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农村养老保险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参见第二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为农村居民建立的达到规定养老年龄后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制度。
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五条新农保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第六条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新农保基金实行市本级和县(市)级统筹。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机构),负责指导各区业务办理,统筹市、区基金管理、建立管理个人账户,发放养老金、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和信息变更等日常工作。区农保机构负责辖区内新农保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档案管理,并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的参保资格、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的初审和信息录入等工作。村、社区代办员应当做好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等工作基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公安、财政、审计、民政、农业、残联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农保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八条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或者农保机构指定的村、社区代办员申请参加新农保,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九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参保登记时,应当申报其子女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经审核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办理参保登记的农村居民是一至二级重度残疾人的,应当提供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村、社区代办员应当于当月20日前,将农村居民提交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等材料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应当于当月25日前,将村、社区代办员提交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等材料报送区农保机构。区农保机构对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后上报市农保机构,市农保机构应当建立参保人个人账户,并按规定核发社会保险卡(册)。
第十一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参保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村、社区代办员申报或者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新农保基金包括: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
(三)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的补助,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提供的资助;
(四)新农保基金的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按年度缴费至60周岁。缴费档次可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参保人缴费年限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缴费年限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所差年限的个人缴费,新农保实施当年一次性补缴的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中断缴费人员可按所选缴费档次补缴间断年份的保险费。新农保实施时,参保人年满60周岁的不缴费。
第十五条参保人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参保人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补贴标准为:选择每人每年100元档次的,每年补贴30元。在此基础上,缴费档次每提高一档,补贴标准增加5元。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的,不予增加补贴。
第十七条一至二级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除享受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补贴外,每人每年政府为其代缴80元,其余部分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参保人当年未缴纳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国家和省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参保人所在的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成员参加新农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决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在个人缴费基础上,原则上对每名参保人每年补助或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累计不超过4万元。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新农保个人账户应当记录参保人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
(三)集体补助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个人账户资金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养老金,任何人不得提前支取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出现以下情况,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参保人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扣除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二)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剩余资金扣除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三)在缴费期间去国外、境外定居,已取得外国籍的,个人账户资金扣除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农保机构予以保留并计息;继续缴费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年满60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其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子女参保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六条养老保险待遇由农保机构指定的代发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七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一个月携带社会保险卡(册),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核查、区农保机构确认、市农保机构审核后,自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相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二十九条新农保养老金领取人员每年应当按照农保机构的要求进行身份确认。未经身份确认的,农保机构应当停发养老金,待其身份确认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条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可根据国家、省规定以及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章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第三十一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人员参加新农保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农保人员,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享受政府补贴。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符合参保条件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在按规定参加新农保、享受新农保待遇的同时,继续享受老农保待遇。
第三十二条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时,同时享受新农保待遇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终止新农保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扣除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本人。已经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继续享受新农保待遇,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跨统筹地转移的,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暂时无法转移的,可将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七章基金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新农保基金中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
