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7亿元养老投资项目爆雷,这个项目到底有何独到之处
这个产品不仅可以养老,还有8%的返利,所以不少人就将钱投了进去。这件事情发生在成都,当地的一家房产公司开发了一个养老项目,居民只要购买该养老产品,每年就有8%的分红,看到有这么高的返利,不少人都选择了该项目,目前累计有7亿元人民币投入了其中,涉及此事件的老人一共有两千名左右。但如今该公司现金流断了,根本没钱分红,而且连本金都没有了,这些老人前期投的钱都打了水漂了。
2. 养老金却到65岁才发,俄罗斯还有哪些奇葩制度俄罗斯
奇葩,贵国也马上要延迟退休了,何来的优越感?
3. 退休金最高的国家
加拿大的福利制度很好。
加拿大的社会福利制度
国民福利的内容大致包括养老保险,就业保险,医疗保险,残疾抚恤金等。加拿大社会保险体制总体结构分三层,有五种主要类型:
一、老年收入保障计划
这一层保险的来源是国家税收,它又包括老年保障金、保障收入补贴、配偶补助三个方面的内容。老年保障金的受益者是全体国民,但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年龄达65岁;二是年满18岁以后在加居住满10年以上。这项保险的金额标准因人而异。保障收入补贴顾名思义是一种有针对性的保险,对象为一部分低收入的老年人。根据1997年12月的标准,单身者为每月482加元,有配偶的为每人每月314加元。配偶补助的对象为60至64岁之间、未享受老年保障金的人和60至64岁之间、丧偶的孤寡老人。目前约有10万人受益于这项补助,而且受益人多为妇女。 养老金二、养老金计划
(Old Age Pension) 这层保险来源是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政府规定凡年满18岁已参加工作的雇员,必须缴纳工资的2.95%来作为将来退休后的福利,雇主出同样比例。自谋职业者全部个人缴纳。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加拿大政府允许每个人工作到自己想退休的年龄,但养老金数量有区别。
三、个人登记退休储蓄计划
(Registered Retirement Saving Plan,简称RRSP) 这是一个自愿性的保障项目。这项资金来自本人的投资储蓄,一般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18%,如此可予以免税。私营企业也有养老金,称为私营养老金。它是由雇主选择一个保险公司,和雇员双方签定投保协议,也是双方缴费,这项储蓄积累保证丧偶生存的一方至少可得到余额的60%,所以很受双方欢迎。公务员养老金计划是政府为雇员提供的附加性退休收入,金额颇高,仅此一项便为个人工资的75%。公务员享受的此项福利要比私营企业的雇员优厚得多。
四、就业保险
(Employment Insurance,简称 EI) 就业保险在1998年以前被称为“失业保险(Unemployment Insurance,简称 UI)”,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业保险旨在通过一些具体形式来帮助那些失业而暂时还没找到工作的人,主要有收入福利补贴、培训协助、流动付款等。它的积累是雇主、雇员共同缴费,费率为个人缴纳工资的2.7%,雇主缴纳雇员费率的1.4倍。可以在失业后两周开始领取保险金,每次申请最多可领45周。基本能得到本人工资的55%。由于这项保险针对个人不同的情况,所以补贴会因人因地因时而异。
五、国民基本医疗保险
加拿大的国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仅使加拿大在西方资本主义各国中尤显优越,而且使加拿大人民为之自豪。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负担,主要来源为联邦政府和省政府所得税。在不同省份,医疗保险制度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安大略省,此保险项目被称为安大略健康保险计划(Ontario Health Insurance Plan,简称 OHIP)。政府医疗保险的对象为加拿大公民、永久居民、难民和在加拿大有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等。1968年联邦政府曾推广学生医疗保险计划,制定了医疗保健法。1984年,在以前的有关法案基础上又公布了健康法案。国家卫生和福利部门负责制定法案,建立保险的基本标准和条件,具体事宜由各省自行制定,比如拨给各医院的经费等。国家下拨的经费主要用于医院的各项基本支出。加拿大的医疗保险是非盈利性的,此医疗保险体系的实施在于保证低收入家庭与个人也能得到较好的医疗。
