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日本有啥社會福利,適合養老嗎
從兒童福利到殘疾人、
老年人福利
以及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扶持、
醫療扶持等各種制度應有盡有,
日本保障每個公民
從出生到老年都能享受到社會福利。
由於日本的國情是人口減少趨勢,所以政府大力鼓勵大家生孩子。實際上,只要懷孕 4 個月以上,那之後無論是孩子出生,還是流產,都可以拿到42萬日元(約合 2.5 萬人民幣)的補助。可以直接接受現金,也可以直接從給醫院的住院費等裡面直接扣除。
對象:所有懷孕 4 個月以上的居民。
之後政府每月還會支付0歲~15歲的孩子一筆津貼,如下所示:
0~3歲:一律每人15000日元;
3歲~小學畢業:第1胎10000日元,第2胎10000日元,第3胎(或以上)15000日元;
小學畢業~15歲:一律10000日元。
在孩子成長到6歲之前,所有醫療費用的其中一部分都由地方政府承擔,具體百分比根據所在地有所不同。
總的來說,生活在日本的兒童完全不用擔心沒錢讀書或者看病。
注意:日本的生育福利適用於在日本居住(持有定住或永住簽證),並加入健康保險協會的外國人。
日本的退休金由退休補助(一次領完)和企業養老金2種組成。
養老制度完善:
養老金在日本被稱為nenkin(年金),由日本年金機構(養老服務管理機構)和厚生勞動省(衛生、勞動和福利機構)管理。
在日本主要類型的養老金計劃有兩個:kokumin nenkin(國民年金),即國家養老金計劃;kosei nenkin(厚生年金)即員工的養老保險計劃。
只要國民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到法定的養老年齡後(始為60歲,現為65歲),就可以領取養老年齡後的基礎年金;殘疾人可以領取殘疾人的年金;遺囑可以領取遺囑的年金。國民年金的保險費用按月繳納,2007年每月繳納為14,140日元(約1000RMB)。
參加養老保險40年的人,養老保險按月發放給退休人員,每月最高可領取金額為6,7000日元(約4500RMB)。
⑵ 都說日本養老好!日本養老產業的先進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雖然日本的養老機制更加先進一些,但我認為如果真的想要養老,最好還是在中國本地找一個比較好的養老機構,因為如果單單只是為了更好的養老而去出國的話,就得不償失了,因為人的老年更願意落葉歸根,在這個時候出國是不明智的,而且一旦出國,語言不通更不好受,再者,中國的養老機構,也是非常好的,由於老齡化加重,我們中國的養老機構也會越來越完善,因此如果想要養老的話,在中國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再有就是社會對老人的一些福利非常棒。就比如說他們會通過政府補貼的方式去給孤寡老人送盒飯,這樣即使是無牽無掛的老人也沒有飢餓的痛苦,還有就是日本對於老人的健康情況,有一個「安危確認制度」,這個制度是為了隨時保證老人是健康的,甚至可以知道老人有無需要,是否幫助。等等等等,日本還有許多對老人有益的舉動。
以上是我的看法,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⑶ 東京養老保險現狀
日本養老保險的概況:
從1942年開始日本推行養老保險制度1961年建立了國民養老金制度。國民養老金是日本的基礎性養老金原則上要求在日本國內居住的20歲到59歲的居民必須加人保障的對象僅限於投保者個人。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變化日本又在國民養老金的基礎上建立了以企業新職人員為對象的厚生養老金和以公務員為對象的共濟養老金。日本國民養老金的資金來源於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和國家財政預算厚生養老金和共濟養老金的資金則分別。由個人和企業政府對半分擔,其中厚生養老金和共濟養老金保險費的徵收是強制性的。發展到現在日本的養老金制度中國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等組成。其中日本政府管轄的養老保險主要由兩大部分組成。一是由擁有5名職工以上的企業參加,以行業或大型企業為單位組成的「厚生年金」。加人該養老保險每月應繳納的保費為月工資的13.58%,由企業和職工本人各繳納一半。一是由農民個體經營者和自由職業者以及20歲以上的青年學生為主體參加的「國民年金」每月應繳納的保險費為1.33萬日元。
日本政府在1961年建立了基礎養老金(也稱國民養老金)制度,規定20歲以上的國民都有義務加入基礎養老金,做到「全民皆有養老金」。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變革,日本又在國民養老金的基礎上設立了以企業在職人員為對象的厚生養老金和以公務員為對象的共濟養老金。
⑷ 日本的養老金怎麼發放
日本養老保險制度有國民養老保險和厚生養老年金構成。國民養老保險又稱為基礎養老保險,凡年滿20歲以上,65歲以下的公民必須參加入保。厚生養老年金是在國民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設定的一種附加年金,投保對象限定工薪階層,強制性要求加入厚生養老年金,保費分別由政府、企業,個人共同負擔。
二、國民養老保險制度在政府的前提下運營,投保人在一生中都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據統計,國民養老金待遇占老人家庭收入的63.6%,這一制度成為人們老年時生活的主要保障,一直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這一養老保險制度隨人口老年化面臨著嚴峻挑戰。
拓展資料:
養老金,又名退休金、退休費,是中國的一種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規定,養老金定義為: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
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中國養老金主要分為兩類: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退休養老金。二者實行的不同制度,被輿論廣泛稱為養老「雙軌制」,兩者待遇差距巨大,是一種歧視性的制度,在中國已經持續20年。具體表現為三個不同:
