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哪些人可以領過渡性養老金
什麼是過渡性養老金?哪些人可以領取過渡性養老金
《社會保險法》中規定的基本養老金只包括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而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在實踐中還存在所謂的「過渡性養老金」。對此《社會保險法》並沒有規定,但這並不是立法者的疏漏,而是因為過渡性養老金正如其名字一樣並非基本養老金的常態,它只是特定歷史背景條件下的產物,在未來終將停止發放,因此,沒有必要在新法中予以規定。
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在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在2005年《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領取基礎養老金(現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還可以領取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其支付水平由各省級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經測算後確定,並報原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實踐中各省級政府都根據自身情況制定有相應的支付方案和計算方法,總體差別不大。
B. 過渡性養老金你知道是什麼嗎為什麼有的人沒有呢
我相信不少人都聽過過渡性養老金的說法,但大部分人並不清楚過渡性養老金究竟是什麼及其是不是有著對每月拿到手的具體養老保險金總金額也會產生怎麼樣的危害,文中就過渡性養老金的基本要素及對退休職工影響的做簡略剖析。
領到過渡性養老金得人,一般被稱作退休中人,你跟這部分人跨越了兩種不同的退休制度,最後是按照新制度來辦理退休和測算養老退休金相關。為了彌補最開始繳存基數非常低,個人賬戶余額過少,或者個人帳戶制度建立以前的繳費比例和記入個人帳戶的比例不標准等,因此根據計發過渡性養老金的方式來進行填補個人帳戶養老保險金偏低的不夠。
過渡性養老金雖然與緩沖期有關,但不一定享有過渡性養老金的人都會有緩沖期。例如企業員工在辦理退休,過渡性養老金做為養老退休金的構成部分,都是會依照計算的額度按月派發,不會有也有緩沖期問題;但某些的省份,在當時測算過渡性養老金時由於經驗不足,也建立了一定的緩沖期。
C. 哪些人可以領過渡性養老金
1.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可以領過渡性養老金。
2.過渡性養老金作為新老制度銜接過程中,為保障在過渡期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與老制度相比不會低於按照老制度來辦理退休時的水平,總的原則是保低限高。過渡性養老金的概念第一次出現在國發(2005)38號文件中,即《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根據該文件精神規定,在「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由於這部分人員處於新老制度交替的執行階段,實際繳費年限比較短,個人賬戶余額比較低,如果只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養老金水平明顯低於按照老制度進行退休的人員,所以過渡性養老金是作為在過渡階段退休人員的一種補貼性的養老金。
3.領取過渡性養老金的人員,主要包括兩大部分人員。一是1996年1月之前參加工作1996年1月以後辦理退休的企業職工。包括在(1997)26號文件實施之前參加工作,該文件實施後辦理退休的國有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就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離職後到企業工作的人員,這部分人員在1996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工作年限視同為繳費年限,屬於領取過渡性養老金的人員;二是2014年10月以前參加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是辭職離職後到企業工作的人員,在2014年10月以後辦理退休的,均可以領取過渡性養老金。
拓展資料: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1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D. 哪些人可以領過渡性養老金怎麼計算的
很多人都知道工作之後要參加社保,而社保包括五險,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養老保險了。這是關乎到我們以後的退休生活的保險,但是很多人對於這些保險都是一知半解,那麼哪些人可以領過渡性養老金?一起來看看吧!
一、哪些人可以領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是針對“中人”來建立的,對於那些在“統賬結合”制之前參加工作,在此之後退休的人員特別制定的養老金制。我國從1992年開始繳納養老金,但是有不少人在此之前就已經參加工作了,對於這部分人來說,因此我國給他們制定了“過渡性養老金”。
但過渡性養老金並不是所有人都有資格的,一般只針對統賬結合之前的繳費年限,一般情況是1992之前參加工作的員工。
或者是2014年10月以前參加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是辭職離職後到企業工作的人員,在2014年10月以後辦理退休的,均可以領取過渡性養老金。
二、怎麼計算的?
