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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政策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4-06 23:38:25

㈠ 我國現行養老方式與政策有哪些

2010年10月28日,歷經三報四審的《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保法》」)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普遍認為,《社保法》的頒布,對於規范社會保險關系,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完善國家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公民共享發展成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由於我國地域遼闊、農村人口多、地區間差異大、發展極不平衡,加上既已形成的二元經濟結構和戶籍制度等等,多種原因錯綜交叉造成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漸呈現「碎片化」趨勢,統一立法面臨嚴峻挑戰。基於上述背景,《社保法》准確地把握了與國情相適應的立法口徑,即在堅持中央統一部署的同時發揮地方積極性,健全社會保險制度的同時預留改革發展空間,保障法律穩定性的同時兼顧了制度彈性。

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權利的一項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而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國目前正處在經濟結構轉軌、人口日益老齡化的發展階段,建立和完善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更是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概述

《社保法》全文十二章九十八條,較全面涵蓋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五項社會保險制度,其中就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立專章共十三條,搭建起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原則性法律框架。

具體到養老保險制度層面,《社保法》主要明確了以下內容:一、明確基本養老保險覆蓋所有勞動者,其覆蓋范圍包括職工、個體工商戶、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等等,其中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在研究中,具體將由國務院規定;二是通過法律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和基金籌資方式,即明確堅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各項養老保險基金繳費由用人單位、個人以及政府三方共同承擔,同時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由政府承擔兜底責任;三是明確了用人單位和職工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賬戶歸屬,原則性規定了各自的繳費比例,而具體比例可由國務院根據統籌的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四是就個人賬戶養老金予以專項規定,具體包括個人賬戶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等等,但對於個人賬戶是否做實,如何確定記賬利率以及個人賬戶養老金的管理模式,並未明確規定,這為日後個人賬戶做實及市場化投資運作預留了政策調整空間;五是規定了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並將養老金待遇水平同繳費年限和個人繳費等掛鉤,但是對於養老金計發方式以及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等,保留了政策調整的彈性空間;六是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待遇支付條件,確定最低繳費年限為十五年,同時對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個人提供多項制度選擇;七是明確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基本養老保險可轉移接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退休時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逐步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全國統籌;八是明確國家將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全覆蓋,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九是規定了社會保險費的統一征繳制度,但征繳主體、具體步驟和辦法仍交由國務院制定;十是對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現全國統籌以及社保基金的預決算、投資運營和信息公開予以明確,未來涉及社保基金如何實現保值增值的投資運營規定,授權國務院具體規定。

立法原則和制度創新

通過對《社保法》的上述解讀,可以透過立法脈絡較為清晰的把握其立法原則。同時,《社保法》在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創新方面亦有重要突破。

1、《社保法》貫徹落實了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對社會保障制度和事業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堅持了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社會保險基本方針。

2、統籌城鄉,全民共享發展成果。《社保法》將城鄉各類用人單位和居民都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適用范圍中,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正式納入其調整范圍,力爭實現全體公民在養老方面的基本保障。

3、公平效率相結合,權利義務相對應。《社保法》從我國國情和實際出發,在優先體現公平的前提下搭建普惠性的養老保險制度,增加政府公共財政投入,加大社會再分配力度;同時堅持權利和義務相適應原則,將養老保險待遇同繳費年限和個人繳費掛鉤,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可予轉移接續,適度體現出制度激勵和引導。

4、搭建框架,循序漸進。《社保法》在全面總結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實踐經驗基礎上,確立了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的總體框架和基本制度,並突破性地明確了將逐步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全國統籌;同時在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待遇水平、個人賬戶做實、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等方面作出彈性或授權性規定,相關制度還有待進一步建立健全。

5、強化政府職能,體現公共責任。《社保法》明確了政府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所要承擔的財政支持、行政監督和公共服務等公共責任,同時通過創設性立法、授權立法等途徑進一步規范了政府在社會保險制度中的行政職能。

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思考

從1994年列入國家立法規劃,到2010年10月正式通過審議,社會保險法的立法之路足足迂迴跋涉了16年。作為一部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系廣大勞動者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法律,《社保法》所予調整的各個方面均引起公眾的極大關注和議論。下面,就結合《社保法》所確立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展開幾點延伸性思考。

