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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养老金事业

发布时间:2023-04-01 05:02:49

1. 重磅!个人养老金又有大消息!

业内专家表示,这意味着个人养老金制度迎来税收政策利好。无论是每年12000元的税前扣除,还是投资收益暂不征税,以及税负大幅下降,都将激励更多居民参加个人养老金,扩大第三支柱覆盖面,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
27日报道,湖南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精算研究所所长张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缴费者领取时的实际税负从7.5%降到3%,这个很可观,这对未来养老方面的负担会减轻很多,而且给予了很多的拦枣春优惠,这一点还是简耐挺不错的。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石晓军也向记者表示,这次的税收优惠力度还是蛮大的,因为3%相当于是工资范围在5000至8000元的个税税率。个人养老金制度需要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税收的优惠力度如何也是近段时间学界和业界关注度最高的一个方面,对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的大幅降低,对个人养老金的发展首先会是一个很有力的激励。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
简单来说,既参加社保又参加了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人,在将来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同时领取社保的退休金和个人养老金。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推出的税延养老险试点政策规定,投保缴费税前扣除限额按月收入的6%和1000元(或年收入的6%和1.2万元)孰低确定,缴费期间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时再缴纳相当于7.5%的税款。但就各界人士的反馈来看,税延养老险的优惠力度依然不够。
据了解,中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支柱”。
· 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是主体部分;
· 第岩扰二支柱也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 加上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和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是对第一支柱的有效补充。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推进实施
是满足人民群众
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险需求的必然要求
也是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2. 改革开放以来,为什么每年都要调整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呢

依据历史记录,从2005年到2019年,我国完成了持续15年养老金增长,这样一个发展趋势,那样,做为退休职工,实际上他的养老保险金都是持续15年提高,自然,这些15年没退休人,大部分他的退休工资每年都是正常的提高。那样,他们的养老保险金每一年正常的持续增长的基本条件?事实上有许多缘故,他们的养老保险金正常的提高几个主要因素。第一个主要原因是GDP不断攀升,留意到GDP总产量每年都在升高,那也是养老保险金正常的增涨的一个重要要素。

总需求不断攀升。物价飞涨造成手上货币的购买力降低,即然货币的购买力降低,那样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就不可避免要提升。另一个主要原因是顾客物价指数的升高。此外,顾客物价指数的增速。CPI上涨是提升养老退休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最终,养老保险基金的账户余额,也符合预期增长,由于相对来说,收益依然高过开支。并且,养老保险基金总的账户余额已经提升。因而,养老保险金一般每年都要提升,这对所有人而言都是一个主观因素,尤其是对退休职工而言。我们能说对人人都有积极主动的影响因素,主要原因是,实际上,大部分人都有社会养老保险,因而,养老保险金一般每年都要提升,这被称作对成员的积极作用。养老服务金福利每年都在提升,这增强了组员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自信。

3. 每年超2000万人退休,“60后新老人”如何养老有哪些养老措施

全国出生率也呈直线下降,出生人口越来越少,老龄化人口却越来越多,这无疑是加重了人们的焦虑!根据相关专家统计称“每年超过2000万人退休”,“60后新老人”该如何养老了?有哪些养老措施呢?

有相关的老年人就业岗位提供,相关的养老机构

现在养老措施是做得非常全面的,很多地方都开设了不一样的养老机构及专业程度更高,里面有专业的保健人员和相应的服务人员。不仅如此,为了促进老年人就业,很多地方还专门开设一定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的岗位!

