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市養老保險與區養老保險的區別
如果市養老保險與區養老保險同屬一個養老保險統籌區,那是沒有任何區別的,反之,就會有差異。
B. 省養老保險和市養老保險的區別是什麼
省 養老金 和市養老金的區別在於所交養老金的數額不同, 退休 之後所領取的養老金額也不同,在2014年不同省市的養老金上調數額也是有所不同的。 1、養老金也稱 退休金 、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 養老保險 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 喪失勞動能力 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2、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 達到法定 退休年齡 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就可以按月 養老金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就是說,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要領取養老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二是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所謂法定退休年齡,就是指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並有資格領取養老金的年齡。 按照相關規定,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以上就是省養老保險和市養老保險的區別的回答望採納
C. 請問各位,養老保險在市裡交和在縣里交有什麼區別
城保和社保的區別,社保包含城保,城保是社保的一種,城保是屬於社保的。社保包括,城保、鎮保、農保、外地人的綜合保險。這四個險種有工作單位的城鎮職工參保的是就是指城保,所以這個說法是相對於農保而言的。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D. 在大城市買養老保險與在小縣城買養老保險,孰優孰劣
首先,在哪裡買養老保險並不是你自己可以決定的,因為你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可以享受這個地區的一個養老保險的待遇。一方面你要具備在本地區進行工作,然後就可以由所在的工作單位來給你購買相應的養老保險。另一方面,如果你的戶口在本地區,或者說你是在本地區經營個體工商戶擁有工商營業執照,那麼也可以按照靈活就業的形式,來承擔這個社保的繳納。
所以說並不是你想,選擇在哪裡參保養老保險就可以選擇在哪裡參保。這個需要根據你實際的一個工作地點和你的戶口所在地來決定。因為你的戶口所在地將會決定你,以靈活就業的形式來參保個人社保。那麼這個工作單位決定你作為企業在職職工來參保個人社保,實際上作為企業職工是沒有辦法來主動選擇參保地區的,有時候企業的工作地在這一個地區,但是他的社保繳費,並不一定在這一個地區,所以這樣的情況也是很有可能發生的。
當然五線城市和一個三線城市,如果養老金對比的話,那麼肯定是對於參加三線城市養老保險的個人,最終退休以後獲得更高的養老金。因為三線城市的平均基本工資相對是比較高的,所以說可以獲得一個更高的養老金待遇。
E. 請問省級養老保險與市級養老保險區別是什麼
下面是省級 養老保險 與市級養老保險區別,請參考。 首先是業務分工不同,省級 社會保險 機構一般辦理本省的省屬用人單位、國家所屬駐本省的用人單位等及其職工的社會保險業務。而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要是辦理本市市屬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社會保險業務。 繳費基數不同,省級社會保險機構一般以省級行政區作為統籌區域,而市級保險機構一般以市級行政區作為統籌區域,兩者的平均經濟發展水平和職工平均 工資 水平等指標都是不同的,因而造成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存在差異。 社會保險待遇不同,比如《 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基本 養老金 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由於省級統籌區域和市級統籌區域的繳費基數、職工平均工資存在不同,因而兩者的基本養老金就存在差別了。
F. 省直養老保險和市直養老保險區別
省直社保和市直社保區別是:1、平均工資的不同;平均工資越高,繳費基數也就越高,職工要交的養老保險金就越多,繳的多將來退休時拿回來的也多。2、退休後享受的待遇不一樣;一般省直的工資比市直的工資高,福利待遇好。3、省直社保的參保范圍、參保對象、費率政策、繳費標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待遇支付標准、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方方面面都是省內統一,市直社保只在市內統一。4、社保統籌范圍的不同;省直社保是以全省為統籌范圍,而市直社保則指的是以全市為統籌范圍。
參加省直養老和市直養老保險的_區別是:
一、平均工資的不同,平均工資越高,繳費基數也就越高,職工要交的養老保險金就越多,繳的多將來退休時拿回來的也多。
二、退休後享受的待遇是不一樣的,一般省直的工資比市直的工資高,福利待遇好,到退休時,享受的待遇也是不一樣的。
省直養老保險就是省直單位收取並提供的養老保險。
省直養老保險與其它養老保險性質是一樣的,要說有什麼不同那就是省直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是按照省的上年職工平均收入水平核定的,與市裡的社保基數不一樣。
社會保險分為: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
險種是一樣的,但繳費基數不同!
省級統籌
個人養老基金的一種集資方式。是指包括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發放標准、基金管理、基金調劑等內容在內的整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體系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實行統一管理方式。
省級統籌的標志:
(1)統一制度。即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幫工、城鎮私營企業主,均應參加國家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統一標准。即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確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付標准。
(3)統一管理。即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統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並達到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范、統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垂直管理。
(4)統一調劑管理基金。即建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各地、市、縣征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於支付當期養老保險待遇後,結余基金除按規定留存外,其餘應上繳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納人財政專戶管理。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組織實施對各地、市、縣的基金調劑。
G. 個人繳養老金區級和市級有區別嗎
個人繳養老金區級和市級有區別的,主要是區別在於,
1、是兩個不同的公積金託管,管理機構,所以對公積金管理辦法也是稍有差異,比如在辦理公積金貸款後,變更抵押人的規定,流程上差異等等
2、貸款額度也是稍有不同,同等條件下,區級貸款額度會高一些
3、審批放款時間也是有不同
H. 在區里交養老保險和在市裡交養老保險有區別嗎
如果是統一管轄區的市,區,...轉移養老保險應該不是什麼很難的事情,....這裡面就是經費歸那個部門掌管.支配的問題....一個字,為了"錢"的利用,
I. 市本級社保和區社保有什麼區別
市本級社保和區社保有區別,區別是,市社保由市醫保中心管理,市級單位參加,區社保就是由區醫保中心管理,區級單位參加。用人單位繳納社保如下:
1、先在企業的所在轄區開立企業社保帳戶;
2、將企業內已參保的員工社保關系轉入本企業帳戶;
3、在社保繳費首月在社保列印繳費明細單;
4、辦理同城委託扣繳社保手續;
5、以後每月只需向社保提交參保人員增加或減少表,政策也經常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社保需要的資料有哪些
1、如果是單位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完全由單位經辦。員工個人只要出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就行;
2、如果是個人辦理的話,個人名義交納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請,其中的手續包括,本人身份證,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備兩張,保費,申請書就即可。
J. 養老保險在市裡和縣城交的區別
法律分析:縣城的社保和市區的社保沒有任何差別。但是社保和社保有差別,這個差別在於繳納的基數的差別,基數的差別導致未來領取養老金有差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