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7年12月1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大连市行政监察举报工作暂行办法》等67件市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规章名称文号1大连市行政监察举报工作暂行办法大政发[1988]230号2大连市查处强买强卖行为暂行规定大政发[1989]33号3大连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大政发[1989]74号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规定大政发[1989]68号5大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规定大政发[1989]161号6大连市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大政发[1989]159号7大连市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大政发[1991]118号8
大连市城市垃圾排放管理规定
大政发[1991]121号
大政发[1997]111号(修改)9大连市优待烈军属荣复退伍军人暂行办法大政发[1991]152号10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渡假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大政发[1993]26号11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渡假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大政发[1993]26号12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93]41号13大连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和发放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大政发[1993]41号14大连市城市公有住房超标加租暂行办法大政发[1993]41号15大连市住房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暂行办法大政发[1993]41号16
大连市关于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烈属、离休干部等
人员实行照顾的暂行办法大政发[1993]41号
17大连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维修暂行办法大政发[1993]41号18大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大政发[1993]66号19大连市劳动监察规定大政发[1994]67号20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
定大政发[1994]115号
21
大连市船舶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大政发[1995]25号
大政发[1997]81号(修改)22大连市市区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暂行规定大政发[1996]31号23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大政发[1996]53号24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96]53号25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96]53号26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大型仪器检查及特殊治疗管理
暂行办法大政发[1996]53号
27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大政发[1996]53号28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支付与不予支付范围大政发[1996]53号29大连市艾滋病监测管理规定大政发[1996]54号30
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捐赠和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
的暂行规定大政发[1996]58号
31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大政发[1996]75号32大连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大政发[1996]103号33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大政发[1998]3号34大连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8]4号35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补充规定大政发[1998]70号36大连市旅游管理规定大政发[1998]72号37大连市酒类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98]37号38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大政发[1998]55号39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大政发[1998]57号40大连市银行卡实行全市联网的规定大政发[1998]59号41大连市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暂行办法大政发[1998]85号42黄海大道交通管理规定大政发[1998]97号43大连市农村特困户救济办法大政发[1999]14号44大连市下岗职工再就业最低工资规定大政发[1999]37号45
大连市外国经济专家资格确认和专家证发放与管理
办法大政发[1999]61号
46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人员失业和下岗证明管
理办法大政发[1999]62号
47大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大政发[1999]71号48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处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9]73号49大连市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93号50
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大政发[1999]59号
大政发[2002]23号(修改)51关于扩大对内开放吸引市外内资企业的暂行办法大政发[2000]8号52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2000]14号53大连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大政发[2000]21号54大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规定大政发[2000]30号55大连市利用外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大政发[2000]28号56大连市建立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的有关规定大政发[2000]29号57大连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2000]42号58大连市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大政发[2000]49号59大连市外贸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大政发[2000]62号60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房地产市场的
若干规定大政发[2000]55号
61大连市财政监督暂行办法大政发[2000]64号62
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
法19号令
63大连市利用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27号令64
大连市关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市人员填写健康申
报表和接受必要检测的规定28号令
65大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33号令66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36号令67
大连市关于追究实施行政许可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
的规定71号令
Ⅱ 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推动我省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已享受其他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及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有为本人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从业人员有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年老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人及其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开业的,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人及其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个体工商户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办理终止手续;从业人员变更时,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也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上年本市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照缴费基数的18%缴纳;
(二)个体工商户为其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10%缴纳;
(三)从业人员本人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纳。第九条个体工商户为本人及其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扣除。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个人帐户的标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11%。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下列项目:
(一)本人缴费基数的11%的数额;
(二)按照规定计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下列项目:
(一)本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个体工商户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应划转记入的部分;
(三)按照规定计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第十三条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利息,按年结算。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或者从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三)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企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受个体工商户聘用,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但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全部返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具备缴费能力并愿意继续缴纳或者一次补缴的,可延长或者补缴1年至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从达到退休年龄的下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基础养老金按照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的,退休时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养老金不得低于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第十六条基本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不足时,从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或者从业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结余部分可依法继承;到国外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Ⅲ 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新政策2019年未领取养老金死亡后,继承人怎么领取养老金
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在行政辖区内领取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含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第三条市社会保障委员会是全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机关,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是全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负担。
(一)缴费基数。以劳动者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实际收入的劳动者,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费比例合计为缴费基数的19.5%,其中劳动者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缴纳,并随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变化同步调整。劳动者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其收入中按月代扣。
第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六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劳动者参保之日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手册》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并依此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第七条个人帐户的存款利率,按省政府城镇职工保险办法规定的存款利率计算。
第八条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间断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息,交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九条劳动者本人到其它所有制单位就业(含异地转移),其个人帐户随之转移,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规定缴费满15年;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劳动者,先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直到去世时止。
第十二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余额部分的本、息可一次性发给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三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其养老金标准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标准计发。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去世时,按国有企业职工标准发放丧葬费、一次性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补助费。
第十四条各有关银行对保险机构的社会保险结算凭证不压票、不退票、不拒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15日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缴纳手续,逾期不办者,按日加收应缴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对伪造有关证件或采取其它手段多领或冒领养老金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追回多领或冒领养老金并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养老待遇给付争议,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养老待遇争议,可向市社会保障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催促办理。已领取《营业执照》的,要补办养老保险手续,拒不按规定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营业执照》年检验照时催促其办理。
第十八条私营企业申报工资总额时,必须出示缴纳养老保险手续;
否则,市劳动行政部门不予核发年度工资总额,不予审批季度工资计划。
第十九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拒不参加养老保险,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除责令限期办理外,并依照省政府(1994)39号令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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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我的户口在大连,居住在大连,请问应该怎么办理医保呢
不知道你是个体缴费还是企业缴费?
