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21年按全口径算退休金吗
应该是缴费基数实行全口径平均工资以后,2019年计算养老金的平均工资还是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后要出台过渡性政策,看看今年咋样计算吧!
根据山东、天津、江苏等省市发布的消息,原来计发当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基数采用上年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平均工资,今年是专门确定一个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比全口径社平工资要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在全口径平均工资的110%—125%之间,比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要低,占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5%—99.75%之间。譬如:海南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116元/月(下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6829,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54:天津市全口径平均工资6323元,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7940元,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300元。 2020年退休时计算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这块,是按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计算的话,那一定是少了一块,非常的不合理。这真不是人想出来的恶法。自1998年起,一直按照调整后的办法,全省上年度非私单位在岗职工工资作为社保缴费到2019年4月份,突然给你来个政策,改为全口径社平,有兴趣可以去查下各省的《统计年鉴》,非私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比非私单位就业人员工资要高一截,比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要高出好几截,现在给你弄个参沙子,高低搞个加权平均,立马把社平工资拉了下拉,这对自1998年来一直按照上年度非私单位在岗职工工资作为社保缴费基数的人员来说极其不合理。给你举个已经公布的省份江苏的例子,以往计算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时,用的全省上一年度非私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数据,是有江苏省统计局公布的,今年6月15日公布了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98669 元,平均每月8222元,8月13日江苏省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发通知,2020年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统一按7602元执行,足足比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减少了620元,现在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各省市并不相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过渡性养老金,主要是针对,我们国家正式缴纳养老保险之前,已经参加了工作的人。这部分人大多是1992年之前就已经参加工作了。
一、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是这样:
基础养老金等于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退休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有的地方使用的是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有的地方使用的是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由于从2019年开始,国家要求以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所以未来肯定会统一于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
缴费指数,有的是当年的缴费基数除以当年的社会平均缴费基数。一般来讲,我们的缴费基数上下限都是在60%~300%之间浮动,所以缴费指数一般就是0.6~3。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是这样:
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退休时个人账户的余额除以退休年龄确定的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各省市并不相同。
山东省:依据鲁政发2006年92号文件确定的养老金计算公式,过渡性养老金等于退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3%×平均指数。
黑龙江省: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时间成了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系数是1.2%。文件依据黑劳社发2004年67号文件。
四川省:过渡性养老金需要计算,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数,过渡系数是1.3%,计算时间是1995年12月31日以前。依据川劳社发2006年17号文件。
云南省:计算年限是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系数1.4%。依据云政发2004年45号文件。
北京市:非常特殊,过渡性养老金分两段时间计发,1992年10月至1996年8月,1992年10月之前。过渡性系数1%。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湖南省:依据湘劳社政字2006年10号文件,过渡性系数1.3%。
湖北省:依据鄂劳和社文2006年169号文件。过渡性系数1.2%。
浙江省: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时间是1997年底以前,过渡性系数是1.4%。依据浙江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用的是社平工资和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数,时间是1995年12月31日前,过渡系数1.3%。依据晋政发2006年32号文件。
安徽省:过渡性系数1.3%,计算时间以视同缴费年限为准,依据皖政2006年59号文件
㈡ 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人民警察退休41年工龄能领多少养老金
山西41年工龄退休领多少:
咱们先来看一下他的基本条件,首先是工龄41年,视同缴费年限有17年,60岁办理退休手续,个人账户余额有10.6万元,平均缴费指数大概是0.76左右,那么接下来咱们就来看一下它的养老金有多少吧。
首先咱们先来看一下它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是多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计发月数,个人账户余额是10.6万元,也就是106000元,然后再除以计发月数,那计发月数是根据退休年龄而定的,他的退休年龄是60岁,所以对应的计发月数就是139个月,由此咱们就可以计算出它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是763元。
接下来咱们再来看一下它的基础养老金是多少,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318元+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4802元)/2*缴费年限41年*1%,那么由此咱们就可以计算出它的基础养老金是2279元。
接下来咱们再来看一下它的过渡性养老金是多少,他有17年的视同缴费年限,那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就是: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4802元*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7年*1.3%,他是在山西办理退休的,山西的过渡性系数就是1.3%,那么由此咱们就可以计算出它的过渡性养老金是1061元。
㈢ 2016山西退休养老金太原市的养老金如何计算
2016年山西太远城镇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按照下列办法计算: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度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计算系数)
法律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6〕32号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21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发给1%.
