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家公職人員判刑後的養老保險怎麼辦
法律分析:第一,不管是在企業還是自己繳納養老保險的情況,如果因為服刑或者勞教期間是不能繳納養老保險,也不享受養老金調整,但是之前的繳費年限全部被承認,包括視同繳費年限;開始我們所說的這位服刑人員,既然已經刑滿釋放,那他繳納養老保險如果符合退休條件,就可以申請辦理退休;第二,如果刑滿釋放後,已經超過退休年齡,只要符合退休條件,可以申請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第三,如果服刑前已經領取養老金,服刑後養老金可以申請恢復,但是服刑期間的養老金是不給補發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B. 公務員被判刑後養老金怎麼辦
2014年10月1日之前工齡取消,出獄後自己可以繳納養老保險,退休時若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依法享受養老金待遇。
公務員被判刑,就被開除公職了。2014年10月公務員、事業編並軌社保社保前,沒有繳費的「視同繳費年限」,一筆購銷,2014年10月後繳費部分保留。刑滿釋放後,可以接著2014後繳費繼續繳費。
回答
根據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參加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被判刑後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泉勞社[2008]155號)精神,現就參保人員被判刑後的養老保險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二、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四、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退休人員被管制、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發放,在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期滿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定罪期間,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地域不同,處理辦法也會有相應變化
更多7條
判刑後,開除出公務員隊伍,停了社保公積金。自己也只能交納。拿刑滿釋放後,有新的單位,由單位交社保。或個人靈活就業交納社會養老保險。
公務員被判刑後 ,刑期過程中 停發養老保險 ,不能享受一切養老待遇 ,刑滿釋放以後 ,可以繼續領養老保險費 。
C. 事業單位人員判刑後養老保險怎麼辦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退休公務員對待即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服刑期滿可以享受退休費。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二條 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D. 公務員退休後被判刑的,退休費如何處理
公務員退休後被判刑的,退休費應當減少或者免除。
根據法律規定,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享受人員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等。
根據相關規定,公務員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泄密,貪污、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構成刑事犯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根據其所犯錯誤,比照應受到的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一、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二、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下列不同比例監發基本退休金:
1、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
2、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並按撤職處分相應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3、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5%,並按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法律依據】
《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公務員退休後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退休費待遇處理
(一)公務員退休後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紀責任的,恢復退休費待遇,減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
(二)公務員退休後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退休費待遇;
(三)公務員退休後被行政拘留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後,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不受原處罰的影響;
(四)公務員退休後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後,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後職務層次的標准執行;
(五)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准執行;
(六)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七)公務員退休後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且不追究政紀責任的,從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次月起恢復退休費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期間,被停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
(八)公務員退休後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
E. 在職人員判刑後,服刑期滿養老保險怎麼辦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根據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參加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被判刑後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泉勞社[2008]155號)精神,現就參保人員被判刑後的養老保險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1、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2、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3、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
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4、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5、退休人員被管制,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發放,在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期滿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6、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定罪期間,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5)公職人員判刑滿後養老金怎麼花擴展閱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後經歷了分離→合並→分離的過程。
1955 年12 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
1958 年3 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並;1978 年6 月,國務院發布文件分別規定了幹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
從而將自1958 年起幹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 年4 月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幹部離休制度。
1993 年8 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
機關、事業單位 社會 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
(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
(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於企業;
(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負擔。
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由於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財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致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在職人員判刑,服刑期滿養老保險問題,區別不同情況而定。
一、服刑期滿,已達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累積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以辦理退休,享受養老金待遇。
(注:判刑後開除公職的,視同繳費年限清零。正常情況下,視同繳費年限在退休時,與實際繳費年限同樣起作用。)
二、服刑期滿,已達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累積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 社會 保險機構返還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三、服刑期滿,未達退休年齡,原單位未予開除並予以接收安置工作的,服刑前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恢復工作後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四、服刑期滿,未達退休年齡,重新就業,服刑前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再就業後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僅供參考。
樓主你好,在職人員判刑以後,服刑期滿養老保險該怎麼辦?作為在職人員判刑之後,那麼在服刑期間這段時間之內是不允許來參加社保的,服刑期滿以後可以繼續的參加社保,當然你服刑期滿之後,如果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並且自己具備法定的退休條件,那麼直接可以去辦理退休享受養老金的待遇。
