養老保險怎麼交
近日,有咸陽市民反映,稱自己的戶口已從咸陽市遷入西安市,想知道他的城鄉居民養老需要一起轉移嗎?
為此,西安市人社局表示,根據《市政發【2014】38號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規定,第二十二條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繼續在原戶籍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來源:華商網】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
3. 從外省怎麼把社保轉回西安
(一)轉入
1、跨省轉入: 原參保地開具社保參保繳費憑證。
2、省內轉入: 轉入人員提供: (1)新單位提供養老保險轉移申請表; (2)原單位辦理完轉移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二)轉出
1、跨省轉出: 轉出人員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原參保地開繳費憑證給新參保地。
2、省內轉出: 提供新單位蓋章的養老保險轉移申請表。
4. 外地戶口轉入西安後,社保卡怎麼辦
外地社保轉移操作流程如下:
1、參保人員向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轉入申請, 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需提供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開據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轉入地企業的勞動合同和身份證。
2、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出據《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並通過電子信息平台發送到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
3、轉入地社保機構通過電子信息平台接收到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發送的電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及相應轉移資金後,自行辦理接收個人帳戶和資金。
5. 陝西西安市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轉移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陝西西安市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轉移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養老保險轉移
一、同統籌范圍內轉移:
1、首先由調入單位為調動人員填寫《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並加蓋調出單位、調入單位公章;(在西安市內流動的蓋兩章,陝西省內除西安以外的地市還要加蓋調入地養老經辦機構公章)
2、持調入手續到轉入養老經辦機構進行審核,同意轉入後加蓋轉入養老經辦機構轉移業務專用章及財務賬號章;
3、轉出養老經辦機構根據《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辦理調出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轉出手續。並列印《轉移人員清單》和《個人繳費記錄單》。
4、經轉入養老經辦機構確認養老保險基金到帳後,完成轉移接續手續。
二、跨統籌轉移:陝人社發【2010】15號
1、在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2、新就業地用人單位或本人向社保機構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3、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4、原參保地收聯系函核對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辦理級進化轉手續,傳達《信息表》到新參保地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5、新就業地收到《信息表》後,核對轉移基金額,計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補充完善個人信息,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個人。
醫療保險轉移
一、同統籌轉移
1、由原單位填寫《西安市基本醫療保險職工情況變更登記表》,製作減員數據盤,攜帶相關證明材料,辦理停保。
2、新單位填寫《西安市基本醫療保險職工情況變更登記表》,製作新增人員數據盤,新增人員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張、身份證復印件等辦理接續手續即可。(若新單位要求提供原單位出具的《變更登記表》,只需加蓋原單位公章即可。因市級統籌後,信息共享,不再需要西安市醫保經辦部門蓋審核專用章。)
二、跨統籌轉移:
轉入:目前解釋,由原單位辦理轉出手續並列印繳費憑證,到新單位辦理接續手續,只累計繳費年限,不結轉原個人賬戶余額。
轉出:人社險中心函〔2010〕58號
第四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並隨新就業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以下流程經辦:
(一)由本人或新就業地用人單位到新就業地經辦機構指定窗口辦理,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並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新就業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後,對符合當地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與原參保地經辦機構聯系,生成並發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三)原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手續。
(四)新就業地經辦機構在收到憑證和個人賬戶余額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接續手續。
(五)將憑證第三聯送給參保人員。
失業保險轉移
一、一般情況下失業保險轉移
1、同統籌轉移:
若在西安市范圍內轉移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用出具失業保險轉遷證明,直接去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即可。
2、跨統籌轉移:
單位、職工在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時,失業保險關系應隨之轉移,失業保險費不轉移。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為轉出單位或職工開具失業保險轉遷證明。轉出單位或職工應在60日內持證明到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接續手續,按轉入地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自轉出地停止繳費的當月起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期間失業保險轉移
1、同統籌轉移:
轉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在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時,失業保險關系應隨之轉移,失業保險費不轉移。在所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省內)轉遷證明》交失業人員本人。
轉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外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遷證明》填寫《西安市接收轉移失業人員待遇審批表》,按照轉出地的失業保險金標准核定發放待遇,為其列印《西安市接收外地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銀行卡通知單》,發給失業人員,按月進行發放。
2、跨統籌轉移
轉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跨省轉移的,失業保險關系應隨之轉移,失業保險費也一同轉移。
需要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應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後,應為其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遷手續,開具《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轉遷通知單》交失業人員本人。
(轉移待遇包括:需劃轉的失業保險待遇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2計算。)
轉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外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遷證明》,計算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金額,審核通過後進行一次性發放。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由原單位失業保險關系所在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失業保險關系轉入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轉出地失業保險金標准支付。
;6. 外地社保如何轉入西安市
根據《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第五條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
7. 外地人員在西安交社保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手續流程如下: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若企業繳費人尚未完成企業社保費扣款賬號信息的確認或簽訂的,應盡快登錄青島市電子稅務局按照提示進行企業社保費扣款賬號信息的確認或簽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8. 養老保險轉移從省外往西安轉入是不是要先在網上先辦里個人續保再去經辦處辦理嗎急需謝謝了
其實也沒多少錢啊....你何必提前拿呢...