在计算基础养老金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均按1.0确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中的过渡系数调整为1.3%,调节金从2006年1月起,在原来120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减24元,直至取消。
过渡性养老金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㈣ 山西企业怎样算退休工资26年
单凭工龄26年这个数据,谁也算不出来。养老金计发办法参见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6]275号:
(一)晋政发〔 1998〕 21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年的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缴费年限不满 1年的,计算到月)
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时: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折算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
先用本人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缴费起始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分别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至缴费起始年的前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求出每年缴费指数,与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指数和相加后(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指数均按 1.0确定)除以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再乘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晋政发〔 1998〕 21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晋政发〔 2006〕 32号文件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年的人员,在按第(一)款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 11%及其以上比例( 2006年 1月 1日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职工按 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3%
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实行个人缴费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折算工龄,但折算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年,折算工龄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
先用本人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缴费起始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分别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至缴费起始年的前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求出每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再乘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调节金:
2006年调节金为 96元, 2007年为 72元, 2008年为 48元, 2009年为 24元, 2010年以后(含 2010年)取消调节金。
(三)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具体办法按晋政发〔 2006〕 3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晋政发〔 2006〕 32号文件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 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本通知计发基础养老金时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计算。
㈤ 山西新农保哪年施行的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楼主的问题,由于涉及到不同的省份(陕西省和山西省),而在与国务院的“新农保”政策保持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各省份出台的“新农保”政策各有不同,这是因各省的经济发展条件不完全一样,中央允许各地省政府有一些各地的试点政策。
因为,政策文件内容很长,不便给出全文。故告知楼主政策文件的文号及查询官网,便于楼主自己查询、自己阅读理解为好!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8]32号)
根据陕西省的“新农保”政策规定,楼主的父母年龄已经超过60岁,是不必个人缴纳“新农保”,而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中,每月55元是中央财政补贴的,另外的5元,应当是陕西省政府财政或者所在地的市级政府财政的补贴)。
“对纳入国家和省级试点的县(市、区),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农村居民,可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70周岁至79周岁加发10元,80周岁及其以上加发20元,加发部分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此政策是否实行,由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规定。”
可见,随着年龄的增长,加发的数额会有增长(10元、20元)。
但是,由于“新农保”政策的设计,有一个“政策逐步推广、新老衔接”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开始实施“新农保”政策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丧失劳动能力、没有自己生活的经济来源的农民(注意:政策是指没有享受其他社会保险的农村户籍居民),如果政府不考虑的他们的话,他们的养老的问题不好解决。所以,对于他们,就不要求参加“新农保”保险和缴纳保险费,而完全由政府财政予以补贴(中央财政平均补贴55元、地方财政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当然,目前还是试点,正式的模式有可能有所调整,暂不讨论)。所以,目前“村里每个月给他们发放60元的补助”(确切地讲,不是村里发给的,是国务院、省、市政府发给的)。完全是财政支付,没有老年农民自己的“新农保”个人保费的缴费积累。那么,国家财力有限,也不可能补贴的标准太高,增长的幅度也不会太大的。基本是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来设计模式的,以期实现“养老不犯愁”的状况。
所以,楼主设想的“是不是我可以补缴保险,让国家每个月给他们的养老金更多一些?”,应当是不可行的。至少目前没有政策依据。另外,楼主想要“补缴”的想法,经济上未必合算。假设按照每年100元的标准补缴15年的(最低要求),个人账户累计数额不过1500元(因为没有个“人缴费部分(进口)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的部分,只能是个人缴费的累积),除以139,则每月的增加数额不过10余元而已。当然,这纯粹是假设,并没有政策规定(这样规定不合理,因为没有财政补贴呀!)。
对于“公公婆婆目前还没有到60岁”,这要看各地方政策规定是否允许“补缴”,而是否允许补缴,关键还是在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否给予相应的补贴。中央政府财政补贴是补“出口”,即发给基础养老保险金时拨付出,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则是补“进口”,即缴纳保险费时同步计入个人账户并累加。所以,如果地方财力不足时,是不允许“补缴”的。
还好,山西省的政策是允许补缴的(“未按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缴费的,可延长缴费期5年。如缴费年限仍不满上述规定,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保险费的”)。因此建议楼主:一是要争取补缴,二是选择按照较高的标准缴纳(“按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纯收入5-10%的标准缴费”)。以便获得较高的地方财政补贴数额的计入,且增加个人账户的累计数额。这样,就可以获得较高的养老保险金数额。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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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山西省养老金调整细则