操作性有待檢驗和完善。作為《憲法》和《勞動法》的下位法,《社保法》應該更具有操作性,但大量授權性條款的存在,使得具體操作條款下降到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級別,未來如國務院、省一級人大及政府的授權立法動態將引發公眾關注,而相應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等補充性立法的公平性、合理性和操作性將有待進一步檢驗。如《社保法》規定了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由國務院規定,其中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已於2008年2月起配套推行,相應的職業年金試行辦法目前正在研究制定中。根據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透露,未來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後,公務員的補充養老保險也將屬於職業年金範疇。

養老保險制度側重強調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和可持續未予充分體現。如前所述,作為現階段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完善的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在《社保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然而建立和完善多層次多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做大社會保障性資金的總量規模、推進社保可持續發展並未得到進一步體現。從發展的角度看,考慮到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社會保障需求,客觀需要建立多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需要發揮企業年金、商業養老保險的作用,以適應不同經濟條件的企業的需要,滿足職工不同層次、不同水準的多種保障需求的需要,使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起到保障生活和安定社會的作用。另外,政府承擔制度轉軌和制度改革的成本巨大,從中長期規劃來看,有效緩解方式便是大力發展二、三支柱,特別是通過進一步的稅收優惠政策發展企業年金。

社會保險基金宜通過市場化管理,委託專業養老金管理機構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社會保險基金主要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形成,是一種公共性資金。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營主要是儲蓄和購買國債,收益率不足2%,難以抵禦通脹壓力,保值增值的意願十分迫切。《社保法》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由國務院規定其投資運營,這就為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體制改革預留下制度空間。由於社會保險基金的性質特殊,確保資金安全是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所要面臨的核心問題。如何實現社會保險基金在風險控制和保值增值之間尋求到平衡收益,企業年金市場化運營管理模式是可資借鑒的有效途徑。企業年金和社會保險基金在資金的穩定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等多方面存在諸多共性,專業養老金管理機構的穩健投資風格與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也是一脈相承。

結語

《社保法》的頒布,真正促使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建設全面邁入法制化軌道,整體法律框架的確立將帶動一系列單項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實施,這對於全面推進各項社會保險工作特別是養老保險工作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但從長遠規劃來看,為貫徹落實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社會保險制度方針,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工作仍然任重道遠。

㈡ 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有哪些

隨著國家對補繳政策的收緊,目前已經有地區開始限制補繳養老保險,一般情況下國家不再允許辦理補繳養老保險,從2019年起,對於在45歲之前沒有社保繳納記錄的人,將不再允許一次性補繳;2019年1月1日後,沒有參保繳費的居民達到60周歲,國家不再發放老年人生活補助。

但以下三類人仍然是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用的。

1、本地戶籍的居民,並且有參加過下鄉,是1961年1982年期間的下鄉知青。

2、本地戶籍的大齡人員,女年滿60周歲,男年滿65周歲,並且曾經有繳納過職工養老保險。

3、本地戶籍人員,曾經是縣級、鎮級集體企業或者是國有企業的職工,並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可以一次性補繳社保。

社會養老保險特點:

1、社會養老保險是社保中的重要險項之一,對於企業和企業員工來說,養老保險是由國家強制要求企業單位以及個人必須購買的保險項目。

2、購買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照國家規定購買養老保險滿達一定年限,那麼到了退休年齡後就可以向社會保險部門申請領取養老金。

3、養老保險的費用主要由國家、企業單位和參保人本人三方,或者是單位及個人雙方承擔。

㈢ 國家養老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國家養老新政策政府加強托底保障,加大對基層養老服務設施、鄉鎮敬老院、市縣福利機構建設投入力度,優先兜底保障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失智老人基本養老服務需要,盡快建立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並通過長期照護保險制度的設置,建立起風險分擔和防範機制,提升老人和養老機構應對和抵禦風險的能力。政府制定完善長照補貼政策,引入第三方制定長照對象評估標准、並對政策執行效果進行監督。簡化登記審批程序,降低社會力量創辦養老機構門檻,落實稅費減免、金融扶持等優惠政策,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的積極性。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對民辦養老機構進行建設、運營、培訓補貼。大力推進運營體制改革,鼓勵公辦與民辦、機構與社區合作,推進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多種方式發展,盤活閑置養老資源,最大限度發揮機構社會效益。
法律依據:《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 一是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二是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後續調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的,應補繳相應土地價款。

