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经济组织、集体事业单位和各业劳动者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劳动者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第三条(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以劳动者自我缴费积累为主、集体补助和互济为辅,社会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以及对各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农村各乡(包括实行镇管村体制的镇,下同)的下列单位和人员:
(一)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及其在职人员;
(二)农、副业从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事业单位和机关中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农、副业从业人员中属于纯农户的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第五条(义务与权利)
单位有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有按照规定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劳动者由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年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决策机构)
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和县(包括有农村的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审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划,研究和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大政策。第七条(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执行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县民政局负责本县范围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前款规定确定。第八条(承办机构)
市、县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负责承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
承办机构的具体设置办法另行规定。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九条(缴费对象)
凡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且有劳动收入的,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凡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单位及其在职或者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条(个人缴费比例)
企业在职人员和农、副业从业人员,应当以本乡上一年度劳动力月平均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事业单位和机关在职人员,应当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一条(单位缴费比例)
企业应当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本条前款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可以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达到,但第一年的缴费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在此期间缴费比例递增的幅度,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在税前列支,事业单位和机关在列支工资的原渠道中列支。第十二条(缴费比例的调整)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第十三条(养老补助金的提缴)
乡、村两级原从集体积累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务农老人养老补助金的费用,应当继续提缴。本办法实施以后每年提缴的金额,应当能够承担此项养老补助金的支付。第十四条(缴费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的承办机构核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照核定数额如数缴纳。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在职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扣,其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农、副业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村负责按月计收。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乡、村两级从集体积累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务农老人养老补助金的费用,应当及时提缴,并于下一年度二月底前缴清。
② 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被征地农民不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是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如下:
1、参保对象失地农民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时对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员,规定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方可自愿参保,年龄以居民身份证登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征地时间以征地批文为准;
2、养老保险金待遇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
3、失地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于各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缴费额度也有所不同,一般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应缴费总额。
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
2、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3、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4、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
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③ 上海浦东占用多少耕地要给农民办理养老手续
0.3亩
占用0.3亩给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是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需要符合五个条件: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主要是由两个部分组成,一种是统筹基金,还有一种是个人账户基金。
第一部分:统筹基金主要从被征土地收益中筹集,由政府出资、村(组)集体出资和其它资金构成。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安置费中按20%提取交纳。
第二部分:个人帐户基金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构成。个人自愿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和6600元两个档次。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
④ 上海市征地退休金镇保
答:
上海一次性征地:就是以土地换保障。女性年满45周岁及男性年满55周岁,未到退休年龄的,可以领取生活费至退休年龄。
附: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规范征用地行为,落实被征用地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促进其就业,维护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65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66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部门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农委、房地、公安、医保、民政、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试用范围
需按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区常驻农业户籍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包括现役军人。
三、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分类
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性年满16岁不满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劳动力。
2、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养老人员。
3、经市劳动能力坚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征地人员为征地养老人员。
4、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征地人员,经本人申请,镇级政府同意,可选择征地养老。
四、征地劳动力参加“镇保”的有关规定
1、征用地单位(含征地安置责任单位)为征地劳动力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计算方式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乘60%乘22%(不含失业保险)乘15年。以2002年基数测算,所需资金为每人38562元。此项缴费标准今后每年按本是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2、征用地单位为征地劳动力一次性缴纳补充社会保险金。补充社会保险金包括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金、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其中:补充老严进24282元、补充医疗保险金8100元、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6960元,合计为39342元。
3、已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或仍选择就读的在校学生,征用地单位应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不享受其他征用地待遇。
4、农业户籍仍在被征地单位、正在服刑或劳教的征地出劳人员,征用地单位应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以及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金,不缴纳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
5、征地劳动力中,已参加城保且原工龄加缴费年限已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可以申请不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经所在地镇级政府同意,由征地单位与其签订协议,经公正机构公证后,按协议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8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征地养老人员选择参加“镇保”的有关规定
男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符合征地养老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选择参加镇保或享受征地养老待遇。如选择镇保的,应在《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通知》下达之日起十日内由本人作出书面选择,超过规定时间的,由征地单位按征地养老人员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选择“镇保”的参保办法为:
1、征用地单位为上述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38562元。
2、征用地单位为上述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补充社会保险金,其中:
补充养老金:(女性实际年龄-45周岁)×12个月×270元/月+24282元;(男性实际年龄-55周岁)×12个月×270元/月+24282元。
补充医疗保险金:(女性实际年龄-45周岁)×12个月×90元/月+8100元;(男性实际年龄-55周岁)×12个月×90元/月+8100元。
生活补贴费:(女性为55周岁-实际年龄)×12个月×450元/月;(男性为60周岁-实际年龄)×12个月+450元/月。
六、征地养老人员的管理
征地养老费由征地单位统一向区征地养老服务所一次性缴纳,新征地养老人员由区征地养老服务所统一管理。
征地养老人员在享受征地养老待遇时,同时享受城镇社会保险待遇或精简回乡老职工生活费的,由本人选择其中一项享受。
七、相关手续
各镇级政府应及时提供被征地人员的总数、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并讲被征地人员的人数及落实就业和保障的方案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申请办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通知》后,由镇级胜负为征地人员办理户籍“农转非”和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相关手续,并落实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创造条件推荐征地劳动力就业。八、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03年10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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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土地征收补偿养老保险
是否合理,这是见仁见智的话题,但这种做法是合法的。
一、征地补偿安置,可以选择以购买养老保险的方式进行安置。
二、什么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后的农民老有所养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年老后,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缴纳?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主要是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两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统筹基金主要从被征土地收益中筹集,由政府出资、村(组)集体出资和其它资金构成。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安置费中按20%提取交纳。
第二部分:个人帐户基金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构成。个人自愿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和6600元两个档次。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
四、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需具备哪些条件?