如果是企业,那么你只需要提交给单位人事部门本人的身份证和失业证企业就能给你办理。
如果是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流程
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的政策规定
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大连市上年度职工社平工资60%—300%的范围之内自行确定,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的18%。享受大龄补贴和政府买岗位补贴的个体劳动者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或100%确定缴费基数,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上年全市职工社平工资×60%×8%,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上年全市职工社平工资×12%。个体工商户招用从业人员的,业主须按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的10%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缴纳8%。个体劳动者缴费通过商业银行代扣的方式缴费。
个体劳动者缴费的程序
养老保险窗口(打印《个体银行代扣建户表》)→商业银行(存款、办理商业银行缴费卡)。
个体劳动者缴费需提供的资料
已参保人员要带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失业证、新参保人员还需带一寸照片1张。享受补贴待遇的还要提供享受补贴的证明。
个体劳动者缴费的政策依据
1、《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大政发[1998]57号)
2、《关于〈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大劳险字[1998]164号)
3、《印发〈关于援助就业困难的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0]93号)
4、《关于印发〈援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3]15号)
Ⅳ 大连工作,外地户口,社保补缴
按照大连市的政策,农业户口不用补缴中间短缴的部分,城镇户口必须补缴!本地外地户口无关,只是大连市户口可以在大连补缴,外地户口要在户籍所在地补缴!
如果你要文件的话,有个《大政发[1998]5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你可以看下,但是里面的有些,事务已经更改了!农户的文件没有帮你查到!
如果你打12333估计也是同样回答!
你同事外地户口是农业还是城镇啊?
有些可以接着交,但是医疗状态会显示个体欠费,半止付,也就是说卡里的钱好用,但是住院报销的政策不享受!
还有,如果你是城镇户口,你现在不交,退休之前也得补上,欠的越久,滞纳金越多,按日加收应缴额的千分之二!而且是利滚利!每天都涨·······到退休····很大的数字啊····
Ⅵ 大连市对缴纳养老金有何规定
1、户口不在本市,已在大连生活多年,能否参加大连市的医疗保险?
答:依据《大连市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大政发[2002]1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镇户口且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也就是说,个体劳动者参加大连市医疗保险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参加大连市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2、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个人帐户何时开始建立,个人帐户如何记录?
答: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50号)第十一条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事业单位每个参保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即个人缴费基数的8%)和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3、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50号)第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3%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
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劳发[2004]48号)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缴费基数: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档案工资,包括:
①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含教护龄津贴和军队服务津贴、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②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
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参保职工实发工资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5、事业单位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何办理退休审批及养老金领取手续
答:事业单位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且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连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均可办理退休手续。
参保单位应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本人档案、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根据人事管理权限报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审批,审批同意后,持上述资料到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养老金核准和社会化发放手续,自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6、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退休,与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前相比在退休待遇上有什么区别?
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在原有按国家规定计发退休待遇的基础上加发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职工在职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此项待遇发放至职工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毕为止。退休人员死亡时,若个人帐户有余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余额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7、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根据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2〕6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持失业证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重新就业的,按新单位性质在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8、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作人员,单位是否应该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答:根据《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大劳发[2004]54号),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应该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共同缴纳,按规定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9%,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单位应持相关聘用手续到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9、如何办理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
答:(1)企业于每月10日前持《退休人员审批表》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部门审核窗口录入新增退休人员档案。
(2)到支付窗口办理新增离退休人员支付档案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邮局(或其它商业银行)制作养老金存折。可在审批退休时一次性办结。
退休后到异地居住的,需提供居住地邮编、详细住址、收款人姓名等。
(3)新增退休人员有非统筹、代扣款(需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的,原单位须于每月10日前缴纳非统筹款项(金额有变化时需填报《非统筹、代扣款调整表》),每月15日后持社会保障专用收据领取代扣款。
11、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时,其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1)职工跨省流动时:其基金转移额为1997年底前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2)职工在省内流动时:不转移基金,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提供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
(3)职工由企业转入事业单位时:属于跨市内四区和其他县市区间流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其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属于在市内四区和本县市区内流动人员,只转移2001年7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2001年6月30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并由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记录,统一管理。
(4)已失业并办理随军的军人配偶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基金转移额为1997年底前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1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何办理正常退休?
