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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拆迁户农民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2-07-07 00:09:27

Ⅰ 甘肃 2009年以前被征地农民怎样参加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参保所需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两张(验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城镇居民户口本原件;《档案委托管理卡》。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比例及金额:
1.缴费基数:个人所在省份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2.缴纳比例:按照当年相关规定执行;
3.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纳比例×12四、缴费方式及时限:持《档案委托管理卡》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以现金方式缴纳。参保人员应一次性缴纳全年养老保险金,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办理,逾期加收利息,但最迟不得超过12月20日。缴费时间是当年基数出来后每月1—20日。

Ⅱ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含牧民,下同)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的,适用本办法。留有村集体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中(包括新开垦土地)给予调剂,调剂后使原有土地面积没有减少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跟踪检查和报告制度,并将这项工作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农牧等部门各负其责,上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情况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确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面积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第五条 征收土地面积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办法实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执行。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以土地出让方式征用的各类用地,必须保证养老保险费用足额落实后,才能征用土地,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对一时难以确定养老保险资金的,按照本办法测算预留资金,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据实结算。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政府承担部分以行政划拨方式征地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属市(州)、县(市、区)所属项目,由市(州)政府负责,采取市(州)、县(市、区)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分类承担的办法,纳入征地总费用及项目概算,具体承担比例和办法由各市州政府确定;属政府投资、公益性的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级承担70%,市(州)、县(市、区)政府承担30%,市(州)、县(市、区)具体承担比例由市(州)政府确定;其他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除个人承担以外的部分,从项目概算中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完全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第十条 部分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原则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80%的,按照每增加10个百分点划分一个缴费档次,对应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8倍确定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第十一条 完全失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二条 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已开展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第十四条 征地时,由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国家、省、市(州)、县(市、区)项目的隶属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国土资源和农牧部门负责对征地涉及的参保人数、个人缴费标准、征地面积、费用筹集等进行征前告知、听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经办和出具审核意见。农牧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落实。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审核后报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会同国土资源和农牧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其中,属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当地政府提供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缴费的书面意见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划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负责向被征地农民个人出具收款凭证。属政府承担部分,按照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负责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并将划入凭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缴费凭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别管理。完全失地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管理;部分失地的,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所缴资金存入专设的财政专户,单独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在国家统一规定前,暂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建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第十八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财政专户用于储存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支出户用于支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人员的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管理、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印发的《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甘政发〔2009〕41号)同时废止。已按《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征地且仍在建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Ⅲ (甘肃)拆迁后什么时候买养老保险

四季青村由于前几年征地项目流失,导致社保资金未落实。待有项目落地,社保资金到位,区社保局即可办理你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另据规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的标准是按照征地当年的全省社平工资进行测算的,并不是按照资金到位办理年限的全省社平工资进行测算的,所以不存在“差价”问题。

Ⅳ 甘肃省征地养老保险缴费计算

由于各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缴费额度也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应缴费总额。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费总额。

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土地数量为依据,根据实际失地比例承担一定数额的费用。

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家庭人口为若干人的,按符合参保条件的实际人口计算政府承担费用。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承担费用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作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依据;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除政府承担费用外,

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应缴费总额的40%记入个人账户,其余60%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一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未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

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4)甘肃拆迁户农民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在工业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国家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以保障农民的权益。

介绍

农民失去土地后,多会出现收入来源不稳定的情况,而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无力考虑和承担失土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我国各地相继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各地政策实施有所不同,一般按照不同的年龄段采取不同的缴费比例,按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缴费数额,并且逐步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般条款如下。

参保对象

失地农民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时对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员。规定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方可自愿参保,年龄以居民身份证登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征地时间以征地批文为准。

养老保险金待遇

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应加入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项目中。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失地农民实际年龄之间的差额即为实际缴费年限。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

政府负担的部分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专项的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

具体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人出资在20%左右,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对于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劳动力再就业,应从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中,提出一部分就业培训专用资金,使失地农民掌握新的劳动技能,增加就业机会,加快就业进程。

