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牞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加大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投入。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保险工作。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第二章社会保险费的筹集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分账管理,分别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第七条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内的合同制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居民应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生育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雇工,是指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进城就业的农村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和非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二)单位人员增减表及相关证明;
(三)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对提供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不得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报表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2日内审核完毕。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书面意见,由用人单位修正后再次申报。经核定后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缴纳。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推迟缴纳,但最迟不得超过当月25日。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自愿选择有关中介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四条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的,应当依法清算社会保险费。第三章社会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享有基本养老保险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后死亡的牞其遗属享有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患病后,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药费;
(二)门诊诊疗费;
(三)住院费;
(四)医疗服务设施费;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㈡ 太原养老保险参保办理条件
法律分析:1、单位首次参保: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在属地社保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2、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凡年满16周岁,且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市内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城乡居民:户籍在本地的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
法律依据:《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条例》第七条 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内的合同制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居民应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生育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雇工,是指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㈢ 太原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交够15年退休后能领多少钱
山西灵活就业zui高档交15年后领967我国大部分地区男xing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xing为55周岁,部分情况允许女xing50岁退休。1退休年龄2、缴费比例这里主要说的是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缴费基数的20%左右,其中缴费基数的8%进入个人账户,剩下的12%则进入到社会统筹基金中。3、养老金计算方法退休时每月能够领取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在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个月、60岁为139个月)。假如:退休时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6500元,那么一直按照zui低档(60%)参保的基础养老金计算为6500*(1+0.6)/2×15×1%=780元;按照100%档次来计算,6500*(1+1)/2×15×1%=97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60%缴费,若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储蓄额为26000元,那么60岁退休月养老金则为26000÷139≈187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100%缴费,若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储蓄额为44000元,那么60岁退休月养老金则为44000÷139≈316元。按照以上例子粗略计算,若是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社保15年,一直按照zui低标准缴纳,退休后可以领取到的养老金是780+187=9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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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太原养老保险在哪办理
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太原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太原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等多家社保经办机构集中于为民服务中心,办理社保业务将更加高效。太原市养老保险参保办理条件:单位首次参保: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在属地社保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凡年满16周岁,且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市内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户籍在本地的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㈤ 太原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一、太原社保缴费基数
1、职工社保缴费基数
职工社保缴费基数通常是按职工本人工资确定的,不过会确定上下限的标准。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是按上年度山西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的。
太原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上线为15387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077元/月。
2、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两档可选择,分别是山西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100%,即5129元和3007元。http://Www.CreDitSaiLing.Com
二、太原职工社保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2、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2%;
3、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7%,个人缴费比例为0.3%;
4、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根据行业标准缴纳,个人不缴纳;
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不缴纳。
三、太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本年度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过20016元;下限不得低于2019年度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1700元;清徐县1600元;阳曲县1500元;娄烦县1400元。)。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20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关于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二、缴存基数
1、自2021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0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21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3、按照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太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6541元计算,本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1636元;最高月缴存额为5192元(其中:单位2596元,个人259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