無錫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關於《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中若干業務的經辦規程(錫社保[2008]14號)
為完善我市養老保險經辦業務操作規程,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根據《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江蘇省政府第36號令)和市政府《關於貫徹<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意見》(錫政發[2008]10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業務操作規程。
一、養老保險關系轉入
一轉入對象
1、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5年)以上,且與我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靈活就業,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
2、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符合我市人才引進規定,經縣以上組織、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批准調動,或戶籍已遷入我市並實際居住,與我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靈活就業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
二申請轉入時需攜帶的證件資料
1、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
2、在本統籌區參保的《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以下簡稱「手冊」)和《社會保障卡》。
三辦理流程
1、轉入申請手續。個人填寫《無錫市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收函》,接收單位(含中介代理機構)同意蓋章,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中心」)確認符合轉入條件,簽注意見並加蓋印章,提供養老基金轉入銀行帳號。由本人持《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收函》,到轉出地辦理轉移手續。
2、審核轉入基金。省內轉入人員憑加蓋「基金轉移財務專用章」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省外(含省內蘇州工業園區、省農村信用社、省農墾、省監獄)轉入人員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先由社保中心財務部門辦理基金到帳錄入手續,再由業務經辦部門審核轉入基金數額。
3、審核轉入人員個人基本信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信息和個人賬戶儲存額。
(1)企業轉入企業
根據《無錫市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收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審核錄入轉出地轉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包括個人繳費部分儲存額、單位劃轉部分儲存額;確認並錄入個人賬戶建賬起始年月和1992年1月至轉出年月的歷年繳費工資和繳費月數。
①推算建賬前個人賬戶推算儲存額。轉入人員有視同繳費年限、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和從事特殊工種年限的,由接收單位攜帶個人檔案,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市社保中心根據確認的視同和實際繳費年限,推算建賬前個人賬戶儲存額。
②被征地人員大市內轉入,錄入繳費基數和月數,然後根據「被征地人員繳費年限審核表」辦理異地征地接續手續,推算個人賬戶儲存額並列印《個人賬戶儲存額清單》給轉入人員。
③個人賬戶儲存額從辦理轉入手續的當月起記息。
⑵企業轉入機關事業
按上述企業轉企業辦法審核轉入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和轉入基金,轉入的個人賬戶封存。錄入轉入前繳費基數、繳費月數等,《手冊》交由職工本人保管。
⑶機關事業轉入企業
①從轉入企業起建立個人賬戶。
②錄入繳費基數、繳費月數。
③轉入單位持個人檔案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轉入前繳費年限,社保中心根據審核的視同和實際繳費年限,推算建賬前個人賬戶儲存額。
④機關工作人員(含參照、依照公務員)調入企業或軍隊軍官、文職幹部轉入企業實行個人賬戶補貼的人員,其個人賬戶補貼按轉入人員類別(機關或軍隊人員)單獨記載,同企業職工個人賬戶儲存額利率不間斷計息。
⑷機關事業轉入機關事業
錄入繳費基數、繳費月數等轉入信息,《手冊》交由職工本人保管。
4、社保中心經辦部門確認轉入養老保險關系、辦畢轉入手續後,在《手冊》上記載接續時間,加蓋「養老保險關系接續章」,留存一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另一份交本人粘貼在手冊上。
二、養老保險關系轉出
一轉移對象
在停止繳費狀態且保留養老保險關系的市本級各類參加養老保險人員。
二需攜帶的證件資料
1、接收地社保機構出具的養老保險關系接收函(如需轉移基金的應註明接收地社保機構名稱、賬號、開戶銀行)。
2、參保人員在本統籌區的《手冊》和《社會保障卡》。
3、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
三業務辦理
1、轉移人員轉移前存在欠費或應繳未繳社會保險費的,應先到社保中心辦理補繳欠費手續,確認繳費記錄和手續是否齊全。