一是統籌的辦法不一樣即企業人員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准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的則由財政統一籌資;
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樣即企業人員由自籌賬戶上支付,而機關事業單位則由財政統一支付;
三是享受的標准不一樣即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標准遠遠高於企業退休人員,差距大概是300%~500%。
⑸ 日本養老保險普及率
日本養老保險的普及率是相當高的。
日本實行全民養老金保險制度,每一個公民,分別參加,某一年金系統的養老保險。
為了進一步穩定農業,促進農業的健康發展,激勵農民經營農業生產的積極性,自1961年起,日本農民又參加了「國民年金」養老保險系統。
國民年金是一種集資制的,由政府管理的公共養老保險系統。其主要對象是,居住在日本國內20至不滿60歲的農民及其他個體經營者(如開業醫師、律師、漁林業、工商業等個體經營者)。
⑹ 日本主要的養老保險
(一)日本養老保險制度概況
日本養老保險制度有國民養老保險和厚生養老年金構成。國民養老保險又稱為基礎養老保險,凡年滿20歲以上,65歲以下的公民必須參加入保。厚生養老年金是在國民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設定的一種附加年金,投保對象限定工薪階層,強制性要求加入厚生養老年金,保費分別由政府、企業,個人共同負擔。
國民養老保險制度在政府的前提下運營,投保人在一生中都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據統計,國民養老金待遇占老人家庭收入的63.6%,這一制度成為人們老年時生活的主要保障,一直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這一養老保險制度隨人口老年化面臨著嚴峻挑戰。
(二)日本老年化的現狀及其趨勢
按照聯合國的老年化的標准,一個國家65歲以上的人口占總人口比例超過7%則稱為人口老年化國家。根據日本總務省2004年9月19日公布的人口推算數字顯示,日本全國65歲以上老齡人口已佔到總人口20%,平均壽命為82歲,其中日本90歲以上的高齡人口達到了101.6萬,並且日本社會老齡化的趨勢將進一步加劇。據推算老齡人在今後十年內可能達到總人口的25%,到2030年將達28%.到2050年將達33%。目前每4個工作人員養一個老人,到2025年,每2個工作人員養一個老人,到2050年,每1.5個工作人員養一個老人。日本的公共養老保險制度一般被認為是採取的現收現付制為主,基金制為輔的混合制養老保險制度,所以公共養老保險制度是在跨代撫養的基礎上運行的。20世紀60年代日本平均年齡是60歲,而現在平均年齡延長到82歲,60年代所確定的支付年限為10年,所以現在支付年限比原來延長近一倍。從上面的數據可以看出現代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費負擔顯然大大加重了。在人口老年化的形勢下,舊的養老保險制度已不能為更多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所以日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人口老年化的必然結果。
(三)國民養老金出現空洞化
據統計,目前日本大約有1/3的被保險者拒交或滯交保險金。其主要原因有:第一,由於貧困、失業、疾病等原因,沒有交納保險金的能力;第二,主要是由於中青年對現行的國民養老金缺乏信賴,有交納能力但不願意交納。他們認為他們所承擔的高額養老保險費很大一部分用於當代養老費用支出。而由於近年來出生率下降,人口老年化,當他們年老時,新的一代年輕人幾乎無力承擔逐步膨脹的老年人群的養老負擔。他們越來越對國民養老保險制度產生懷疑,如果這種狀況繼續下去,國民養老保險制度將名存實亡。所以,為了解決國民養老金出現空洞化問題,也需要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
(四)家庭結構的變化
戰後日本經濟高速發展,使日本很快步入發達國家行列,生活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核心家庭越來越小,獨居的老人越來越多。為了使老年人所需的生活、醫療和護理費用得到保障,現行的現收現付制的養老保險制度已無法滿足老年人的這些需求,所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老年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
二、日本養老制度改革的內容
(一)對養老保險的管理及運營方式進行改革
管理和運作養老基金實現其保值增值對養老制度的正常運行至關重要。日本政府以前在基金管理和運作中一直比較保守,主要以信貸的形式運作基金,控制基金直接進入資本市場,而且信貸資金受到很多限制,其基金運作結果基本成赤字狀態。日本為了解決在基金管理方面的弊病,組建了年金經營基金會,擴大民間和精英人才對基金管理和經營的參與,引進競爭機制,有計劃,有步驟的將養老保險基金引向資本市場。為了加強資金運作的安全性,特設投資專門委員會,對直接進入資本市場的資金進行嚴格調查和審核。與此同時,推行國際財會標准制度,將經營狀況的一切信息徹底公開,接受國民及國際社會的監督。
(二)推遲養老金的支付年限
為了緩解人口老年化給社會帶來的壓力,推遲養老金的支付時間,具體方法為:將養老金的領取時間逐漸推遲到65歲,每3年提高1歲,男性從2013年開始到2025年結束,女性從2018年開始到2030年結束。這一改革將有效的減少養老金支付的數量。
(三)擴大保險基金的來源
在養老保險金財源相對不足的情況下,日本首先將加入養老保險的年限由以前的25歲降低到20歲,延長了養老保險金交納時間;其次,擴大養老保險金的交納基數,即工資收入和獎金收入同時納入保險金交納基數;再次,對在職老年養老金也做了修改,規定在職養老金的對象包括65—69歲的公司職工,這些人也要交納保險金;與此同時,加大基礎養老金的財政負擔率,從原來的1/3提高到1/2。
(四)推行老年看護保險制度
