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業職工養老金是從哪一年開始繳納的
養老保險是從1986年最早的合同工養老保險開始的。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B. 養老金從哪一年開始交的
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是從1992年開始的,不過大多數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時間,寫的都是1996年1月1日。
1、四個時間點
我國最早提出個人必須繳費是在1991年6月26日發布的《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這個時間意味著我國個人繳費的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建立。從這個角度來說,在1992年的時候已經開始了個人繳費。而在1995年的時候,國家又發布了《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確指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因此在大多數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上,起始時間都是1996年1月1日,之前的都視為繳費年限。
2、什麼時間可以交
養老保險分為個人和職工,個人養老在16周歲以上就可以購買,可以選擇國家的養老,也可以選擇向保險公司投保。職工可以選擇公司或者個人,一般是16周歲以後,有相應的勞動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國家有法律規定,公司必須幫助員工繳納五險。如果沒有購買的話,我們可以到勞動部門進行仲裁。個人基本就是處於靈活就業狀態,這個時候沒有公司,要自己花錢到社保局繳納
3、年限
想要享受養老保險的待遇,必須滿足相應的條件,那就是最低繳納180個月,也就是15年。當然,這也僅僅是最低限制,養老保險的性質是繳費多待遇高,如果自己有能力的話,可以多繳幾年。隨著年數的增加,養老金的發放也會在原有基礎上進行提高。一般情況下,建議選擇城鎮職工養老,哪怕沒有公司也可以自己以靈活就業者的身份繳,雖然繳費比較高,但是年齡大了以後待遇會特別好。
C. 山西企業養老保險哪一年開始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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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企業養老保險從哪年開始繳納的
企業養老保險是從1992年開始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都是1992年開始繳納的。
E. 國家規定企業繳納養老保險最早是從哪年開始的
最早是1951年開始的。
我國的養老保險以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起點,其發展可概括為四個階段:
1、1951-1965年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創建階段。該階段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標志,主要工作是著手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趨向正規化和制度化。
2、1966-1976年是養老保險制度嚴重破壞階段。當時中國社會保險事業與全國社會經濟文化一樣遭受到嚴重破壞,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調劑制度停止,相關負擔全部由各企業自理,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斷。
3、1977-1992年為養老保險制度恢復和調整階段。在十年動亂結束後,我國採取漸進的方式對養老保險進行了調整,恢復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調整了養老待遇計算辦法,部分地區實行了退休費統籌制度。
4、1993年到現在是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創新改革階段。本階段主要是創建了適應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改變了計算養老金辦法,建立了基本養老金增長機制和實施了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最終基本建成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單位繳費比例: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目前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較重,確實需要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的,需要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的批准。
F. 國營企業養老保險從什麼時候開始交的
國有企業,從1986年10月份開始實行勞動合同制試點,實行繳納養老保險製版度,當時企業有合同制,權有固定工。1993年開始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全部繳納養老保險。各地的進展不一,有早有晚,具體根據當地政府文件為准。
G. 國家規定企業繳納養老保險最早是從哪年開始的
最早是1951年開始的。
我國的養老保險以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起點,經歷了幾十年風風雨雨,其發展可概括為四個階段:1951-1965年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創建階段。
該階段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標志,主要工作是著手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趨向正規化和制度化。
1966-1976年是養老保險制度嚴重破壞階段。當時中國社會保險事業與全國社會經濟文化一樣遭受到嚴重破壞,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調劑制度停止。
相關負擔全部由各企業自理,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斷。1977-1992年為養老保險制度恢復和調整階段。
在十年動亂結束後,我國採取漸進的方式對養老保險進行了調整,恢復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調整了養老待遇計算辦法,部分地區實行了退休費統籌制度。
1993年到現在是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創新改革階段。本階段主要是創建了適應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
改變了計算養老金辦法,建立了基本養老金增長機制和實施了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最終基本建成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7)柳林縣企業養老什麼時候開始交的擴展閱讀: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 年至今)三個階段。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
(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
(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
但該制度也存在明顯問題:
(1)覆蓋范圍狹窄,即僅限於城鎮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
(2)按崗位劃分參保條件。計劃經濟的特徵使人們一旦進入特定崗位就享受到相應的保障。
(3)保險體系層次單一,所有責任都由政府承擔。而且在現收現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沒有任何積累資金。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後經歷了分離→合並→分離的過程。
1955 年12 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
1958 年3 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並;1978 年6 月,國務院發布文件分別規定了幹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
從而將自1958 年起幹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 年4 月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幹部離休制度。
1993 年8 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了初步探索與試點推廣(1982—1994)、逐步發展(1994—1997)、衰退停滯(1998—2008)以及嶄新發展(2008 年至今)四個階段。
H. 企業職工從哪一年開始交養老保險
企業職工從1992年10月開始交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同時被保險人只有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被保險人按不同繳費比例共同繳納。
養老保險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為指標的,通過再分配手段或者儲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費用。
養老保險的實施具有以下作用:
1、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2、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
3、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