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有什么办法可以彻底解决
真真正正在家里种地,种植面积做到一百多亩之上,每一年向国家交售万元以上农副食品的,国家按产品标准,即收益的16%给与缴纳养老保险金补助。对只种自身口粮田,长期在外务工赚钱,不发各种各样补助,拿出土地资源,享有大城市无工作群众同样待遇。,现在的养老保险政策关键早已不再是户籍制度改革,反而是不一样规章制度的交费多少难题。长缴多得,长缴多得,更广泛的很容易被别人接受了。
大家都要靠自己工作能力挣钱赚钱养家,都需要交纳社保商业保险,等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才可以享有到养老金待遇,都需要能者多劳,少劳少得,不劳不可,多缴纳社保多受益,少缴少受益,不缴不受益,天空不容易掉馅饼,并没有免费午餐,仅有投入,才有收益,坐到炕上上是等不来免费领取你养老金待遇的,吃白食做梦梦到的。你随时都可以退休不种地了,把土地种植经营权承包权归还全民所有。
❷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
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我国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10多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农村展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第二阶段:
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
第三阶段:
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
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针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
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代理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
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
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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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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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文对安徽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支持、筹资机制、覆盖范围、待遇水平等方面进行探究,指出安徽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旨在为安徽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对其他地区农村养老保养制度的发展提供相关经验。
关键词: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险试点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日益加剧,养老保障问题逐渐被大家所关注,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率为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了2.93%,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了1.91%。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表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以及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不断完善,生育率一直维持在比较低的水平,而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却在逐步加快。从总体来看,在2011年~2020年中会快速发展,2021年~2040年中会不断向上攀升,而在2040年到2060年中将会一直保持高位运行。因此,进一步加快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是当务之急。
1安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当前研究背景
1.1安徽农村人口老龄化情况从数据可以看出,安徽省目前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十分严峻。首先,人口老龄增长速度迅猛,在第六次人口普查当中,安徽省65岁以上的人口已经达到605.7万人,占全省人口数量的10.18%,与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较,增长了2.73%。其次,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要远远高于城市的水平,在2005年,农村人口在全省人口中所占比例为66.5%,而农村老龄人口却占全省老龄人口的76.5%。最后,随着生活物质需求的增长,农村劳动力在不断转移,使得农村老龄人口的比例也在不断地上升。根据2006年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安徽省跨乡镇超过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数量占户籍人口已经超过20.9%,绝对量达到1300多万人。因此,可以看出,安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十分严峻。
1.2近年来安徽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进进程安徽农村养老保险自2000年8月由民政部门划入为劳动保障部门以后,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紧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主题下,稳扎稳打,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2005年,安徽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且,要求全省在3年的时间内实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覆盖。规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制度实施的力度。目前,在全省内已经基本实际施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
1.3试点工作的一系列成效(1)在粮食主产区上实行“粮食换保障”,以农民现金收入低下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对农民进行直接的补贴,采取“国家补一点,农民交一点”的办法来筹集养老保险资金,为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辟了新的思路和方式。由于粮食购销按照市场化运作,农民更加自愿地采取“粮补资金换保障”的方式。以前卖粮难的问题得到了解决。(2)农村计划生育对象养老保险普遍建立,凡是在试点地区,都出台了为独生子女和两女户缴纳养老保险的规定,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与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有机结合在一起,起到了相互促进的作用。(3)外出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取得一定进展,首先在观念上树立了养老保险的意识。其次,还为外出务工的青壮年劳动力在经济上奠定了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因此,不少人纷纷回原籍参加农保,积累养老资金,甚至部分农民工还将在外参保的保险费转移回家乡。
