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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怎麼開

發布時間:2022-09-05 00:26:16

Ⅰ 工傷事故員工的養老保險問題

並不是,需要員工進行工傷認定申請,之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根據傷殘等級來計算賠償金額。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條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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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工傷期間工資怎麼發放

一、工傷期間工資怎麼發放
1、工傷期間工資怎麼發放,需要按照個人傷殘情況以及個人收入情況來決定,通常為一次性支付。分別是:
(1)工傷至一級傷殘的,支付工資二十七個月;
(2)工傷至二級傷殘的,支付工資二十五個月;
(3)工傷至三級傷殘的,支付工資二十三個月;
(4)工傷至四級傷殘的,支付工資二十一個月。
除此之外,工傷者還可以按月享受工傷的傷殘津貼。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工傷期間單位不發工資怎麼辦
工傷期間單位不發工資,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和起訴的方式維權。工傷職工在停工休假治傷期間,可以享受全勤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於用人單位發給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可能有區別,因此工傷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與受傷上個月的工資福利待遇不一定吻合。但是,不管怎樣,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都不得以各種理由停發或部分停發勞動者的工資福利待遇,否則,其行為是違法的。
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勞動者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其行為就屬於法律規定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為。此時,勞動者應據理力爭,應當採取一定的策略,要求用人單位仍按月發放工資。

Ⅲ 員工工傷期間如何繳納養老保險

工傷期間養老保險按正常上班繳納。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養老保險等屬於福利系列,正常繳納。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Ⅳ 工傷養老保險有關政策

法律分析:相關政策有《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Ⅳ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何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下:
1、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依法有權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十五年,從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村居民)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並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遺屬有權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病或非國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病殘津貼;
4、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其法定繼承人進行繼承。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自然人,包括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其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完全一樣的,並不因為身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Ⅵ 工傷二級殘到退休年齡社保不滿+五年,工傷待遇怎麼拿。

摘要 工傷賠償,是按照傷殘等級進行賠償的,和年齡無關,不同年齡的同等級傷殘職工,享受相同的傷殘等級賠償標准。

Ⅶ 工傷職工退休後有什麼待遇

工傷職工退休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未達到退休年齡,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職工除存在過失性辭退情形,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Ⅷ 退休工傷保險怎麼規定

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Ⅸ 工傷保險待遇如何支付

一,支付方法有兩種:
工傷保險制度的待遇支付具體方法有兩種:
(1)社會統籌支付的方法。該方法是由政府通過立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參加工傷保險,並按時、足額地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進行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工傷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全部負擔。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時,一般採取「現收現付」的方式,工傷保險統籌費用橫向平衡調劑,當年提取,當年支付。
(2)由政府制定統一的工傷保險待遇標准與項目,由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的方法。工傷保險待遇標准與項目由政府統一規定,用人單位無權修改。用人單位根據政府規定的保險待遇標准與項目,負擔全部保險費用開支,並計入成本。這種方式下的工傷保險費用籌集方法不屬於「基金」范疇,是一種較低層次的保障方式。
《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實施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二,相關法律: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條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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