4. 养老院暴雷事件中,除了老人还有哪些是受害者呢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深化放管服改革、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扩大养老服务消费、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以及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六个方面,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持续改善养老服务质量、充分释放养老服务消费潜力,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5. 养老院暴雷事件,受害者们应该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呢
“本想以房养老,如今却面临钱房两空。”
以房养老,也被称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或者“倒按揭”,是指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在老人去世后,银行或保险公司收回住房使用权。
自2014年,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4个城市启动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以来,一些打着“以房养老”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的骗局,让本就起步较晚的“以房养老”推广蒙上阴影。
非法集资骗局
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显示,我国城镇老年人住房拥有率为75.7%,但是同时老年人缺乏对风险的辨识能力,针对老年人的各类骗局非常多。
《国人养老准备报告》
当前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平均收入替代率尚不足50%,因此对大部分人来说,仅依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难以达到预期的退休收入水平。
虽然“以房养老”目前步履蹒跚,但“以房养老”这个模式本身仍然有前景。
养儿防老?
养儿防老是一句流传已久的古话,孝道是联结父代与子代代际关系的重要纽带。“重男轻女”观念的背后仍是老年赡养问题。在一个经济单位中生活,即从父居制。媳妇是从别人家娶来的,自己的女儿则要嫁到别人家去。
“中国大众养老观念调查”数据显示出,虽然老年人对“养儿防老”观念的认同度依然很高,但青年人对该观念的认可度已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弱化。
“80后”这一代人父母已经进入退休年龄,80后群体既要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又要赡养父母,而“90后”这一代人则出生在更为典型的“4+2+1”的家庭,这一代人,有着更为开放的生育理念,无形中也加剧他们的养老压力。
从20世纪80年代起,丁克家庭在中国悄然出现,到目前为止,近40年间,我国的“丁克一族”逐渐壮大,已经超过60万人。转眼间,中国的首批“丁克家族”也已步入晚年。早在1993年,美国的6180万个家庭中,就有3480万家庭没有子女,丁克家庭的比例远超50%。
在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加深、社会保险负担日益加重的背景下,“以房养老”模式无疑充满了巨大的魅力。
2020年5月,两会通过国内首部《民法典》,明确新增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将房屋的“居住”使用属性单独规定为一项物权,今后,居住人可以凭借协议去办理居住权登记,登记后的居住权就可以对抗房屋权属证书,可以更好地保障“居者有其屋”。
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这一制度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只要居住权人不去世,购买人将无法取得房屋居住权。”
6. 哪个国家的人幸福指数最高当地人退休之后怎么养老
世界上有几百个大小不一的国家,每个国家除了有着不同的历史文化和生活习惯等等,都有不同的福利制度,每个国家对于人民都制定了不同的福利制度,也是为了使人们能够更加幸福的生活,在一些国家,很多福利政策都让别的国家的人民羡慕,就像今天向你们介绍世界上最幸福的国家,退休就成百万富翁,这里的富人都爱住草皮屋。
所以,当人们到挪威旅行时,他们仍然可以看到面积很大的草皮屋村落,其中大部分是有人居住的,但有些是空置的,据说之前该地区连日的大雪导致许多人的房屋倒塌,只有草皮房子完好无损,灾难发生后,为了当地人民的安全,政府开始号召人们建造草皮房子,这使得挪威人养成了住草皮房子的习惯,令人惊讶的是,挪威人的养老金如此之高,他们却喜欢住草房子,你觉得呢?
