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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养老保险缴费

发布时间:2020-12-15 11:30:10

① 重庆农村养老保险缴费的具体标准和收益表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〇 〇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

为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贯彻落实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可从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起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二)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期间,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
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直接申报的,也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持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书面委托书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出具参保登记凭证。
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三、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
1.缴费标准申报
(1)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年满16周岁且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或开展试点之月后年满16周岁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正常参保人员),可从社会保障服务所受理参保登记之年起,在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五个年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标准并在当年内完成缴费申报。正常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均应按年申报。
(2)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参保人员,2009年试点区县老年参保人员年龄界定统一为2009年8月31日,下同),有条件且自愿缴费的,可在40元、60元、90元三个月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标准并进行一次性趸缴申报。缴费档次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3)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申报的,经本人出具书面授权书,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代为申报。
2.养老保险费缴纳
正常参保人员应按申报的缴费标准,于每年12月28日前足额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一年缴纳一次。
老年参保人员应一次性完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选择的缴费档次乘以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确定。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除因病、因灾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可在次年补缴外,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得补缴。因病、因灾等原因在次年仍未缴纳的,以后不再补缴;需继续缴费的,应重新申报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可采取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银行直接缴费或由委托银行在参保人员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代扣代缴等形式。
(二)集体补助
村集体对当年已缴费的正常参保人员给予的缴费补助可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村集体给予缴费补助时,应向参保人员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缴费补助申报,并提交经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的补助对象、标准及办法。
村集体补助资金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并从资金到账之月起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三)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实行不缴不补原则。政府补贴额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入时间为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账之月。
正常参保人员按规定完清养老保险费后,政府每人每年给予30元缴费补贴。其中,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
老年参保人员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按其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年限,每人每年代缴3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
四、养老待遇给付
(一)基本养老金的按月领取条件及支付时间如下:
1.老年参保人员
(1)选择缴费的老年参保人员,在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当年参保并在当年内按规定完清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从开展试点之月(2009年试点的区县,在2009年7月至8月年满60周岁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跨年后参保或完清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不缴费的老年参保人员,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按同《户口簿》子女确定,下同)在开展试点当年内已参保缴费的,从开展试点之月(2009年试点的区县,在2009年7月至8月年满60周岁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在试点当年之后参保缴费的,从子女参保缴费之年的1月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
2.开展试点之月年龄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
(1)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且未间断的人员,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自愿选择按达龄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的,按规定完清一次性补足费用后,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不愿意补足到15年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与基础养老金合并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
(2)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但之后有间断的或未在开展试点之年参保缴费但年满60周岁前已参保缴费的,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不执行一次性补足到15年政策,应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与基础养老金合并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
3.开展试点之月年龄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
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4.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
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期间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服刑期间或劳动教养期间年满60周岁的,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期满之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经户籍地区县(自治县)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发给《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
(三)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构成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8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正常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老年参保人员选择缴费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时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确定;老年参保人员未选择缴费的,无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列支,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已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后年满70周岁的人员,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
(四)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领保人员),应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年起,每年于本人出生月份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到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接受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逾期三个月未接受核查的,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第四个月起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之后通过资格核查的,暂停发放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五)领保人员被判处劳动教养或被处拘役以上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的除外)的,劳动教养期间或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及其调整;从劳动教养期满或服刑期满的次月起,按劳动教养前或服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
(六)领保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在30日内将有效死亡证明提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死亡补助金。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领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金超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及领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五、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个人账户支出等信息内容。
(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产生利息,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市政府确定的个人账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
正常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年初储存额×本年记账利率+本年度记入金额×本年记账利率×1/12 ×(12-n+1)(n为本年度资金到账月份,且1≤n≤12)。当年有集体补助且集体补助到账月份与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时间不一致的,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按照本年度记入金额利息公式,按照不同到账月份分别产生利息。
领保人员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本年记账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12。其中,本年度支付月积数=∑〔m月份支付额×(12-m+1)〕(m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m≤12)。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四)正常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前出国出境定居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正常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前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本息一次性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五)领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应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余额按规定进行一次性退还处理。计算公式为:
退还金额=个人账户余额×(首次领取待遇时个人缴费本息+首次领取待遇时集体补助本息)÷首次领取待遇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六、其他
(一)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原老农保基金债权由各区县负责清理并作妥善处理。对申请将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额(已领取待遇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足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
(二)按照《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暂行办法》(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领取生活费补贴的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从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之月起,不再领取渝府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费补贴。
(三)本实施意见所称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会议”程序形成的决定。
(四)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或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五)参保人员对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行为及计算发放基本养老金行为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六)《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八)本实施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79号)停止执行。