法律分析:这次调整主要是针对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法律依据:《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32号)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1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1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其中本人养老金水平含单位发放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执行的退休生活补贴。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群体进行倾斜调整:
(1)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7元;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8元;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9元。
(2)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303元的补到3303元。
㈦ 山西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2008]32号
颁布时间:2008-11-14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1992年以来,我省各地陆续开展了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缴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取得一定进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8〕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晋发〔2008〕11号)要求,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型农保)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新型农保制度要与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以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工作任务,逐步建立“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新型农保制度,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
(二)基本原则。新型农保制度要坚持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额度和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农民自愿参保的原则,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建立激励机制。
(三)目标任务。新型农保试点要在坚持基本制度的框架下,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新型农保工作发展任务目标为:2008年启动试点,从2009年开始逐年扩大试点,争取2012年试点县(市、区)适龄参保人数达到50%以上,2015年覆盖所有县(市、区),适龄参保人数达到80%以上,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同时,鼓励各市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区)扩大试点范围,加快建立新型农保制度。
二、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四)参保范围。本省农村适龄(16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居民,均可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保。
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金筹集。新型农保制度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制度,资金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方式筹集。新型农保基金由个人账户基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
个人缴费与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村集体(或其他经济实体)的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在积累期内,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实行分段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政府补贴部分计入基础养老金,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六)筹资标准。个人账户基金,由农村适龄居民按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纯收入5-10%的标准缴费;有条件的村集体(或其他经济实体)可对参保农民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基础养老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分担,自试点开始,参保的农村适龄居民,在其缴费达到规定标准和年限的条件下,确定为每人每月30元;缴费每满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对于试点开始时已达6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居民,按每人每月30元确定。基础养老金由省、市、县按1∶1∶1的比例分担。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并对计划生育优待户等特殊群体给予照顾,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在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配套发放的同时,对缴费期的参保农民给予酌情补助。
三、领取条件和享受待遇
(七)领取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享受新型农保待遇。
1.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自试点开始,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且逐年足额缴纳保险费的。
3.未按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缴费的,可延长缴费期5年。如缴费年限仍不满上述规定,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保险费的。
对未享受过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已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取得社会保险资格后,方可从试点开始时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八)待遇支付。参加新型农保到龄领取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两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计发月数(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发)。
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与按缴费年限增加部分之和〔30+(30×1%×缴费年限)〕。
自试点开始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未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政府按月支付30元基础养老金直至身故。
参保对象因身份改变或身故的,原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
(九)待遇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定期调整。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标准。
四、基金管理和制度衔接