答:(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携带户口本、实际住址的房证到实际居住地社区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由社区签字盖章后交企业填写其它部分;
(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由企业专管员持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档案、养老保险手册、《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核准部门审核并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
(3)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档案、《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管部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及缴纳退休人员活动经费;
(4)持经退管部门审核的《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部门复核,并办理支付养老金手续。《退休人员审批表》装入职工个人档案。区属及县属企业的正常退休职工,由企业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13、职工被本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职工在被本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职工所在单位应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的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
14、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待遇如何确定?
答:依据大劳发[2003]106号,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以小时计酬,非全日制就业的城镇劳动者,按个人身份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发生工伤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招用的外来劳动力,按我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15、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费。欠缴月份无论全额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个人账户。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所足额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16、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17、企业与职工需缴纳几种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社会保险实行五个险种统一征缴,五险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缴费比例分别为:
(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19%缴纳,职工(含农民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个人还需要一次性缴纳24元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3)失业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缴纳;
(4)工伤保险:单位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按国家统一确定的差别费率缴纳;
(5)生育保险:单位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5%缴纳。
18、欠费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有何规定?
答:欠费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一次性补缴企业和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补缴的,欠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按全市上年度最低缴费工资计算指数。欠费企业职工退休后,两年内一次补缴企业和职工个人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重新计算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发;超过两年的,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19、对冒领基本养老金如何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对冒领基本养老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予以追回,并处以冒领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0、失业人员缴费年限(包括当地实行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已满15年以上,但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要不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2)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养老保险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就应参保一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在此期间,只有升学、入伍、判刑、劳教期间不缴费,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也可以选择不缴费,除此之外,应按规定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21、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有何规定?
答:个体劳动者每年可以在我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按所确定的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招用的从业人员,业主按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的10%为从业人员缴纳,从业人员个人缴纳8%。
22、如何办理养老保险撤保业务?
答:(1)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
①死亡职工单位专管员或家属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死亡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业务窗口审核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
②到支付部门进行撤保审核程序,同时携带下列证件及材料:a.死亡证明;b.养老保险手册;c.个人帐户明细单;d.领取人身份证;e.社会保障专用收据。
(2)出国定居
①出国定居人员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国外定居证明、本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业务窗口审核出国定居人员的证明,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
②到支付部门进行撤保审核程序,同时携带下列证件及材料:a.护照;b.签证;c.注销户口手续;d.养老保险手册;e.个人账户明细单;f.领取人身份证;g.保险关系仍在单位者要带社会保障专用收据。
(3)农民工返乡
①返乡人员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农民工返乡撤保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审批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业务窗口审核返乡人员的证件,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
②职工到支付部门进行撤保审核程序,同时需携带下列证件及材料:a.养老保险手册;b.个人账户明细单;c.经征缴部门审核后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审批表》;d.本人身份证(原件);e.领取人身份证(原件);f.社会保障专用收据。
23、企业职工未达到国家退休年龄死亡、出国定居,外来劳务工返乡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将其个人账户中属于个人缴纳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返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4、对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其社会保险关系如果处理?
答:对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凡同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这些人员同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账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25、企业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属不属于养老保险对象?
答:不管企业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该职工给企业提供了劳动,企业(或个体业主)支付了工资,该职工就属于养老保险范围和对象,企业(或业主)就应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6、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据此规定,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季节工、外来工、见习期和试用期内职工均属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
27、什么是基本养老金?由几部分组成?
答: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和所具有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支付货币形式的保险待遇,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基本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28、职工流动时,单位未参保或欠缴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答:对这种情况,可以有两种处理办法:一种是未参保或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劳动关系不调转;一种是缴清职工本人企业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后再调转劳动关系。前一种办法可能带来的后遗症是无法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再说,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很普遍,一旦该单位不复存在了,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一种办法可以说无后遗症,但单位困难一时无法解决欠费问题,影响流动。因此,为保护职工利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遇到这种情况时,一般采取缴清职工本人企业和职工自己应缴养老保险费办法。
29、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作用是什么?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按照其社会保障号码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的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作用:一是记载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包括缴费月数、缴费基数、划入个人账户金额,其中含个人缴纳金额。二是反映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情况。三是用以计算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现行国家规定,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为职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发,只要知道了本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情况,除以120即为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四是为职工或非退休人员亡故后其被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提供依据。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可以了解单位是否为职工按实际工资申报了缴费工资额,知道单位是否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还可以通过个人账户了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为职工记载了个人账户,是否按规定为个人账户记息,记载和计算是否正确等,便于职工监督单位缴费,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事,提高工作正确率,促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规范化。
30、哪些人员应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
答:失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其招用的从业人员、未领取营业执照但从事有固定收入经营活动的自由职业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1、职工怎样做才能知道用人单位是否给自己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答:职工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查询本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如发现单位未参保,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有义务督促企业缴纳,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督促企业缴纳。
32、职工如何知道单位给自己申报的缴费工资对不对呢?
