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务员并轨什么时候开始
本人作为相关工作人员,回答如下:
一、首先我们来了解目前我国养老金的现状。目前我国的养老金实行的是双轨制:即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的收缴、退休核准、退休金发放及标准都是由人社部门下属的企保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的收缴、退休金发放由财政咐知部门负责,退休核准则是由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下属的公务局负责。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的比例)不同,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可拿到在碰简冲职工资的80%至90%,而企业职工退休后只能领到在职工资的40%至60%,退休工资差距较大。
二、关于公务员养老金并轨。从字面上就可以理解到,就是改变目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双轨制现状,实行并轨,即不管是公务员还是企业员工,养老保险金的缴纳、退休核定和退休金发放及标准都实行统一管理,主要就是将公务员养老保险并入到社会养老金体系中,并轨后无论从体系上、模式上还是缴费公式上,两大板块的养老保险制度都将一致。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公务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全部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支出。
三、关于并轨时间和并轨后续工作。并轨改革从2008年开始试点,即将于今年实施,但人社部相关人员表示,并轨方案还在讨论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4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
法笑歼律依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㈡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制订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现予印发。
建立完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罩运昌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未进行试点的地区仍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组成试点工作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方案。各试点地区要按照《试点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人员流动,保障退休人员墓本生活,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悄并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物扒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为建立多得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待条件具备时,与企业职工墓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投资运营,确保安全,实现保值增值。要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机关或企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印[2001]13号)规定执行。
(三)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按照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提高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继续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试点地区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费,为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相适应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与试点省(市)的联系与沟通,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工作。
四、改革的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计发月数
40233
41230
42226
43223
44220
45216
46212
47208
48204
49199
50195
51190
52185
53180
54175
55170
56164
57158
58152
59145
60139
61132
62125
63117
64109
65101
6693
6784
6875
6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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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2024年退休工资改革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具有社会支柱性意义的福利保障制度几乎已经全面覆盖了每一个国人。长期以来,民众都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抱有一丝憧憬,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待遇水平要胜过企业退休职工。㈣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2022年的养老金怎么调整
所谓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主要是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这部分人员处在新老两种退休制度的衔接过渡期,被人们称为退休“中人”。㈤ 事业机关养老保险改革实施细则
您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已经先后出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实施细则大同小异。现以安徽省为例,陈述如下:
◎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
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
12月23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旨在统筹城乡社保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此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改革后,统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个人缴费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茄禅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为过渡期。意见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怎么领?具体来说分为5种情况。
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乱昌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对过渡期内退休的工作人员,按照颤陪尘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确定待遇计发办法。
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此外,意见还提出,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办法,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并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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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四川2022年养老金调整细则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
2022年,四川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时间:
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名退休人员每月增加38元;
(二)挂钩调整。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下同)挂钩。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部分,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本人2021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1%;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满一年增加0.6元/月,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一年增加1.7元/月;
(三)适度倾斜。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年满70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岁不满9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60元;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月增加100元;
2.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一类至六类地区分别增加8.50元、17.50元、26.50元、36元、55元、7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范围,按原有关规定认定。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规定
(一)截至2022年1月1日,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被采取留置措施、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核定数据为准,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以退休时核定的工作年限为准。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按实际周岁计算,时间截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待遇调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并由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由原单位暂行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参保登记后再进行结算。
法律依据: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四川省规定,四川省2022年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7月31日前发放到位。
㈦ 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养老金新政策
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此之后也要进行个人缴费了。在改革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划分为老人。改革前参加工作并且改革后退休的属于中人,改革后参加工作的属于新人。
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事业单位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退休金的计算适用老办法。而根据老办法,在退休人员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加发一定比例的退休费,其实相当于一种退休补贴。
都有哪些情形呢?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独生子女父母
如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老人是独生子女父母,那么根据规定,一般是可以加发5%的退休费的,以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额外照顾,前提是拥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
如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老人属于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那么也可以提高基本退休费。荣誉称号等级越高,加发比例越多,加发退休费的比例集中在5%-15%左右。
第三,中小学教师
如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老人属于中小学教师,而且男教师教龄满30年,55周岁退休的女教师教龄满25年,那么这种情况下,计发比例可以提高至100%。
根据老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满30年不满35年,退休金的计发比例为85%,工龄满35年,退休金的计发比例为90%。所以,上述满足教龄条件的教师其实可以拿到100%的退休金,计发比例相当于在最高标准上提高了10%。
以上说的2014年10月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老人的退休补贴,其本质是加发的退休费。
那么对于2014年10月之后的退休中人来说,还会加发退休费吗?根据规定,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符合加发基本退休费政策的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调整为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
退休补贴的标准计算公式为:本人退休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240个月。
㈧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规定
1、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 机关事业单位 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 ,不转移基金。 2、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 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3、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 户籍所在地 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以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正式办理离职后,根据其重新就业情况,按照上述办法相应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枯颤颤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5、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洞漏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没败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6、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参加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㈨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法律分析: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㈩ 浅谈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日前,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办法自2014年10月起实施,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神丛代扣。
办法规定,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办法实施前参加信渗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办法实施前为编制内工作人员且已经退休的,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办法实施前为编制外工作人员且已经退休的,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
改革后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游坦樱基金中列支。
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