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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

发布时间:2023-04-19 01:34:32

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农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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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参见第二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为农村居民建立的达到规定养老年龄后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制度。
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五条新农保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第六条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新农保基金实行市本级和县(市)级统筹。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机构),负责指导各区业务办理,统筹市、区基金管理、建立管理个人账户,发放养老金、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和信息变更等日常工作。区农保机构负责辖区内新农保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档案管理,并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的参保资格、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的初审和信息录入等工作。村、社区代办员应当做好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等工作基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公安、财政、审计、民政、农业、残联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农保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八条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或者农保机构指定的村、社区代办员申请参加新农保,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九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参保登记时,应当申报其子女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经审核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办理参保登记的农村居民是一至二级重度残疾人的,应当提供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村、社区代办员应当于当月20日前,将农村居民提交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等材料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应当于当月25日前,将村、社区代办员提交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等材料报送区农保机构。区农保机构对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后上报市农保机构,市农保机构应当建立参保人个人账户,并按规定核发社会保险卡(册)。
第十一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参保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村、社区代办员申报或者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新农保基金包括: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
(三)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的补助,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提供的资助;
(四)新农保基金的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按年度缴费至60周岁。缴费档次可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参保人缴费年限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缴费年限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所差年限的个人缴费,新农保实施当年一次性补缴的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中断缴费人员可按所选缴费档次补缴间断年份的保险费。新农保实施时,参保人年满60周岁的不缴费。
第十五条参保人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参保人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补贴标准为:选择每人每年100元档次的,每年补贴30元。在此基础上,缴费档次每提高一档,补贴标准增加5元。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的,不予增加补贴。
第十七条一至二级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除享受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补贴外,每人每年政府为其代缴80元,其余部分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参保人当年未缴纳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国家和省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参保人所在的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成员参加新农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决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在个人缴费基础上,原则上对每名参保人每年补助或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累计不超过4万元。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新农保个人账户应当记录参保人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
(三)集体补助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个人账户资金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养老金,任何人不得提前支取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出现以下情况,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参保人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扣除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二)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剩余资金扣除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三)在缴费期间去国外、境外定居,已取得外国籍的,个人账户资金扣除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农保机构予以保留并计息;继续缴费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年满60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其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子女参保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六条养老保险待遇由农保机构指定的代发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七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一个月携带社会保险卡(册),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核查、区农保机构确认、市农保机构审核后,自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相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二十九条新农保养老金领取人员每年应当按照农保机构的要求进行身份确认。未经身份确认的,农保机构应当停发养老金,待其身份确认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条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可根据国家、省规定以及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章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第三十一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人员参加新农保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农保人员,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享受政府补贴。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符合参保条件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在按规定参加新农保、享受新农保待遇的同时,继续享受老农保待遇。
第三十二条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时,同时享受新农保待遇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终止新农保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扣除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本人。已经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继续享受新农保待遇,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跨统筹地转移的,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暂时无法转移的,可将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七章基金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新农保基金中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
第三十七条市农保机构应当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基金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缴费,定期将保险费转入财政专户。基金支出户应留存一定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八条市农保机构应当将征缴的保险费解缴到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并及时转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十九条市农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统计等制度。市、区农保机构每年按规定编制新农保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汇总核定,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除国家基础养老金补贴、省参保缴费补贴外,市、区人民政府的缴费补贴、养老金补贴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农保机构。开展新农保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以及信息网络建设维护费用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农保机构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将新农保基金纳入日常监管业务范围,对基金的筹集、使用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市、区农保机构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农保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多领、冒领、骗取养老保险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国家和省对养老金的停发、暂缓办理、丧葬补助申领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Ⅱ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城乡养老保险 制度衔接程序怎么办理参保人员首先应该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理条件:1、参加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职工养老)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人员,达到城镇 职工养老保险 法定退休年龄 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码仿 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理程序:1、申请参保人员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2、审核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书面申请,对符合规定条轿模辩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3、办理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闭缺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4、办结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Ⅲ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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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渗扮哪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
颁布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生效日期:2001.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
〕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
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
提高缺清。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
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
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
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
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
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
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
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
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