② 重庆市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2015年9月,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98号),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对完善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统一制度名称。将我市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名称调整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调整中青年人员缴费档次及标准。将年缴费标准调整为12个档次,分别为一档100元、二档200元、三档300元、四档400元、五档500元、六档600元、七档700元、八档800元、九档900元、十档1000元、十一档1500元、十二档2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三是明确集体补助标准。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总金额不超过我市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四是完善参保缴费政府补贴方法。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梯次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一档30元、二档40元、三档50元、四档60元、五档70元、六档80元、七档90元、八档100元、九档110元、十档120元、十一档130元、十二档140元。
五是建立长期缴费增发基础养老金机制。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领待人员,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六是完善个人账户计息和余额继承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可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领保人员死亡后退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资金余额均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社会资助)和政府补贴资金。
七是规范丧葬补助金发放范围。将领保人员死亡后发放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统称为丧葬补助金。对在领取养老待遇前死亡的参保人员,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对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参保人员每缴费一年发放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八是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跨省(区、市)迁移户籍、需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户籍迁入地申请转入,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户籍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予转移。

③ 重庆市农村养老保险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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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3、当地劳动保障网如开通查询功能,可以输入身份证号直接查询。4、每年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将参保个人帐户对帐单发到每一个参保人员手中,通过个人账户对账单查看缴费和帐户记录情况。...

④ 重庆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分别能领取的金额是多少 ,需交几年

计算养老金是按照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余额以及退休时当地人均收入来确定的,所以,每年交多少没关系,只要计算个人账户余额总数即可。

⑤ 重庆市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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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重庆养老金上调近日消息:每人每月元
一、重庆市养老金领取条件
1.参保缴费的青年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参保缴费的中年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1)中年人员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且未间断,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补足到15年;对没有选择补足到15年的,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2)中年人员在开展试点之年未参保缴费或在开展试点之年参保缴费后有间断的,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不允许一次性补足到15年,只能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重庆市养老金领取标准调整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今后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39个月。
三、重庆市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调整
领保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在30日内将有效死亡证明提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

⑥ 重庆市农村户口怎么交养老保险

那你就在异地重新参保即可,将来再转移回重庆即可。

同时,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
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对于你将来的社保,可以申请转移社保或退保两种处理方式.
(一)转移手续是需要在转入地社保局申请开具<调出证明或函>,然后凭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本本材料在调出社保局申请即可.
是这样的,医疗保险并不支持异地转移,且只能在购买地消费使用和享受报销待遇.也就是其它除种只能在本地使用.

在统筹区域内可以随便办理转移关系,而在非统筹区域,转移社保中,只能转移养老保险,且只能往户口所在地社保局转入,因此,如果说你的户口是当地,是可以办理转移的.

对于跨省市转移,其手续需要分别向两地社保局提出申请,且只能转移个人帐户部分,不能将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一起取走,做好心理准备.

公积金可以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2年后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退.

(二)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退保申请书,交纳社保情况(养老本本,医保卡)等材料即可。
且只能退养老,医疗保险.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社保所交的费用是由两个帐户进行管理,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如果拿出来的话就只能领取个人帐户里面的金额。但,大多数的钱都是进入统筹帐户里面,本来个人帐户的钱就不多,而且只能退出个人帐户里的一部分,那就更少了,一般在几千元到几百元不等,取决于交纳时间段和交纳档次等。

最后还是建议你谨慎退保,得不偿失.

⑦ 重庆农转非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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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这种情况,或许可以参加重庆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九年九月一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保险(简称“新农保”)”的试点工作。
二○○九年九月一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重庆市的政策,不仅仅是针对农村户籍的人员,也包括城乡的非农业户籍的人员,也可以参保。
其中规定——
三、参保范围
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
(三)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楼主的情况,可以按照(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的情况,参加保险。
四、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时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两种情况缴费: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居民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
缴费方式原则上按年缴纳。当年度因病、灾等原因未按时缴纳的可在次年内补缴,逾期不再补缴。
2.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不用缴费,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为鼓励多缴多得,有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居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个人账户月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60元、90元3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重度残疾人,政府对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再补贴40元。
政府对缴费补贴的资金,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为:主城区由市级承担20%、区级承担80%;贫困区县(自治县)由市级承担70%、区县级承担30%;其他区县由市级和区县级各承担50%。
(四)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加适时调整。
楼主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每年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档次,当然,多缴多得。
其他的商业性养老保险,缴费额都很高,且没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补贴。
至于具体的养老保险待遇的推算,楼主可以查看鄙人给其他网友的问题解答。

重庆市政府的文件,楼主可以查询重庆市政府的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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