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社會隨著人口老化的進展和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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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日本 養老保險制度
(一)日本養老保險制度概況
日本養老保險制度有國民養老保險和厚生養老年金構成。國民養老保險又稱為基礎養老保險,凡年滿20歲以上,65歲以下的公民必須參加入保。厚生養老年金是在國民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設定的一種附加年金,投保對象限定工薪階層,強制性要求加入厚生養老年金,保費分別由政府、企業,個人共同負擔。
國民養老保險制度在政府的前提下運營,投保人在一生中都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據統計,國民養老金待遇占老人家庭收入的63.6%,這一制度成為人們老年時生活的主要保障,一直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這一養老保險制度隨人口老年化面臨著嚴峻挑戰。
(二)日本老年化的現狀及其趨勢
按照聯合國的老年化的標准,一個國家65歲以上的人口占總人口比例超過7%則稱為人口老年化國家。根據日本總務省2004年9月19日公布的人口推算數字顯示,日本全國65歲以上老齡人口已佔到總人口20%,平均壽命為82歲,其中日本90歲以上的高齡人口達到了101.6萬,並且日本社會老齡化的趨勢將進一步加劇。據推算老齡人在今後十年內可能達到總人口的25%,到2030年將達28%.到2050年將達33%。目前每4個工作人員養一個老人,到 2025年,每2個工作人員養一個老人,到2050年,每1.5個工作人員養一個老人。日本的公共養老保險制度一般被認為是採取的現收現付制為主,基金制為輔的混合制養老保險制度,所以公共養老保險制度是在跨代撫養的基礎上運行的。20世紀60年代日本平均年齡是60歲,而現在平均年齡延長到82歲,60 年代所確定的支付年限為10年,所以現在支付年限比原來延長近一倍。從上面的數據可以看出現代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費負擔顯然大大加重了。在人口老年化的形勢下,舊的養老保險制度已不能為更多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所以日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人口老年化的必然結果。
(三)國民養老金出現空洞化
據統計,目前日本大約有1/3的被保險者拒交或滯交保險金。其主要原因有:第一,由於貧困、失業、疾病等原因,沒有交納保險金的能力;第二,主要是由於中青年對現行的國民養老金缺乏信賴,有交納能力但不願意交納。他們認為他們所承擔的高額養老保險費很大一部分用於當代養老費用支出。而由於近年來出生率下降,人口老年化,當他們年老時,新的一代年輕人幾乎無力承擔逐步膨脹的老年人群的養老負擔。他們越來越對國民養老保險制度產生懷疑,如果這種狀況繼續下去,國民養老保險制度將名存實亡。所以,為了解決國民養老金出現空洞化問題,也需要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
(四)家庭結構的變化
戰後日本經濟高速發展,使日本很快步入發達國家行列,生活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核心家庭越來越小,獨居的老人越來越多。為了使老年人所需的生活、醫療和護理費用得到保障,現行的現收現付制的養老保險制度已無法滿足老年人的這些需求,所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老年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
二、日本養老制度改革的內容
(一)對養老保險的管理及運營方式進行改革
管理和運作養老基金實現其保值增值對養老制度的正常運行至關重要。日本政府以前在基金管理和運作中一直比較保守,主要以信貸的形式運作基金,控制基金直接進入資本市場,而且信貸資金受到很多限制,其基金運作結果基本成赤字狀態。日本為了解決在基金管理方面的弊病,組建了年金經營基金會,擴大民間和精英人才對基金管理和經營的參與,引進競爭機制,有計劃,有步驟的將養老保險基金引向資本市場。為了加強資金運作的安全性,特設投資專門委員會,對直接進入資本市場的資金進行嚴格調查和審核。與此同時,推行國際財會標准制度,將經營狀況的一切信息徹底公開,接受國民及國際社會的監督。
(二)推遲養老金的支付年限
為了緩解人口老年化給社會帶來的壓力,推遲養老金的支付時間,具體方法為:將養老金的領取時間逐漸推遲到65歲,每3年提高1歲,男性從2013年開始到2025年結束,女性從2018年開始到2030年結束。這一改革將有效的減少養老金支付的數量。
(三)擴大保險基金的來源
在養老保險金財源相對不足的情況下,日本首先將加入養老保險的年限由以前的25歲降低到20歲,延長了養老保險金交納時間;其次,擴大養老保險金的交納基數,即工資收入和獎金收入同時納入保險金交納基數;再次,對在職老年養老金也做了修改,規定在職養老金的對象包括65—69歲的公司職工,這些人也要交納保險金;與此同時,加大基礎養老金的財政負擔率,從原來的1/3提高到1/2。
(四)推行老年看護保險制度
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社會隨著人口老化的進展和子女的
⑻ 我國與其他各國養老制度優缺點
我國與其他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比較
一、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簡介
由於世界各國的政治制度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等,歷史傳統各異,不同國家之間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較大差異。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都比較晚,但發展卻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不同類型的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其覆蓋范圍、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為以下類型:
