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國農村養老服務存在哪些現實問題
1.養老服務對象定位不準確
首先,我國群眾深受集體主義文化「滋養」,在廣大農村地區 60 年代出生的老年人對自己的養老服務需求表達不清,沒有通過社會養老的意識。即使社區中有居家養老的機構存在,大都以「自上而下」的形式進行服務,老年人所接收到的養老服務並非是老年人的實際需求而是政府或者相關部門認為的需求,這使得社區養老服務的供給效率降低。其次,從農村的實際情況出發,當前能夠享受到養老服務的對象主要是少數的特殊老年群體,而非是絕大多數年紀大、兒女未在身邊照顧或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這使得服務對象的范圍過窄。
二是家庭養老制度的資源逐漸萎縮。其主要表現為:父輩對財產等資源的控制地位不復存在,他們可用於與子女交換贍養的物質基礎非常有限;農民工「市民化」進程加快,農村照顧老人的人力資源短缺;新的養老政策開始實施或新的資源開始進入,但是缺乏驅動力。
㈡ 准備辦個養老機構,在經營上有經常遇見啥情況啊
(1)信息化程度低,管理流程不夠標准規范
(2)會員體系復雜,難於展開差異化經營
(3)護理人員管內理難度大,容服務質量有待提升
(4)繳費收費麻煩,現金處理增加運營成本,用戶體驗不好
(5)會員健康狀況不能實時監控,貽誤治療最佳時機及意外風險的發生
(6)家屬無法實時獲取老人健康指標
瀾光智能為養老機構、養老院、敬老院、養老福利院、老年公寓等養老服務機構量身定製開發的專業的養老管理軟體產品;涵蓋接待管理、老人管理、服務管理、人事管理、床位管理、費用管理、庫存管理、評估管理、統計分析、系統管理等功能模塊,涉及從接待到退房的所有流程。老人健康數據通過物聯網實時上傳智慧雲端,PC、手機、雲端三端實時同步,異常數據及時報警。系統通過明確部門職能,精簡業務流程,優化服務項目,科學規范管理,提高養老機構業務處理效率和管理效率,減少資源浪費,提升核心競爭力。
㈢ 目前農村養老服務現狀及突出問題有哪些
一、農村養老現狀
農村老人的養老金來源一部分是家庭供給。家庭供給部分與家庭經濟收入、子女狀況等密切相關。中東部發達地區、發達鄉鎮農村老人家庭供給相對充足,西部及少數民族欠發達地區老年人家庭經濟狀況不容樂觀。一部分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3)農村老人精神慰藉少。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青壯年勞動力轉移到城市,不留在農村的老人身邊,並且回家探望也多是短暫的。所以農村老年人就在干農活和盼兒孫中度日,大部分農村老年人並沒有太多的娛樂活動,精神生活狀況不容樂觀。
(4)農村老年人預防意識差。一方面,農村老人疾病預防意識差。大部分農村老人都做過繁重的農業勞動,身體不舒服或者拖延不治或者在家自己吃葯醫治,這往往延誤病情,由小病轉變為重病,從而導致因病返貧。另一方面,農村老人安全預防意識相對較差。一些詐騙分子通過現場演示引誘、虛標價格等手段向農村老人兜假冒售偽劣產品。還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的心理,向其宣傳不良觀點,引誘農村老人信奉非法邪教等。
㈣ 養老機構的現存問題
1、養老服務機構供需矛盾突出。隨著老年人口快速增長,對養老機構的需求加大,而社會養老機構數量較少、質量較差、增速較慢,形成很大的矛盾。正面臨著急劇人口老齡化帶來的種種社會問題,給老年人帶來諸多的生活和精神上的困難。2、農村養老亟需加強。隨著農村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農村「五保」老人逐步轉變為城市「三無」老人。加之農村人口老齡化加劇和農民就業方式的改變,留守或「空巢」老人增多,農村養老服務機構發展明顯滯後於城市發展的需求。3、養老機構的經營管理困難較多。現有養老機構大部分經營收入不多,營利微薄,規模小,設備簡陋,投入少,服務水平不高,養老機構的專業護理、管理人才缺乏,從業人員素質和服務管理水平不高。尚不能適應社會不同收入群體的不同養老需求。4、政策措施落實不到位。一方面是促進養老業發展的法規政策不健全;另一方面是扶持養老服務機構發展的優惠措施落實不到位。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在獲取土地劃撥等方面還有許多困難和制約。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資本投入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的積極性。5、發展民辦養老服務機構還很艱難。一是選址難。大部分民辦養老機構場所是租用的,選擇相對獨立而交通便利的地址難,且消防措施難以落實。二是法律制度不健全。對經營中發生的機構內的傷病、死亡等重大問題沒有相應明確的解決辦法,時有糾紛困擾經營者。三是養醫結合難。大部分民辦機構規模小,軟硬體設施跟不上,入住的老年人看醫用葯無法就地刷IC卡,造成看病難。總之,公辦養老機構體制機制不活、服務成本較高、經濟效益較低;民辦養老機構數量少、發展不平衡;農村養老機構點多分散、不利於管理和集中供養;個性化服務項目少,服務內容單一;缺乏政策扶持,經營狀況不容樂觀。
㈤ 我縣養老服務體系運行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
存在的問題:
1、總體水平低下。我縣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從總體上看還處在起步階段,老年服務設施少、規模小、檔次低、功能單一,與老年人群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不相適應。
2、宣傳力度不夠。目前尚未形成社會養老社會化的濃厚氛圍,很多人往往誤認為社會養老只是民政部門的事,從跑項目、籌資金到具體落實,民政部門往往力不從心,導致社會養老服務項目、床位數等供不應求。