7. 全世界养老金最多的国家是哪个
荷兰的养老金体系仍然是全世界最好的。继去年获得墨尔本美世全球养老金指数最高分后,荷兰的养老金体系今年再度夺冠。凭借退休年龄提高计划,荷兰今年获得了78.3的高分(分值0-100),比去年还高出一筹。
墨尔本美世全球养老金指数由美世咨询公司和墨尔本大学共同制定,旨在对14个国家的养老金体系进行比较。评价的指标包括补充养老金和国家养老金(即荷兰的AOW)的比例、退休后的收入、老年人工作年限的长短。
在今年的排名中,得分第二和第三高的分别是瑞士和瑞典,瑞士得75.3分,瑞典得74.5分。中国是14个国家中得分最低的国家,仅得40.3分
8. 7亿元养老投资项目爆雷,到底是咋回事
这个项目就是忽悠老人们,说这个项目以后每年都会有8%的返利,所以才会有很多老人因此上当。总的来说,如果考虑到我们整个社会的老龄化发展趋势,出生率的降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养老项目的投资空间还是比较大的。
对于这些恶意集资,又没有办法或者能力偿还的公司,应该严惩。对于那些不能为想及时提出委托人的老人提供资金的公司,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很多老人年纪大了,对市场上的套路也不太了解,才导致了这些养老机构的诞生。而且大部分老人都有养老金,这才会被骗子给盯上。但这些机构没有相应的资质,也没有去相关部门备案,现在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管非常重要。
9. 那个国家最适合养老保险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我国与其他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待遇水平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在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维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须同时加入到其他养老保险计划中。
(四)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培养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目前,正在退出国际社会保障领域。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现状及主要特点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主要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持续实施到1956年底。
第二阶段,恢复性改革阶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会制度被废除,劳动保险基金被用于其它用途。这一时期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企业办保险,其特征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资金有企业从生产收益中筹集,并在企业营业外项目列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而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第三阶段,探索性改革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全部展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以迫使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传统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阶段,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实行试点阶段。2000年12月,国务院第42号文件《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我国在东北三省进行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在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养老保险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在全国范围内完善这个制度积累了经验。
第五阶段,全国覆盖改革阶段。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决定主要针对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显现出的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在总结我国20多年来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2001年以来东北三省试点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改革决策。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由此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对城镇企业职工强制实行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较广。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我国政府鼓励当地政府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和试点。
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由政府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建立,企业或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通过商业机构运营,给付水平由缴费和投资收益率决定。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目前我国只有极少数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尚处于零星发展的状态。
第三个层次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后两个层次中,企业和个人既可以将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也可以选择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
我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经济水平较低,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社会,工业比较落后,农业比重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差异很大,加上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种利益差异,使新旧矛盾相互交织,情况极为复杂。在这样的基本国情下,造就了我国特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其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的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空帐运行,没有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基本养老计发方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统筹层次比较低,基金调剂能力还比较弱;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等等。
三、国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
在养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国两国的养老金制度都包括统一标准的国家的养老金,与收入相联系的补充养老金,各种职业津贴等制度层次。日本的养老保险也分为三个层次: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国养老保险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美国有多种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比较发达。截止2007年底,我国已有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辽宁、安徽等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它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在全国1800多个统筹地区,成为世界上一道独特的“景观”。养老保险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是限制了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低层次统筹的格局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风险,增加了基金监管的难度;三是过低的统筹层次,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过窄
