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今年5月退休,6月拿養老金,請問退休後養老金自付段可以提取嗎
養老金交了不管是單位交的還是個人繳費部分,只要你想開退休金,哪個部分也不能提取出來,交了,再提出來,你豈不是沒交錢還能領取養老金,哪有這樣的好事兒,繳費滿15年且符合退休年齡,那麼就可以領取了
Ⅱ 養老保險可以取出來么
根據相關規定,在退休之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里的錢不可以提前支取,不過在參保人員出國定居、參保人員死亡以及重復參保這三種特殊情況下,可以申請取出養老保險賬戶里的資金。國家養老保險分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三種。農村養老保險一年繳納兩次沒有什麼影響,社保是在退休前累計繳滿15年即可享受社保,因此只需要在後續每年多繳納足夠年限即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Ⅲ 養老保險怎麼取出來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一般是取不出來的,只有幾種特殊的情況可以取出來:1、已經到了退休的年齡,但是養老保險累計沒有繳納15年,而且也不想一次性補繳的,可以申請將自己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部分取出;2、更改國籍,移民到其他國家去了,也可以取出個人賬戶部分余額;3、參保人去世,個人賬戶部分余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Ⅳ 一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前交的社保,自己交的部分,想取出來,需要怎麼辦理手續
一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前交的社保,自己交的部分,想取出來,應該需要先到社保中心辦理退保手續吧!需要身份證、戶口本等能證明你身份證的東西!具體還需要什麼可以咨詢一下你交社保所在地社保中心!需要到社保部門申請退保手續,申請通過後,社保個人賬戶的錢可以取出。如果一直是以靈活就業身份參保,個人按繳費基數的20%交納,其中8%進入個賬戶,只能拿回繳費基數的8%+個人賬戶利息。如果是在單位上班,單位交繳費基數的16%,個人交繳費基數的8%,申請退保也是拿回繳費基數的8%+個人賬戶利息。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Ⅳ 養老余額怎麼取出來
法律分析:可以,但根據國家規定,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錢需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其中一個才可以取現:
1、繳費本人死亡;
2、已達退休年齡男滿60歲女滿50歲;
3、繳費本人移民。
一般符合上述情況的農村戶口可以申請提取養老金,而城鎮戶口只能轉移關系;養老保險當中的錢在正常情況下,不可以取出來自己使用,因為養老保險當中的錢是作為專款使用的,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才能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待遇,故不能提前取出來使用。
養老保險所交的費用由兩個賬戶進行管理,即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存入的個人賬戶,還有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存入的統籌賬戶,如果因投保人移民或死亡要提取養老金,只能領取個人繳納部分的個人賬戶里的金額。
提取養老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當地社保局申請,其申請資料包括本人身份證,退保申請書,交納社保情況等材料;如果職工交費時間已夠15年,可以領退休金,但計算退休金標准從停止交費年度開始計算,如果交費時間不夠15年就領取了個人部分,將來不能領取退休金。
如果職工在退休前死亡(男60女50歲),親屬只能領取個人賬戶部分,不能領取養老金;退休後死亡,即使只領了一個月的養老金,也不能再領取個人賬戶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