(一)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以美、德、法等國家為代表,貫徹「選擇性」原則,即並不覆蓋全體國民,而是選擇一部分社會成員參加,強調待遇與工資收入及繳費(稅)相關聯。保險對象一般為工薪勞動者,養老保險費由僱主和雇員共同負擔。待遇水平適中,如美國的平均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於低收入人群。
(二)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以智利、新加坡等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的政府強制性規定公私單位的所有雇員都必須參加養老保險,政府的養老基金監管局負責規范與監督基金的管理,不具體參與實際管理事務。私營性質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法定的經營管理者。政府對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准、財務狀況、資產結構進行監管,並要求其交納風險准備金;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嚴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獨立化的原則來進行管理,基金可以用於購買政府債券、企業證券和民營化的公共設施;基金所有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從自己選擇繳費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領取養老金,或者將積累的養老金連本帶利轉向人壽保險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養老保險。福利國家型養老保險以英、澳、加、日等國家為代表,貫徹「普惠制」原則,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全體國民,強調國民皆有年金,因此稱為「福利型」或「普惠制」養老保險。在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國民,均可無條件地從政府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需要說明的是,這種普惠制的養老保險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維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維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須同時加入到其他養老保險計劃中。
(四)國家型養老保險。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曾經在大多數計劃經濟國家實行,以前蘇聯、東歐國家為代表。按照「國家統包」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繳費,國家統一組織實施,工人參與管理,待遇標准統一,保障水平較高。這種養老保險制度不利於企業參與市場競爭,不利於勞動力的流動,不利於培養勞動者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目前,正在退出國際社會保障領域。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概述、現狀及主要特點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概述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沿革主要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蘇聯模式的基礎上建立了中國社會保險制度。該制度持續實施到1956年底。
第二階段,恢復性改革階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工會制度被廢除,勞動保險基金被用於其它用途。這一時期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實際上是企業辦保險,其特徵是: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資金有企業從生產收益中籌集,並在企業營業外項目列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養老保險金,而職工個人不承擔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第三階段,探索性改革階段。進入20世紀90年代,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有企業全部展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所以迫使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傳統保障制度進行改革,建立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階段,個人養老保險基金賬戶實行試點階段。2000年12月,國務院第42號文件《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險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我國在東北三省進行了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在做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提高統籌層次、加強養老保險規范化和信息化建設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為在全國范圍內完善這個制度積累了經驗。