瑞典养老金的覆盖面具有普遍性,凡是达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金制度。英国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条件是所有满足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所规定的年龄和资格标准的老年人都可以领取。德国养老保障的受益人涵盖普通雇员、矿工、公共部门、雇员、自雇者;农民、农业工人,被排除于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一般限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而占人口较大比重的农民群体和数量逐渐增多的灵活就业者,还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的框架之内,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依然较窄,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化程度不够,其所应有的保障功能还未实现。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的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总结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支撑下有效地发展下去。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备,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已是当务之急。迄今国家对养老保险尚未单独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种政策、暂行规定、通知、决定等低层次的行政法规模式,且经常变动的政策文件,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的依据,不少退休劳动者的养老费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乏实施的物质基础。(四)我国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国外的养老保险资金一般说来有三条渠道:劳动者缴纳受保工资的一个比例,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一个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贡献。发达国家中采取双方负担的标准模式是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缴费通常与收入水平相联系,受保工资有一个最高限额。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数国家雇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贡献来自于国家总收入,也有少数国家取自专项税收(如烟草税、酒精饮料税)。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征缴养老保险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财政补贴,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养老保险费的欠缴与流失情况十分严重。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上涨,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养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导致部分地区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积累逐渐减少。此外,养老保险管理费用的不合理增加导致养老金开支更加“吃紧”。
(五)我国领取养老金年龄过轻
为了适应21世纪老龄化社会,1994年日本把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对没有工作或低薪的劳动者,可在60~64岁期间支付部分养老金。瑞典基本养老金和与收入相联系养老金的年龄资格未满65岁。美国通过一项国会立法,将退休年龄从65岁推迟到67岁。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事业压力,通过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就业的矛盾,实际上就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
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战略构想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践以及当前国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为我们深入思考养老保险制度科学发展的路径,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养分。现实的约束条件决定了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原有的制度安排推倒重来,但是,却迫切需要对原有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完善。
(一)推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
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从理论上讲有两种路径:一种思路是自下而上,从县、地市再到省级统筹,从而进一步发展到全国统筹。这种思路看似较为稳妥,实则十分缓慢。目前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思路。另一种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一步到位实行全国统筹,企业缴费形成的统筹账户资金统一由中央政府筹集、管理、调剂和调动,个人账户资金由省级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这就将名义上地方负责、实际上中央出钱的暗补变为明补,充分明确中央政府承担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进而增强人们在养老保险上的预期和信心,增强人们对于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首先,建立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全国“大一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实现城乡全面覆盖、人人皆有保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养老保障体系,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需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才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之策。有媒体报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动因是财政负担问题。若仅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将成为“头痛医头”的改革,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降低到企业水平,而公务员养老改革却不纳入改革的范畴,必将增加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阻力。将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公务员养老改革、农民工养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国养老制度的“碎片化”将从“二元”演变为“三元”“四元”,其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将更加严峻。
(三)加强养老保险政府配套措施
政府应当建立专业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及时全面地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公开化,并切实实行问责制;让承担缴费义务的直接责任主体劳资双方及其代表组织工会和雇主组织参与养老保险事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加强养老保险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用法律法规及时解决在养老保险参保、退保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安全性,强化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四)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新来源
通过征收特种税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政府可以考虑征收遗产税、消费税,以及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中划出一定的比例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发售社会福利彩票等渠道筹资。一些专家建议建立保险基金对企业的持股,使其获得了稳定的基金来源,增强支付各项社会保险金的能力;同时,企业因让渡了一部分产权,也有利于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转给社会保险体系。这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助于企业改革。按照行业、地区,参照企业现行的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确定资产的平均报酬率,将历年来政府从企业中提取的超过这一水平的资产收益视为投资抽回,将国家的再投资和政府补贴视作投资追加。投资抽回与投资追加的差额,即资产存量中劳动积累形成的部分。
(五)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应适当延长,不同性质的劳动者不应“一刀切”规定退休工龄,即不分职业、学历,劳动者统一按到规定年龄实行退休。而且性别也不应是退休年龄的考虑的必要因素,劳动者的学历、职业应列于新体制制定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采取“一刀切”规定退休年龄,将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同时对高学历的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新的养老保险立法将劳动者的学历作为参考因素来规定退休年龄,应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长若干年。
五、总结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加剧及家庭结构的变化,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进入21世纪后,我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挑战。不断出现的养老统筹层面低、筹资难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传统的养老模式与现实要求相距甚远。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进行大范围甚至全国性的社会统筹,必须认真分析中外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准确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结合我国国情与经济实力,正确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从而构建符合国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养老保险制
10. 世界初等发达国家的国民基础养老金大概有多少我国与之差距有多大
微博认证为英国《华文周刊》商业拓展部总监的安光系日前发表文章,介绍从天津到英国13年的老人曲大爷的养老故事。
这篇文章被多家媒体转载,网友惊叹安光系笔下描述的英国福利制度之优越的同时,也对文章真实性提出了质疑。那么,发达国家究竟怎样养老,其养老制度又能给我国提供哪些借鉴呢?
