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什麼怎麼規定的
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十二屆三中全會以前的傳統制度階段;80年代中期以後的社會統籌試點及實施階段;1995年3月以後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階段。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三個階段中,真正具有改革意義的是1995年3月《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發布後付諸實施的三項原則規定,其中心內容是養老保險制度從現收現付制向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模式轉變。從1997年開始,我國加快了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步伐。這一階段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最快、成效最為明顯的時期。近幾年來,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進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997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後,各地認真組織落實,基本上實現了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個人賬戶規模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統一和規范,實現了新老制度的銜接和平衡過渡。1998年,國務院決定將鐵路、電力、郵電、石油等11個行業養老保險統籌移交地方,實行屬地化管理,理順了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增強了省級統籌功能,對確保養老金發放起到積極作用。(2)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不斷擴大。2003年末,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為15506萬人,比上年末增加770萬人,其中,參保職工11646萬人,參保離退休人員3860萬人,分別比上年末增加518萬人和252萬人。全國企業參保人數為13882萬人,比上年增加603萬人,其中,參保職工10325萬人,參保離退休人員3557萬人,分別比上年末增加395萬人和208萬人。基本上做到了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始終把確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中心工作,狠抓落實。通過各渠道籌措落實資金、夯實工作基礎、建立月報和重點督查制度,基本上做到了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3)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為了進一步減輕企業的社會負擔,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失時機地啟動了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全國確定了100個城市進行試點,分片召開了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座談會,並派出工作組進行督導,經過努力,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2002年,全國有1434萬名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管理率達到40%以上。到2003年末,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人數達到2933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499萬人,社會化管理率達到84.5%。(5)建立了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不斷提高。幾年來,國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斷完善養老金調整機制,提高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企業離退休人員月均養老金水平已從1997年的415元提高到2002年的625元,增長了50%。在歷次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時,都注意了向退休早、養老金水平較低的部分人員傾斜,較好地保障了他們的基本生活。(6)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進展順利。2000年,國務院制定了《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並於2001年7月在遼寧省進行試點。試點主要內容是調整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在職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為應對老齡化積累部分基金。2001年7月至今,已經取得了重要進展。(7)基本養老保險金征繳工作成效顯著。2003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3680億元,比上年增長16%。其中征繳收入3044億元,同比增長19.3%;各級財政補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530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補貼474.3億元。2003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3122億元,同比增長9.8%。期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餘2207億元。
但是隨著人口結構的變化和提前步入人口老齡化社會,給我國尚處於在轉型期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帶來了很大的挑戰,暴露出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1.養老保險基金隱性負債負擔沉重
養老保險基金隱性債務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人口老齡化的與日俱增,原因之二是轉軌成本。轉軌成本包括:已經到退休年齡的老人在新制度中沒有履行繳費義務卻要享受領取養老金的權利;已經到中年的職工在新制度建立前沒有履行繳費義務但到退休年齡後要享有法定養老金的權利。由此產生了兩種人的養老金收支缺口,直接構成養老基金的隱性債務。在改革過程中,由於政府沒有明確承擔改革過程中的轉軌成本,傳統退休養老制度與正在建設中的基本養老保險的現實責任便無法劃清。不同地區間,即指老工業基地與新興城市,歷史負擔不平衡,造成各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畸高畸低。如武漢等老工業基地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達到工資總額的24%以上,而深圳特區的企業只要繳納工資總額的6%,高低相差18個百分點。這種不平衡直接惡化了地區之間的競爭環境,同時,老工業基地的歷史負擔因缺乏消化渠道,自我承擔責任只能依靠很高的繳費率,而且還無法滿足離退休人員增長所帶來的養老金需求增長的需要。因此,一些地區只能運用個人賬戶基金來彌補缺口,從而使個人賬戶變成空賬戶,統賬結合的新制度蛻變為空賬運行制度。根據有關部門的統計資料顯示,截止2002年底,國內養老保險金積累的個人空賬規模為4800多億元。如果對未來可能出現的通貨膨脹控制不力,企業繳費沒有大的改善,再加上未來幾十年人口的劇增,就會出現支付難問題,更不可能實現滿足積累養老基金的目標。
