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地方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多少對以上適當傾斜
法律分析:地方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
法律依據:《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 第二條 第一款 完善待遇確定機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基礎養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確定標准並全額支付給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確定。明確各級人民政府、集體經濟組織和參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責任。中央根據全國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財力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地方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對長期繳費、超過最低繳費年限的,應適當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各地提高基礎養老金和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標准所需資金由地方負擔。引導激勵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早參保、多繳費,增加個人賬戶資金積累,優化養老保險待遇結構,提高待遇水平
㈡ 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多少歲以上參保的老年人去傾斜
法律分析:居民基礎養老金向65歲以上老年人適當傾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㈢ 地方應該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標准對多少歲以上的參保人員設定傾斜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地方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對長期繳費、超過最低繳費年限的,應適當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一款、主要任務(一)完善待遇確定機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基礎養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確定標准並全額支付給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確定。明確各級人民政府、集體經濟組織和參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責任。中央根據全國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財力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地方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對長期繳費、超過最低繳費年限的,應適當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各地提高基礎養老金和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標准所需資金由地方負擔。引導激勵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早參保、多繳費,增加個人賬戶資金積累,優化養老保險待遇結構,提高待遇水平。
㈣ 對什麼歲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
法律分析:對六十五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
法律依據:《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 地方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
㈤ 對幾歲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
【法律分析】:對六十五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指出,地方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
【法律依據】:《兩部門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第二項第一條,完善待遇確定機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基礎養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確定標准並全額支付給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確定。明確各級人民政府、集體經濟組織和參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責任。中央根據全國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財力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地方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對長期繳費、超過最低繳費年限的,應適當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各地提高基礎養老金和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標准所需資金由地方負擔。引導激勵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早參保、多繳費,增加個人賬戶資金積累,優化養老保險待遇結構,提高待遇水平。
㈥ 地方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多少歲以上
地方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基礎養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確定標准並全額支付給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確定。中央根據全國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財力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地方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對長期繳費、超過最低繳費年限的,應適當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