英国:职业年金是养老金重要支柱
英国就业与养老金部2012年8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英国有13万退休人员每周只能领取7英镑的基本养老金,同时有13万人每周可领取200多英镑基本养老金。这意味着,在其现行的养老金制度下,退休者每年领取基本养老金差额最高可达1万英镑。曲大爷每月领到上千英镑养老金并非没有可能,但不是每个退休人员都像他一样“幸运”。
目前,英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养老金计划、职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养老金计划等三个支柱构成。
国家养老金计划包括“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和“第二养老金计划”,由政府提供,并由政府承担兜底责任。基本养老金已覆盖所有公营和私营部门的雇员。雇员和雇主共同缴费,形成 “国民保险基金”。该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结余资金全部购买国债或存银行,禁止进行股票投资。第二养老金主要目标人群是非常规就业者,如中低收入者、长期患病或身体残疾的从业人员,任何已缴纳了基本养老金保费同时又没有职业养老金或私人养老金的雇员将自动加入第二养老金计划。在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第二养老金根据不同收入标准支付不同的养老金。
由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较低,仅能保证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大部分人退休后的主要收入来源于职业养老金。职业养老金自2012 年10 月起成为更具强制性的职业年金,所有年收入7475 英镑以上、年龄在22 岁到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没有参加任何职业养老计划的都将“自动加入”职业养老金计划。雇主缴纳雇员工资的3%,雇员本人缴纳4%,政府以税收让利的形式计入1%,合计8%的缴费注入雇员的个人账户。职业养老金计划积累的资金主要投资于以股票为主的资本市场。职业养老金参与者占英国全部人口的45%左右,已经成为英国养老金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个人养老金计划包括私人养老金、养老储蓄和个人寿险等。私人养老金主要面向众多中小企业,包括大量个体工商业者、自雇人士和非常规就业者,个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加入个人养老金计划,并且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相关联,体现多缴多得的原则。
德国:鼓励发展“补充养老保险”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三部分,后两者又被称为“补充养老保险”。
在德国,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较广,既包括一般的养老金,也包括职业康复待遇、职业能力或就业能力丧失养老金等。
法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费,费率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调整,目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的19.5%,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养老金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长短计算,但最高不超过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
此外,德国还大力鼓励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与法定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采取“直接支付原则”,即职工在工作期间积攒了多少企业养老保险,退休后他就能得到相应数额的养老金。目前,德国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所支付养老金的比例大约分别为70%、20%和10%。
美国:养老责任由三方共同承担
美国的养老责任由政府、社会和个人等多方面共同承担。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在职人员把工资所得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障税”(社保税)上交给政府,用于发放给已退休者、残疾人以及他们的家属,在职者退休之后便可以从社会保障制度中享有相应的福利。
在职人员退休后获得社会保障福利(社保福利)的多少视其工作时间长短、缴纳社保税数额以及退休年龄而定。但提前退休者的福利额将适当扣减。
除了社会保障制度,美国政府和一些公司还建有自己的退休金制度。美国政府制定了“联邦雇员退休制度”。政府工作人员除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缴纳社保税之外,还必须每月上缴工资收入的1.3%,政府工作人员退休后可根据其退休时的薪水、工龄长短等领取相应的退休金。
