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辭職後單位不給轉社保怎麼辦
1、職工流動就業參保繳費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接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2、職工離開本市,到其他地區就業的,先由繳費單位或本人攜帶本人身份證、養老保險手冊、醫療保險證卡、《參保職工跨省流動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等有關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務大廳申請,清算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後,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以下簡稱《參保繳費憑證》);
3、再由本人持《參保繳費憑證》至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提出書面申請,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由雙方社保經辦機構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參保人員不用往返奔波。
4、如果在本市范圍,現在轉保更方便,直接在社保系統里即可完成。
2. 新單位不給轉養老保險怎麼辦
1、轉移養老保險與單位沒有任何關系。
2、一般轉移養老保險是,先去轉入地社版保局參權保,然後轉入地社保局開會開具接收證明給你,你憑此證明與身份證到轉出養老保險的社保局去辦理相關手續即可。
3、現在有的地方社保局只要你去申請轉入社保(要在參保社保局列印繳費清單,並蓋上公章),轉入社保局會與你參保的轉出地社保局發函聯系處理你的養老保險,處理好後再通知你,不用勞動者二邊社保局跑啊,當然,以當地社保局為准啊。
3. 原單位不給辦理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怎麼辦
如果是同城轉移,原單位只要開具社保終止單及解除合同證明和失業登記表,把這些東西交給新單位人事部門即可,具體由新單位人事去勞動局辦理續接手續.辦理退工手續,只針對原單位而言,只要開具上述幾個單子就行.具體請咨詢當地社保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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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養老保險轉移地社保局不給轉怎麼辦
1、要你自己去辦理轉移的!
(1)、同城的社保無需辦理社保轉移,參保人離開原工作單位到同一城市的其他單位工作的,參保人只需向新的工作單位提供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就能辦理社保費的繳納。並將會與原社保檔案合並計算繳費時間和累計繳費金額。
(2)、跨地區流動就業參保人員離開就業參保地時,持身份證到社保局辦理《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到新的就業工作單位參保並繳納社保費後,由參保人或用人單位憑《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向新的參保地的社保局申請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理成功後,兩地的社保合並計算繳費時間和累計繳費金額。
2、間隔十年八年都不會有問題的,只要在退休以前交滿15年就可以了。
3、不轉移也可以,叫新單位重新開戶就也行,只要兩邊的社保年限加起來夠15年就可以了!只能轉養老,醫保不能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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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自動離職,原單位不給轉出養老保險,到新單位可以重新交嗎 (在同省內)
自動離職,午安單位自然就會到社保部門辦理停繳社保的手續,把你的社保給停掉。到了新單位,人事也會根據你的入職,去社保部門辦理交養老保險手續。因此不用辦理養老保險的轉移。如果原單位在外地,或是新單位在外地,在要退休之前需要把兩個發地方的社保賬戶集中轉移到一個地方,來辦退休。
6. 養老保險原單位不給轉出來怎麼辦,如果轉出的話說要把單位交的補上
你這個問題屬於跨省轉移養老保險問題.有兩種方法.
一種是讓你現在單位勞資負責人去社保局給你開接收函,然後拿著接收函去你原來單位所在地的市社保局開轉移單,其中如果有欠費的話得把欠費補上.
然後拿著轉移單給你現在單位勞資負責人就可以接續.
二種是原來的先不管,先在現在的這個單位新開個賬戶,給你先交著.然後有機會再去原來的單位去轉移,然後拿著轉移單到現在單位所在地去合並賬號就行了.
感覺你們單位不給蓋章就是不想給你交.沒有什麼資金凍結一說,資金凍結應該破產清算了吧.
如果轉不了,就要先到原來的地方先辦理停保,不然會有欠費的.原單位的養老保險金在當地市社保,不會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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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司不給我轉養老保險怎麼辦
法律分析:公司不交社保的賠償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也就是單純的針對不交社保的這種做法並不需要進行賠償,不交社保的話是會被除以社保繳費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只要職工不提出離職,公司就不需要另外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