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六十歲以上的農民土地被佔用之後養老金怎麼辦
可以用土地補償來支付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用,享受國家的養老金和醫療版保險。
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2. 農村戶口,有土地確權證,有退休金,還可以享受政府下撥的獎勵扶助待遇嗎
這個應該是不可以。因為你有退休金,應該是不能老享受政府撥下的扶助待遇的。這種待遇應該都是對於貧困戶。
3. 土地被徵收後怎麼辦理養老保險
需要由政府組織引導被征地農民自主選擇參加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府和集體出資給予參保繳費補貼,以保障被征地農民年老後基本生活。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四個層次(或部分)組成。即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修訂)》現行有效規定:
第二十五條
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申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需要的條件:
1、失地農民參保需要其所在的村集體出具征地協議和征地補償合同。
2、被征地農民提供身份證以及戶口本。
3、被征地農民要填報《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表》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
以上提交資料完成並經農村養老保險機構審核後,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證》。
4. 交了農保沒有土地確權證能不能拿到養老金
只要是農村戶囗,交了農保到了一定車令是砟夠拿到養老金的。土地確權應該和養老金是沒有內在聯系的,再說了,一個有農村戶口的人怎麼沒有土地確權證呢?
5. 農村土地被徵用後農民養老保險怎麼辦
每個地方政策不一樣,建議直接到當地農保辦公室咨詢
6. 土地確權後被徵用補償款歸誰
法律分析:土地確權後被徵用的補償款歸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依據:
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7. 土地被徵用後國家繳納的10年社保怎樣歸入職工養老保險
可以 領取被征地養老 保險。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是政府幫 助廣大被征地農民實 現「老有所養」的一項惠民政策。被征地農民參加的養老保險其實質上就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存在任何風險。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領取養老金年齡後,養老金待遇與城鎮企業職工退休人員養老金同步調整。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領取養老金年齡後,在領取城鄉居民養老金基礎上增發個人賬戶政府補貼養老金。
各地政策不同,以甘肅省為例,根據《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規定:
第四條 徵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徵收土地面積占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
其中徵收土地面積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情況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佔有土地量確定),剩餘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
徵收土地面積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
第五條 徵收土地面積20%以下的暫不納入,本辦法實施後再次徵收土地的,可累計計算後執行。徵收土地面積80%以上,剩餘土地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願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六條 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參加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其中,個人承擔40%,政府承擔60%。採取在徵收土地時一次性躉繳的辦法繳清。
第七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以土地出讓方式徵用的各類用地,必須保證養老保險費用足額落實後,才能徵用土地,可以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解決。對一時難以確定養老保險資金的,按照本辦法測算預留資金,待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後,據實結算。
第九條 完全失地農民,繳費標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乘以15年計算應繳費總額。
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政府補助全部記入統籌基金。參保時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5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男滿75周歲、女滿70周歲以上的,個人不繳費。
第十條 部分失地農民,繳費標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根據征地數量和對其生活影響程度劃分若干檔次確定繳費總額。
原則上,徵收土地佔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80%的,按照每增加10個百分點劃分一個繳費檔次,對應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8倍確定繳費總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資金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參保時超過60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75周歲以上個人不繳費。
第十一條 完全失地農民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繳費後,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管理。其中,參保繳費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組成。參保繳費時未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本人可自願選擇繼續按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續繳,個人賬戶連續記錄,到達待遇享受年齡時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第十二條 部分失地農民按本辦法分檔繳費後,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參保時年滿60周歲以上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見附件)計發養老保險待遇。60周歲以下人員,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所繳資金存入財政專戶。
已開展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繼續參保繳費,個人賬戶合並計算,到達待遇享受年齡時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後,在領取待遇前或之後死亡,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或余額中的個人實際繳費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憑有效證件,一次性領取。既無法定繼承人又無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或余額並入統籌基金或調劑金。
8. 土地確權 有退休金可以要田嗎
只要原來已經取得二輪承包地,而且沒有遷入設區的市全家戶口農轉非的,無論有無退休金,現在都應該給予土地確權;原來沒有承包地的人口,在土地確權期間不能獲得承包地。
9. 土地確權後補償款歸誰
確權後的土地補償歸集體所有,其分配范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承包人所有,其分配范圍是在承包期內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所有,其分配范圍是對該地具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