,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
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
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
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
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
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
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
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
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
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给本人。
五、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
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
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丛码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六、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地级劳动保障部
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
平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
七、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搬迁,应按规定办
理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
职职工个人帐户记帐额度全部转移,资金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地社保机构应按个人
帐户记帐额度全额记帐。企业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搬迁企业养老保
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工作,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搬迁企业
在转出地欠缴养老保险费,应在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之前还清全部欠费。
八、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
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并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
休公示制度,实行群众监督。地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程序,健全审批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和数据库,防止发生弄
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并收回冒领的养
老金。
九、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
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改革试点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费用征缴机制,探索个人缴费与
待遇计发适当挂钩的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
金安全。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
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认真研究做好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劳动养老保险通知
抄送: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年12月25日印发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作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黑政发〔2005〕17号】
颁布日期:2005-3-4
执行日期:2005-3-4
为提高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和原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覆盖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统筹项目,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和业务规程。
(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原则是:省级统筹的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基金缺口由省、地市、县(市、区)政府分级负责,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规范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调整缴费比例和基数。
参保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2%的比例缴费。原缴费比例高于22%的,调整到22%;缴费比例低于20%的,调整到20%.
参保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
(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对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之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按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黑劳发〔2000〕7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市地级统筹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黑劳社发〔2000〕12号)以及劳动保障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规定的中直行业离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执行和规范。
对执行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件至全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实行新老养老金计发办法在过渡期内对比时,应按上述文件确定的统筹项目来计算新计发办法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期结束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取消统筹项目,完全按新的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实行省级统筹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劳社发〔2004〕67号)规定执行,但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基数改按以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统一基金管理。
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预算管理。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年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预算编制程序,遵循核定收支、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确保发放的原则编制,报省劳动保障厅复核、省财政厅审核,经省政府批准执行。
1.预算的编制。
(1)基金筹集计划,根据缴费工资、参保人数,同时考虑实际缴费人数增长等因素对养老保险费(含清欠)、利息、个人账户等收入指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当年财政补贴收入,依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资金补助办法确定。做实个人账户应由地方负担的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各级财政负担数额。
(2)基金支付计划,根据离退休人数、统筹项目、基本养老金支出水平变化情况对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转出等支出指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
(3)对各地未完成省下达基金征缴计划而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当地通过动用历年结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予以补足,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分级征缴、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税部门征缴,省农垦、森工系统的养老保险费仍由本系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离退休人员以地市、县、系统为单位,按省统一规定的计发办法支付基本养老金。
3.结余基金的使用与管理。2004年底前各地累计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当期结余基金,暂不上缴,存储于当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需要动用时,由地市、县、系统提出意见,经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批。
4.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上解运营。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核算,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记录要真实完整,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实账核算,纳入省财政专户。各地市、系统按季度上解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基金管理、运营办法投资运营。综合运营收益率每年根据实际投资运营情况确定,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年年初公布,作为个人账户记息的依据。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对基金管理、运营实施监督。
(五)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1.统一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金保工程总体规划,使用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准确核定缴费基数,督促企业按月进行缴费申报,并向税务部门提供征缴计划。职工个人账户管理要公开、透明,职工退休待遇审核按政策规定执行。
2.对全省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通过中心数据库随时掌握各地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计划完成、退休人员自然增长、同级财政投入等情况,对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结余基金支付能力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分析,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报告,保证省级统筹正常运转。
3.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实行集中式管理的地市,将参保企业及各类人员全部基础数据进入省中心数据库,实行集中管理;对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实行分步式管理的地市,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初始化的要求,调整和完善基础数据,使原信息系统能够实现与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全省基础数据的完整,实现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调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及管理体制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和农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对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实行垂直管理。各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实行垂直管理后,其原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预算指标上划基数由省财政厅核定,并全部上划到省级财政纳入省级预算。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省发改委的发展计划。省以下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及资产划归到省。其领导班子实行双重领导,以省劳动保障厅管理为主,地市县协助管理。农垦、森工系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维持不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管理。统一省、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称xxx(行政区名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机构规格,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副局级单位,其他地市的为副处级单位,省森工、农垦的为正处级单位,县(市、区)的为副科级单位。现任干部职级高于新定机构规格的,可保留原职级不变。今后新配备的干部应按新建的机构规格配备。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省级统筹平稳运行。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大事,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要组织劳动保障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优先足额安排资金,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项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做好企业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申报、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及基金管理运营、职工退休待遇审核、业务稽核、基本养老金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经办工作,及时准确地为地税部门提供基金征缴计划,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省财政厅要督促各级财政部门足额安排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强化基金征缴,加大清欠力度。省地税局负责监督考核各级税务部门征缴计划完成情况,提高基金进账额。
(五)各级工商部门要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基本情况按季度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
(六)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和管理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80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Ⅳ 在辽宁城里交的养老保险,户口签回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可以签回黑龙江农村吗