4. 明确“递延缴税+低税率” 税收优惠提升养老“含金量”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的参加流程、信息报送和管理、资金账户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个人养老金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何“含金量”?居民如何享受红利?
明确“递延缴税+低税率”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包括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待达到条件后领取个人养老金。个人养老金的吸引力何在?最直接的好处,就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手肢档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毕乱政策的公告》明确,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个人养老金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的是“免—免—征”(EET)模式,也就是缴费环节、资金运用环节免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税。专家表示,这是国际上常用的一种模式,实质上是实施递延纳税优惠,相当于当期可用于投资的本金增加了,促进积累更多的投资收益。
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的“含金量”如何体现?简而言之,就是“递延缴税+低税率”。
递延缴税体现在上述“免—免—征”(EET)模式中,也就是个人到了养老金领取环节才缴税。由于每个人的收入水平不同,其递延的税额也有所差异,收入越高则递延缴纳的税额越高。有机构进行简单测算,总体上看,假设全额缴纳个人养老金,也就是每个月投入1000元,依据个人不同收入水平,延税的金额在每年几百元至数千元不等,长期投资的复利效应可以让这一部分被延期缴纳的税额发挥可观作用。
此外,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较低水平的税率,相较此前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7.5%的税率,体现了较大幅度的优惠。
“EET模式可以降低纳税人当期的税收负担,对于个人养老金投资收益分配同样给予免税优惠,在居民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环节再课税,这样一方面纳税人可获得长缴多得的时间价值,另一方面也因为居民退休后总收入水平相对降低,课税税负水平也已很低,可以使居民从全生命周期获得税收实惠。”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说。
按照《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规定,个人养老保险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未来,如果缴费额度上限提高,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力度则有望加大。
“税收优惠降低了个人养老账户参与者的成本,提高其收益水平,引导和鼓励居民积极参与,是推动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的重要引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
白彦锋饥州分析,从个人的全生命周期来看,由于人们从养老投入到最终受益时间周期较长、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需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来弥补这种市场机制存在的负外部性,“既可以提高居民退休之后的养老水平,也可以化解我国老龄化压力加大背景下的系统性风险”。
部门协同促政策落地
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具体实施,个人能否便利享受红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明确,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按照规定,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离不开部门之间协同、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联着养老三大支柱的信息共通,税务机关涉及全流程的信息跟踪,而金融部门涉及个人养老金的投资管理。多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能确保个人养老金税收管理工作执行到位,促进政策红利充分发挥。”李旭红说。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已统一按照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李旭红认为,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促进个人养老金工作全面展开。“显然,在大范围铺开之后需要协调管理的信息、涉税事项更为复杂,需要通过优化税收信息平台,推进‘以数治税’,实现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服务养老事业。”
财税有力支持“三支柱”
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包含三个方面,通常被称为“三支柱”,在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财税政策扮演了重要角色。
“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主要是突出保障民生,牢牢守住确保基本养老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这一底线。”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负责人郭阳在国新办政策吹风会上表示,中央财政持续加大补助力度,专项用于确保基本养老待遇发放,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的规模已经达到了约9000亿元,今后还会进一步增加。
此外,我国持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水平。在完善体制机制方面,则不断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在开展基金中央调剂基础上,从2022年开始实施全国统筹制度,推动实现政策统一规范,努力解决地区间基金的结构性矛盾,进一步提高基金支撑能力。
“在年金制度方面,主要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国家通过政策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性的年金计划。”郭阳说。
国家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实施递延纳税政策。2017年,人社部、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年金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推动更多企业和职工参与企业年金。此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在计算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从实施效果来看,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制度运行平稳,体现了国家鼓励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的政策导向。统计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参加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职工有7200万人,积累基金4.5万亿元,补充养老的作用初步显现。
“建立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有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险需要,财税政策有必要持续优化、完善,发挥出重要的保障、激励作用,促进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李旭红说。

5. 实施积极应对什么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

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

人口年龄结构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也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效。我国人口变动的一个突出特点是速度快、程度深。2000年左右,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达到7%,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到老龄化社会。预计“十四五”时期这一比重将超过14%,我国将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

今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着力破解难点堵点问题,促进医养结合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健康和养老服务需求。

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的具体工作任务:

一是夯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财富储备。通过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通过完善国民收入分配体系,优化政府、企业、居民之间的分配格局,稳步增加养老金储备。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持续增进全体人民的福祉水平。

二是改善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劳动力供给。通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升新增劳动力质量、构建老有所学的终身学习体系,提高我国人力资源整体素质。推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加充分就业,确保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人力资源总量足、素质高。

三是打造高质量的为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体系。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多渠道、多领域扩大适老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四是强化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科技创新能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技术创新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第一动力和战略支撑,全面提升国民经济产业体系智能化水平。提高老年服务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加大老年健康科技支撑力度,加强老年辅助技术研发和应用。