2安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2.1制度上的不完善(1)较低的保障水平起点,安徽省《实施意见》规定试点县、市新农保制度的参保人可获得省级以及试点地区财政补贴3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500元五个档次,试点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所调整。个人缴费标准上,实行多缴费的奖励办法,实行多缴多受益,以100元为基础缴费,当满15年缴费年限,每多交一年加1%的基础养老金,最高不超过10%,500元以上不再奖励,即每一个档次增加5元,最高不超过20元。(2)财政投入过低,使得工业不能反哺农业,对农村支持力度不够,不仅影响农民对此的积极性,也压制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的提升。(3)过低的缴费水平和形同虚设的补助,一方面由于农民自身文化水平和观念的限制;另一面由于收入水平较低,使得缴费水平一直受到抑制。同时,从操作层面上来看,缺乏集体补助运行机制,农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完全变成了政府补贴、个人缴费的一种模式。
2.2机构平台的不健全(1)就目前情况来看,虽然安徽省部分市、区、乡镇、村的农保机构平台都已建立,但却不够健全。由于人员数量的不足,综合素质偏低和工作经费等问题,导致人员流失现象较为严重。随着新农保的逐渐覆盖,以前的人员素质已经很难适应城乡发展的要求,普遍存在年龄过大、业务水平低下和计算机操作技能缺乏的现象,使得新农保的健康稳步发展得不到有效保障。(2)信息系统的建设较为缓慢,新农保作为我国的一项国策,需要在试点期间的操作实施办法保持高度一致,而软件系统也是如此。由于国家、省级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的滞后性,为了应付考核,前期各自主张,使得系统的建设很不统一,由此造成了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浪费。信息系统的分布建设导致大量资金和人力资源的浪费,也给之后工作的转移和交接带来麻烦。
2.3运行环境中存在较多阻碍(1)农民意识的薄弱,由于受到文化水平的限制以及传统养老观念的根深蒂固,认识水平较低,在缺乏完善的宣传工作前提下,认识上的滞后性导致了行动上的滞后。(2)政府过大的财政压力,新农保于2009年12月正式启动,中央财政预拨款8135万元,省、县的配套资金为1.08亿元。2010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7.9亿元,省、县配套资金达到了2.18亿元。省级预算覆盖率由原来的26%迅速增长至60%,并已于2012年全面覆盖。在此期间,随着覆盖面积的不断扩大、参保率的不断提升和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不断增多,相关配套资金的需求也在不断地增长。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和为保障其他政策的落实,使得收支矛盾日益突出,财政压力也随之加大。(3)农村经济基础较为薄弱,2010年安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5285元,在全国中仅列第18位,与全国的5919元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由于收入的限制,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收入又存在不确定性,养老保障问题依旧突出,重要原因就在于经济基础的薄弱。
3安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完善的建议及对策
3.1强化政府所担当的责任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持社会公平、公正的基础要求。当社会经济得到发展,国家不断壮大之后,使得农民与城市市民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现如今,党中央“十三五”规划的提出,要求农业现代化取得明显进展,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使得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而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面前,安徽的“十三五”规划也需要紧跟中央的步伐。但是,目前安徽的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在全国都处于中下游行列。推动经济发展,不仅要努力实现农民的增收,还要深度挖掘农村消费的潜力。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则会给农民带来很多的后顾之忧,也限制了农村消费需求的增长。因此,主要从政治和经济两个方面认清农村养老保险建设的重大意义,转变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城市轻农村的观念,从而改变做法。通过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来提升养老保障水平,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共赢。
3.2提高政府补贴的水平《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对于政府在财政投入的方面却没有做明确的要求,《指导意见》规定国家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但对财政如何支持缺乏具体的规定,对中央、地方财政预算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导致新农保的投入过大。由于国情的原因,政府传统的意识和照模板设计的考核机制,造成财政支出偏向于GDP发展的方向,故在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投入依旧不足。作为一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需要发挥其主导地位,成为制度供给主体。而相关数据也表明,我国国情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只有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才能够使其获得持续发展的动力。首先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逐步地降低个人缴费比例,可以通过将农业抽取的大量利润以保金的方式返还给农民,同时建立相关基金,缩小每个地区中的补贴差异。其次,对财政、金融、税收体制进行改革,改变原有的模式,通过对财政收入的增加以达到对财政支出结构的改变,优先考虑各项民生问题。最后,增强预算编制,保障执行的透明度和力度,降低成本,以保证资金用到刀刃上。
3.3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管在当前国情下,农民所能够接受的知识教育很有限,很多农民对新农保没有很清楚的认识。因此,加强农民对参与新农保的积极性是当务之急,努力提高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使他们能够理解并支持,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除此之外,更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管制度和基金的稽核制度,规范各部门的操作行为,并随时披露相关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公开透明。
4结语
作为我国的一个农业大省,安徽的城乡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地区间的经济水平差异巨大,随之带来的即是农民收入水平的不均衡。而安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由于地方政府投入不均也逐渐成为一个多层次的体系。本文则是通过分析安徽省经济社会的特点,并根据相关数据以及目前大背景下国家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得出安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设计、实施以及运行环境等各个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通过加强政府担当、完善和建立相关机制,以及提高政府的补贴水平来为该项保障制度出谋划策,以达到缩小农村地区差异,进而缩小城乡养老保障水平的差异。这是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过程,不仅仅需要政府的扶持、领导和推动,更需要每一位农民的努力。