(十)基金管理。新型农保基金以县级为核算平衡单位,个人账户基金与基础养老金分账管理,实行全省统一预决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办法”运营管理。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基础养老金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预算、核定、发放流程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劳动保障部门编制的基础养老金预算安排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十一)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基金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强化基金监督,杜绝虚报、冒领、拖欠、挤占、截留、挪用基金和违规操作基金问题的发生。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对养老金的全程监管,强化行政监督、纪检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确保农保基金安全。
(十二)制度衔接。开展新型农保制度试点工作,要妥善处理好与原农保制度的衔接。
1.对于已经参加农保、年满60周岁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在原有待遇不变的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2.对于已经参加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新型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保个人账户,按新标准进行核算。对原个人缴费部分,可按新型农保个人缴费标准折算缴费。
3.参加新型农保人员跨市、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五、组织领导和服务宣传
(十三)组织领导。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保试点工作,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劳动保障、财政、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山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省新型农保领导组),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试点的有关具体工作。
各市要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选择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报省新型农保领导组审定。试点县(市、区)要在充分调研、缜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新型农保领导组办公室审批后组织实施。
(十四)经办服务。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业务程序,逐步推广和运用新型农保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个人账户等基本要素的完整准确。要将新型农保管理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新型农保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做好做实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提取管理费。另外,根据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特殊性及工作需要,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保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大信息系统建设投入,提高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原则上按每位参保农民补助3元的标准,纳入试点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用于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的问题。
(十五)宣传发动。建立新型农保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试点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了解、熟悉新型农保制度,理解、支持新型农保工作,使更多的适龄农村居民参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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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工会在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中有哪些职权
1、问: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由于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本人和家庭失去收入时,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商业保险,是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上,由专门的营利性保险企业经营的保险类别。保险法调整的就是商业保险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商业保险是这样一种合同关系: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两者存在着以下区别:
第一,保险的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以实现国家社会政策为宗旨,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推行。商业保险则是营业性保险,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
第二,保险对象不同。社会保险以社会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商业保险的保险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特定的财产。
第三,保险费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来源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统一调剂使用,为所有的劳动者提供保障。商业保险的保险费完全由投保人承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
第四,给付标准不同。社会保险从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出发,主要根据保障需要确定给付标准,而不完全取决于缴费多少。商业保险则按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和被保险人受损失的程度确定赔偿数额。
第五,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一般由国家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国家统一规定保险项目、费率和给付标准等,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不征税。商业保险是由自主经营的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保险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国家对其经营所得征税。
(2)两者存在着以下联系: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同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相互补充、共同发展,有利于丰富保险市场的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保障需求,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建立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保障方面,社会保险通常提供基本的退休生活保障,而基本养老以上的保障需求则通过商业保险来满足。即使在社会保障很发达的北欧福利国家,商业保险仍占整个保障体系的30%以上。在美国的医疗保险中,商业健康保险的医疗费用支出超过了全国医疗费用总支出的50%。
2、问: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主要有:
第一,调节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众所周知,劳资之间的利益分歧是客观存在的,在资本主义的发展史上,资本的强势与劳动者的弱势是因为利益分配格局的失衡造成的,劳资矛盾恶化甚至激烈对抗更是直接由于雇主不顾劳动者起码权益而唯利是图的必然结果,如劳动者只要年老、疾病、工伤等就会丧失收入来源,面临生存危机。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雇主必须承担起为劳动者参与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则可以通过参加社会保险来实现自己的权益。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照顾到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的诸多利益诉求,不仅是对劳资双方利益分配关系的有力调节,而且也是对整个社会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有力调节。