答:(l)企业为职工申报缴费工资时,必须让职工本人知道。按规定,应记入工资发放清单,职工签字同意,职工在签字时,须将缴费工资与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进行核对。有些细心的职工,将单位每次发的工资、奖金、加班工资等均做好记录,这就为核对缴费工资提供了依据。
(2)有些单位未给职工签宇,一方面职工有数,要求单位给自己审核,另一方面,也可以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三楼办公大厅—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查询。
(3)市社保经办机构每年都要公布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当年职工缴费工资总额。职工进行认真核对,发现问题,通过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保机构联系予以纠正。如确有差错而单位不予纠正,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予以解决。
33、病假人员、请长假人员要不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险[1995]309号文件规定,长病假(医疗期内)人员,请长假人员也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长病假(医疗期内)人员按本人病假工资(疾病救济金)申报缴费工资,低于我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请长假人员,有工资收入的,按本人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工资,无工资收入的,按我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申报。
34、职工在企业做了一、二个月,这种情况要不要参保缴费?
答:不管职工在单位工作时间长短,哪怕只做了一个月,只要职工提供了劳动,单位发了工资(薪水),就属于养老保险对象,就应缴纳养老保险费。
3、
Ⅶ 你好,在外地工作退休之后回老家五险一金怎么办是怎么处理的
办理详细如下: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及登记证年检流程登记的范围
二、企业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流程
三、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流程
四、办理转移业务流程
五、办理退休业务流程
六、办理撤保业务流程
七、社会保险稽核检查程序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及登记证年检流程
登记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参保人员的范围为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工),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业主和其从业人员。
登记程序
1、新成立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书、执业许可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市内四区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需首先到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稽查部填写一式两份《建户通知单》
3、经稽查部核准后,单位持《建户通知单》到当地经办机构申请登记
4、当地经办机构的征缴部长指定建户后,缴费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窗口专管员开始录入单位基本信息,完成登记工作。
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1)单位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书或执业许可证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4、当年任意一个月工资发放明细
5、职工劳动合同书6、法人代表身份证
(2)个体劳动者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个体劳动者需提供公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失业证。
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的受理时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时受理登记事宜,并在10个工作内审核完毕。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齐备完整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的程序
缴费单位的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和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无误后,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程序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注销变更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罚金。
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检
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每年验证和四年换证制度。每年1~2月是缴费单位自查阶段,3~5月份经办机构检查阶段。检查时,缴费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有营业执照、代码证、上年度工资手册、上年度劳动统计报表,工资发放明细、上年度缴费报表。对无问题或有问题已纠正的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上加盖“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专用章”戳记;对检查有问题的缴费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不办理职工调转、退休手续,不审核其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3、《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104号令)
4、关于引发《辽宁省城镇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操作规范》的通知(辽社险发[2001]33号)
5、关于做好《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102号文)
二、企业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流程
(一)申报
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政策规定
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工)、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业主和其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实际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其中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以市内四区社平工资的60%—300%确定上下限。
职工在市统筹范围内调动的,原单位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当年不变,由统筹外调入的职工及新招职工(含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当年按本企业确定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申报程序
1、每年一季度内,企业核定好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并填写《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年报表》,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定之后,上报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外来劳务工,填写好个人不参加失业保险的标志(小写的英文字母“b”)。
3、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将职工个人上年的工资总额,录入计算机。
4、大连市上年职工的社平工资公布后,社保经办机构按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相关职工的月工资总额,并打印《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核对表》,交予企业进行核定。
5、因社平工资上、下限因素,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与申报的工资总额不一致,由企业负责通知职工本人。
6、中大型企业要求使用软盘申报个人上年度的工资总额。申报时报表与软盘同时上报。在报盘时,应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专人负责,防范计算机病毒的侵入与传播。
7、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核定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变。因调转原因导致只有几个月工资的职工,按实际月份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
8、企业必须在每月11~25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以确保个人账户基金及时增减。
确定企业缴费基数的政策规定
企业以本企业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全部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对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的理解:
根据国家统计局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规定》的规定,不管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不管列入成本,还是列入费用,不管是否发放到职工手中,只要是企业以工资薪得列支的,都要作为企业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年终分红、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企业月工资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企业全部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基数的申报程序
企业须于每月10日前到经办机构申报当月企业费基。其中:缴费基数没有明显变动的企业,可在10日前缴费时即时申报,经办机构即时审核后,即时缴费;缴费基数有明显变动的企业,须于每月5日前申报,经办机构于2日内审核完毕,在10日前缴费。
社会保险费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企业申报时需填报《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年报表》,该表要有职工本人的签字。
社会保险费申报的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3、《关于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险字[2001]30号)