2.立法層次不高,約束力不強,法制建設明顯滯後
養老保險實質上屬於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具體的制度安排必然牽涉到政府、企業與個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和不同社會群體或利益集團的利益調整。只有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才能真正集中體現國家在養老保險方面的意志,並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和強制性。目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發展戰略基本形成,但建設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法律依據還是上世紀50年代的《勞動保險條例》,雖然政府也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和通知等,但這些立法形式政策性較強,經常變動,缺乏法律規范應有的強制性、權威性和延續性。因此,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體制建設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新的、具有權威性的、強制性的和延續性的《養老保險法》,以明確政府、企業與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3.家庭養老模式受到沖擊
隨著整體收人水平的提高和社會結構的變遷,中國傳統大家庭文化發生了改變。例如,根據第五次人口普查結果,平均每戶家庭人口為3.44人,比第四次人口普查的3.96人減少了0.52人,比第三次人口普查的4.41人減少了0.97人。在有一個65歲以上老人的家庭中,16%為單身老年戶。在有兩個老人的家庭中,42%為一對老夫婦單獨生活戶。傳統家庭觀念受到挑戰的另一個表現是,由於與以往的多子女家庭相比較,獨生子女受到父母的更多的嬌慣,形成自我中心的性格,成年後承擔贍養老人的自然人感大大降低。此外,由於實行了幾十年國家通過企業包攬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在養老制度轉型的條件下,許多家庭沒有養老保險計劃,甚至沒有意識到對養老進行充分的儲蓄。
四、深化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關鍵措施
1.彌補隱性債務,做實個人賬戶
彌補養老保險基金隱性債務不僅資金需要量大,而且影響深遠。實踐證明,試圖用養老統籌基金償還歷史債務是行不通的,政府應該承擔這個責任,可行的方式包括出售部分國有資產、發行長期專項債券、財政支出等手段。在彌補隱性債務的基礎上,將目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逐步做實,達到積累的目標。將個人賬戶基金和社會統籌賬戶基金分開管理,通過不同的組織機構,按照不同的管理方式分別實施,這樣既可以明確政府和個人在養老問題上各自承擔的責任,同時也避免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之間的資金挪用。此外還要求個人賬戶基金採用完全積累制,只有到個人退休時才能使用。
2.不斷探索新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方式和領域
在目前基金規模不大、基金運營管理機制不健全、資本市場不成熟等現實條件下,採取以購買國債為主的政策具有合理性,但也有必要探索與資本市場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方式和領域。允許養老保險基金進行適當的投資組合,適當放寬投資領域。據在煙台、上海等地的調查,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率一般在5%左右,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除去管理費用,仍有一定的積累結余。若適當放寬投資領域,可進一步提高盈餘率。同時,可以嘗試推行投資委託代理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委託給專門投資機構進行投資,可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也促進了資本市場的發展。值得注意的是,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與基金管理機構要同投資主管部門及投資機構加強溝通與協作,但也應當保持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自主性和獨立性,因為養老保險基金作為最重要的社會保險公共後備基金,安全性的維護仍然是最重要的,也是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的基本職責所在。
3.加強社會養老保險法制化建設
工業化國家及許多發展中國家在建立和改革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通常都是以立法機關制定或者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為先導,以管理部門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為條件,然後才具體組織實施。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已比西方發達國家晚了100多年,從人口老齡化加速發展的趨勢來看,加快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步伐顯得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要和緊迫。當前我國應該盡快頒布《社會養老保險法》、《社會保險法》、《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和改革進一步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的軌道。
4.積極推進城鎮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
全面啟動「金保工程」,建立覆蓋轄區內各城市全部參保人員和單位的集中式資源資料庫,市域網延伸到業務經辦窗口和相關服務機構。完成社會保險數據中心建設,實現省一市聯網和中央一省互聯,網上傳輸養老保險費用監測數據,建成全國網雛形。
5.在制度安排上重視家庭保險的基礎作用
養老是個人、家庭和社會的共同責任。家庭保險不僅符合中國數千年的歷史文化傳統,而且是中國社會的現實格局。可以通過相關福利政策的實施來維護甚至放大家庭保險的功能,如對家庭養老提供政策優惠乃至補貼等。比如台北市將2002年定為珍愛家庭年,並通過家庭減壓政策、家庭健康政策、家庭擴散政策等一系列政策來補充和擴大家庭保險的不足,就受到了市民的歡迎並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在制度安排上要重視家庭保險的基礎作用,選擇適當的家居方式並且進行家庭內部收入轉移,使之成為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同時也彌補了我國在較長時期內保險低水平與覆蓋面有限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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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繳納職工社保