第二,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增进劳动者福利。无论哪一种社会保险项目,客观上都是在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和增进劳动者的福利,让劳动者养老有保障、疾病医疗有保障、工伤有保障、失业有保障。因此,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劳动者福利权益实现的直接表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则是劳动者福利权益的发展。
第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由于社会保险有效地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劳资关系便由对抗走向妥协与合作。工业化国家早期尖锐对立的劳资关系与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因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而被化解。劳资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必然带来整个社会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因此,社会保险制度通过消化劳资对抗而直接促进并维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文明发展。一方面,社会保险因化解了劳资对立而让双方有了更多的、更直接的共同利益,劳资双赢构成了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在维护劳动者福利权益的同时,有效地增强了劳动者的安全感与安全预期,同时还维护了劳动者的尊严,促进了男女平等,从而对社会文明的发展具有很强的牵引与促进作用。
第五,在互助共济中促进并维护着社会公平。社会保险依据的是大数法则,是参保人共同参与,并在雇主分担缴费义务与政府财政支持的条件下,相互分担风险,如年轻人为老年人做贡献,健康者为疾患者做贡献,就业者为失业者做贡献,安全者为工伤者做贡献,谁都是这一制度的贡献者,谁都有可能成为这一制度的受益者。正是这种互助共济的功能,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劳动者个人的生活风险,而且通过对参保人的收入补偿来保障其生活,促进并实现着社会公平,而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性特征又有效地避免了雇主与劳动者的逆向选择,确保了这一制度覆盖对象的公平权益。
此外,由于社会保险制度与收入关联,雇主与劳动者的缴费都与工资挂钩,养老金等待遇亦与劳动者的工资挂钩,从而在劳资之间、劳动者之间乃至于在全体国民之间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
3、问: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在制度建设中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强制性原则。从社会保险产生之日起,所有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都是通过立法确立并强制实施的,这主要是基于它的制度特性与利益协调的需要。各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都是在立法规范的条件下,借助行政与司法等公权来强制实施,覆盖范围内的雇主与劳动者,以及政府均必须依法承担自己的义务,雇主与劳动者均没有自由选择是否参保及缴费多少等权力。这种强制性保证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互助共济性。
2.公平性原则。各国社会保险都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实现劳资利益与国民福利合理配置的重大制度安排,它因覆盖全体劳动者并能够惠及其家属而维护了人在发展过程中的公平。因此,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强调打破各种身份限制,公平地对待每个劳动者并确保其实现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但各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过程,其实是一个从不公平到公平渐进发展的进程,它通常都是从产业工人开始,然后再逐渐覆盖到农民及自由职业者。
3.责任分担原则。社会保险制度强调责任分担,劳资双方分担缴费义务以及政府参与分担一定责任是各国社会保险制度通行的规则。在绝大多数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劳资双方通常各分担50%的缴费责任。政府在社会保险制度中,事实上承担着财政支持、行政监督与公共服务等三种责任。其中,政府的财政责任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雇主为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承担缴费义务;二是作为政府采取补贴社会保险支出或者分担社会保险缴费,以及提供管理及运行经费等方式来承担公共财政惠及全民的责任。责任分担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
4.权利义务相结合。社会保险制度强调参保人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不参保当然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缴费也通常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为社会保险基金是全保人的共同财产,只有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权益。坚持参保人个人权利义务相结合原则,正是缴费型社会保险制度有别于纳税型全民福利制度的重要区别,它要求全体参保人均有清晰的缴费记录与待遇给付对应关系,这构成了社会保险管理与经办中的实质内容。
5.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险是一种与收入关联的再分配手段,它必然要建立在相应的经济发展水平之上。一方面,工业化程度愈高,对社会保险的需求愈大,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发展变化及其创造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无一例外地需要有相应的财力支撑,制度建设中需要考虑到劳动者的客观需要,还要考虑到劳资双方的缴费承受能力,以及国家财政可能承受的扶持力度。当然,在我国现阶段,强调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当是持续高速增长三十年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而不能将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固化在十年前、二十年前甚至在改革开放初期的水平上。将经济增长逐渐通过社会保险等相关制度安排直接转化为国民福利,应当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取向。
6.自成系统、自我发展、自我平衡原则。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只要未演变成全民福利)通常都自成系统,它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在接受政府财政支持的同时又与政府财政保持距离,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求自我发展、自我平衡。坚持自成系统、自我发展、自我平衡原则,就是为了持续落实劳资双方分担直接责任、落实参保人权利义务相结合、保持制度理性发展并避免成为政府负担。当然,养老保险因人口老龄化冲击与老年人分享国家发展成果的需要,各国政府多给予相应的补贴,但这并不改变社会保险制度自成系统、自我发展和追求自我平衡的本质属性。
4、问《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条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问:《社会保险法》所调整的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险种?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个险种。
6、问: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应坚持哪些基本方针?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7、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8、问:国家通过哪些途径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9、问:国家如何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监管?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条的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10、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11、问: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有哪些?