3、地方財政有限。目前,養老服務相關經費尚未列入財政預算,主要依靠上級民政部門的資助和彩票收入,尤其是民辦養老機構幾乎沒有得到應有的扶持和政策優惠,養老體系建設跟不上發展的步伐。盡管當前我縣公辦養老機構主要收養的五保對象的吃、住、穿、醫基本得到了保障,但老人住院的護理費用卻無從解決,致使機構難以正常運行。
4、社會化程度不高。目前,我縣養老機構的社會化程度還處在較低水平,投資主體比較單一,主要依靠政府的有限投入和一些未取得相關資質的民辦機構的「小打小鬧」,制約了養老服務體系的健康發展。
5、服務水平低下,機制有待完善。由於社會傳統觀念的影響,再加上經費難於保障,導致社區養老服務的管理水平低下,從事養老服務的人員整體素質不高,專業人才缺乏,運行機制不夠完善,難以滿足多元化社會養老需求。
㈥ 養老院的九大風險分別是什麼
1、日常運營管理風險:日常運營中做好各崗位流程監督管理,對各全員進行風險意識教育。
2、法律風險:主要涉及長者護理級別的評估與界定、 長者家屬的擔保權與代理權問題、 長者及其家屬信息的有效性問題、合同有效期限與合同變更問題。
3、硬體設施風險:園區內硬體設施應達標,規范其日常管理、使用、維護流程。
4、服務風險:醫養康護學交修為聞樂之專業服務風險。規范痕跡管理和證據檔案管理。
5、政策風險:及時關注政府政策的更新與發布,如民政部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大檢查。
6、消防安全風險:消防通道、應急演練、消防設施等安排到位。
(6)養老服務經營性困難有哪些擴展閱讀:
處理風險的要點:
1、及時上報事件過程
發生風險,應及時向上級領導及危機處置小組報告,在最短時間內最先獲得危機信息並制定應變計劃,特別要規避可能再發的危機。
2、四要四不宜
要統一口徑,確立發言人,不宜出現誰想發言就發言的現象;要敢於負責,不宜推三阻四,轉嫁矛盾;要尊重事實,不宜匆忙定性,妄加評論和不切實際地表態;要增強保護意識,在最短的時間內了解收集信息,不宜在無證據時推測懷疑。
3、應對媒體
與媒體要及時、准確、有效地進行溝通,在危機未完善處理前不宜報道,以免引起不良導向。任何個人和部門未經批准不接受單獨采訪,以免炒作。
4、掌握主動權
掌握主動權使園區成為第一信息發布源;准備好應急新聞稿,留足餘地並不斷充實最新情況;安排好應對媒介及公眾詢問的聯系電話。
㈦ 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存在哪些問題
據報道,日前,北京市民政局召開北京市養老服務質量建設暨安全管理工作會議。
民政局負責人表示,民政局將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養老服務質量、欺老虐老等問題進行明察暗訪,發現問題將定期在媒體曝光並通報相關區政府。對於存在瞞報、騙報指標的機構將嚴懲不貸。
㈧ 老年公寓的現存問題
(一)缺乏完善的扶持政策
老年公寓等養老服務設施的發展起步較晚,基本上是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劇應
運而生,相關的政策也是隨著它們的發展而逐步制定的,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規定:「國家鼓勵、扶持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醫療康復中心和老年文化體育活動場所等設施」。並且在用電、用地、稅收等方面等制定了一些優惠政策,但在具體的發展過程中,尤其是民辦的老年公寓,他們由於缺乏政府和社會各界的資助和扶持,往往會遇到更多的困難與問題,需要國家制定具有針對性的扶持政策,例如醫療保障、貸款抵押、權益保障、稅收等方面更優惠和完善的政策。
(二)已有政策不能切實落實
政策的制定在於實施,對我國老年公寓等養老設施的發展,國家制定了一些相應的政策,然而在政策的實施過程中,由於多方面的影響,往往不能落到實處。有些優惠政策涉及到建設土地、費用徵收、銀行貸款、財政資金支持等具體規定,但由於涉及的部門較多,實施起來非常困難。有些經營者甚至不知道有什麼優惠政策,政策的宣傳與實施存在很多漏洞。
(三)缺乏統一的行業標准
盡管老年公寓在近幾年來發展較快,但就發展情況來看,對於什麼是老年公寓、
有關老年公寓的設施、人員構成、服務內容、居住環境等的相關指標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行業標准。嚴格來講,老年公寓面對的服務對象是一些自理狀況較好,可以獨立居住在公寓所提供的住宅里,並享受公寓內的一些娛樂、醫療和服務設施的老年人。但在已有的老年公寓來看,一些類似於養老院、護理院的老年機構也叫做老年公寓,他們接收的老人有很大一部份是需要人護理、照料的老人。此外,盡管國家出台了一些有關老年福利養老機構的相關政策規定,如《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等一系列法規和行業標准,但在進一步完善老年公寓的各項服務、設施、經營管理等方面仍然缺少相應的行業標准。老年公寓的發展參差不齊,對老年公寓的服務質量也無法進行監督。象香港安老院(即我們的老年公寓)條例有600多條,把護理員的資格,住所及周邊環境是否適合老年人居住,老年用品的規格等都有詳細的規定。
(四)相關的法律規定不完善
由於老年人的特殊身體狀況,他們在公寓內居住時,所發生的身體損傷或者醫療問題,往往使老人及其家屬和公寓的管理及服務人員之間產生糾紛、發生矛盾,造成這一現象的根本原因就在於當老人入住公寓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沒有明晰的規定,產生糾紛後沒有可靠、有效的法律依據。這無論對老年人個人來講,還是對老年公寓等養老設施的發展來講,都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確定雙方的責、權、利,是保障老人和養老設施雙方利益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