可以转移。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城乡 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暂行办法》的规定:
参保人员 达到城镇职工养老模尺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15年,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孝拦该《暂行办法》提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旦慎高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Ⅳ 我是黑龙江建造系统职工 本系统的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不一样 具体如何分担的有知道的吗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
当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相关保障的衔接政策。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都没有出台。黑龙江丛袜省对于以上问题的处理也只是自行探索,主要还在等待中央政策文件出台。长此以往,将会影响农民的参保热情,其结果是导致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强制力降低。因此,必须尽快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与相关政策衔接方案。
(二)中青年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
目前,参保对象积极性最高的是补缴保费就能享受待遇的60岁以上人员,45岁以下的适龄参保人员持观望态度的较多。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主要依靠家庭养老解决,家庭养老占了绝对主导地位。究其原因,第一,45岁以下的农民年富力强,还没有过多想到养老问题,因而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不关心;第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将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再长,基础养老金也还是55元,中迟亩青年农民觉得不划算;第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较低。如果个人账户每年交纳100元,连续缴纳15年,农民年满60岁后,每月个人账户才能领到15元左右,加上最低55元的基本养老金,这样,农民每月才能领到70元的养老金。从黑龙江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群分析,出现了年龄越小,参保率越低的状况。
(三)县级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难以稳定
按照政策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这种缴费方式,要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试点中要有财政的资金支持。从试点的实际状况看,资金缺乏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构建中的核心问题。在筹资机制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三方分担的原则,体现了作为社会保障主体的政府的责任。但在少数试点地区,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主要表现在中央、省级基本投入,县级财政的补贴没有到位。从目前的体制看,黑龙江部分县级政府,存在严重的财政困难。县乡财政多维持在“吃饭”的水平上,用来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等“办事”的能力非常有限,因而对新农保的补贴力度小,且资金来源不稳定。
(四)经办工作机构不健全
一是县级经办机构编制不足。新农保受益对象为数量庞大的农村人口,需要深入千家万户开展工作,而目前县级经办机构编制不足,制约了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经办力量不适应当前工作需求。主要体现在县、镇、村经办力量严重不足,经办网络还未有效建立。由于新增编制未到位,各县农保局为确保工作运转借用人员达8人之多;所有乡镇均采取从其他站、所或大学生村官中抽调的办法来开展“新农保”工作。而具体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只有6个人员编制,平均每人要负责10万农民的参保工作,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二是乡镇经办人员不固定。一些地码郑森方乡镇社保人员匮乏,负责经办的人员稳定性差、工作变动频繁,不利于新农保试点的开展。三是工作经费保障缺乏长远规划。各试点县只安排了新农保启动专项经费,对以后的工作经费缺乏长远规划。
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对策
(一)尽快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与相关政策衔接方案
