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陝西企退人員2021年養老金調整辦法
法律分析:今年我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繼續堅持「並軌」原則,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
一是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56元,體現社會公平。
二是掛鉤調整,與繳費年限和養老金水平雙掛鉤,體現調整政策的激勵性導向,引導參保人員在職長繳費、多繳費,退休後多拿養老金,多調養老金。首先是按繳費年限調整。退休人員15年及以內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部分,每人每月增加25元;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繳費年限按整年計算後,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其次是按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以退休人員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增加金額計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三是適當傾斜,對高齡退休人員,70至74周歲的,增加10元;75至79周歲的,增加20元;80周歲及以上的,增加30元,體現了對高齡退休人員的照顧。
我省各級、各部門將周密部署,精心組織,調度資金,准確解讀,確保6月底前將退休人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全部發放到位,扎扎實實把2021年調整基本養老金這件好事辦好。
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是,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調整的時間,從2021年1月1日起。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二、調整水平。全國總體調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確定。各省以全國總體調整比例為高限,確定本省調整比例和水平。
三、調整辦法。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並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統一。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進一步強化激勵,適當加大掛鉤調整所佔比重。
❷ 陝西退休工資計算方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所在市(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二)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一百二十。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五年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五年的,到達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後,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或者參加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以後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其基本養老金在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增加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的計算辦法和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按前款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國家和本省原規定的退休費計發標準的,按國家和本省原規定執行。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仍按國家和本省原規定的退休費計發標准執行。
法律依據:《陝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老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所在市(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一百二十。
第二十九條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五年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五年的,到達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後,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條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或者參加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以後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其基本養老金在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增加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的計算辦法和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按前款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國家和本省原規定的退休費計發標準的,按國家和本省原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仍按國家和本省原規定的退休費計發標准執行。
❸ 陝西養老金調整
法律分析:陝西養老金調整為: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6元。退休人員15年及以內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部分,每人每月增加25元;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繳費年限按整年計算後,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以退休人員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不含職業年金)為基數增加1%。增加金額計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退休人員中,194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6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本次調整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低於所在市(在省級參保的原行業統籌企業以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補足。
法律依據:《陝西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二、退休人員15年及以內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部分,每人每月增加25元;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繳費年限按整年計算後,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三、以退休人員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不含職業年金)為基數增加1%。增加金額計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四、退休人員中,194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6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本次調整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低於所在市(在省級參保的原行業統籌企業以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補足。
❹ 退休工資都包括哪些項目
法律分析:企業職工養老金的計發由多個方面構成:1、基礎養老金=(職工退休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2×繳費年限×1%;2、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1.3%×繳費年限(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年限);3、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❺ 陝西養老金計算公式
法律分析: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公式全國統一,過渡性養老金各地各有不同。養老金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等於退休時計算養老金的平均繳費基數×(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養老金等於退休時個人賬戶的余額除以退休年齡確定的計發月數。養老金必須累計繳納15年之後才可以領取。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等於當地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總和除以2乘以繳費的年限再乘以1%。個人賬戶養老金等於個人賬戶額度除以應該發放養老金的月數,應該發放養老金的月數各個地方不同,要看具體的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❻ 陝西養老保險
1、2014、2013陝西省養老金調整分別依據了陝人社發〔2014〕17號、陝人社發〔2013〕18號兩個文件,養老金調整是以省為單位,全省執行同樣的文件
2、上述文件中均對所有退休人員依據年齡明確了增資金額(與老齡委發放的高齡補助不是一個概念),具體見附件
3、
省人社廳 省財政廳 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陝人社發〔2014〕17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楊凌示範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西咸新區管委會辦公室、財政局,韓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各有關廳、局,中央駐陝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等文件規定精神,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同意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決定對2013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不含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資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養老金(含退職生活費)水平進行調整提高,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3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按以下辦法調整:
(一)193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1934年1月1日至193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1939年1月1日至1943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44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
(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按整年計算後,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以上兩款依次執行。
二、本次調整前基本養老金低於2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2014年調整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低於所在市(原行業統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後平均水平的,予以補足。
四、本次調整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五、本通知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陝西省財政廳
2014年3月5日
4、
關於二〇一三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陝人社發〔2013〕18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楊凌示範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省級各有關廳、局,中央駐陝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3號)等文件規定精神,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同意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決定對2012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資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養老金和按照國發〔1978〕104號、陝勞社發〔2002〕77號文件規定辦理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企業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費進行調整提高,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2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下同),按以下辦法調整:
(一)193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33年1月1日至193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938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94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按整年計算後,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以上兩款依次執行。
二、在執行第一條的基礎上,再作以下調整:
(一)依據陝勞社函〔2006〕555號等文件規定由人社部門(原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認定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高級政工師和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增加260元,其中,享受教授級待遇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及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按規定核準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款以上的,累加執行。
三、2013年調整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低於所在市(原行業統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後平均水平的,予以補足。
四、本次調整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五、本通知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陝西省財政廳
20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