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養老機構基本服務安全規范
法律分析:1、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確定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
2、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3、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院與老人家屬簽合同,這幾點必須要寫清楚:一,老人來養回老院可享受的權利有哪些。二答,老人在養老院的義務有哪些。三,老人家屬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四,養老院有哪些權利。五,養老院有哪些義務。六,養老院有哪些情況必須要負責,負責的上限是多少,哪些情況是免責的。
把這些都寫清楚了,不留漏洞了,就可以了。
③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第四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第五條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第六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第七條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第八條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第二章備案辦理第九條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第十條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第十一條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第十三條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第十四條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第三章服務規范第十五條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第十六條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④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設立並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第四條養老機構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養老機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六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第七條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第八條民政部門對在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服務內容第九條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第十條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養老機構基本規范等有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和規范。第十一條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
服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經常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地點;
(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意外傷害責任認定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服務協議示範文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二條養老機構應當提供滿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飯、穿衣、如廁、洗澡、室內外活動等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衛生要求、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第十三條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狀況評估,並根據服務協議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實施分級分類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第十四條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通知代理人或者經常聯系人並轉送醫療機構救治;發現老年人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礙患者時,應當依照傳染病防治、精神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十五條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第十六條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第三章內部管理第十七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第十八條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持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等級證書上崗;養老護理人員應當接受專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養老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⑤ 海南省養老機構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養老機構管理,促進養老機構健康發展,維護入住老年人和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變更與注銷,服務管理,扶持與監管,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食宿和照料護理服務的機構。第三條省和市、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發改、財政、規劃、國土、編制、人社、衛生、消防、價格、食品葯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養老機構的服務和監管的相關工作。第四條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快建設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符合海南省情的養老服務體系。第五條省和市、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行政區域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編制養老機構發展規劃,合理布局養老機構。第六條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本地戶籍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敬老院的管理、運轉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七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或者通過委託管理等方式運營公有產權的養老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養老機構捐贈和提供志願服務。第八條養老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尊重入住老年人,保障其合法權益。第九條積極培育和發展養老服務行業組織。養老服務行業組織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第二章養老機構設立、變更與注銷第十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準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省民政部門提出許可申請:
(一)境外組織和個人獨資或者與境內組織和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
(二)省級以上政府財政資金投資興辦養老機構的。
前款規定以外組織和個人設立養老機構的,應當向養老機構所在地的市、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提出許可申請。
養老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提出許可申請。
法律、法規規定設立養老機構還需要履行其他相關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第十二條省和市、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三條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應當領取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後,再辦理登記手續。經批准設置為事業單位的,依法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條件的,依法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的,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後,向民政部門提出設立許可申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四條養老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務范圍等事項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辦理許可變更手續,並到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辦理登記變更手續。第十五條養老機構終止的,應當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經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安置方案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許可注銷手續。第三章服務管理第十六條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入住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養老機構基本規范等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規范,不得擅自降低服務標准。
⑥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哪些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章 備案辦理
第九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 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
第十三條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定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營方式、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並依法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養老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定期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並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鼓勵養老機構為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在機構內開展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並書面告知民政部門。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後,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八條 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備案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及時備案。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養老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工作,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准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聽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其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四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暢通對養老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五條 民政部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書面通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並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准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⑦ 國家對養老機構服務如何規范員工管理制度是什麼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經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201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49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服務內容、內部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6章36條,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徵求意見稿依法完善了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的應對措施。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⑧ 養老協議和養老合同
法律分析:養老機構需要簽定的養老協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托養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收費標准、費用支付方式和預付款數額;
(四)服務期限和地點;
(五)雙方當事人、托養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雙方當事人、托養人約定的其他事項。不過看你似乎是需要一份家庭內部的養老協議書,個人感覺可以參考。
養老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內容和標准;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