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是什麼
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一些基本原則: 回答:關於按照加快建立版覆蓋城權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方面是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另一方面是個人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還有一方面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最後一點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體辦法和一些實行的具體方法。 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 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待遇: 四: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領取條件: 五: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待遇調整:
Ⅱ 什麼是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對於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原來是各自為政,不屬於一個范疇,由於兩個保險的繳納養老保險和領取養老金的政策和辦法幾乎是一致的,因此,國家要求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稱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再叫農村村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現在各個省市已經陸續合並
Ⅲ 什麼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2009 年 9 月1 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標志著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進入了一個嶄新時期。
部分地區在「新農保」制度的基礎上,適時調整制度安排,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起全覆蓋的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項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城鄉二元化界限,使得社會養老保險向著城鄉一體化轉變,朝著社會公平邁出了重要一步。
在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快速發展轉變時期,如何正確認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安排,正確認知其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並著力從制度層面推進和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制度在大規模推廣前亟待解決的問題,同時也期待著為其他地方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統籌提供理論和實踐上的參考。
綜合部分省(市)的制度發展歷程及政策內容,現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呈現出以下幾個特徵:
1、制度發展超前,整合度高
從制度發展進程上看,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地區均是在國務院出台「新農保」試點指導意見之前就已經在探索實施「新農保」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此基礎上結合國務院「新農保」試點指導意見對正在實施的政策進行調整,最終出台了與國家指導方針相一致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2、應保盡保,堅持廣覆蓋原則
公平是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要求所有國民的養老保障權益都能得以實現,以維護起點公平。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於參保對象的規定體現了公平性理念,最大限度地擴大了制度的覆蓋面。
3、普惠性和保險性相結合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社會統籌部分主要由基礎養老金支付,基礎養老金體現了政府對公民養老保障權益的承擔,完全由國家財政全部保證支付,參保對象在年齡達到 60 周歲以後,即使不繳費,也可享受到國家普惠式的養老金。同。
4、結合實際,制度設計彈性化
彈性化的制度設計能夠確保制度的有效性。通過比較各地的實施辦法可以發現,各地均是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以及城鄉居民的收入等多種因素,對繳費、財政補貼、待遇調整機制等實行差別化設計,從而最大程度地實現在居民自願參保前提下制度的廣覆蓋,保證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方針是什麼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1、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2、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
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Ⅳ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社保一樣嗎
第一,什麼是城鄉居民社保?
我們通常所說的社保,其實就是社會保險的全稱,社會保險是由國家一系列的社會保障制度組成的,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的法律支撐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的內容包含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險、工傷保險等具體的保險制度,比如養老保險實施條例,或是實施細則、醫療保險實施細則或是實施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生育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等。在社會保險體系中,根據性質來劃分,分為城鄉居民社保、城鎮職工社保兩大體系。其中城鎮職工社保包含了五險,城鄉居民社保只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兩大保險種類,社保是由各地社保機構來管理和使用的。
第二,什麼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全稱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屬於城鄉居民社保的一個具體社會保險險種,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一樣,共同構成了城鄉居民社保的兩大核心內容。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由各級社保機構管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由各級醫保機構管理,所以從屬性來講,由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屬於社保部門管理,所以很多人喜歡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稱為居民社保。簡單地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城鄉居民社保這個大家族中的一員,居民社保是老子,而居民養老保險是兒子。
第三,城鄉居民社保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區別。
城鄉居民社保包含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解決參保人員的養老和就醫問題,屬於參保人的雙保險,既保養老,也保醫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屬於城鄉居民社保中的一個子項目,作為一種單一的保險,主要是解決養老待遇的問題,功能比較單一;從名稱上來看,城鄉居民社保的全稱為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全稱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所以名稱的差別是比較大的,一個社會保險,一個是養老保險,外延的范圍更廣;從參保的險種來看,如果繳納城鄉居民社保,不但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同時要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內涵更加豐富。
綜上所述,城鄉居民社保無論是從名稱的外延,還是所包含的內涵,兩者都是不同的兩個概念,社保的外延和內涵更廣泛也更加豐富,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只是城鄉居民社保中的一個具體保險種類,無論是外延還是內涵都只具有養老的功能,而沒有醫療的功能。只有同時既有養老的功能,又有醫療的功能,才能稱為城鄉居民社保。
Ⅳ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有哪些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5)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方針是什麼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
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Ⅵ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社保的區別
這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社保是同一個呀。也就是說,他們的性質應該是相同的。應該就是我們所說的養老保險。應該是屬於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
Ⅶ 新的城鄉養老保險政策是什麼
2015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新政策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 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也就是說,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經建立,社保管理機構就為其提供終身服務,無論在哪裡繳費,也無論是否間斷性繳費,個人賬戶都累計記錄參保人權益。
