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果公司不給上養老保險怎麼辦
上養老保險既是公司的義務也是員工的權益,公司拒絕屬於違法,你可以向勞動局投訴。
當然,你可以自己根據公司的工資待遇及發展前景考慮是否走法律途徑。
另外我個人認為如果一家公司連員工的基本權益都剝奪的話,還能給員工什麼希望!
『貳』 小區物業及業主有什麼權利不讓開養老院,我怎樣做才可以開!謝謝,在線等!
你就不怕影響到小區居民的生活嗎,你設身處地的為小區住戶想過嗎?
本來就不寬敞的小區空間又多了很多人,居民碰到老人摔倒了怎麼辦,老人病了死了怎麼辦喪事會不會影響到居民,老年痴呆的病人有精神病的老人把樓下玩耍的孩子傷害致死怎麼辦?
就顧你自己的利益了吧,為了錢你已經沒有道德底線了吧?
『叄』 私人老闆不給員工買養老保險合法嗎
詩人的老闆不給員工買養老保險也是不合乎法律的,只要你聘用了,工人就應該給交養老保險
『肆』 職工到了退休年齡,老闆不給辦怎麼辦
一、你可以在年齡到達之日停止上班,這樣單位要麼支付你工資,要麼給你辦理退休申報,並按規定發放養老金。
二、如果單位既不支付工資,又不辦理退休手續,你就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理由就是用人單位拖欠工資,這樣的理由勞動監察部門就會受理了。
《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法(國發[1978]104號)明確規定,國家關於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並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4)小區老闆不讓養老怎麼辦擴展閱讀:
一、企業職工退休後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符合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二、職工離退休後在國內異地居住或出國定居地領取基本養老金方法:
根據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8號)規定,在國內異地居住或出國定居的離退休人員,經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其基本養老金可以委託親屬或他人代領。在國內異地居住的,也可以委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郵局、銀行寄匯給本人;出國定居的,若國內無親屬或他人代領,本人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款寄匯至國外的,匯費由其個人負擔。
『伍』 我是私企員工,老闆不給交養老保險,怎麼辦
私人公司不給員工買養老保險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陸』 關於企業不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怎麼辦
如果企業不為員工參保繳納社保,員工可與單位協商,要求單位為其參保社保或以雙倍月工資補償,如果單位不為員工參保繳納社保,又不以雙倍月工資補償的,員工可以到企業經營管轄地社保局、勞動局投訴。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金,即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含義
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1、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這里所說的「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的;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需強調說明的是,法定的年齡界限(各國有不同的標准)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2、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3、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柒』 老闆沒給我們買養老保險怎麼辦
如果確定是企業職工的話,可以申訴到勞動仲裁,要求補繳五險。
注意如果沒有勞動合同的話,就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簽到簿、經手的票據、胸簽、同事會餐合影、工資條、證人證詞等等等。
同時,可以要求勞動仲裁解除勞動關系、雙倍工資或者其它經濟補償。
『捌』 如果我在個體經營戶門店上班,老闆不給員工交養老金怎麼辦
一、用人單位違背勞動法律的規定,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上述法律賦予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書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並且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還應當支付兩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2、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詳見拙作《《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三)》齊精智律師解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在本條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一般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將未繳納的社保直接補償給勞動者的請求,予以駁回。而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的請求雖會支持,但由於社保機構明確不辦理補交業務,導致勞動者的訴求在實質上是無法實現的。
而本條司法解釋出台,將會對用人單位在繳納社保上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3、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1)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二、社保徵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
(1)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直接劃扣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來源:上海律師
(2)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隨著司法解釋明確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未依法繳納社保的規定出台,以及《社會保險法》在媒體上的廣泛宣傳,勞動者以訴訟或勞動仲裁的形式大規模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保損失的時代已經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