五是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强化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法治环境,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家庭支持体系,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形成老年人、家庭、社会、政府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6. 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现在有没有出台什么时间出台的文件是什么

201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最新消息
尽管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基本养老金要实行全国统筹,2011年公布的“十二五”规划也明确提出了“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本养老金全国统筹”的目标,但最终未能如期实现。2016年公布的“十三五”规划继续提出要实现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全国统筹,但截至目前,全国统筹方案仍未出台。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国务院《关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以下简称养老金中央调剂制度)。
中央调剂制度终于要出台了?这是不是说全国统筹有望了?
为什么大家对养老金并轨这么期待呢,小编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养老金双轨制相信大家就了解为什么大家这么盼望并轨了。
双轨制,顾名思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一个养老金制度;企业工作人员实行一个养老金制度。
按现行的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可以拿到退休前工资的90%左右的退休金,而企业职工每月拿到的退休金大概是在职每月工资的60%,从金额总数上来看这里的差距是巨大的,由此可见双轨制对作出同等贡献的企业职工严重不公。机关事业单位丰厚的养老退休金也严重影响着人才的合理流动,由于公职人员一旦中途离职就会失去一大笔养老金,就导致公职队伍能进不能出,此外,随着老龄化加速,老年人口日益增长,双轨制也给我国财政造成巨大负担。
所以,双轨制的呼声越来越高。从2010年就一直有风声了,但是截至到今天还没有明文出台。也就是说国家已经提出并轨政策了,但是地方却一直没有动静。
而此次出台的国务院《关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明确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中央调剂制度的出台将对均衡调节各地养老金发展发挥积极作用,虽然基于各种现实原因,我国养老金全国统筹一时还难以实现,但是中央调剂制度的出台将推动各地市养老金并轨的进程。
由于当前国内还缺乏统一的基本养老金信息系统,且各地养老金统筹层次不一,碎片化严重,因此短期内确实难以达到全面统筹的目标。但是应借由推进中央调剂制度的契机,探索统一管理机构、统一经办机构体制,要实现垂直管理,明确国家与各地方的负责划分,这也是为日后养老金全国统筹打下基础。更多的好消息,我们拭目以待,相信养老金并轨,促进养老金公平已经指日可待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并轨方案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正式印发,提出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国务院在上述文件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随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各省市相继出台适用于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对缴费和待遇、改革的范围、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了明确。
在此基础上,近期一些地区进一步细化了“养老金并轨”实施的相关政策规定。
今年9月,安徽省出台《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对参保范围、养老保险费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养老金计发、待遇支付等作了细化。
安徽省规定,机关公务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之和。同时,机关技术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除了安徽外,今年9月,广东省公布《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填表说明中指出,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不含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浙江、山西、云南、辽宁、黑龙江、广西等省份也将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中。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7.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制订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现予印发。
建立完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罩运昌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未进行试点的地区仍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组成试点工作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方案。各试点地区要按照《试点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人员流动,保障退休人员墓本生活,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悄并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物扒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为建立多得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待条件具备时,与企业职工墓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投资运营,确保安全,实现保值增值。要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机关或企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印[2001]13号)规定执行。
(三)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按照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提高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继续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试点地区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费,为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相适应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与试点省(市)的联系与沟通,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工作。
四、改革的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计发月数
40233
41230
42226
43223
44220
45216
46212
47208
48204
49199
50195
51190
52185
53180
54175
55170
56164
57158
58152
59145
60139
61132
62125
63117
64109
65101
6693
6784
6875
6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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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 离退休人员 的基本生活,企业 职工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权利与义务 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 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 个人缴费比例 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六、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七、抓紧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八、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待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后,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九、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 企业养老保险 制度执行。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要会同国家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9. 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本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促进养老金的给付与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相挂钩,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合理负担。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条在本省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内联企业的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和企业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含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私营企业招用的职工。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第五条军队中没有军籍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第六条在本省的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企业的职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第七条上述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均须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第八条养老保险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两部分。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下同)的18%,暂由用人单位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由职工个人缴纳。第九条单位和职工必须逐月向指定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将本单位当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连同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交给指定的社会保险机构。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以委托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的结算办法收缴。第十条养老保险费,企业可以计入生产成本,税前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第十一条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整。
费率的调整,由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社会保障委员会审批。第十二条职工退休后,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三条养老保险基金分设社会共济金和个人养老金两个帐户。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社会共济金帐户,其所有权属于全体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强制储蓄形式记入本人的个人养老金帐户,其所有权属于职工个人。第十四条养老保险基金除按省社会保障委员会的规定进行统一的保值经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
养老保险费由银行按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并分别记入社会共济金帐户和职工个人养老金帐户。第十五条社会保险机构须为每一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建立社会共济金帐户,详细记录该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纳、计息和支出情况,单位可随时查询。第十六条社会保险机构须为每一个职工建立个人养老金帐户。职工个人养老金帐户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进行管理,并发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详细记载其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利息以及养老金提取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登记等有关事项和数据,职工本人可以随时查询。第十七条本规定实施前,部分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养老金帐户。第十八条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基金和合同制工、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全部记入社会共济金帐户,同时合并调剂使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五章养老保险金的给付第十九条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实行结构性养老金制,其中包括基础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两部分,分别从社会共济金帐户和职工个人养老金帐户支付。第二十条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周年者,在退休后可逐月按本人在职期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总额的45%,从社会共济金帐户领取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超过15周年者,每超一年增加1%;缴纳年限不足15周年者,每少一年减发1%。
为使退休人员能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其基础养老金的给付标准按本人所在市、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80%,每年调整一次。第二十一条职工个人养老金帐户所积累的补充养老金,按我省平均寿命计算以养老年金方式逐月给付。