2、各類人員轉移手續辦理
⑴企業單位職工,列印《無錫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以下簡稱「轉移表」)一式四份並交個人簽字確認。跨統籌區(江陰、宜興與市區間轉移不轉基金)的應轉移基金為:1998年1月1日之前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
⑵事業單位人員,列印《無錫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省內只轉關系,不轉基金;省外轉移基金為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起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
⑶機關人員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職工,轉移時列印《無錫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證明》一式三份並交個人簽字確認,不轉移基金。
⑷特殊人員轉移
①事業轉制為企業或由事業調入企業的人員,其在事業單位繳費部分,按事業單位人員轉移辦法辦理基金轉移,其中個人繳費部分已退還本人的不轉移基金;企業繳費部分按企業辦法辦理基金轉移。
②原郊區人員轉移
原郊區農村養老統籌納入市本級養老保險范圍的參保人員,應轉移建立個人賬戶(一般為2003年7月)後的全部儲存額以及建立個人賬戶前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間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和1998年1月至2003年6月期間按個人繳費基數的11%計算的累計本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計算。
⑸征地安置人員轉移
①按錫政發[2002]343號、[2004]103號文件實施社會保障安置的被征地農民,應轉移其征地後實際建立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本息和按規定推算建立個人賬戶後的金額;轉移征地前折算年限金額按下列辦法計算:
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1998年1月至2006年6月、2006年7月至征地當月,轉移基金分別為對應年度所適用的省市職工平均工資乘以個人繳費比例、11%、8%;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從征地起往前推算記載的折算年限起始時間早於1996年1月的,從1996年1月計算轉移金額,晚於1996年1月的,按實際推算記載的起始年限轉移金額。大市范圍內只轉關系不轉基金。
②轉移時繳費基數按下列辦法記載。
1992年1月後有實際繳費記錄的按實記載;無實際繳費記錄的按對應年度適用的省市職工平均工資記載。
四基金財務處理
企業人員(不含蘇州工業園區、省農村信用社、省農墾、省監獄)省內基金轉移的,由社保中心財務部門在《轉移表》上加蓋「基金轉移財務專用章」,每季末按省規定統一結算應轉出基金。其他人員基金轉移按轉入地基金賬戶辦理基金財務結算。
五醫療保險關系與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銜接
先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在《手冊》上加蓋「已辦理轉移」章,然後本人憑《轉移表》到醫療保險窗口辦理醫療保險關系轉移。
三、補繳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應當提供的相關材料
1、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補繳情形,屬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已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農村合同制工人除外)。
(1)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補繳,憑歷年發放工資原始記錄,用工手續等資料。其中補繳2007年底前的,應提供勞動保障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和錄用手續;補繳2008年1年1月後的,憑用工備案和勞動合同。
(2)行政或司法確認補繳,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處理決定、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調解和裁決文書以及人民法院的調解和判決文書和相應的歷年發放工資原始記錄。
2、實行基本養老保險或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但未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參軍服役期間和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的視同繳費年限除外)的補繳,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書。
二補繳溯及最早時間
1、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追溯時間按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勞動爭議處理中社會保險追訴有關事宜的會議紀要》(錫勞社會紀[2004]2號)執行。
2、醫療保險費補繳。市區最早從2002年1月1日起補繳,其中錫山區和惠山區醫療保險的補繳最早起始時間分別為2004年1月1日和2002年10月1日;失業保險隨養老保險一並補繳。工傷保險不受理個人補繳,生育保險不受理補繳。
三補繳基數、比例、利息
1、補繳基數。按照本人實際工資性收入確定。本人實際工資收入低於社會保險繳費基準數60%或高於300%的,按基準數60%或300%確定補繳基數。2007年8月底前工資收入無法確定的,按補繳所屬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準數確定補繳基數。