(1)過渡性養老金=調休是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992年10月至1998年6月的繳費年限*1%*本人實際繳費指數;
(2)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992年10月前的繳費年限*1%*本人視同繳費工資指數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實際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E. 過渡性養老金是什麼意思哪些人可以領取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是什麼意思?哪些人可以領取過渡性養老金?終身領取嗎?下面同我來看看。
過渡性養老金是什麼意思?
過渡性養老金,顧名思義就是用於“過渡時期”發放的養老金。我們知道,我國在國成立之後的一段時期內是沒有建立起完備的社保退休方案的。從1995年起,我國相繼發出了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變革的通告、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的決定、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的決定等,從真正從方案上完善了退休體系,符合一定條件退休後的老人也可以相應獲得養老金。
我國的養老金執行的是統賬結合,即養老金的核算分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取決於我們個人繳納養老金的多寡。
那麼問題來了,在建立養老制之前,我們有很多職工並沒有繳納養老金,如果不加以調整,其在退休時總體的養老金待遇勢必會很低,這對於廣大辛勤工作了一輩子的職工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在這一大背景下,過渡性養老金應運而生,而在廣大職工在養老金制建立之前的工齡就被認為“視同繳費年限”。
具體哪些人可以領取過渡性養老金?
實際上判斷的標准很簡單,只要職工在退休時有視同繳費年限,那麼他就可以領取一定金額的過渡性養老金。具體來說,有兩類人群可以領取:
一是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中人,這里的退休中人特指的是在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含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
二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中人,而這里的退休中人特指的是在2014年10月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變革時,在養老保險制變革前參加工作,並在變革後退休的人員。
F. 哪些人可以領過渡性養老金
法律分析: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1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G. 哪些人可以領過渡性養老金
以下這些人可以領過渡性養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1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計算「中人」建立個人賬戶之前的養老金叫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是統一制度後「中人」基本養老金的一個組成部分。對新制度(或「統賬結合」)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來說,由於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沒有實行個人賬戶,則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沒能體現這段年限的勞動貢獻情況,因而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不能簡單用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而應再加上沒有個人賬戶年限的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就解決了這一沒有個人賬戶年限的養老金問題。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H. 過渡性養老金如何定義哪些人可以領取過渡性養老金
如今我國在六十歲以上的人,大約得有2.67億人,佔了我國總人口數的大約18.9%,這可以說是一個很高的佔比了。每一個人都要生活,然而生活是離不開錢的。
老年人退休之後,因為年紀太大了,很多地方就不招這么大年紀的人了。所以他們就沒有什麼別的收入了,只能靠著養老金來維持生活。如果他們沒有了養老金,可想而知他們的生活會變得多麼的糟糕。
養老金不只是關乎著老人,也關乎著全社會的人員,包括個人、企業、公務員、事業單位和編制單位。我們整個社會其實就是一個整體,既然要從整體中出一部分錢給老人,那麼其他人的利益自然就會受到一定的威脅。
過渡性養老金如何定義?
過渡性養老金,顧名思義就是用於“過渡時期”發放的養老金。我們知道,我國在新建之後的一段時期內是沒有建立起完備的社保退休制的。從1995年起,我國相繼出了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變革的通告、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決定、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決定等,從真正從體制上完善了退休體系,符合一定條件退休後的老人也可以相應獲得養老金。
我國的養老金執行的是統賬結合方式,即養老金的核算分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取決於我們個人繳納養老金的多寡。
那問題來了,在建立養老體制之前,我們有很多職工並沒有繳納養老金,如果不加以調整,其在退休時總體的養老金待遇勢必會很低,這對於廣大辛勤工作了一輩子的職工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在這一大背景下,過渡性養老金應運而生,而在廣大職工在養老金制建立之前的工齡就被認為“視同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