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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算養老保險多少

發布時間:2022-07-15 21:51:16

『壹』 養老保險測算公式

養老保險測算公式為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貳』 如何計算退休後的養老金是多少

退休養老金的計算方法主要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包括個人帳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因此分為兩種計算方式。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方法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指50歲為195、55歲為170。基礎養老金的計算方法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或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2乘以繳費年限乘以1%。
一、養老金領取計算方法
根據最新的養老金領取計算辦法,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不同省份的基礎養老金演算法不同,主要有以下兩種:
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註: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下限為0.6,上限為3。
因此,在養老金的計算中,無論哪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

養老金領取計算
男職工在60歲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500元。 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500元+4500元×0.6)÷2×15×1%=54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500元+4500元×1.0)÷2×15×1%=675元
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500元+4500元×3.0)÷2×15×1%=1350元 累計繳費年限為40年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500元+4500元×0.6)÷2×40×1%=144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500元+4500元×1.0)÷2×40×1%=18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500元+4500元×3.0)÷2×40×1%=3600元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39個月=每月養老金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1)退休;(2)患病、負傷;(3)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4)失業;(5)生育。

『叄』 養老保險怎麼計算

養老保險繳費計算辦法如下:
一、在單位就業的
以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由單位和個人按照法定比例分別繳納,當前單位繳費一般為19——20%,個人繳費為8%。個人繳費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
本人繳費工資是指本人應得工資,包括計時工資、加減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費、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統籌地區(當前為省級統籌)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超 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

二、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至300%為基數,自主選擇繳費工資基數,按20%比例繳納,一般是按年繳費。

《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國發[1995]6號
附件二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二
一、基木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一)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工資基數)。企業以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 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超 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計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發[2005]38
三、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要進一步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肆』 社保養老金計算方法

計算方法介紹:
①基礎養老金=(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1%
②過渡性養老金=(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建立帳戶前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4%+符合政策增發額

【注】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溫馨提示】:由於客觀原因,全國某些城市的計算標准可能有所不同。
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年利息按月積數法計息,計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個人賬戶年初儲存額×本年度記賬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積數×本年度記賬利率×1/12本年度支付月積數=∑[n月支付額×(12-n+1)]
(n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順序號,且1≤n≤12)。
養老保險計算解析
1、養老金的多少,與購買的時間長短和金額大小有關。繳費的基數大,繳費的時間長,退休時養老金會多,反之就少。由於每個人每個時段的繳費數量不一,因此養老金的計算按「分段計算、綜合結算」原則處理。
2、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3、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
主要特點
一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二是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三是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新老更替,實現就業結構的合理化;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一項重要措施,有利於社會穩定;能夠激勵年輕人奮進,提升工資標准,為退休後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於從側面上促進經濟發展。
養老問題不僅是社會問題,而且是一個全球性問題,關繫到一個國家或社會的經濟、文明發展,需要我們予以足夠的重視。由於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很廣,被保險人享受待遇的時間較長,費用收支規模龐大,因此,必須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在全社會統一立法、統一規則、統一管理和統一組織實施。

『伍』 養老保險怎麼計算

養老金是根據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金額和年限計算的。 社保的最低繳納年限為累計繳納滿15年,如果繳滿15年還沒到退休年限的話,個別地區會要求繳納到退休年齡。
一:養老金是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金額和年限計算得出的。是要求最低累計繳滿15年,如果現在還沒到退休年齡就已經繳納滿15年的話,可能有的地區會要求一直繳納到退休年齡。退休年齡通常是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
二:能領多少養老金?這個要根據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口養老金,視繳納基數決定。根據各個省市地區的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決定,比如說廣東深圳和清遠的養老金就不一樣,因為他們上一年度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不一樣,所以也是差別的。退休後領取養老金=(退休前1年社平工資+個人月平均繳費工資)/2*1%*繳費年限+個人賬戶/計發月數(60退的話是139),按月領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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