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是干什麼用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社會福利用地是指,為社會公共福利事業而使用的土地。包括醫院用地,學校等教育用地,老人、兒童、殘疾人等福利院用地等。
❷ 養老社區的用地性質
既然是用於從事租賃這種商業活動的,而不是用於居住的,當然是屬於商業用地。
(2)機構養老設施用地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於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後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
商業用地,是指用於開展商業、旅遊、娛樂活動所佔用的場所,如用於建造商店、糧店、飲食店、公園、游樂場、影劇院和俱樂部等用地。
商業用地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為4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70年,要想把商業用地改變成住宅用地繳土地出讓金是肯定的.要想把你的一套房屋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是不能的。
按照現行土地出讓辦法的規定,其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公開進行,工業用地原使用人和買受人不得自行進行買賣。改變為商業用途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需經過規劃部門批准。
❸ 養老院土地用地政策
法律分析:在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應當作出以下規定或者約定: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整體轉讓和轉租、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 (二)不得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用途用於住宅、商業等房地產開發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應當約定出讓或租賃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劃撥建設用地要設定抵押權,在核發劃撥決定書時,應當約定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設定抵押權,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四)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內建設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標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內; (五)向符合養老申請條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務合同應約定服務期限一次最長不能超過5年,期限屆滿,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法律依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 第八條 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若後續調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的,應補繳相應土地價款。
❹ 康養用地和養老用地有什麼區別
1.
分類不一樣,康養中心有單獨成立的康養中心,也有作為社區配套一部分的康養中心。養老院主要分為公辦和民辦的。
2.
主要服務功能不一樣,康養中心主要的服務功能包括了醫療康復和養老。養老院主要的服務功能是護理和養老。
3.
規模不一樣,整體而言康養中心規模大一些,養老院有一定規模。
❺ 遼寧省進一步規范養老設施服務用地管理,其中都有哪些值得關注的要點
隨著中國快速進入老齡化社會,養老問題成為了個人家庭和國家都面臨的嚴峻挑戰,我們中國作為一個超級人口大國,老齡化日益嚴重的問題已經成為了我國重點關注的問題,對於養老院的養老基礎設施,一直以來是大眾普遍關注的一個問題。在這則通知中明確的規定嚴禁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用途,這也就是說這樣的地只能是用於養老服務,國家堅決抵制以養老為名擅自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的行為,要堅持養老設施,服務用地嚴格用於養老,不可以把養老院變成度假村,更不可能搞房地產項目。
❻ 養老用地的土地性質
法律分析:養老用地土地性質:1、非公益性私營養老社區屬於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2、養老院屬於公共建築用地中的慈善用地,從屬於建設用地。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在辦理供地手續和土地登記時,土地用途應確定為醫衛慈善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❼ 在鄉鎮總體規劃中,敬老院是屬於什麼性質用地
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
一、合理界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范圍。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託管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佔用土地,可確定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老年酒店、賓館、會所、商場、俱樂部等商業性設施佔用土地,不屬於本《意見》中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二、依法確定養老服務設施土地用途和年期。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在辦理供地手續和土地登記時,土地用途應確定為醫衛慈善用地。
(7)機構養老設施用地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要發展居家、社區和互助式養老,推進醫養結合,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現階段最優化的養老模式,是以居家養老為基礎,在社區內整合和調動各種醫療、養老資源,就近、就便發展互助養老。這種模式被形象地稱為「沒有圍牆的養老院」「居家養老護理」。
以居家養老為基礎,是我國養老模式的必然選擇。從率先老齡化國家的實踐看,養老最終要回歸家庭。一方面,我國老年人多、增長快,在現有機構養老資源不足的情況下,更需要居家養老的支撐。
❽ 養老設施用地規劃上屬於什麼用地性質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❾ 康養用地什麼用地性質
度假村產業在旅遊景區或郊外提供康體、休閑、保健以及住宿餐飲場所,通常以其幽雅的景觀、閑適的條件給人們提供不可多得的放鬆心情、回歸自然的地方前期關鍵在於拿地,這就需要你向上面提供一份體面的用地策劃或者有關系也行、空間形態特徵以及住宅產品的設計等,拿到地之後就是進行規劃設計了。遠景設計研究院旅遊規劃設計專家道:規劃涉及分析旅遊度假村項目的定位特徵。
(一)養老項目用地性質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2013):完善土地供應政策。各地要將各類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的通知(2014:)依法確定養老服務設施土地用途和年期。《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規劃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務用地中的醫衛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用房並分攤相應的土地面積。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17):將「084醫衛慈善用地」細分為「0805醫療衛生用地」和「0806社會福利用地」。
(二)養老用地供應方式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2013):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對經營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的規定,優先保障供應,並制定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土地政策。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的通知(2014):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最高不超過50年確定。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租賃年限在合同中約定,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
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經養老主管部門認定後同意變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辦理協議出讓(租賃)土地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但法律法規規章和原《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明確應當收回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除外。
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原則上以租賃方式為主。土地出讓(租賃)計劃公布後,同一宗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供地。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時,不得設置要求競買人具備相應資質、資格等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房地產用地中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可將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要求作為出讓條件,但不得將養老服務機構的資格或資信等級等作為出讓條件。
❿ 遼寧省進一步規范養老設施服務用地的管理,有哪些值得關注的要點呢
我覺得最值得關注的還是這幾點:一、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是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託管照護、醫療保健等服務的場所,其中包含養老服務中心、日間照料中心等養老服務設施的用地。而在同一地塊上,如果與其它功能大樓相適應,則按主要用途來決定用地的使用年限。將土地性質界定為社會保障用地,以出讓形式提供,其使用權期限不能大於50年;以出租形式提供的,其租期最長為20年。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指出,在開展“掃除”養老服務欺詐活動時,要認真認定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途,要針對違規使用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變相開發物業等涉詐問題規范整治的實際情況,把握好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途和經營行為,抓住隨意改變養老用地用途這個重點,著力整治以養老為名擅自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的行為。要堅決將養老機構的土地利用起來,不能將其轉變為旅遊勝地,也不能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議各地繼續深入探討調整土地使用性質的特殊情況,不斷強化土地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