4、《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发[2001]54号)
5、《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劳险字[2001]73号)
6、《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险字[2001]93号)
(二)缴费
缴费标准的政策规定
五个险种统一由社保经办机构征缴。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分别是:
(1)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19%缴纳,职工(含农民工)按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体劳动者按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的18%缴纳。
(2)失业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按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
(3)医疗保险
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职工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2%缴纳,个体劳动者按规定缴费基数的6%缴纳。
(4)工伤保险单位以企业缴费基数按市政府统一确定的差别费率缴纳。
(5)生育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0.5%缴纳。
社会保险费缴费的程序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实行“三段式”管理。
第一阶段:为正常申报缴费阶段。(每月1-10日)
企业须于每月10日前到经办机构申报当月企业费基。其中:缴费基数没有明显变动的企业,可在10日前缴费时即时申报,经办机构即时审核后,即时缴费;缴费基数有明显变动的企业,须于每月5日前申报,经办机构于2日内审核完毕,作为企业当月缴费基数,在10日前缴费。
凡10日内未申报的,按上月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当月企业缴费基数,记录应缴费备查帐。
每月1—10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凡未按规定缴费的,经办机构根据计算机汇总数据,按月记录企业欠费备查帐。
第二阶段:社保经办机构催缴阶段。(每月11-23日)
每月11-23日,社保经办机构要对未按期缴费的企业下发《社会保险催缴通知书》,仍未缴费的,由劳动监察大队下发《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
第三阶段:处罚阶段。(每月24日以后)
社保经办机构把每月24日以后仍未缴费的企业名单递交给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核减欠费企业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在补缴时,社保经办机构先收取滞纳金,再收本金和利息。
社会保险费缴费需提供的资料:企业、个体工商户缴费时需要填报《大连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表》。
社会保险费缴费的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2、《关于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险字[2001]30号)
3、《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发[2001]54号)
4、《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劳险字[2001]73号)
5、《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险字[2001]93号)
三、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流程
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的政策规定
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大连市上年度职工社平工资60%—300%的范围之内自行确定,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的18%。享受大龄补贴和政府买岗位补贴的个体劳动者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或100%确定缴费基数,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上年全市职工社平工资×60%×8%,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上年全市职工社平工资×12%。个体工商户招用从业人员的,业主须按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的10%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缴纳8%。个体劳动者缴费通过商业银行代扣的方式缴费。
个体劳动者缴费的程序
养老保险窗口(打印《个体银行代扣建户表》)→商业银行(存款、办理商业银行缴费卡)。
个体劳动者缴费需提供的资料
已参保人员要带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失业证、新参保人员还需带一寸照片1张。享受补贴待遇的还要提供享受补贴的证明。
个体劳动者缴费的政策依据
1、《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大政发[1998]57号)
2、《关于〈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大劳险字[1998]164号)
3、《印发〈关于援助就业困难的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0]93号)
4、《关于印发〈援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3]15号)
四、办理转移业务流程
转入
[一]、跨统筹范围转入
(一)事业转入到企业
1、本地区
①已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到企业
处理原则:只转移2001年7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2001年6月底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由调入地经办机构统一记录,统一管理。
②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到企业
处理原则:从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的,从转入之月起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跨地区事业单位转入到本地企业
①跨地区已参保事业单位转入到本地企业
处理原则:转移其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
②跨地区未参保事业单位转入到本地企业
处理原则:由跨地区未参保事业单位转入到本地企业的,按照企业缴费有关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以前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二)机关转入到企业
1、带补贴的转入
处理原则:根据“关于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2]68号)文件精神。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由调入单位持《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审批表》及相关手续到当地人事部门认定调转职工在机关工作年限,核定个人帐户的补贴金额,再由调出地财政部门按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提供的银行帐号,将其个人帐户补贴款划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纳窗口待钱划入后通知征缴业务窗口,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专管员建档时,按事业单位转入处理,将转入值一笔录入,不录明细,从缴费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2、不带补贴的转入
处理原则:按照企业缴费有关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以前机关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三)跨统筹范围的多次转移
本市企业转到已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又转回企业
处理原则:从企业转到已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同时转移基金了,再转回企业时,需要给该职工新建档案,并且把该职工原先在企业缴费部分和在已参保事业单位缴费部分的明细同时录入微机。
[二]、企业转入到企业
(一)本市企业之间转移
1、区内转入(市内六个部)
处理原则:市内四区之间转移,转出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把转移人员档案从原单位编号下转出并转入到新单位编号,转入方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后,核定该人员的缴费基数,既办理完毕。
2、跨区转入
处理原则:转出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为转移人员打印《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表》(以下简称“四联单”),办理转移手续。转入方社保经办机构为转入职工新建档案,并按照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职工个人缴费明细在异地转入人员管理程序中录入职工的缴费明细。
(二)省内企业(含行业)转入到本市企业
处理原则:办理企业职工转入时,企业专管员持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职工个人身份证,职工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到转入地经办机构为转移职工新建档案,并按照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职工个人缴费明细在异地转入人员管理程序中录入职工的缴费明细,省内转移不转移基金。
(三)省外企业转入到本市企业
处理原则:办理企业职工转入时,企业专管员持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职工个人身份证,职工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到调入地经办机构为转移职工新建档案,并按照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职工个人缴费明细在异地转入人员管理程序中录入职工的缴费明细。
转出
[一]、跨统筹范围转出
(一)转出到事业
1、本地区
①转出到已参保事业单位
处理原则:只转移2001年7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2001年6月底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由调入地经办机构统一记录,统一管理。
②转出到未参保事业单位
处理原则:原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养老保险手续,原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待转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2、跨地区
①转出到跨地区已参保事业单位
处理原则:转移其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
②转出到跨地区未参保事业单位