为更好的解决新农保与相关政策制度的衔接问题,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尽快制定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和转移接续办法。二是探索新农保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尽早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新格局。三是尽快出台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在制度上实现全覆盖。在《指导意见》中提及的制度间的衔接与转换问题,有关部门应尽快讨论出台正式政策,以确保制度间转换的规范化,维护转换制度者的利益,尽可能减少其因制度衔接转换而出现的损失。从目前各试点地方出台的细则看,制度衔接与转化地方化色彩较浓,不利于跨地区转接。因此,建议建立全国层面的制度衔接与转换机制,保障各制度间的平稳衔接与过渡,并促进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制度的实现。
(二)加大财政支持以提高资金保障度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养老制度应是所有社会成员享有的权利,不应该受到任何形式的政策歧视与制度歧视。所以,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理应承担责任;相应地,国家财政理应承担相应的支出。
首先,国家财政应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预算支出安排。要把握财政投入重点。中央财政应当向中西部地区、以及相对贫困地区倾斜,加大对这些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黑龙江省财政在确保省级支农资金投入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新增财力的支出应当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倾斜,建立各级财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项资金。通过加大对下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基层财力和各地自主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方面问题的能力;并通过运用补贴、贴息、税收优惠等手段发挥财政资金的主导作用,建立起财政贴息、税收优惠、奖补结合等多元化投入机制。其次,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善于运用财政政策,积极探索利用补助、奖励、贴息、税收优惠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把资金投入养老保险上来,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资主体多元化。最后,调动县乡政府主体地位的积极性。地、市财政部门要利用财政政策和相应的资金扶持,发挥县、乡政府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作用,挖掘自身潜在的人、财、物力,杜绝资源使用中存在的浪费。
(三)完善工作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基层农保机构建设与农保业务的开展有着重要的关联性,基层农保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强硬,经办经费充足,农保业务的开展就相对要顺畅一些,反之亦然。而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和学术界将关注的焦点都放在了制度创新和实施机制的完善上,对基层农保机构的建设关注度稍显不足,这将无疑成为制约新型农保试点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
一是扩大并完善县级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县级政府应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按照“工作、场地、制度、人员、机构、经费”六个到位要求,落实县级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二是完善乡镇社会保障管理平台。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工作重心要下移,将社会保险工作平台延伸到乡镇,健全县、乡(镇)农保服务网络。乡镇应在劳动保障事务所确定专职人员,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三是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确保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的全部费用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不从基金里面提取管理费。四是抓好业务培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思想教育和系统的业务培训,巩固和提高新农保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办事能力,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有可靠的人才保证。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提高新农保政策的民众知晓度
任何制度的确立必须得到民众的认同,否则就难以长久,而民众认同的内在基础是意识的接受或心理上的认同,新农保政策也不例外。所以政府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新闻传播媒介和舆论工具,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形成全方位的宣传效果。总之,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要让农民充分认识到参加新农保不仅使自己老来生活有可靠的保障,而且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使广大农村居民从思想上达成共识,在行动上积极参与,变被动为主动,由政府引导转变为自觉投保。