2、補繳比例為歷年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見附件一)。
3、補繳養老保險利息
1995年底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補繳利息;1996年1月後至上一業務年度末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利率補繳利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從補繳所屬年度起按規定利率計息。
4、醫療保險只補繳單位繳費部分,個人繳費部分不補繳,補繳後計算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記入個人醫療賬戶,不報銷補繳期間的醫療保險費。
四補繳受理
單位或個人填寫「補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並攜帶相關資料,經社保中心申報部門初審,符合補繳條件的,留存「補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和相關補繳材料,列印「補繳社會保險費確認表」(以下簡稱補繳確認表)一式二份,社保中心財務部門憑「補繳確認表」收費並蓋章(一份留存財務,一份由申報部門留存),申報部門憑「補繳確認表」在《手冊》上記載繳費基數。
五滯納金收取
按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六單位職工整體補繳和社會保險稽核補繳按原規定執行。
四、參保人員延長繳費
一延長繳費對象
本省戶籍的下列人員可以延長繳費。
1、2006年7月1日後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中按規定50周歲退休的女性參保人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
2、1998年6月底前參加工作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
二延長繳費辦理
1、從到齡的次月起社保系統暫停繳費;需延長繳費人員,應在到齡當月提出申請。從申請次月起延長繳費。
2、延長繳費人員填寫「延長繳費申請表」一式二份(見附件二),社保中心靈活就業窗口受理初審,綜合業務窗口復核並辦理延長繳費信息設置,靈活就業參保窗口辦理具體延長繳費手續。延長繳費申請表一份由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窗口留存,一份由本人留存。
3、延長繳費人員可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參保辦法、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按靈活就業人員規定辦理。
三退休手續辦理
1、延長繳費人員繳費滿規定年限後,應及時向戶口所在地或暫住地勞動保障所提出退休申請,到市社保中心靈活就業窗口辦理停止繳費。勞動保障所經辦人員攜帶相關材料,到社保中心退休待遇核定窗口辦理退休待遇核定手續,以申請當月為退休時間。在本統籌區無暫住證的外地戶籍人員,由本人到市社保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2、本省外市人員1992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並參保或已進行繳費年限審核的(1992年後存在視同繳費年限),由本人攜帶身份證、戶口簿、暫住證、養老保險手冊、繳費年限審核表等到社保中心退休待遇核定窗口辦理退休待遇核定手續,以申請當月為退休時間。
3、延長繳費人員在延長繳費期間被征地,征地審核後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最低年限的,且批准征地時間早於征地繳費年限審核時間的,從最後繳費月的當月為退休時間。
五、一人有兩份以上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代碼)的合並操作
一手續辦理
由本人或申報單位,退休人員由本人或申辦退休的單位(已移交社區的由社區所在地勞動保障所)填寫「養老保險關系合並、終止、保留申請表」(以下簡稱「養老關系合並申請表」,表式另擬),社保中心受理部門審核確認,列印《養老保險關系合並、終止、保留確認表》(以下簡稱「養老關系合並表」,表式另擬)並蓋章,辦理合並、保留、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手續,收回被合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社會保障卡》、《手冊》、《退休證》、《養老保險待遇審核(確認)表》,在被保留養老保險關系的《手冊》或《退休證》上加蓋「養老保險關系合並」章。
一人有兩份以上養老保險關系是指:同為參保狀態;兼有參保和退休狀態;同為退休狀態。具體操作如下:
1、同為參保狀態
⑴由社保中心最後申報月的申報部門受理,審核確認養老保險關系情況,並在「養老關系合並申請表」上蓋章。
⑵綜合業務窗口辦理合並和退費操作。選擇合並的,列印「養老關系合並表」並交由本人簽字;選擇終止的,申請人持「養老關系合並表」到社保中心申報部門辦理停止繳費手續。合並或終止關系後按規定需退費的,按社保中心內部審批規定審核後,本人持「養老關系合並表」到財務部門辦理退費手續。
2、兼有參保和退休狀態
⑴由社保中心最後申報月的申報部門受理,審核確認養老保險關系情況,在「養老關系合並申請表」上蓋章並交由退管窗口,退管窗口確認養老待遇享受情況並蓋章。
⑵綜合業務窗口辦理合並和退費操作。本人選擇保留在職的,辦理個人賬戶余額合並計入操作,列印〈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通知單〉;選擇保留退休的,辦理退回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部分操作;保留在職或退休後按規定需退費的,按上述「同為參保狀態」的規程辦理退費手續。
3、同為退休狀態
⑴由社保中心退管窗口受理,並在「養老關系合並申請表」上蓋章。列印「養老關系合並表」,本人選擇停發的份額並簽字確認。