第五階段,全國覆蓋改革階段。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正式頒布《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這一決定主要針對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顯現出的一些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在總結我國20多年來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探索和實踐經驗,經過充分的調研論證和2001年以來東北三省試點實踐的基礎上作出了改革決策。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由三個不同層次的養老保險組成,即基本養老保險計劃、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和個人儲蓄型保險計劃,由此初步構建了我國現代養老保險體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個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我國對城鎮企業職工強制實行統賬結合、部分積累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保障水平較低,覆蓋面較廣。在部分有條件的地區,我國政府鼓勵當地政府開展農村養老保險的探索和試點。
第二個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它由政府政策鼓勵,企業自願建立,企業或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費為職工建立個人賬戶,通過商業機構運營,給付水平由繳費和投資收益率決定。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建立的一種輔助性養老保險,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目前我國只有極少數效益比較好的企業為職工辦理了補充養老保險,尚處於零星發展的狀態。
第三個層次是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它是由職工個人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補充保險形式。後兩個層次中,企業和個人既可以將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存入社會保險機構設立的養老保險基金帳戶,也可以選擇在商業保險公司投保。
(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特點
我國是一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口眾多、經濟水平較低,是一個典型的二元結構社會,工業比較落後,農業比重較大,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口結構的差異很大,加上歷史、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種利益差異,使新舊矛盾相互交織,情況極為復雜。在這樣的基本國情下,造就了我國特有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該制度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形式,社會統籌部分由國家和企業共同籌集,個人帳戶部分則由企業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其中存在著不少問題,如覆蓋范圍不夠廣泛,大量的城鎮個體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還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空帳運行,沒有真正實現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求;基本養老計發方法不盡合理,缺乏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機制還不健全,養老金總體水平還不高;統籌層次比較低,基金調劑能力還比較弱;企業年金發展滯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等等。
三、國外與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比較分析
(一)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偏低
在養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國兩國的養老金制度都包括統一標準的國家的養老金,與收入相聯系的補充養老金,各種職業津貼等制度層次。日本的養老保險也分為三個層次:國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濟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國養老保險包括:法定養老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個人養老保險。美國有多種養老保險,其中企業年金和個人年金比較發達。截止2007年底,我國已有北京、天津等13個省市實現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遼寧、安徽等7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市級統籌為主;其它省份仍以縣級統籌為主。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分散在全國1800多個統籌地區,成為世界上一道獨特的「景觀」。養老保險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實踐中導致了很多問題:一是限制了保險的社會共濟作用,低層次統籌的格局加劇了資金供求的結構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風險,增加了基金監管的難度;三是過低的統籌層次,導致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阻礙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
