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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3-02-09 03:07:58

A. 山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城镇集体经济事业的巩固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及工矿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简称城镇集体单位,下同)。
乡办、村办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性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暂不实行本办法。第三条城镇集体单位均须为本单位职工(临时工除外,下同)办理养老保险。第四条养老保险包括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
养老保险费以市、县为单位,统一提取,统一使用。第五条各市、县应成立城镇集体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下同),负责养老保险的协调和监督。养老保险业务由同级保险公司承办。第二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六条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集体单位的职工,从批准退休、退职的第二个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直至身故为止。
城镇集体单位职工的退休、退职条件参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执行。第七条养老保险待遇,分为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
(一)基本保险:
退休职工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为退休前十二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退休时工龄超过十年的,每超一年,养老金每月增加退休前十二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
因工致残的职工退休后,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发给本人退休前十二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养老金。
退职职工,每月按本人退职前十二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养老金。
退休、退职职工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凭死亡证明领取二百元丧葬补助费。
(二)补充保险:
退休、退职职工的补充养老金的领取数额,按其所在单位为其交纳补充保险费的多少计算。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制定。
退休、退职职工每月领取基本保险养老金与补充保险养老金之和,最低为三十元。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国务院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养老的城镇集体单位,其职工仍按原规定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部分,仍由原单位负责。这部分职工不参加补充保险。第九条退休、退职职工被判刑的,在服刑期间,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期满后,恢复应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的筹集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由当地保险公司按月向城镇集体单位筹集。筹集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十八(其中包括工资总额百分之零点五的管理费和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点五的储备基金),特殊地区养老保险费收入不足支出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第十一条对累计两个月不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单位,停发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待其补交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后,方可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二条补充保险不实行统筹。凡有利润的城镇集体单位均须参加补充保险。补充保险费的交纳数额,根据城镇集体单位的盈利情况分档确定。第十三条税务部门从城镇集体单位征收的奖金税全部用于保险公司作为城镇集体单位养老保险储备基金使用。第十四条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计入营业外支出。补充保险与基本保险之和超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在税后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第十五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集体单位应预付两个月的养老保险费,作为铺底资金。第四章管理第十六条养老保险费通过开户银行,用“同城托收无承付”方式结算;养老金通过开户银行以“付款委托书”方式结算。
对保险公司存入银行的养老基金,银行根据基金的存期按规定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户。第十七条养老保险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保险公司单独核算,盈余部分不上交。保险公司对养老基金有权按规定使用,其纯收益存入基金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第十八条受管委会委托,保险公司有权到城镇集体单位查核有关帐目,被核查单位应给予配合。对有欺骗、隐瞒行为的城镇集体单位,除补交少交的养老保险费外,加收补交数额百分之三十的款额。所加收款额不准进入成本,由单位税后留利中支付,加收的款额并入基金户。

B. 山西省养老金2022年调整方案细则

山西省养老金2022年有三个调整,一是定额调整;二是挂钩调整;三是倾斜调整。
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
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7%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本人养老金水平含单位发放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执行的退休生活补贴。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群体进行倾斜调整:
(1)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2元;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3元;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4元。
(2)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3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451元的补到3451元。
资金发放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负责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同时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予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C.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纳入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其他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
中直、外省驻本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金,由财政、本人所在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建产专项养老保险基金。第四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强制实施。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由单位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工作人员根据经济能力和不同需求自愿参加。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金与个人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及社会工资挂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建立正常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基本养老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补贴。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各级人事、财政、审计、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给付。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遵循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财政和单位负担的比例控制在上月单位工资总额的17%--23%。具体比例由各地测算确定。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每月作出预算,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基金管理机构。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负担部分按全额事业单位征缴办法直接划拨;单位负担部分从自有经费中在税前列支,按月缴付当地基金管理机构。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自有经费中在税前列支,按月缴付当地基金管理机构。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缴纳的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3%,由单位代为扣缴。随工资增长逐步提高。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月起,单位按个人工资总额的1%给予补贴。
退(离)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条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按当地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起步比例预缴一个月的支付周转金。第十一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本规定第8条规定筹集的基金不敷使用时,其退(离)休人员养老金的一定比例仍由原单位按其经费渠道负担。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第三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基金管理机构存入其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第十四条保险基金的年度结余,除留足三个月的支付备用金外,结余部分存入财政专户。其所有权、使用权仍属基金管理机构。
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按不低于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第十五条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禁止基金管理机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可用于购买国库券或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省重点建设债券,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第十六条基金管理机构为每个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个人帐户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
(二)单位为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
(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四)上述储存额的利息。第十七条在建立个人帐户的同时,发给每个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其在职期间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手册》由本人保存,用人单位填写,每年送基金管理机构审核一次。第十八条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运营、给付及其管理费免征各种税、费。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九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按月发给:
(一)社会性养老金以当地上年末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1%计发;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22%计发;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23%计发;满25年不满30年的按24%计发;满30年以上的按25%计发。
(二)缴费性养老金以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每满一年,按1.3%计发。计发年限最高不超40年。
(三)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80计发。
随着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滚动积累,逐步降低缴费性养老金计发比例。