養老保險分,單位繳納部分的統籌賬戶 和 個人部分養老賬戶。
養老保險繳費金額
職工繳費金額等於繳費基數乘以8%,企業繳費金額等於職工繳費基數乘以16%。
繳費基數
1. 城鎮職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
2. 繳費工資基數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3. 超過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4. 剛剛參加工作的,以第一個月工資為准。
參保人員中途死亡的:
1. 繳納期間死亡的,個人繳納8%那部分養老保險金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繼承。
2. 退休期間死亡的,個人繳納8%部分未領完的,由繼承人繼承。
養老保險退休金計算公式: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
1. 基礎退休金=(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2X繳費年限X1%。計算公式里有三個變數今天是不知道的,一個是退休上一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一個是繳費年限,一個是退休時個人繳費總金額。所以,今天誰也測算不出來未來退休能夠領取多少退休金。
2.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
3. 什麼是繳費年限百分比?如果繳費累計年限是20年,就是20%,如果是15年,就是15%。
4. 必須累計滿15年的繳費,才能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
退休年齡
男性統一60歲退休,女性為幹部身份的55歲退休,為工人身份的50歲退休。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最低繳費年限15年。繳費必須累計滿15年的,當然可以多交,到時才能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
到退休時,累計繳費不夠15年的怎麼辦:
1.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 如果個人不願意繼續繳費至滿十五年的,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此養老保障制度規定領取養老金。
『叄』 什麼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為了保障公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肆』 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是哪五項
社會養老抄保險體系包括養老保襲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項。
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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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法律分析: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 年至今)三個階段。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1)有明確的;(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1]。但該制度也存在明顯問題:(1)覆蓋范圍狹窄,即僅限於城鎮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按崗位劃分參保條件。計劃經濟的特徵使人們一旦進入特定崗位就享受到相應的保障。(3)保險體系層次單一,所有責任都由政府承擔。而且在現收現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沒有任何積累資金。「文革」中,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遭到了嚴重的破壞。「文革」結束後,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恢復。此階段的制度特點為:(1)單位成為養老保險金籌集發放的主角,企業完全承擔了原來勞動部和工會的職責,制度中的監督與制衡關系不復存在;(2)依然實行現收現付制的模式[1]。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覆蓋面狹窄。改革開放後,中國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主要集中於國營企業;(2)企業完全負擔社會養老保險,且新老企業負擔不均;(3)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無法適應工資制度改革的要求。經濟改革使多種經濟成分得到發展,企業工資制度也發生變化,以標准工資為基礎的養老金計發難以為繼;(4)基本養老金沒有調整機制,如沒有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等;(5)退休條件以及待遇水平與工齡掛鉤的做法欠科學。
法律依據:1995 年,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首次引入個人繳費和繳費確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然而,現實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尚未解決的問題:(1)統籌范圍實際上仍以縣市為主,與「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相距甚遠;(2)各地養老金收繳、支付標准不一,阻礙了勞動力跨地區的流動;(3)企業仍然擔負著養老金發放和管理退休職工的責任;(4)1995 年的改革導致前後兩個實施方案並存,在制度設計和管理上帶來新的混亂。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造成資金運作上的賬目、管理混合運行現象,給統籌資金挪用個人賬戶提供了方便;(5)覆蓋面依然很小,統籌層次依然很低。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發展。但改革過程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隱性債務。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的過程中,由於一部分人的過渡養老金全部或部分沒有個人積累,所有都要從社會統籌中支付,但規定要求「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但又要求「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於是很多地區的繳費比例大大超過了有關規定;(2)過高的費率負擔使很多已參保的企業採取各種手段逃避拖延繳費;(3)覆蓋面雖擴大但一些非正規就業的社會弱勢群體如農民工仍得不到保障;(4)由於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均衡,僅以省為基礎的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解決各地區之間的勞動力流動問題。
『陸』 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