处理原则:原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养老保险手续,原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待转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二)转出到机关
处理原则:企业职工转出到机关的,原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养老保险手续,原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三)跨统筹范围的多次转移
已参保事业单位转到企业又转回已参保事业单位
处理原则:只转移2001年7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2001年6月底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由调入地经办机构统一记录,统一管理。
[二]、企业转出到企业
(一)本市企业转出到本市企业
1、市内企业转出到市内企业
处理原则:转出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把转移人员档案从原单位编号下转出并转入到新单位编号。
2、市内企业转出到县区
处理原则:转出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为转移人员打印“四联单”,办理转移手续。
3、县区企业转出到市内
处理原则:同上。
(二)本市企业转出到省内外市(含行业)
处理原则:办理企业职工转出时,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地经办机构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打印“五联单”,办理转移手续。
(三)本市企业转出到省外
处理原则:办理企业职工转出时,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地经办机构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办理异地转移封存,到支付部办理转出手续。
办理转移的政策依据
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49号)
2、《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81号)
3、《关于职工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2]19号)
4、《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0]58号)
5、《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3]20号)
6、《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做实后跨省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社险发[2003]25号)
五、办理退休业务流程
1、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由企业持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个人帐户明细单(职工本人签字)。
2、企业持职工个人档案、个人帐户明细单、《退休人员审批表》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3、每月1--10日,企业持《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经办机构填报《退休职工档案卡》,经复核无误后建立微机档案。
4、每月1--14日支付窗口依据新增退休人员明细建立统支档案。
5、每月14--25日经办机构打印新增人员明细表,并制作报盘送交银行或邮局。送款日期为18日和25日两次。
6、每月24--27日经办机构依据新增人员明细表与银行返还的存折帐号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录入微机。
7、每月28日企业到经办机构来领取新增退休人员存折。
六、办理撤保业务流程
1、死亡
死亡职工单位专管员或家属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死亡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业务部门,业务窗口审核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给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职工到支付部门进入撤保审核程序。
2、出国定居
出国定居人员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国外定居证明、本地公安机关开据的销户口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业务部门,业务窗口审核出国定居人员的证明,给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职工到支付部门进入撤保审核程序。
3、民工返乡
返乡人员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农民工返乡撤保申请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业务部门,业务窗口审核返乡人员的证件,给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职工到支付部门进入撤保审核程序。
七、社会保险稽核检查程序
1.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2.实地稽核时,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同时向企业下达书面的《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
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即工作底稿),笔录(工作底稿)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4.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稽核结论通知书》的形式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5.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结论通知书,并在稽核结束后9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八、个人帐户查询
输入企业职工或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个人编号或者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到个人帐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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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企业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审核表的填写方式
办理详细如下: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及登记证年检流程登记的范围
二、企业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流程
三、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流程
四、办理转移业务流程
五、办理退休业务流程
六、办理撤保业务流程
七、社会保险稽核检查程序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及登记证年检流程
登记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参保人员的范围为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工),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业主和其从业人员。
登记程序
1、新成立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书、执业许可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市内四区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需首先到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稽查部填写一式两份《建户通知单》
3、经稽查部核准后,单位持《建户通知单》到当地经办机构申请登记
4、当地经办机构的征缴部长指定建户后,缴费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窗口专管员开始录入单位基本信息,完成登记工作。
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1)单位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书或执业许可证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4、当年任意一个月工资发放明细
5、职工劳动合同书
6、法人代表身份证
(2)个体劳动者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个体劳动者需提供公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失业证。
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的受理时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时受理登记事宜,并在10个工作内审核完毕。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齐备完整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的程序
缴费单位的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和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无误后,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程序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注销变更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罚金。
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检
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每年验证和四年换证制度。每年1~2月是缴费单位自查阶段,3~5月份经办机构检查阶段。检查时,缴费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有营业执照、代码证、上年度工资手册、上年度劳动统计报表,工资发放明细、上年度缴费报表。对无问题或有问题已纠正的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上加盖“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专用章”戳记;对检查有问题的缴费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不办理职工调转、退休手续,不审核其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3、《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104号令)
4、关于引发《辽宁省城镇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操作规范》的通知(辽社险发[2001]33号)
5、关于做好《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102号文)