第三十七条市农保机构应当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基金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缴费,定期将保险费转入财政专户。基金支出户应留存一定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八条市农保机构应当将征缴的保险费解缴到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并及时转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十九条市农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统计等制度。市、区农保机构每年按规定编制新农保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汇总核定,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除国家基础养老金补贴、省参保缴费补贴外,市、区人民政府的缴费补贴、养老金补贴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农保机构。开展新农保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以及信息网络建设维护费用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农保机构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将新农保基金纳入日常监管业务范围,对基金的筹集、使用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市、区农保机构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农保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多领、冒领、骗取养老保险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国家和省对养老金的停发、暂缓办理、丧葬补助申领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Ⅱ 请问谁知道哈尔滨市养老保险(1999年-2000年)间,每个月都交多少钱
各地政策情况都不一样,建议你直接向当地社保经办部门咨询,也可专拨打当地社保咨询电话属12333咨询。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
2、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例如: 根据上述公式,假定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
Ⅲ 哈尔滨市关于45周岁领养老金国家补助的相关规定
哈尔滨市45周岁领取的是社保补贴,而不是养老金补贴,以年社保补贴为例。
按照《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第七条社会保险补贴规定。社会保险补贴用于单位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补贴以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而45周岁领取养老金属于灵活就业人员补贴。
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4555”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省拨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成员。
对2018年底享受补贴未到期人员和应享受补贴未发放人员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执行到期满。补贴标准按省人社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但是补贴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5年。
(3)哈尔滨市职工养老金缴纳标准扩展阅读: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以及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及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等11类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
Ⅳ 哈尔滨市养老保险计算器
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二十九条 基础养老金回月标准为,以上一年答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第三十条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Ⅳ 哈尔滨市2020年调整离退休人员退休金以每月退休金6000元为例能涨多少
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算要按照新制度的要求重新评估,多退少补。
根据国家政策,在转型期间(2014.10.1-2024.9.30),将新旧方法进行比较。按照新办法计算和分配的养恤金低于旧办法的,按照旧办法补足。
如果下的养老金计划和发布新方法比老方法下,超出部分的10%支付给那些退休的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日,12月31日,2015年)。
超出部分的20%支付给那些在第二年,退休等等,和100%的超额部分将支付给那些在过渡时期结束时退休。
(5)哈尔滨市职工养老金缴纳标准扩展阅读:
额外退休金的条件:
遇改革前的荣誉退休人员因发差异改制后,参保单位允许在改革前对荣誉退休人员办理退休福利改革后的审计表”,由广西县社会保障局[2016]发[2016]号。1、原新工资政策对工资政策和挂钩精神进行一次性审批文件等具体操作表,加发由退休养老金合计不得超过每月退休基本工资的100%。
新增养老金从原渠道调拨,不从社保基金调拨,也不由县社会保障局发放。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报批:
1、计划生育加退休金的,应当提供县卫生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证明,并说明补发的比例。
2、获得省以上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突出贡献奖等荣誉并保存的,提供荣誉证书原件和获得荣誉的文件,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验后退还。
3、只有没有荣誉文件的荣誉证书将不会被批准,因为该文件已经明确是否增加退休福利和增发比例,没有文件将不会被批准。
参考资料:睢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后退休人员新待遇计发政
Ⅵ 我是哈尔滨市职工,我的养老保险每月交407单位交815缴费基数5096我退休后能开多少钱每月
不知道,也无法计算。你提供的数据信息计算不了退休金。
退休金计算需要许多社保个专人数据信息:属社保缴费年限、社保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社保缴费平均指数,退休时当地当年社会平均工资数额等,所有这些未知数据都要套进规定公式进行计算,没有这些数据是算不出退休金的。
Ⅶ 在哈尔滨如何查询养老保险账户缴费情况
在哈尔滨查询社保中的养老保险账户缴费情况有四种方法,分别为到社保机构办事大厅查询,网上查询,电话查询和触摸屏自助服务机查询。
1、社保中心查询
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养老保险情况。
2、网上查询
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可以查询本人社保详细信息,其中也包括养老保险和医保等信息缴费情况。
3、电话查询
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4、触摸屏自助服务机查询
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内如果设有社会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刷卡或根据屏幕提示输入卡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7)哈尔滨市职工养老金缴纳标准扩展阅读
哈尔滨市养老保险账户缴费注意事项:
1、依据《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2000]9号)第10条规定:职工或个体劳动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虽然已满15年,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养老保险费与养老金的关系是多缴多得。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则养老金越高。
3、养老保险费可停缴,但必须在退休前补齐,并由参保人承担停交期间的银行利息。
4、养老保险账户缴费没有补贴政策。
Ⅷ 在哈尔滨市 工龄26年 2013年2月退休 能开多少钱 注:百分之六十交养老金 低档
这个复不好算。条件太少。
给你制个参考公式:
1.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上面三项的和就是你每月领取的养老金。
Ⅸ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42年工龄 个人养老保险账户4万4千能开多少养老金
退休金每个人都不一样,养老金是根据自己缴纳社保基数额度,缴纳社保年限和上年社平工资计算的,缴纳社保基数额度越高,缴纳社保年限越长,退休金越高。
Ⅹ 养老保险交了32年,账户余额11万元黑龙江哈尔滨市退休金有多少
社会劳动保险(社保)建立运行至今不过二十八年,你会缴费三十二年。
无法回计算,你答缺少许多计算退休金的数据,而且都是重要数据,给你公式自己算,你能把公式中文字表达的数据套上数字数据你就算出来了。
基础养老金=(社平工资x社保缴费平均指数+社平工资)*2x32x1%
个人账户养老金=110000*139
中人过渡性养老金=社平工资x社保平均缴费指数x账户前工龄x1.3%
三道公式得出的数相加就是你的基本养老金。
公式中的社平工资就是你退休当年当地社平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