世界銀行提出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改革思路,其建議第一與第二支柱均採用強制性方式建立。第一支柱的責任主體是國家,應通過稅收方式籌集資金,實現收入的再分配,從而達到維護最基本的「公平」目標。第二支柱主要由企業負責為職工建立個人積累賬戶,實現共同保險和儲蓄的目標。第三支柱採取自願性方式建立,用以滿足較高水準的養老需求。
我國於20世紀90年代初即確立了逐步建立三支柱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
將我國現行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與各國際組織建議的多支柱養老保險模式相對照,不難發現我國現行體系中各支柱均不同程度地背離了其應有的性質、功能和目標:
第一,基本養老保險的融資方式和來源與其應實現的目標不吻合。
第二,企業年金的「自願」建立方式難以適應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目標的需要。
第三,作為第三支柱的個人養老儲蓄計劃發展近乎停滯。
正是由於第一支柱的融資重任轉移給了企業,使得第二支柱難以有充分發展的空間,從而只得將企業年金的發展定位於自願。同時又擔心一些企業在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及領取環節「搭便車」,又對企業年金發展採取「限制性」政策,這樣又將大量有意願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排除在外,進而一方面抑制了企業年金的發展,另一方面加劇了企業年金發展的地區間、企業間不平衡。
導致我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存在上述問題有其更深的歷史背景和原因:我國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由於老制度下遺留的養老金債務支付缺乏「專門儲備」,使得「統賬結合」的新型養老金制度一開始就承載著新舊制度的「雙重」責任,既要面對近五十年來老制度下形成的養老金歷史債務,又要為新制度下的人員准備養老金。而老制度遺留下來的養老金「即付」任務又迫在眉睫,於是,政府一方面提高企業基本養老金的繳費比例,另一方面盡可能提高計入社會統籌公共賬戶的比例。這正是導致企業繳費壓力大、加劇繳費環節「搭便車」現象及統籌層次低的制度性原因。不僅如此,這種「寅吃卯糧」的辦法還導致新制度下的基本養老金支付大面積虧空,新養老金制度在事實上仍然是現收現付制。
重構我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設想和建議:
首先,對歷史遺留的養老金債務應通過專門渠道予以解決。
據世界銀行測算,在2001~2071年間中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隱性債務與GDP的比始終在100%以上,至2006年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隱性債務就達25萬多億元,並且還呈較快增長趨勢,如果隱性債務得不到很好解決,將會給未來財政帶來極大壓力。雖然國務院在《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中即明確「新人新辦法」、「中人中辦法」、「老人老辦法」,但對中人、老人的養老金資金來源卻始終沒有明確落實。
迄今為止,國家出台的重大改革政策,都未對歷史形成的養老金債務應如何籌措和清償、新舊養老金制度如何對接等問題提出明確解決辦法。現實中,新養老保險制度所設計的個人賬戶及企業繳費的社會統籌部分均承擔著上述「歷史遺留重任」。若該問題得不到明確解決,不僅無法解決現實中「社會統籌」中的「搭便車」問題,也難以實現全國范圍內的統籌。
為此,建議必須劃清新老養老保險制度下的養老金責任,對歷史遺留的養老金債務,除每年安排財政專項預算資金解決外,還可通過發行(中央、地方)政府特別債券籌措資金予以專門解決,也可由以後年度的基本養老金基金增值部分償還。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重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面臨的先決難題。
第二,通過立法方式將基本養老保險費改為養老保障稅或社會保障稅。
這樣與第一支柱的性質、功能、目標相吻合,既可以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剛性,也可解決現行用行政手段實行統籌的軟收硬支、統籌層次難以提高等問題。養老保障稅按照面廣(將所有注冊的企業都納入征稅范圍)量少(低稅率,具體還需進一步測算)的原則徵收,既可切實降低企業負擔,又可保證充足稅源。「費改稅」也是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規范政府收入形式的一種必然趨勢和要求。
第三,通過立法方式強制要求企業建立企業年金。
縱觀世界各國對企業年金計劃的實施有強制性、自願性和准強制性三種類型,各國際組織也建議企業年金的建立可以採用強制、自願或者兩者結合的方式。究竟採用哪一種類型與各國所處特定發展階段相關制度背景有關,更與該國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所要達到的目標直接相關。就我國當前經濟體制改革所處階段及企業年金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問題來看,認為我國應採取立法方式強制推進。首先是因為我國大量私營企業、中小企業是發展企業年金不可忽視的重要對象。其次,企業年金尚沒有被大多數企業當作吸引和激勵人才的機制。再次,供過於求的勞動力市場也是我國當前需要採取強制力推動的又一原因。
當然,採取強制性措施主要是針對企業年金的最低標准部分,超出最低標准部分,企業可在國家激勵性稅收優惠政策的框架下本著自願原則建立,以適應企業年金靈活性的需要。同時,為兼顧效率和公平,防止有的企業僅為少數高管建立豐厚的年金計劃,或一些效益好的企業通過建立企業年金逃稅,國家應制定嚴密的稅收政策予以調節和嚴格審查。
第四,採取適當措施鼓勵第三支柱的發展。
我國一直具有高儲蓄率的傳統,發展個人養老儲蓄計劃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我國只需制定相應的金融政策予以引導,通過金融部門的宣傳即可得到落實,如金融機構可開設個人養老儲蓄專戶、予以優於普通定期儲蓄存款的利率、對該部分免徵利息所得稅、對其支取規定最短儲蓄年限等方式即可達到發展第三支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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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養老保險體系包括什麼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基本設計分為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農民等四大塊,導致養老金分配呈現不同層次。」中國社科院尹韻公研究員分析說,「公務員由於握有實權,所以在養老金分成上獲益是最多的。事業單位一般控制著某方面資源,因此大多優於企業,低於公務員。這種分配結構將社會成員分為三六九等,因此養老金制度從一開始就存在不合理成分。」
受訪專家普遍認為,一種公平的養老保障制度,應該是沒有身份的差異,無論公務員還是事業單位人員,抑或是企業員工、自由職業者,各人承擔相同的自繳比例,到期就可以享受平等的社會養老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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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的實事求是,握有實權的獲益是最多的.這些話可能觸動了蘇某敏感的神經,可能會暴跳如雷.其實並不奇怪,他是熱衷於維護既得利益,搞分配嚴重不公`遭人唾棄那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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