二、企业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流程
(一)申报
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政策规定
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工)、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业主和其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实际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其中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以市内四区社平工资的60%—300%确定上下限。
职工在市统筹范围内调动的,原单位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当年不变,由统筹外调入的职工及新招职工(含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当年按本企业确定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申报程序
1、每年一季度内,企业核定好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并填写《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年报表》,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定之后,上报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外来劳务工,填写好个人不参加失业保险的标志(小写的英文字母“b”)。
3、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将职工个人上年的工资总额,录入计算机。
4、大连市上年职工的社平工资公布后,社保经办机构按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相关职工的月工资总额,并打印《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核对表》,交予企业进行核定。
5、因社平工资上、下限因素,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与申报的工资总额不一致,由企业负责通知职工本人。
6、中大型企业要求使用软盘申报个人上年度的工资总额。申报时报表与软盘同时上报。在报盘时,应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专人负责,防范计算机病毒的侵入与传播。
7、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核定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变。因调转原因导致只有几个月工资的职工,按实际月份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
8、企业必须在每月11~25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以确保个人账户基金及时增减。
确定企业缴费基数的政策规定
企业以本企业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全部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对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的理解:
根据国家统计局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规定》的规定,不管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不管列入成本,还是列入费用,不管是否发放到职工手中,只要是企业以工资薪得列支的,都要作为企业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年终分红、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企业月工资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企业全部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基数的申报程序
企业须于每月10日前到经办机构申报当月企业费基。其中:缴费基数没有明显变动的企业,可在10日前缴费时即时申报,经办机构即时审核后,即时缴费;缴费基数有明显变动的企业,须于每月5日前申报,经办机构于2日内审核完毕,在10日前缴费。
社会保险费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企业申报时需填报《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年报表》,该表要有职工本人的签字。
社会保险费申报的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3、《关于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险字[2001]30号)
4、《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发[2001]54号)
5、《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劳险字[2001]73号)
6、《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险字[2001]93号)
(二)缴费
缴费标准的政策规定
五个险种统一由社保经办机构征缴。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分别是:
(1)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19%缴纳,职工(含农民工)按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体劳动者按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的18%缴纳。
(2)失业保险
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按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
(3)医疗保险
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职工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2%缴纳,个体劳动者按规定缴费基数的6%缴纳。
(4)工伤保险
单位以企业缴费基数按市政府统一确定的差别费率缴纳。
(5)生育保险
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0.5%缴纳。
社会保险费缴费的程序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实行“三段式”管理。
第一阶段:为正常申报缴费阶段。(每月1-10日)
企业须于每月10日前到经办机构申报当月企业费基。其中:缴费基数没有明显变动的企业,可在10日前缴费时即时申报,经办机构即时审核后,即时缴费;缴费基数有明显变动的企业,须于每月5日前申报,经办机构于2日内审核完毕,作为企业当月缴费基数,在10日前缴费。
凡10日内未申报的,按上月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当月企业缴费基数,记录应缴费备查帐。
每月1—10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凡未按规定缴费的,经办机构根据计算机汇总数据,按月记录企业欠费备查帐。
第二阶段:社保经办机构催缴阶段。(每月11-23日)
每月11-23日,社保经办机构要对未按期缴费的企业下发《社会保险催缴通知书》,仍未缴费的,由劳动监察大队下发《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
第三阶段:处罚阶段。(每月24日以后)
社保经办机构把每月24日以后仍未缴费的企业名单递交给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核减欠费企业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在补缴时,社保经办机构先收取滞纳金,再收本金和利息。
社会保险费缴费需提供的资料:企业、个体工商户缴费时需要填报《大连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表》。
社会保险费缴费的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2、《关于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险字[2001]30号)
3、《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发[2001]54号)
4、《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劳险字[2001]73号)
5、《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险字[2001]93号)
三、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流程
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的政策规定
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大连市上年度职工社平工资60%—300%的范围之内自行确定,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的18%。享受大龄补贴和政府买岗位补贴的个体劳动者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或100%确定缴费基数,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上年全市职工社平工资×60%×8%,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上年全市职工社平工资×12%。个体工商户招用从业人员的,业主须按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的10%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缴纳8%。个体劳动者缴费通过商业银行代扣的方式缴费。
个体劳动者缴费的程序
养老保险窗口(打印《个体银行代扣建户表》)→商业银行(存款、办理商业银行缴费卡)。
个体劳动者缴费需提供的资料
已参保人员要带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失业证、新参保人员还需带一寸照片1张。享受补贴待遇的还要提供享受补贴的证明。
个体劳动者缴费的政策依据
1、《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大政发[1998]57号)
2、《关于〈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大劳险字[1998]164号)
3、《印发〈关于援助就业困难的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0]93号)
4、《关于印发〈援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3]15号)
四、办理转移业务流程
转入
[一]、跨统筹范围转入
(一)事业转入到企业
1、本地区
①已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到企业
处理原则:只转移2001年7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2001年6月底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由调入地经办机构统一记录,统一管理。
②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到企业
处理原则:从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的,从转入之月起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跨地区事业单位转入到本地企业
①跨地区已参保事业单位转入到本地企业