当这部分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后,应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项目,凭借失地农民身份证明,享受一定的养老保险缴费的优惠待遇。

同时也应特别注意农村低保人员失地后的养老保险安排,对于失地低保人员,社会保障部门应不分年龄差别,对其实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失地养老保险制度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保,将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期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

办理程序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办理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三)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四)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

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理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二)本人提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请;

(三)各被征地村(社区)为其办理增员手续;

(四)个人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向外省市转移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接收证明;

(二)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并将其个人帐户本息额转出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三)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各被征地村(社区)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定待遇。

Ⅳ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政府帮助广大被征地农民实现“老有所养”的一项惠民政策。被征地农民参加的养老保险其实质上就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存在任何风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养老金待遇与城镇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养老金同步调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基础上增发个人账户政府补贴养老金。

各地政策不同,以甘肃省为例,根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

第四条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

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情况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确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征收土地面积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第五条征收土地面积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办法实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执行。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以土地出让方式征用的各类用地,必须保证养老保险费用足额落实后,才能征用土地,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对一时难以确定养老保险资金的,按照本办法测算预留资金,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据实结算。

第九条完全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第十条部分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

原则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80%的,按照每增加10个百分点划分一个缴费档次,对应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8倍确定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第十一条完全失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二条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

已开展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5)甘肃拆迁户农民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甘肃宁夏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上的制度探索

甘肃:被征地农民养老分类参保

7月22日,记者从甘肃省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落实情况汇报会获悉,该省对被征地农民区分不同情况解决养老问题,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后,可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甘肃省规定,将年满16周岁、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参保范围,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征收土地面积20%~80%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衔接。在保险费用筹集方式上,甘肃省采取政府和个人双方筹资的原则,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付清保费。

甘肃省还将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适当衔接,一方面促进被征地农民身份转换,另一方面在设计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障制度时,考虑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社会保险适当衔接。

截至2013年底,甘肃省已有14万人参保,1.5万名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宁夏:被征地农民自选养老保险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出台《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全区近22.3万名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今后新增被征地农民也将按照《意见》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意见》规定,具有宁夏户籍且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或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农业人口(不含在校学生),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水平,以2012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961元的60%为基数,按20%费率缴费测算,其中政府承担12%,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8%。被征地农民参加两种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一致。

据了解,此次解决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大约需要112.37亿元,其中政府承担67.42亿元,被征地农民承担44.95亿元。

Ⅵ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一般来说,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后的农民老有所养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年老后,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许多人会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保哪个划算?实际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在投保原则上是不一样的,所以不存在可比性。简单来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以农民失地为投保原则,而农村社保则以年龄、工作等为投保原则。两个养老保险在保险金的领取上也有差异。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险金领取公式:
(一)达到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待遇支付标准分为:
1、个人未缴费的,80元/人、月;
2、个人缴费3600元的,120元/人、月;
3、个人缴费6600元的,160元/人、月。
(二)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办法实施前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男现已年满60周岁,女现已年满55周岁的,由政府从本办法实行起发放基础养老保险金。
被征地农民达到上述领取年龄时,由本人凭身份证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到劳动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统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手续。
农村社保养老保险金领取公式: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有的地方是70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Ⅶ 甘肃拆迁户农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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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可以理解为土地被国家征用了吗?如果是的话,办理社保是有一定的优惠的呢土地按相关规定被征用,在相关部门确定征地农转非人数后经被征地的村、组集体组织召开社员大会议定后报相关部门确认后,本人可凭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被

Ⅷ 甘肃省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甘肃省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办理方法如下:

1、携带下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回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
1身份证原答件以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3两张小二寸或者一寸照片(各地不相同,一般以一寸居多)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选择参保缴费档次。

3、参保人缴纳保费要每年定期存入“新农保联名卡(折)”,由信用社代扣缴费。

4、接到领取通知书后,参保人还要携带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的村委会申请。

5、到指定行开立存折(卡),符合待遇发放条件之后便可享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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