但是如果說你還沒有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那麼這種情況下可以自行繼續繳費,可以按照靈活就業的方式來繼續參保,自己的職工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這個都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因為按照職工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來參保交費的話,那麼可以讓自己獲得更多的累計繳費年限。
所以說沒有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那麼就不能夠辦理退休,我個人建議繼續參保交費,自己的養老保險或者社保的繳費年限就可以了,但是如果你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之後,那麼正常的去辦理退休享受養老金的待遇就可以了,當然你的前提條件是,必須要滿足15年的繳費年限才可以。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在職人員被判刑後,除了刑罰以外,國家會不會對其繳納的養老保險進行處理呢?目前來看是不會的。
養老保險繳費,一般分為兩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
企業職工是通過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的方式,職工繳納8%,企業繳納16%,過去企業繳費比例可能在13%~20%。
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是通過參保人本人承擔全部養老保險費用的方式,繳納的費用。
保險繳納以後,會按照職工繳費基數的百分之八記入個人賬戶。同時計算繳費年限。職工個人賬戶的提取只有職工退休時按月支取或者職工去世後一次性支取。另外還有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時,可以提出終止參保關系。《 社會 保險法》中沒有任何可以將以繳費記錄作廢的規定。
因此,只要繳費了,過去的繳費記錄就不會因為犯罪而作廢。當然國家可以對犯罪分子處於財產罰,但是相應的財產罰也不會觸及養老保險繳費的。
唯一受到影響的是,原先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群。視同繳費期間個人不需要繳費,國家會承擔全部的養老保險費用。過去國家規定,如果被處以刑事處罰,相應的工齡應當自正式參加工作且恢復政治權利開始重新計算連續工齡。由於在養老保險繳費以前,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因此這一部分人損失會很大。尤其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為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2014年10月才開始的。
其實,如果被處於刑事處罰,肯定會不能繼續參保繳費了,即使是以靈活就業人員方式參保也是一樣。如果多繳了費用,查實以後會被退回。由於養老保險的待遇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因此受刑事處罰的人員養老金等於會受到影響。另外,養老保險的辦理退休條件是繳費滿15年以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如果因為受刑事處罰,參保繳費時間受到限制,到退休年齡不足15年的,那麼就會延遲退休繼續繳費。晚退休一年少拿一年養老金,還需要繼續按高基數繳費,肯定很不劃算。這種情況下可就虧大了。
其實除了在職職工,退休人員被判刑後受到的影響比較大。根據2001年勞動和 社會 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會停發基本養老金。刑滿釋放以後,可以按照服刑或者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發放原基本養老金,然後才可以參加以後基本養老金的調整。由於現在退休後的養老金是每年調整的,因此會比較吃虧。
另外,養老保險的有關待遇,除了基本養老金以外,實際上還有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待遇,如果參保人員在服刑期間去世,其家屬是沒有相應的待遇的,但是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可以繼承。注意,雖然現在我們養老保險,是按照百分之八劃入個人賬戶的,個人恰好是按照8%繳費。實際上在2005年以前,個人繳費比例一般低於8%,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一般是11%。所以,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並不一定是個人賬戶的余額。
如果退休人員被判處管治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領取養老金,但不參與每年的養老金調整。
所以,如果是在職職工實施養老保險繳費的,沒有退休前被判刑相應影響可能會小一些。如果是有視同繳費年限和退休職工影響可就比較大了。
樓主您好,在職人員判刑以後,服刑期滿的養老保險該怎麼辦?那麼在職人員判刑之後是不具備正常的去交納基本養老保險的。所以說在復興期間這段時間之內就會終止中斷你的養老保險,那麼你的累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也就會減少,但是服刑期滿以後又會恢復你養老保險的繳費,那麼無論是你有沒有找到新的工作單位,自己都可以去繳納這個養老保險的待遇。
所以我們只要尋找到以前的這個養老保險的關系,那麼繼續按照之前曾經所繳納過的養老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繼續繳費就可以了,當你的累計繳費年限在法定退休年齡之前滿足15年以上的繳費條件,那麼就可以正常的去辦理退休,享受一份基本養老金的待遇,如果說你已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是由於你的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話,這種情況下你只能夠選擇延遲退休,然後進行逐年交費。
所以說雖然你在服刑期間,沒有辦法來繳納自己的養老保險,但是在復興期滿以後就可以正常的來參保交費了,如果附近起碼之後沒有工作單位接收你的話,那麼你就自行按照靈活就業的方式來繼續參保自己的養老保險,這樣的話也可以有效增長自己的累計繳費年限了。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年齡到了可辦領取養老金手續。如果是公務員,被開除公職的,從來自己沒有繳納養老金的,可能就辦理不了退休了。
F. 公職人員刑滿後的養老待遇
法律分析:公務員刑滿釋放後可以領取基本養老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十七條 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第三十八條 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直接給予或者監察機關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降低薪酬待遇、調離崗位、解除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等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未擔任公務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國有企業人員職務的,對其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准。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G. 公務員被判刑後退休金怎麼處理還有嗎
法律分析:公務員被判刑後,只要服滿刑期,退休金還是有的。離退休人員被判有期徒刑或勞教期間停發養老金,刑滿釋放並恢復政治權利或勞教期滿後,可繼續發放養老金。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執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受到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做了規定,但是未對處分幅度做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與其最相類似的條款有關處分幅度的規定。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補充規定本條例第三章未作規定的應當給予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以及相應的處分幅度。除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外,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處分規章,應當與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聯合制定。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
H. 公務員臨近退休被判刑養老金怎麼辦
一、服刑公務員的養老保險問題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判處刑罰而開除公職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均不予保留。
二、服刑公務員的退休費領取問題
1、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准執行。
2、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後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後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退休費待遇。
4、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准執行。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綜上所述,公務員服刑人員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會被注銷掉,也就是服刑結束後繳費年限重新開始計算。同時如果是鄰近退休的服刑公務人員,刑滿釋放後退休金的額度領取會有所降低。故而各位公務人員要遵紀守法,否則既要承擔牢獄之災,養老保險利益還會受損。更多法律知識您可以登入律圖網站咨詢相關的律師。
I. 退休公職人員判刑後養老待遇
法律分析:1.期滿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2.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J. 公務員犯罪後養老保險怎麼處理
一、公務員犯罪後養老保險怎麼處理?
1、公務員犯罪後判刑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計算,從實際繳費開始計算繳費年限,和出獄之後的實際繳費合並計算繳費年限,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滿十五年辦理退休。
2、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 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二、公務員退休後判刑工資待遇?
被判決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生效後,原退休待遇不變。
1、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泄密,貪污、賄賂等行為,構成刑事犯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根據其所犯錯誤,比照應受到的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
2、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辦理;
3、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