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社會養老保險是從哪一年開始的
摘要 社會養老保險是從1997年開始的,20世紀80年代,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中國著手對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經過10多年的探索,於1997年正式確立了以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為特徵的混合型養老保險模式,該模式中社會統籌部分為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0%,由企業繳費形成,個人賬戶部分為個人繳費工資的11%,其中企業負擔3%,個人負擔8%。
Ⅱ 養老保險從哪一年開始的
養老保險是從1986年開始的。
改革開放以後,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企業的養老、醫療等負擔也越來越重。為了推動企業改制,從1986年10月開始,新招用的工人都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並建立勞動手冊制度。勞動合同制工人,需要繳納退休養老基金,本人承擔3%,單位承擔15%。退休養老基金就是最早的養老保險基金的雛形。
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要領取養老金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謂法定退休年齡,就是指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並有資格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按照相關規定,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2、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個人,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Ⅲ 從什麼時候國家開始實行養老保險
我國的養老保險是從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的,但並沒有強制執行,費用繳納很低,直到1006年才開始實行強制性實行,2005年,又增加了醫療、失業、傷殘和計劃生育保險,簡稱為「五險」。
Ⅳ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什麼時候建立的
1、我國的養老保險以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起點,經歷了幾十年風風雨雨,其發展可概括為四個階段:1951-1965年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創建階段。該階段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標志,主要工作是著手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趨向正規化和制度化。1966-1976年是養老保險制度嚴重破壞階段。當時中國社會保險事業與全國社會經濟文化一樣遭受到嚴重破壞,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調劑制度停止,相關負擔全部由各企業自理,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斷。1977-1992年為養老保險制度恢復和調整階段。在十年動亂結束後,我國採取漸進的方式對養老保險進行了調整,恢復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調整了養老待遇計算辦法,部分地區實行了退休費統籌制度。1993年到現在是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創新改革階段。本階段主要是創建了適應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改變了計算養老金辦法,建立了基本養老金增長機制和實施了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最終基本建成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2、養老保險又稱老年保險,是指國家立法強制徵集社會保險費(稅),並形成養老基金,當勞動者退休後支付退休金,以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內容之一。 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三種模式,可概括為傳統型、國家統籌型和強制儲蓄型
Ⅳ 養老保險從什麼時候開始實施的
是從1951年開始建立的。
發展歷程如下:
1951年至1965年,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初建階段。
1966年至1976年,為養老保險制度嚴重破壞階段。
1977年至1992年,為養老保險制度恢復和調整階段。
1993年之後,養老保險制度進入實施創新改革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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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養老保險是什麼時候開始實行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是從1986年最早的合同工養老保險開始的。然後1988年國家出台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但養老保險賬戶建立是依據國發[1995]6號文件開始建立的,這個時候職工開始按工資比例繳費了。不過有的省是從1993年開始補繳的,也有的省是從1996年開始建立賬戶的。之後國家的國發[1997]26號文件又進一步規范了相應的業務。以黑、吉、遼為試點,在[2005]38號文件進行了政策的相應調整。後出台了社會保險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Ⅶ 養老保險是從哪年開始的
養老保險是從1986年最早的合同工養老保險開始的。然後1988年國家出台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但養老保險賬戶建立是依據國發[1995]6號文件開始建立的,這個時候職工開始按工資比例繳費了。不過有的省是從1993年開始補繳的,也有的省是從1996年開始建立賬戶的。之後國家的國發[1997]26號文件又進一步規范了相應的業務。以黑、吉、遼為試點,在[2005]38號文件進行了政策的相應調整。後出台了社會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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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養老保險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我國最早實行繳納養老保險,是從1986年開始,在國企單位試行勞動合同制,實行繳納養老保險,當時由固定工和合同制雙軌運行,到1993年,開始全部實行合同制,繳納養老保險,逐步推廣到其他各個企業,並且逐步擴大繳費覆蓋面,陸續出台個體靈活就業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
員工繳納養老保險是在和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後,由單位在員工入職當天辦理社保登記按月繳納社保費用。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社會養老保險,全稱社會養老保險金,即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