日本:国民年金是养老金制度的基础
日本的养老金制度可以分为公共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公共养老金包括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中央政府承担公共养老金的全部行政管理费用,并且提供国民年金支出的1/2。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人口快速老龄化和经济衰退致使公共养老金系统面临账户入不敷出的风险,政府被迫多次实施养老制度改革,私人养老金开始得到迅速发展。私人养老金分为企业型养老金和个人型养老金。私人养老金享有一定的政府税收优惠,种类较多,包括国民养老金基金、退休离职津贴计划、厚生年金基金、税收合格养老金制度等。
国民年金是日本养老金制度的基础,20岁以上60岁以下在日本拥有居住权的所有居民都必须加入。它的资金来源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财政预算。个体经营者、无业人员等每月需要缴纳1.33万日元。企业职工和公务员则分别加入包含国民年金在内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缴纳金额为收入的17.5%,由职工和雇主各负担一半。另外,还有企业年金及个人年金,由企业自己管理和运营经营。
2000年,日本在世界上首推养老护理保险制度,国民只需要交纳一定的保险费用,65岁以后就可以接受这项保险提供的服务。包括:上门护理、上门帮助洗浴、上门帮助康复、痴呆老人生活护理等。
新加坡:工薪者均参加公积金计划
1955年,新加坡开始建立中央公积金制度,并设立中央公积金局,对公积金实行全国统一管理。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法》规定,凡工薪收入者,无论是公务员、职员,都要参加中央公积金计划,按时足额缴纳公积金,公积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目前缴纳的基数为:凡是年龄在55岁以下的雇员,其公积金的征缴率为日工资的40%,55一59岁的征缴率为25%,60~64岁征缴率为日工资的15%,65岁以上征缴率为10%。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新加坡政府对公积金的内容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个人可以动用公积金储蓄来买房、看病和养老,公积金使新加坡居民在不长的时间里,初步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有其屋。
专家:中国应借鉴国外养老多元化模式
1889年,德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00多年来,全世界已有160多个国家形成了不同模式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近年来,为应对养老保障财务危机,很多国家都对其养老保障体系进行改革,总体趋势是构建多支柱、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姜向群此前做客人民网时指出,国外有些国家发展的养老保险模式覆盖了基本所有的人群,不仅仅是政府主办的养老保险,还有职业保险——就是职业年金制度,这种多元化模式值得借鉴。
有专家认为,中国应该借鉴日本充分发挥私人养老体制作用,不应等到公共养金已经不能维持的时候再发展私人养老金。中国地区差异巨大,完全依赖全国统一的公共养老系统是不现实的,应该考虑实行减税政策鼓励私人养老金的发展,调剂各地区各收入阶层对养老金需求的差异。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秘书长齐传钧表达了同样的看法,“你问企业职工,很多人不了解企业年金是何物。他不知道争取这个权利……现在基本上基本养老保险一只腿独大,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很小,缺腿,不平衡。”
“我认为中国的养老保险比较适合的模式是‘盎格鲁-撒克逊模式’,更准确地说是盎格鲁-美利坚模式,就是美国模式,美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模式有很多特点更加适合中国。”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美国的养老保障制度“不是碎片化的,而是一个大一统的制度,公务员和企业工人都在一个制度里,总统和清洁工在一个制度里,全国只有一个制度,不存在不公平和特权的问题”。
“另外,美国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激励性比较好,大家的退休年龄都自愿延长。”郑秉文举例说,“我认识的一个美国教授,是养老金经济学的教授,2010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时都70岁了才刚刚办完退休手续。一个社保制度,如果可以促进劳动供给,有利于劳动力全国范围的自由流动,对经济发展有激励作用。显然,这样的制度是更加适合中国。否则,如果一个社保制度,使大多数人争先恐后地提前退休,满大街打麻将的、跳舞的,都是五六十岁退休的,这个社保制度对劳动供给的影响就肯定是负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