答: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其具体流程是:参保单位和个人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等手续后,双方签订缴费合同,采取委托银行扣款或支票(汇票、现金)结算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存储当月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在月末之前再将基金划人同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同时根据缴费情况记录参保人的基本情况和权益(即权益记录),对于不能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则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催缴或予以行政处罚。
(2)税务机关征收。其具体流程是:每月税务机关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提供的参保单位缴费信息(海南、福建、浙江等省份由税务机关核定缴费额),开具税票传递各参保单位,参保单位按税票核定的金额到其开户行缴纳(也有的地区将缴费信息传递给国库,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委托企业开户行扣款),所收基金全部进入国库,并于月末前转入财政专户。对于不能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其清欠工作有的地区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有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参保个人多数地区由社保经办机构征缴。每月征缴期结束后社保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商业银行、国库相互对账,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权益记录。
12、问:工会在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中有哪些职权?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9条的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13、问:我国养老保险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由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构成。
14、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有哪些?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5、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1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16、问: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如何进行缴费?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人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17、问: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提前支取吗?是否需要交税?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18、问: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9、问:基本养老金应根据哪些因素确定?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20、问: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1、问:参加基本养老金保险的个人未在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的,可以获得哪些待遇?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中支付。”
22、问: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哪些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23、问: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4、问:如何建立农村居民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
答:我国农村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0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25、问:《社会保险法》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1条的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6、问:《社会保险法》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了哪些规定?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7、问: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基本养老保险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两部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广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超过部分不计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28、问: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职工退休前后死亡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的一个资金个人账户,它详细记录参保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有关事项,是退休时计发养老金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个人账户的主要作用是:
①记录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
②是参保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③是继承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依据。
④用于支付参保人退休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
目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省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布或提供查询。
参保职工退休前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
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职工退休后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已支付部分外,剩余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9、问:什么是缴费年限?什么是折算工龄?
答:缴费年限是指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个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是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原固定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30、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委托参保手续。
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按规定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核登记、建档编号、核发养老保险手册,并从本人申报当月起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本人档案。
灵活就业人员从申报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
31、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费?
答: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其中8%计人个人账户。缴费基数从2009年1月起调整为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两个基数,缴费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收入状况自主选择一个基数缴费。退休后按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
32、问:自谋职业人员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答:已参加基本养老金的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取职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可由本人直接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专门窗口或社保事务代理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办事员理个人缴费手续。缴费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即20%执行。
自谋职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未就业人员,只要持续参观者保并正常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3、问:个人缴费满15年是否可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国家和省统一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缴费满15年的职工,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条件,而不是缴费满15年就可以不再缴费。缴费年限满15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按规定缴费。如果不再继续缴费,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将终身受到影响。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缴费年限越长,养老待遇越高,反之则低。
34、问: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本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
35、问:山西省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根据山西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32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退休后实行新的计发办法。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即“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我省设置五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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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山西省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怎么计算
以大同市为例:
1998年6月(含)-个人账户缴费起始时间(年) =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例:1998.6 - 1992 = 6.6(年)
实际计算结果应为:6.5(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1998年6月为不可变数,也是政策起始年月。
6.5实际为6年零6个月或者称为6年半,但带入有关公式必须填写为6.5(6点5)。
计算方法为10进制,不能使用12进制。
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不存在任何零星个月,只存在整年和半年两种情况。
整年计为1;半年计为0.5。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1998〕21号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㈩ 山西省繁峙县国有企业退休职工过渡性养老金如何计算
摘要 由四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为退休时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对于原行业统筹企业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