(二)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過窄
瑞典養老金的覆蓋面具有普遍性,凡是達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參加基本養老金制度。英國的國家基本養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條件是所有滿足國家基本養老金制度所規定的年齡和資格標準的老年人都可以領取。德國養老保障的受益人涵蓋普通雇員、礦工、公共部門、雇員、自雇者;農民、農業工人,被排除於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一般限於全民所有制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的固定職工,而占人口較大比重的農民群體和數量逐漸增多的靈活就業者,還沒有被納入養老保險的框架之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依然較窄,說明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社會化程度不夠,其所應有的保障功能還未實現。
(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
從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的發展實踐來看,尤其是總結美國、新加坡等養老保險法制建設比較規范的國家的先進經驗,養老保險必須建立在一整套嚴密的法律體系支撐下有效地發展下去。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完善是與國家養老保險立法不完善密切相關的。我國養老保險法律體系不完備,完善養老保險立法已是當務之急。迄今國家對養老保險尚未單獨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種政策、暫行規定、通知、決定等低層次的行政法規模式,且經常變動的政策文件,缺乏整體性和權威性。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缺乏原則性的依據,不少退休勞動者的養老費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維護,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缺乏實施的物質基礎。(四)我國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
國外的養老保險資金一般說來有三條渠道:勞動者繳納受保工資的一個比例,僱主繳納工資總額的一個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貢獻。發達國家中採取雙方負擔的標准模式是僱主和雇員共同繳費。繳費通常與收入水平相聯系,受保工資有一個最高限額。僱主和雇員的繳費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數國家僱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貢獻來自於國家總收入,也有少數國家取自專項稅收(如煙草稅、酒精飲料稅)。我國養老保險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征繳養老保險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財政補貼,受到經濟條件的制約,養老保險費的欠繳與流失情況十分嚴重。另一方面,由於老年人口數量的不斷上漲,享受養老保險的人數不斷增加,養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導致部分地區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積累逐漸減少。此外,養老保險管理費用的不合理增加導致養老金開支更加「吃緊」。
(五)我國領取養老金年齡過輕
為了適應21世紀老齡化社會,1994年日本把領取養老金的起始年齡推遲到65歲,對沒有工作或低薪的勞動者,可在60~64歲期間支付部分養老金。瑞典基本養老金和與收入相聯系養老金的年齡資格未滿65歲。美國通過一項國會立法,將退休年齡從65歲推遲到67歲。我國現行法定退休年齡規定是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特殊工種職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區和企業為減輕職工下崗和事業壓力,通過採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決就業的矛盾,實際上就是把就業的壓力轉移給養老保險,把近期問題推向遠期。
四、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戰略構想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實踐以及當前國際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大趨勢,為我們深入思考養老保險制度科學發展的路徑,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養分。現實的約束條件決定了我們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原有的制度安排推倒重來,但是,卻迫切需要對原有的政策進行必要的調整與完善。