❹ 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不仅表现版在地权区与地区之间的制度不统一,也表现在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制度不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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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存在哪些问题
存在问题:
1、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碎片化问题,且缴费标准和支付待遇相差较大,给归并和统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带来很大困难。
2、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滞后,影响城镇职工就业和养老保险的公平性。
3、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配套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投资运营机制建立严重滞后。
4、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人寿保险发展缓慢,还没有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有力支持力量。在已取得成就的基础上健全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应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一些有力举措。
(5)群众缴纳养老保险存在问题扩展阅读
解决方法
加快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统一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加快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可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以便逐步过渡到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为了减少改革阻力,可在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待遇与改革前基本持平或略有提高。
解决农民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问题。对长期居留城市的农民工应视同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短期流动和不愿意在城市居留的农民工,应允许其回乡参加当地农村养老保险。
对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应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和个人账户,让账户随人走,方便其就业和迁徙。
❻ 关于养老保险的问题
当今社会,养老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为保障广大群众的老年生活,政府在逐步完善养老保险。
问题一:养老保险是怎么上缴的
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
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
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
例如:2003年4月份河北省公布的2002年度省社平工资为每月747元,因此缴费基数可以在747—2241元之间自主选择。全年缴费金额最少为:747×18%×12=1613.5元,最多为:2241×18%×12=4840.6元。
问题二:个人养老金应该领取多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查养老保险有2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为电话查询,拨打12333,按照相关语音提示操作即可。
第二种方式为网络查询,登陆参保人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障局网站,以北京市社保查询为例,首先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点击“网上查询”;点击“养老保险历年对账单查询”;输入“省份证号码”、“密码”点击“登陆”按钮即可。
华律网提示:综上所述,广大群众应了解养老保险的缴费和领取情况,这样对于自身的生活的权益才更有保障。若您想更好地保障老年生活,也可到华律网官网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让您的老年生活安逸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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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问题
农村养老保险概述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农村养老保险对象的权益保险对象的权益有:1)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2)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领取者超过十年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3)保险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本人。4)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编辑本段]农村养老保险的交费方式由于大多数农民的收入不固定,因此,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十分灵活,大体分为发下三种:一是定期交费。在收入比较稳定或比较富裕的地区和人群采用这种方式。如乡镇企业可按月、按季交纳保费,富裕地区的农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纳保费,其交费额既可以按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数额交纳。二是不定期交费。多数地区因收入不稳定而采取的方式。丰年多交,欠年少交,灾年缓交。家庭收入好时交,不好时可不交。三是一次性交费。多数是岁数偏大的农民,根据自己年老后的保障水平将保费一次交足,一直到60岁以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农村养老保险的保证期农村养老保险的保证期是指对于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规定:"保险对象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编辑本段]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期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期是指参加保险的农民或乡镇企业职工,在参加保险后,开始向社会保险管理或经办机构缴纳保险费至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时段。这个概念即是一个时段上的划分,也是义务与权利的界定线。按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规定,保险对象60周岁为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期,即保险对象到达60周岁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那么,在领取期之前的时期,即为养老保险的缴费期。如何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随着体制转型、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农村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劳动力结构、人口结构和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农民养老日益需要向社会养老模式转变。然而在转型期,关于我国应当建立怎样的养老保险模式,理论界研究还不够深刻。全国各地经过十几年的试点和推广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运行结果不尽如人意,暴露出现有农保制度的致命缺陷。现行农保制度亟待创新优化。