㈣ 國家對扶持養老有些什麼政策

1、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11部委《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國辦發〔2000〕19 號)中規定社會辦福利機構在規劃、建設、稅費減免、用地、用水、用電等方面與政府辦社會福利機構一樣享受同等待遇 。
2、2011年出台《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2011―2015年)》、《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加大資金支持力度,使我國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取得了長足發展。以養老服務設施為例,2011年共計投入37.9億元推進社會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3、2014年6月,國土資源部出台《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意見》明確要求,空閑廠房、學校、社區用房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連續經營一年以上,土地性質可暫不變更、五年內可不增租。
為鼓勵支持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意見》從供地方式、地價(租金)等方面明確了支持政策。
一是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
二是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後續調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的,應補繳相應土地價款。
4、2014 年12 月25 日召開的全國民政工作視頻會議上,民政部部長李立國表示:「2015 年將繼續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扎實開展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公辦養老機構改制等試點工作,確保2015 年實現每千名老年人擁有養老床位達到30張的目標。」
等等。

㈤ 世界各國有哪些養老政策

美國:養老方式:老年公寓「半托制」養老機構,社區互助的居家養老。除老年版公寓外,權「半托制」也受到許多老年人的青睞。所謂「半托制」,就是老人白天在養老機構生活,晚上回到自己的家。
養老中心的經費是主辦者向美國聯邦政府申請,經審查合格後聯邦政府給予一定的資 助,同時,中心可以接受社會的捐贈,這種捐贈經聯邦稅務局按程序核定無誤後可以在稅前列支。至於收費,沒有具體的標准,完全是按每個托保人的經濟狀況而定。
日本:

主要養老方式:老年公寓「半托制」養老機構,社區互助的居家養老。日本政府將養老設施分為多種類型,包括短期居住型、長期居住型、療養型、健康恢復型等,
瑞典:目前主要有三種形式,即居家養老、養老院養老和老人公寓養老。
德國:在德國,進入「專業護理老人院」是老人們最普遍的一種選擇。

㈥ 國家對養老院有哪些扶持政策

國家對於民營養老院相關補助有:一次性建築補貼,床位補貼,相關稅收減免。

就設立方面:建設補貼(一次性分期支付),分為自建和改建,一般改建補貼是自建的一半。20000-5000不等。

就經營方面:運營補貼,根據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況,一般超過一定時期後給予200-50元每月的補貼,各地不同。另外可能會有些節日慰問金。

國家(指民政部)對社會力量興辦福利機構(包括民營、個人辦養老院)有優惠政策,但這種政策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各地政府、民政部門在貫徹落實中存在很大差別。

比如東部沿海地區,因經濟發展較好,對社會力量興辦福利機構實行資金扶持:一是建設補貼,分為新建、改建兩種標准;二是入住老人補貼,分為自理、半護理、全護理三種標准;相關稅的減免;土地劃撥。

比如天津對個人開養老院的按人頭給於800到2萬的補貼,具體有當地民政局負責,你可以咨詢一下當地民政局。

(6)養老政策有哪些擴展閱讀:

補助條件

除滿足養老機構(不含護理型)一次性建設補助的資助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老年養護院建設標准》(建標144-2010)、《醫療養老結合基本服務規范》(DB 37/T 2721-2015)、《護理院基本標准(2011版)》等建設標准和服務規范。

(2)醫療功能完善。單獨建設的老年養護院、護理院,應按照有關規范要求設置相應醫療科室,並報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備案,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養老機構中內設康復醫院、護理院、養護院和分支醫療機構的,應向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申請設置審批,分支醫療機構應達到《護理院基本標准(2011版)》規定的醫療條件。

(3)重點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務。

(4)配備一定數量的護理人員。

㈦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有哪些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7)養老政策有哪些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

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㈧ 國家對養老院的政策有哪些

要想建立公開、平等、規范的養老服務業准入制度,離不開國家對養老院的大力扶持政策,積極支持以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興辦養老服務業,鼓勵社會資金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參股等方式興辦養老服務業。 國家(指民政部)對社會力量興辦福利機構(包括民營、個人辦養老院)有優惠政策,但這種政策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各地政府、民政部門在貫徹落實中存在很大差別。 比如東部沿海地區,因經濟發展較好,對社會力量興辦福利機構實行資金扶持:一是建設補貼,分為新建、改建兩種標准;二是入住老人補貼,分為自理、半護理、全護理三種標准;相關稅的減免;土地劃撥。

㈨ 民政部關於居家養老的政策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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