如果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意見規定,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即使是參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也可以全額轉移。除個人繳費外,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其他資助也都計入個人賬戶,體現了國家對參保人繳費的支持。
四、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銜接: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可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只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就可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待遇,如不滿15年,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性:
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現有新農保、城居保兩項制度的有機整合,其統一性突出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統一制度名稱;
二是統一政策標准。原來新農保、城居保對每年繳費標准分別設置了5個檔次和10個檔次,這次統一制度歸並為100元至2000元12個檔次。
三是統一管理服務。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逐步推進省級管理,按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
四是統一信息系統。
Ⅷ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條款是什麼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來行按年度源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要根據自己的經濟情況選擇繳費檔次。
各地主要的繳費方式有通過銀行代扣繳費、到銀行直接繳費、村協辦員代收保費等。如果是間接收費或代收費的,一定要索要社保費專用收據。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規定,繳費在每年100元到2000元之間設立了12個檔次。但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最高檔次不能高於當地靈活就業的繳費。可以自主選擇繳費檔次,但還是多繳多得。
(8)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方針是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國務院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並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Ⅸ 養老保險 城鄉一體
城鄉養老保險一體化,提前實現了我國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目標,對於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意義重大。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特徵:
一、制度發展超前,整合度高:
從制度發展進程上看,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地區均是在國務院出台「新農保」試點指導意見之前就已經在探索實施「新農保」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此基礎上結合國務院「新農保」試點指導意見對正在實施的政策進行調整,最終出台了與國家指導方針相一致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從制度體繫上看,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區制度整合程度較高,體現出城鄉統籌的特色,既避免了部分群體在城鄉間的轉移問題,又有部分省(市)在政策中提出了解決不同群體轉移接續問題的方案。
二、應保盡保,堅持廣覆蓋原則:
公平是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要求所有國民的養老保障權益都能得以實現,以維護起點公平。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於參保對象的規定體現了公平性理念,最大限度地擴大了制度的覆蓋面。各地制度僅以參保對象的戶籍、年齡和未參加其他形式的基本養老保險為限制條件,適應了人口「城—鄉」、「鄉—城」大規模流動和部分群體就業狀態難以明確界定的局面,從而真正覆蓋到農村居民、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城鎮退休但沒有基本養老保險等許多被忽視的群體。
三、普惠性和保險性相結合: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社會統籌部分主要由基礎養老金支付,基礎養老金體現了政府對公民養老保障權益的承擔,完全由國家財政全部保證支付,參保對象在年齡達到60周歲以後,即使不繳費,也可享受到國家普惠式的養老金。個人賬戶部分主要強調個人的繳費義務,同時政府也進行繳費補貼,在符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享受條件後,與基礎養老金一同發放給參保對象,體現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險性質。由此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普惠性與保險性結合的制度設計內涵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四、結合實際,制度設計彈性化:
彈性化的制度設計能夠確保制度的有效性。通過比較各地的實施辦法可以發現,各地均是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以及城鄉居民的收入等多種因素,對繳費、財政補貼、待遇調整機制等實行差別化設計,從而最大程度地實現在居民自願參保前提下制度的廣覆蓋,保證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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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養老保險 法規政策
(一)確立了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法律框架
長期以來,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是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地方法規為主,法律法規數量少,體系殘缺不全,甚至不同政策或者規章之間相互矛盾。相關立法主要有《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規多,立法層次一直不高,如典型的有原民政部於1992年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這種局面導致了我國社會保險立法缺乏權威性和穩定性,社會保險法律體系遲遲不能建立。在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不斷完善的同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曾一度停滯不前。2009年國家又開始進行「新農保」政策的試點運行。基於當前的發展現狀和有利環境,《社會保險法》第三條中明確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的方針,最終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確了我國要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法律體系。
(二)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統籌
意味著某級政府具有與資金調度權相應的政策制定權。因為中國的養老保險是以市、縣為基本統籌單位的,各統籌單位之間一般不可以自由流轉。統籌層次過低給勞動力的跨省流動帶來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和權益紀錄等許多困難。我們應當肯定實現省級統籌、省內自由流轉是一次進步,勞動者的就業范圍可以擴大至全國,尤其對解決農民工養老問題具有重要作用,卻終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隨著產業結構調整、經營成本的地區化差異越來越明顯,就業選擇權已經不完全掌握在勞動者手中,跨省就業越來越普遍。且農民工回歸農村後的養老保險賬戶移轉問題也更為突出。不真正實行全國統籌,就不能真正實現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社會保險法》第64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最終落實了這個關鍵問題,雖然法條內容還是粗略性的,但仍不失為一個巨大的進步。
(三)擴大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范圍
社會分工不斷細化和經濟高速發展催生了一些還沒有明確職業定義的新職業。特點是沒有固定的勞動關系、工作時間等,職業特點也與傳統職業相區別。此外,城鎮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勞務工作者等無固定職業人員也大量存在。
(四)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金的領取制度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工達到待遇領取年齡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沒有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比照城鎮同類人員,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養老金。農民工離開就業地時,原則上不「退保」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而《社會保險法》第14條明確了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遏制了農民工退保現象的蔓延。
刪去了有關一次性支付的規定,提高了保險水平。這一點也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3條中有關「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相吻合。解決了導致農民工退保的最重要障礙。《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在《社會保險法》基本法條的支持下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異地轉移的具體內容,兩者的配合讓基本養老保險「全國漫遊」有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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