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补偿,需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
五、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是什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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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上海市 农村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法规定,每个人只能交纳一份养老保险,你在公司交纳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就足够了,没有必要再参加老家的农村养老保险了,你可以在城市打一张缴费证明,回家把农村养老保险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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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上海老人乡村养老保险
这是上海市对上海本地户籍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老人的政策,而且有些限制条件的。
最新的政策为下面的文件,2006年开始的,2008年的这个文件将领取年龄调整到65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8)3号
2008-11-17
保护视力色:【字体:大中小】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完善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政策,逐步形成城镇老年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规定的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调整为年满65周岁,在本市居住、生活满30年,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已满15年,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以下称为“城镇老年居民”)。
二、年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400元。
三、城镇老年居民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补助待遇。丧葬补助待遇标准和申领手续按照《关于本市城镇高龄纳保老人死亡后计发丧葬补助待遇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申领手续和审核程序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和《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劳保养发〔2006〕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城镇老年居民原享受各类待遇(含遗属补助)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高于本通知规定的,高出部分仍由原渠道补足。
六、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发放资金结算。
1、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2、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所需资金,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提供数据资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结算。区县财政应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先予垫付,在下一年度通过市与区县的财力结算返还市财政。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每年10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并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报经市人大审批后执行。
4、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年度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支出预算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用款申请报告,每半年预拨一次资金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专项资金专户。当年实际发放数与预算数有差异的,在下一年度清算。
5、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应定期统计各区县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的人数,并计算各区县财政应承担的资金金额,报经各区县财政审核确认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次年6月份将上一年度各区县应承担的资金数据报市财政局,市财政据以纳入市与区县的财力结算。
七、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完善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政策,逐步形成城镇老年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规定的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调整为年满65周岁,在本市居住、生活满30年,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已满15年,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以下称为“城镇老年居民”)。二、年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400元。三、城镇老年居民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补助待遇。丧葬补助待遇标准和申领手续按照《关于本市城镇高龄纳保老人死亡后计发丧葬补助待遇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申领手续和审核程序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和《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劳保养发〔2006〕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城镇老年居民原享受各类待遇(含遗属补助)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高于本通知规定的,高出部分仍由原渠道补足。六、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发放资金结算。1、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2、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所需资金,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提供数据资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结算。区县财政应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先予垫付,在下一年度通过市与区县的财力结算返还市财政。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每年10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并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报经市人大审批后执行。4、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年度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支出预算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用款申请报告,每半年预拨一次资金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专项资金专户。当年实际发放数与预算数有差异的,在下一年度清算。5、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应定期统计各区县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的人数,并计算各区县财政应承担的资金金额,报经各区县财政审核确认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次年6月份将上一年度各区县应承担的资金数据报市财政局,市财政据以纳入市与区县的财力结算。七、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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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坚持市场导向,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将被征地人员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多渠道筹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机制,提高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水平。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征地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补贴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
征地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的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可计入征地成本。
第六条 需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分为:
(一)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就业阶段人员”)。
(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养老阶段人员”)。
第七条 就业阶段人员可以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就业存在困难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就业援助政策。
就业阶段人员自主创业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服务及各类创业扶持政策。
就业阶段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费补贴。
区政府要在落实本市各项就业培训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帮助就业阶段人员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
第八条 征地单位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费后,按照规定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和个人医疗账户,记录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未就业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也可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条 养老阶段人员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在征地时,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也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征地单位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的基数和比例同第八条第一款)。同时,由个人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资金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区政府补贴承担。一次性缴费后,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养老阶段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十条 征地单位可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生活补贴费。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生活补贴费资金实行市级统一管理,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由区政府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区政府制定。
征地单位给予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办法,区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落实就业和保障与土地处置联动。征地单位首先为被征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补贴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再办理土地处置的手续。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公安部门提供被征地单位人员户籍信息,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供被征地单位土地信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