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老補充保險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企業在國家統一制訂的基本養老保險之外,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在履行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義務之後,專門為本企業職工建立的附加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在我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處於第二層次,是企業對國家為企業職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和完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2. 什麼是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有什麼區別
您好,補充養老保險,是指企業在滿足社會統籌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為補充基本養老保險的不足,幫助企業員工建立的超出基本養老保險以上部分的一種養老形式。基本養老是國家的強制的。而補充養老則是企業自己組織的。企業完全可以不辦補充養老,勞動法並不要求企業必須提供補充養老。所以說這兩者沒有必然關系。理論上沒有基本養老也可以享受企業的補充養老。
3. 補充養老保險是什麼意思
補充養老保險是對國家規定的基礎養老保險的一種補充的,通常情況下是由企業自行為員工繳納的,是屬於附加保險的一種。是企業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在履行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之後,專門為企業職工建立的。
補充養老保險是這樣領取:
(1)職工等到到了自己退休的年紀的時候,是可以一次性領取補充養老保險;
(2)如果職工在職期間不幸死亡的話,那麼就是由他的法定繼承人來領取的;
(3)職工想要出國定居的話,也是可以提前領取的;
(4)職工如果患上了重大疾病,喪失了勞動能力的話,也是可以提前領取的。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一條
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4. 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是一回事嗎
法律分析:(一)性質不同
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種,用人單位必須給職工上交基本養老保險,具有強制性;而補充養老保險既不是社會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不具有強制性和盈利性;
養老保險是基本額社會保障,繳存和基金的管理都是受政府和國家干預的;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一項企業福利制度,是企業人力資源戰略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養老保險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部分,與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構成了完整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繳存人員
養老保險是由國家、單位以及個人三個共同承擔繳存,個人繳存額度很少,但最後所有權是歸個人所有;補充養老保險只有企業繳費,職工不需要繳存任何費用,而職工享有個人所有的權利。
(三)繳費來源
養老保險繳存費是員工繳存的基本工資里進行扣除的;而補充養老保險的費用主要是企業自有基金、獎勵與福利基金,基本不能享受優惠政策;
(四)保險去向不同
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是政府投入到靠譜的基金、國債或是其他其他投資,進入2017年後,養老保險的最有望進入股票市場;而補充養老保險作為基金,只能存在銀行、購買國債,不能進入市場化投資。
(五)繳存比例不同
養老保險繳存比例一般是員工工資的8%~10%進行繳存;補充養老保險的繳費水平為5%~8%以內。
(六)支付方式不同
養老保險支付是根據個人賬戶積累的,養老金的發放是個人賬戶基金進行支付的,每月發放標準是本人賬戶儲蓄額除以120,就是發放的額度。如果個人賬戶基金發放完畢之後,每月的養老保險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補充養老保險全部實行積累制個人賬戶模式,根據職工的年齡、貢獻大小因素等待遇採用費用確定型支付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第七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5.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補充政策
摘要 1、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既不是社會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不具有強制性和盈利性。而是一項企業福利制度,是企業人力資源戰略重要組城部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養老保障「多支柱」戰略的重大制度安排,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國家養老金、個人儲蓄性養老金一起構成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
6. 養老保險補充險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是企業在國家統一制訂的基本養老保險之外,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在履行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義務之後,專門為本企業職工建立的附加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在我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處於第二層次,是企業對國家為企業職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和完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7. 補充養老保險有什麼用
法律分析: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有以下作用: 1、可以提高職工退休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後的生活水平。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職工的養老保障需求會相應提高,部分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也有提高職工福利水平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允許這類企業為其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可以滿足職工較高層次的養老保障需求。 2、有利於密切職工與企業的關系,穩定職工隊伍,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促進企業發展。 3、規模不斷壯大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把大量即期消費資金轉化為長期儲蓄資金,有助於促進資本市場的發育和國民經濟的增長。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員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它居於三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
法律依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企業年金費用,屬於補充養老保險金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企業繳納的企業年金費用,應在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的當月並入職工個人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職工個人繳納的企業年金費用,不得從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職工退休或出境定居按規定提取年金時,不再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