10. 退休时没有按调整后的新标准工资计算怎么办

过渡期内退休中人基本养老金重算是基于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其中老办法待遇标准是以本人2014年工资标准乘以国家统一规定的老办法增长率,不以退休时工资标准计算,即不以本人2014年9月职务职级对应基本工资计算。说到这里,有的退休中人可能表示"看不懂老办法乘以增长率,是不是忽悠我们中人呢?有必要这么复杂计算吗?还不如按老办法计算退休金,直接明了。"说真的,新老办法对比,考虑工资增长率真不忽悠。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道理很简单,国家投入这么多人力、物力研究新老办法对比,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退休中人逐步过渡,原则上退休待遇就高、限高,通俗说就2点:一是当新办法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时,按老办法发放;二是当新办法计发待遇大于老办法待遇时,设置十年过渡期,退休养老金=老办法待遇+新老待遇差×10×过渡期年数,其中过渡期年数相对2014年9月的在职年数。从中可以看出基本养老金重算是有序衔接重算,是确保退休中人待遇只增不减的重算,其中老办法乘以工资增长率非常关键,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原因:

与“老人”待遇保持平衡

自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改革以来,逐步加大基本工资的比重、减少津贴补贴的比重,因此基本工资在改革前后变化很大。比如:正科实职十八级6档,改革前基本工资是1433元、改革后是2913元,增加1480元。如果不封定在2014年9月,按基本工资打折80%,改革前后相差1184元;打折90%的话相差更大。
养老保险

促进在职工资制度和退休制度改革

为促进养老金并轨,自从2016年开始,统筹安排企业退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如果退休待遇仍与在职时的工资同步调整,既不利于工资制度改革,也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考虑工资增长率可以达到调资效果

除了对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中人”直接增加退休费外,从2016年起退休“中人”,每年都乘以增长率,因此退休当年计算出的老办法待遇对比2014年9月的金额是增长的,从而达到增资效果,确保“中人”待遇只增不减、有效过渡。
养老金

综上所述,在新老办法对比中设置老办法增长率,不以退休时工资标准计算,完全是让利于退休“中人“,设置增长率代表着“中人“共享社会发展红利,不忽悠,不吃亏。最后希望“中人”基本养老金未重算的省份,抓紧进度,克服困难,争取2020年将差额养老金补发到“中人”手中,让他们足额领取退休金吧!说真的,“中人”们不容易,一等再等,等了5年有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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