D. 山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14年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吗

山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14年前养老保险是视同缴费的。
因为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10月前的连续工龄,被认定为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所以山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14年前养老保险是视同缴费的。
山西,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太原,位于中国华北,东与河北为邻,西与陕西相望,南与河南接壤。

E. 山西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计算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按月发给: (一)社会性养老金以当地上年末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1%计发;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22%计发;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23%计发;满25年不满30年的按24%计发;满30年以上的按25%计发。 (二)缴费性养老金以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每满一年,按1.3%计发。计发年限最高不超40年。 (三)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80计发。 随着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滚动积累,逐步降低缴费性养老金计发比例。 第二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其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规定施行时本人工资总额的3%乘以原工作年限再乘以12计算予以补贴(不计息,不继承,不随个人帐户转移),与本规定施行后个人帐户内基本养老金合并计发。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或重大贡献奖励者,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退(离)休的人员,仍享受原规定的养老待遇。 本规定施行后离休的人员,仍按国家离休政策享受待遇。 退职人员仍按原渠道享受退职待遇。 第二十三条 按本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晋政发[1994]4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标准补贴,但非因缴费年限所应享受的部分不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 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可根据本人意愿在退休时一次性或按月发给。 一次性发给的,须将本金和利息一次付清。 按月发给的,计发办法与基本养老金中个人帐户养老金相同。 第二十五条 退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或暂时丧失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权利: (一)服刑期间; (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包含的其他待遇,仍由原渠道按国家规定执行。 晋劳社养[2003]160号 四、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 在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职)金计发办法原则上不变,离退休(职)人员仍享受原规定的养老待遇。实行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除按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用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外,同时加发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由企业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计发待遇时,原企业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处理仍按晋劳社养[2001]26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出台后改按国家统一政策执行。

F. 二o二三年山西省事业单位养老金工龄怎么补

!)2020年山西中人养老金补发最新消息,山西中人养老金何时补发自2014年10月养老金并轨至今,已四年由余。由于核算比较复杂,导致养老金补发工作进展缓慢,因此退休中养老金待遇依旧没有全部兑现,只有少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工作。那么山西的情况是怎样的呢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山西中人养老金补发通知。
一、2020山西中人养老金补发通知

2020年12月31日,山西省开始进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养老金待遇的核定与计算工作。

2020年2月5日北京写字楼装修公司,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上发布了,山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已经实现新办法带计发工作,预计离正式补发的时间更近了。

山西省对退休中人养老金补发,这项工作十分重视,先后在不同层面召开会议部署先后在不同层面召开工作、政策讲解、人员培训。山西省先进行省直机关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的核算,可也是进行试点工作,若补发顺利,将全面启动山西中人养老金补发工作。

二、中人养老金的计算

中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性养老金=退休上一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社保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历年缴费本息总额/养老金发放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

G. 山西省2022年度社保缴费标准

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2021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为70968元,月平均工资为5914元。以此为依据,确定2022年全省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3548元,上限为17742元。
山西省2022年度社保缴费标准
社保缴纳基数是社会保险缴纳的缴费标准,根据基数与系数核定缴纳金额。由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决定。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到3000元。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山西社保缴费基数
山西省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以2021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为依据,为70968元,折合每月为5914元。
1.缴费基数下限:5914*60%=3584元。
2.缴费基数上限:5914*300%=17742元。
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将发生哪些变化?
缴费基数调整以后,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金额,也将随之发生调整。
1.企业职工每月养老保险缴费成本
(1)按上限缴费:17742*8%=1419.36元
(2)按下限缴费:3584*8%=286.72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个人月均工资介于上限和下限之间,则缴费基数以个人月均工资为准。
2.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养老保险缴费成本
(1)按上限缴费:17742*20%=3548.4元
(2)按下限缴费:3584*20%=716.8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2021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为70968元,月平均工资为5914元。以此为依据,确定2022年全省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3548元,上限为17742元。

H. 山西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从哪一年开始交

从1988年开复始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从制1992年开始,在9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可视同缴纳年限。 各地政策可能略有差异,可以到当地社保局或者电话12333咨询人工的。

目前国家的政策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都不交养老保险金,只交三金中的两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但企业是交三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国家出台新政策,开始实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交纳养老保险金,但只是部分地方开展试点,还没推行到全国。

2019年年起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五险”费用,方案提出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8)山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北京是19%,其他城市可能不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一般为8%)。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I. 山西事业单位2015年退休新旧养老金差额10%什么时候补发

山西事业单位2015年退休新旧养老金差额10%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补发。凡是在山西事业单位2015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员,将在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新旧养老金差额10%,在2016年1月份起补发,在2016年6月底之前把实施细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后,最迟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补发到位。因此山西事业单位2015年退休新旧养老金差额10%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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