Ⅵ 黑龙江农村新农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解读“新农保”政策时说,农民工参加城保的政策基本成熟,正做推出前的准备。
2009年9月15日15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
胡晓义解释说,城乡保险制度衔接是一个很大的课题。如果到城市打工应该说也有多种情况。如果是在一个比较成规模的企业里打工的话,那么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里对农民工怎么参保、缴费、缴费比例以及将来的权益转移和累计,我们已经制定了一套政策,这个政策就叫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在今年春节前后已经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了,政策基本成熟了,我们正在做一些推出前的准备工作。总体来讲这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里面进行安排的。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他到城里来了但是灵活就业,比如做一些短工,或者给一些个人帮忙、打工获得一些收入,不是很成建制的那么一个用人单位的话,那么他就没有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了,那么他仍然可以参加新农保。主要是分了这么两种情况,但是我要说的是即便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后,他的那些权益都是给他进行了清晰的和连续的记录,如果他没有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条件,他要回到农村去了,将来就在农村养老了,又继续参加新农保了,那么他在城镇打工的这些权益仍然可以转回到农村去,也就是说这两者是可以衔接的,但是衔接的具体办法也要通过试点的实践来探索、研究、制定。

Ⅶ 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三)参保烂侍首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第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谈猜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饥数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Ⅷ 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

不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社会劳动保险”(社保),是两种不同性内质的保障性保险,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年缴费”,社保是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包含一个险种:养老。社保在缴费期间包含五个险种,他们缴费方式。缴费额度、所包含的内容都大不相同,总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不进社保。

Ⅸ 一个人可以在两个在省份同时交保险吗

一个人是不能在两个省份同时交两份保险的。每个地方社保的缴纳标准不一样,所以目前来说社保是不能全国通用的,一般来说本地缴纳的只能在本地消费或报销。在不同时间内在不同的省份参加两个保险是可以的,但是在确定一个地方工作以后。可以办理异地转移社会保险,将两个保险合并到一个整体的账户中来。
拓展资料:
社会保险办理方式:1、委托代办:长期在外工作、生活的人员,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由本人委托他人代办;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应由监护人代办。在办理地点和办理流程上主要参照个人申办的两种使用人群的相关情况申办。其中,在申办所需材料上除申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外,还需代办人或监护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申办所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含申办人及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2、单位代办 。单位代办主要适用人群为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在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由单位经办人在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在办理流程上,由社保卡服务网点通知单位经办人,单位经办人凭借单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批量领取成都市社会保障卡申办登记表,组织本单位人员核实、填写。3、个人申办针对不同的适用人群分成两种情况,主要是在办理地点上有所区别。具体而言,城镇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和未由单位代办的离(退)休人员,其办理地点在已公布的就近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或其他指定的社保卡服务网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和散居儿童,其办理地点在已公布的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或其他指定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

Ⅹ 黑龙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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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黑政发〔2009〕10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面达到全省县(市、区)总数的10%左右,参保人数占全省农村居民总人口的10%以上。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年扩大试点范围,早日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试点县(市、区)行政辖区内具有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构成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000元,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原则上补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补助不超过4万元;超过标准的,由试点县(市、区)汇总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
(三)政府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今后将根据国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视财力情况进行调整。
2.地方财政补贴。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县(市、区)财政补助40%。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省级财政不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一)个人账户内容。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完全积累,记录终身。试点县(市、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以行政村为单位,由当地经办机构核准参保资格、办理登记、核定缴费额后,参保人员到新农保经办机构缴费。
(二)个人账户资金包括。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其他收入和利息。
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领取
(一)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参保人月领取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加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二)领取条件。新农保制度实施后,试点地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农业户籍的老年人,经试点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但其在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三)领取方式。新农保养老金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特殊情况处理。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余额,将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出国定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还给参保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新农保基金的运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管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账管理,待条件成熟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共同编制年度基金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将基金收支计划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投资运营全过程实施监控和定期检查。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新农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经办管理服务
(一)加强新农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经办机构等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指定或委托相应机构经办新农保业务,负责新农保缴费、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二)提高新农保经办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制定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以省、市级监督管理为主导,以县(市、区)业务操作为核心,以乡(镇)平台为基础,省、市、县、乡镇互联网络。保证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衔接,利用社会金融系统资源,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实现保费收缴便利、社会化发放。建立参保人员个人档案、查询制度和待遇资格审核制度,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经办机构要协调公安、民政等部门,对参保人每年进行一次生存认证,确保新农保资金的收缴与发放科学、准确。
九、相关制度衔接
(一)保险关系的转移。新农保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
(二)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新农保试点启动时,原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开始享受政府补贴。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时,享受相应待遇。
试点县(市、区)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探索将老农保基金全部归并到新农保基金管理的办法,最终撤消老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实现老农保制度向新农保制度的顺利过渡。
(三)与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参加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参加新农保享受相应待遇时,不影响其继续享受原保险待遇。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编办、发改委、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委、人口和计生委、残联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地)及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抓好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二)制定政策。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地)要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试点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搞好宣传。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特别是具体政策与标准的宣传,使这项惠民工程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踊跃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试点任务的圆满完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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