处理原则:转移其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
②跨地区未参保事业单位转入到本地企业
处理原则:由跨地区未参保事业单位转入到本地企业的,按照企业缴费有关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以前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二)机关转入到企业
1、带补贴的转入
处理原则:根据“关于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2]68号)文件精神。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由调入单位持《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审批表》及相关手续到当地人事部门认定调转职工在机关工作年限,核定个人帐户的补贴金额,再由调出地财政部门按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提供的银行帐号,将其个人帐户补贴款划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纳窗口待钱划入后通知征缴业务窗口,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专管员建档时,按事业单位转入处理,将转入值一笔录入,不录明细,从缴费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2、不带补贴的转入
处理原则:按照企业缴费有关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以前机关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三)跨统筹范围的多次转移
本市企业转到已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又转回企业
处理原则:从企业转到已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同时转移基金了,再转回企业时,需要给该职工新建档案,并且把该职工原先在企业缴费部分和在已参保事业单位缴费部分的明细同时录入微机。
[二]、企业转入到企业
(一)本市企业之间转移
1、区内转入(市内六个部)
处理原则:市内四区之间转移,转出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把转移人员档案从原单位编号下转出并转入到新单位编号,转入方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后,核定该人员的缴费基数,既办理完毕。
2、跨区转入
处理原则:转出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为转移人员打印《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表》(以下简称“四联单”),办理转移手续。转入方社保经办机构为转入职工新建档案,并按照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职工个人缴费明细在异地转入人员管理程序中录入职工的缴费明细。
(二)省内企业(含行业)转入到本市企业
处理原则:办理企业职工转入时,企业专管员持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职工个人身份证,职工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到转入地经办机构为转移职工新建档案,并按照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职工个人缴费明细在异地转入人员管理程序中录入职工的缴费明细,省内转移不转移基金。
(三)省外企业转入到本市企业
处理原则:办理企业职工转入时,企业专管员持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职工个人身份证,职工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到调入地经办机构为转移职工新建档案,并按照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职工个人缴费明细在异地转入人员管理程序中录入职工的缴费明细。
转出
[一]、跨统筹范围转出
(一)转出到事业
1、本地区
①转出到已参保事业单位
处理原则:只转移2001年7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2001年6月底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由调入地经办机构统一记录,统一管理。
②转出到未参保事业单位
处理原则:原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养老保险手续,原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待转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2、跨地区
①转出到跨地区已参保事业单位
处理原则:转移其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
②转出到跨地区未参保事业单位
处理原则:原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养老保险手续,原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待转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二)转出到机关
处理原则:企业职工转出到机关的,原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养老保险手续,原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三)跨统筹范围的多次转移
已参保事业单位转到企业又转回已参保事业单位
处理原则:只转移2001年7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2001年6月底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由调入地经办机构统一记录,统一管理。
[二]、企业转出到企业
(一)本市企业转出到本市企业
1、市内企业转出到市内企业
处理原则:转出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把转移人员档案从原单位编号下转出并转入到新单位编号。
2、市内企业转出到县区
处理原则:转出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转出方社保经办机构为转移人员打印“四联单”,办理转移手续。
3、县区企业转出到市内
处理原则:同上。
(二)本市企业转出到省内外市(含行业)
处理原则:办理企业职工转出时,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地经办机构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打印“五联单”,办理转移手续。
(三)本市企业转出到省外
处理原则:办理企业职工转出时,企业专管员持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到转出地经办机构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办理异地转移封存,到支付部办理转出手续。
办理转移的政策依据
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49号)
2、《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81号)
3、《关于职工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2]19号)
4、《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0]58号)
5、《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3]20号)
6、《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做实后跨省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社险发[2003]25号)
五、办理退休业务流程
1、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由企业持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个人帐户明细单(职工本人签字)。
2、企业持职工个人档案、个人帐户明细单、《退休人员审批表》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3、每月1--10日,企业持《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经办机构填报《退休职工档案卡》,经复核无误后建立微机档案。
4、每月1--14日支付窗口依据新增退休人员明细建立统支档案。
5、每月14--25日经办机构打印新增人员明细表,并制作报盘送交银行或邮局。送款日期为18日和25日两次。
6、每月24--27日经办机构依据新增人员明细表与银行返还的存折帐号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录入微机。
7、每月28日企业到经办机构来领取新增退休人员存折。
六、办理撤保业务流程
1、死亡
死亡职工单位专管员或家属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死亡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业务部门,业务窗口审核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给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职工到支付部门进入撤保审核程序。
2、出国定居
出国定居人员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国外定居证明、本地公安机关开据的销户口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业务部门,业务窗口审核出国定居人员的证明,给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职工到支付部门进入撤保审核程序。
3、民工返乡
返乡人员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农民工返乡撤保申请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业务部门,业务窗口审核返乡人员的证件,给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职工到支付部门进入撤保审核程序。
七、社会保险稽核检查程序
1.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2.实地稽核时,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同时向企业下达书面的《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
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即工作底稿),笔录(工作底稿)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4.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稽核结论通知书》的形式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5.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结论通知书,并在稽核结束后9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八、个人帐户查询
输入企业职工或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个人编号或者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到个人帐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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