⑵綜合業務窗口按上述「同為參保狀態」的規程辦理退回個人賬戶余額手續。
4、「養老關系合並表」一式二份(需退費的一式三份),一份由綜合業務窗口留存,一份由本人粘貼在留存的《手冊》上,有退費的財務部門留存一份;「養老關系合並申請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受理部門留存,一份由綜合業務窗口留存(兩份同為退休的由退管窗口留存)。
5、被合並養老關系有視同繳費年限或征地折算年限的,其視同繳費年限或征地折算年限並入到保留的養老保險關系中,重新推算個人賬戶儲存額。
二個人代碼重復取捨規則
1、兼有繳費狀態和停止繳費狀態的,保留繳費狀態的個人代碼。
2、同屬繳費狀態的,保留參加醫療保險的個人代碼。
3、均參加醫療保險,則保留最近一次繳費的個人代碼。
4、兼有企業和機關事業的,保留實際工作單位繳費的個人代碼。
三一人兩個以上個人社保代碼的合並操作
1、一人兩個以上個人社保代碼的合並由社保中心綜合業務窗口受理。
2、一人兩個代碼中同一年月無重復繳費的,確定保留號碼,在社保操作系統「人員合並」模塊中直接進行合並操作。系統保留合並前情況備查;同年月有重復繳費的,列印「社會保險關系合並表」一式二份並由本人簽字確認,系統留存合並操作前的繳費情況備查。除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外的其他險種重復繳費基數不疊加。
3、申請人持「社會保險關系合並申請表」和〈社會保障卡〉到社保中心醫療保險窗口辦理疊加醫療保險賬戶手續,醫療保險窗口收回被合並的〈社會保障卡〉。
4、信息中心〈社會保障卡〉卡窗口憑「合並申請表」,根據保留的社保代碼重寫《社會保障卡》,對被並個人代碼作廢除操作。
四需攜帶或提供的資料
《居民身份證原件》、《手冊》、《社會保障卡》,已退休的,還應攜帶《退休證》和《養老保險待遇(確認)審核表》。
六、破關撤改單位內退、協保、續保人員(以下簡稱「分流人員」)繳費辦法
一社會保險費基數
本規程下發後破關撤改單位分流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執行按我市「十一五」規劃和近幾年職工平均工資增幅並結合我市實際測算的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為養老保險28%,醫療保險11.2%,失業保險3%。各類人員繳費標准見附件三。
二繳費方式和繳費主體
1、繳費主體按業務年度向社保中心申報繳費。上半年辦理破關撤改分流手續的,繳至當年度6月底,下半年辦理的,繳至次年的6月底;以後每年7月份繳納下一年度社保費。
2、繳費主體為破關撤改單位的上級管理單位或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具體操作為:社保中心按繳費標准計算列印「繳費結算表」給破關撤改單位,破關撤改單位根據「繳費結算表」中應繳社保費總額,繳至上級管理單位或資產經營管理公司,由上級管理單位或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向社保中心申報繳費。
三經費落實
對實施破關撤改的市屬國有(集體)企業,其上級管理單位必須建立專門賬戶,落實應繳社會保險費用,實行專款專用,在市國有資產部門出具資金到位手續的前提下,方可辦理內退、協保、續保人員社保分流操作。區屬集體以上企業,必須在區財政部門或上級管理單位實行擔保的前提下,才可按上述辦法處理。
七、繳費基數疊加操作
一適用范圍
社會保險費已一次性繳至退休年齡的破關撤改單位中的內退、協保和續保人員(以下簡稱「分流人員」),重新就業後,繳費工資合並計算
二業務操作
1、人員管理和申報
重新就業的用人單位憑勞動(務)關系材料,到社保中心辦理「分流人員」增減變動和申報繳費。
2、基數疊加和封頂保底辦法
⑴分流人員繳費工資與現工作單位申報的繳費工資疊加後按正常參保人員封頂辦法處理。
⑵超過封頂部分的個人繳費額,由現用工單位填寫「社會保險費退收申請表」,經社保中心申報部門審核蓋章後退回本人。具體退費操作參照「兩份以上養老保險關系退費辦法」辦理。
3、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基數疊加的處理
⑴養老保險基數疊加,個人賬戶儲存額累加,並按實際到帳時間分別記息。
⑵個人醫療賬戶按疊加的繳費基數計算個人醫療賬戶資金。
⑶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不疊加。「分流人員」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⑷工傷和生育保險基數不疊加,分流人員工傷和生育待遇,按個人發生工傷、生育所在單位的繳費基數作為待遇計算依據。
200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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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我是外地戶口想遷到西安,想問一下養老保險金可以一塊遷過來嗎都需要什麼資料
勞動者是外地戶口想遷到西安,其養老保險是可以轉移的,具體需要勞動者在原參保地提供身份證、社保編號,到所在的社保中心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到新參保地社保機構辦理轉移手續即可。
1、總的來說,流程為:參保人在原參保地提供身份證、社保編號,到所在的社保中心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到新參保地社保機構辦理轉移手續即可。後台所有手續由兩地社保經辦機構之間處理。
2、具體的時間規定: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和《繳費憑證》。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3轉移的賬戶金額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明確,資金轉移中,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而統籌基金(即單位繳費)實行部分轉移,即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