(一)推動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提高
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從理論上講有兩種路徑:一種思路是自下而上,從縣、地市再到省級統籌,從而進一步發展到全國統籌。這種思路看似較為穩妥,實則十分緩慢。目前我國採用的就是這種思路。另一種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一步到位實行全國統籌,企業繳費形成的統籌賬戶資金統一由中央政府籌集、管理、調劑和調動,個人賬戶資金由省級機構負責管理和運營。這就將名義上地方負責、實際上中央出錢的暗補變為明補,充分明確中央政府承擔養老保險的財政責任,進而增強人們在養老保險上的預期和信心,增強人們對於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
首先,建立統一制度、統一規則的全國「大一統」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動實現城鄉全面覆蓋、人人皆有保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養老保障體系,符合建立和諧社會的政策需求,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其次,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才是解決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問題的根本之策。有媒體報道,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動因是財政負擔問題。若僅將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將成為「頭痛醫頭」的改革,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降低到企業水平,而公務員養老改革卻不納入改革的范疇,必將增加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的阻力。將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公務員養老改革、農民工養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國養老制度的「碎片化」將從「二元」演變為「三元」「四元」,其面臨的問題和困境將更加嚴峻。
(三)加強養老保險政府配套措施
政府應當建立專業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及時全面地將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情況公開化,並切實實行問責制;讓承擔繳費義務的直接責任主體勞資雙方及其代表組織工會和僱主組織參與養老保險事務的監督管理;國家加強養老保險的法制化建設,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用法律法規及時解決在養老保險參保、退保中出現的問題,保證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管理,提高資金安全性,強化保險費的收繳功能、達到保險基金收支平衡、防範保險基金支付風險。
(四)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新來源
通過徵收特種稅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政府可以考慮徵收遺產稅、消費稅,以及從個人所得稅、利息稅中劃出一定的比例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還可以從國有土地出讓金、發售社會福利彩票等渠道籌資。一些專家建議建立保險基金對企業的持股,使其獲得了穩定的基金來源,增強支付各項社會保險金的能力;同時,企業因讓渡了一部分產權,也有利於將原來承擔的社會職能轉給社會保險體系。這也有利於減輕企業的負擔,有助於企業改革。按照行業、地區,參照企業現行的稅後利潤上繳比例確定資產的平均報酬率,將歷年來政府從企業中提取的超過這一水平的資產收益視為投資抽回,將國家的再投資和政府補貼視作投資追加。投資抽回與投資追加的差額,即資產存量中勞動積累形成的部分。
(五)適當延遲領取養老金的年齡
我國職工的退休年齡應適當延長,不同性質的勞動者不應「一刀切」規定退休工齡,即不分職業、學歷,勞動者統一按到規定年齡實行退休。而且性別也不應是退休年齡的考慮的必要因素,勞動者的學歷、職業應列於新體制制定退休年齡的考慮因素。採取「一刀切」規定退休年齡,將造成高素質勞動力的極大浪費,同時對高學歷的勞動者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議新的養老保險立法將勞動者的學歷作為參考因素來規定退休年齡,應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長若干年。
五、總結
隨著我國老齡化人口的加劇及家庭結構的變化,養老問題日益突出。進入21世紀後,我國養老保險面臨嚴峻的挑戰。不斷出現的養老統籌層面低、籌資難等問題,已使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力不從心;而傳統的養老模式與現實要求相距甚遠。在養老保險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進行大范圍甚至全國性的社會統籌,必須認真分析中外養老保險制度差異,准確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結合我國國情與經濟實力,正確地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從而構建符合國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養老保險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