好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应当能有效完成其预期目标,具体来说应有如下特点:(1)体现中国农村特殊的制度环境。应结合中国农保制度环境对国际模式进行创新性借鉴。比如,要考虑中国农民“未富先老”特征、经济渐进转轨、市场化和“二元”经济背景,要考虑中国农村养老的价值取向和路径依赖规律。
(2)要具有过渡性、衔接性。城市化、市场化,意味着人员流动增强、身份变换频繁,养老保险制度也应具有较强的包容性,适应于人员等各种要素的变动。同时,新制度应当有利于新老模式的平滑过渡。
(3)既体现公平,又体现效率。“城乡剪刀差”的客观存在要求“城市反哺农村”机制的建立。政府的补贴和兜底机制正体现了社会性、福利性和公平性。好的制度安排也应当体现个体差异,发挥激励功能。
(4)既体现自愿性,也体现强制性。中国区域发展差异大,个人缴费能力和缴费意愿各异,应实行富有弹性的农保制度。农保制度的避险功能、大数法则、老龄化问题迫在眉睫,必须强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5)“输血机制”和“造血机制”并举。“输血机制”是一种被动、事后、依赖性机制,“造血机制”则是一种主动、事前、自主性机制。可以通过投资机制、融资机制安排,在预防未来消费风险的同时,提高当前收入能力。
(6)节约甄别成本,取得尽力参保效应。农民收入非常难测试和监督,甄别成本很高,易产生逆向选择问题,新型制度应当避免监督和测试环节,而应激发参保者尽力参保的积极性,尽量让其自愿参保。
(7)具备安全性、增值性特征。新型农保制度要有助于避免管理低效、资金被非法挪用、增值乏力的可能性。
要具备以上特点,新型农保制度应当是一个既有前瞻性、又兼顾现实性的,政府-市场合作型的制度。为此,新型农保制度应在以下方面做出特别安排。
第一,供资制度安排。坚持“三方供资”原则,基本账户个人供资额设计最低额度标准,所有账户实施配套激励供资机制安排,基本账户采用兜底机制。同时,构建“融资性供资机制”,允许以账户本身的现金流为担保进行结构融资,以增加当期保费,抓住机会投资增值。
第二,账户结构安排。重点通过“基本账户”启动农村社保制度的建立,这一账户由国家兜底,具有强制性。重点通过“机动账户”来体现个人之间经济实力差异和参保意愿的差异,通过政府配资的激励机制,调动潜在参保者的意愿和经济能力。将重点通过“调整账户”实现风险准备、统筹调节机制,通过在投资前提取“投资保险金”、“通货膨胀准备金”、“个体差异调配金”,实现制度的弹性调节机制和共济功能。这种账户体系安排的重要特征在于既体现了制度推行的强制性,又体现了自愿性。
第三,账户功能的创新性安排。传统的账户主要是完成保费的收缴和保金的发放,主要发挥的是“消费性”功能,比较被动。新型农保制度进行账户创新,引入资产社会政策理念和金融功能,赋予新型农保制度以“投资性功能”和“融资性功能”。资产社会政策鼓励参保者进行个人资产积累,增强个人增加收入的能力。“投资性功能”是指农保制度的基金化趋势,使参保者的缴费行为进化为投资于基金的行为,通过专家理财,实现投保人(基金投资人)保费的价值增值。同时,这种投资性也包括来自于“保险基金”制度下的投资和资产运用功能,以区别于一般性社会保险的“储蓄功能”。“融资性功能”主要强调参保人利用参保账户获得的除保险功能、投资以外的融资功能,只要有“机动账户”,就可以得到生产性融资。这一点,新疆的“呼图壁”保费缴纳证的质押融资模式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经验。
第四,账户载体安排。信息卡是三大账户的物质载体,提供缴费、支取、记录、转账、管理、信息查询等一系列功能。它有如下特征:一是标准化和统一性。全国民众人手一卡,规格可以和银联卡相同,每一种卡的内容项目相同。二是惟一性。与身份证挂钩,无法伪造。三是流动性和便携性。卡随人走。四是自主性。持卡人可以对卡中账户的多少以及类别进行自我管理。五是规范性和透明性。监督机构、管理机构、操作机构、个人可借此了解其他主体对自己账户的管理情况。读卡设施的普及建设将会有利于减少人力物力,有利于监督效率的提高。
第五,监管、管理和操作功能的分工整合。以省为单位和统一管理级别,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取消省级以下农保部门的管理运营权,但保留其对农保事务的操作权,比如宣传、在银行延伸不到的落后地区收缴费等。中央建立“中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隶属于“中国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各省级机构进行监管。各省委员会对农保基金进行自主投资和委托招标投资,自主投资部分仅限于风险小、收益相对确定、投资技术要求简单的投资项目上。农保基金的委托人可以利用现有组织资源,让网络庞大、触角延伸较长、业务与农村联系紧密的农业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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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1、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窄且难以扩大。目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绝大多数仍为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从人员构成看,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只占总数的8%。大量的个体、民营经济不参保或参保不缴费的现象突出。一些已参保单位采取尽可能少报工资总额的手段偷、漏社会保险费。部分企业停产、改制、破产等无力缴费,造成大量参保人员的流失。
2、社保基金难以维持。自上世纪 90 年代后期以来,全国企业养老保险金收入,即使在“空账运行”下都无法满足支出需要,且年度赤字规模呈逐步扩大之势。在失业保险方面,随着下岗与失业并轨,失业保险体系在财务方面呈现难以持续的情况,部分省份的失业保险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当前我国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正处于增速换档期、转型阵痛期和改革攻坚期三期叠加的关键历史阶段,就业压力巨大,现行失业保险体系难以保持长期的收支平衡。虽然目前“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收支平衡,但由于受益范围有限、部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个人负担过重等因素影响,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存在隐患。
3、社保基金管理漏洞多。在医疗保险方面,部分参保人、非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采取非法手段侵蚀医疗基金,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权限不足等因素,难以进行有效管理。在失业保险方面,缺乏有效的方式甄别参保人员尤其是登记失业人员的实际就业状态,存在部分已经重新就业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在养老保险方面,不合规的提前退休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等问题难以根治。
4、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健全。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 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占比较少。目前,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投入的 80%在城市,世界卫生组织将中国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排在191个成员国的188 位。另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最小,待遇标准很低,有的地方陷入停顿状态,有的地方已形同虚设。
5、社会保障法制滞后。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群众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大多是根据劳动法、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仲裁或判决,法律有效性相对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群众依法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