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農村養老保險是從哪一年開始的
從2009年起。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拓展資料: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從2010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從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具體介紹有以下幾點。
1、參保范圍: 具有本地農村戶籍且年滿16周歲,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
2、所需證件: 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二份。 戶口本原件、復印件二份。 4張1寸免冠照,如果是60周歲以上人員需要6張。
3、辦理方法:
到戶口所在村委會填寫《登記表》4份,《戶籍表》2份,貼相片,並由本人簽字按手印確認。16—59周歲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進行繳費,一般有5個檔次,從100到1000不等。由村街經辦人員開具收據並填寫《繳費明細表》。60周歲以上人員不需繳費,填寫《待遇申領表》2份,提交存摺復印件兩份即可。
4.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的一部分,可以使廣大農民享受到農村醫療保險的實惠,同時也是社會保障的一項重要內容,更是我國經濟建設的重要環節之一。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⑵ 農村養老保險什麼時候開始什麼時候結束
法律分析:2009年農村養老保險開始實施,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便可領取養老金,農村養老保險沒有規定要從哪一年開始交,只要在退休之前交滿15年就可以享受養老保險的保障。這個政策利國利民,短期內應該不會結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⑶ 農村養老保險從哪年開始實施的
法律分析:從2009年起。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⑷ 農村養老保險什麼時候開始交的
農村養老保險是在2009年開始面向長期居住在農村地區的村民實施的。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⑸ 農村養老保險從哪年開始交的
1.2009年,根據國家相關文件,2009年對長期居住在農村的村民實行農村養老保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後,農村90%的村民按時繳納了15年的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後即可領取養老金。需要注意的是,參保人員需要在退休年齡前繳費滿15年才能享受養老金待遇。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只能退還已繳納的保費,不能享受養老待遇。
2.農村養老保險適用於在城鎮就業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單位繳費為12%,個人繳費比例為4%至8%。參保人員離開就業地的,應辦理農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保險權益可累計計算。
拓展資料:
一、 農村養老保險
農村養老保險是指農村非城鎮居民參保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支持、土地保障和社會救助相結合。相對於權利和義務;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護為主,集體(含鄉鎮企事業單位)調整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支持;政府與農民意願的結合。
二、目標權益被保險人的權益是:
(1)申請人在給付期間死亡的,全部本息由個人支付,並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被保險人領取十年保證期的養老金。領取養老金不滿十年的人死亡的,保障期內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沒有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喪葬費按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那些活了十年以上的人將得到養老金,直到他們去世。
(3)參保人員從縣(市)遷入異地。遷入地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個人繳納的全部本息可退還本人。
(4)投保人可以將保險關系(包括資金)轉移到新的保險軌道,或將個人支付的全部本息返還給自己。
三、養老保險最終目標
現階段實施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於是否具有城鎮戶口,具有明顯的身份特徵。「從這個角度看農村社會問題,顯然違背了一個基本常識,那就是中國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公民政府」。消除城鄉差別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待遇是發展趨勢,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未來發展的必然結果。
⑹ 農村社保是哪一年開始交的
2009年農村養老保險開始實施,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便可領取養老金,農村養老保險沒有規定要從哪一年開始交,只要在退休之前交滿15年就可以享受養老保險的保障。農村養老保險適用於在城鎮就業並且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單位繳費12%,個人繳費比例為4%至8%,如果參保人員離開就業地,應辦理農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保險權益可以累計計算。
醫療保險一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集聚了單位和社會成員的經濟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資助,可以使患病的社會成員從社會獲得必要的物資幫助,減輕醫療費用負擔,防止患病的社會成員「因病致貧」。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⑺ 農村養老保險是從哪年開始的
法律分析:農村養老保險是從2009年開始實施的。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⑻ 農村養老保險從哪年開始的
法律分析:1998年開始實行,2010年全面改進,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從2010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從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
法律依據:《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第七條 「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並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⑼ 農村養老保險哪一年開始交的
【法律分析】:2009年農村養老保險開始實施,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便可領取養老金,農村養老保險沒有規定要從哪一年開始交,只要在退休之前交滿15年就可以享受養老保險的保障。農村養老保險適用於在城鎮就業並且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單位繳費12%,個人繳費比例為4%至8%,如果參保人員離開就業地,應辦理農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保險權益可以累計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