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机关事业退隐休人为什么只调14年以后退休的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14以前算是事业单位退休,而14年以后都不算是事业单位退休,只能算是社保基金退休,而14年以前退休的算是事业单位退休,属于事业单位退休调资。
㈡ 2018年工资改革后退休中人如何调整退休金
调增幅度基本养老金上调基本养老金上调2005年到2007年,国家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月人均养老金从714元提高到963元。
2007年,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从2008年起,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连涨3年。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将超过每人每月1200元。
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09年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
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10年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40元左右。
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721元。
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12年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2013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企业退休高工、高龄人员等群体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有关规定予以倾斜。
2014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从1月1日起按照10%的标准上调,平均每月养老金将突破2000元。
2018年,河南、广东、内蒙古三地相继确定2018年基本养老金上调方案,加上6月份和7月份地方政策密集落地,目前已有北京、吉林、山西、上海、江苏等20多个省份确定了基本养老金上调方案。
按月领取: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注意: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2)2014年养老金改革最新消息扩展阅读:
这次调正,继承同一采用定额调正、挂钩调正与恰当歪斜相联合的调正方法。
定额调正表现出社会公道,同一地域各种退休职员调整制度基本同等;挂钩调正表现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退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职员多得养老金;恰当歪斜表现重点关心,重要是对高龄退休职员和艰难边远地域退休职员等群体予以照料。
文件印发后,各地域将依照国务院安排、联合本地域现实,订定详细实行方案,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后放松构造实行,尽快把调正增长的根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职员手中。
据介绍,此次调整是国家继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统一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来,继续同步安排适当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进一步体现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预计将有1.14亿名退休人员受益。
㈢ 养老金政策新规,10月起养老金有哪些利好消息
本年度养老金调整工作刚刚结束,大家对于养老金到底能拿到多少还不是很清楚。根据养老金的新消息,10与1日养老金新规定可能按照基础养老金4.5%增发。
养老金并轨改革是一个历史性过程,从养老金改革开始到现在,事业单位“老人”“中人”“新人”养老金差距有多大呢?2014年10月1日退休的“老人"保持现有养老金待遇; 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中人”则补发工资(过渡性养老金) ; 2014年10月1日起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按照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办法计算养老金。
㈣ 养老金改革事关老年人的养老生活,改革后将如何分发呢
养老金改革后,在分发角度上看是整体是上调的,但限制养老金涨幅,缩小养老差距,我国部分地区以5646元为基线,超过基线的每月增加30元,不足基线的每月增加65元,是明显的一种低者高调,高者低调,
所以总结国家养老金调整办法,近几年为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为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的调整标准基本一致,挂钩调整为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适当倾斜为给高龄与艰苦偏远地区退休人员群体适当照顾,
㈤ 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三个。
第一阶段:探索、建立新制度(1984~2005年)。
1984年湖北沙市等地陆续试点退休费统筹,在一定范围内均衡了企业间的退休费负担,支持了退休金发放,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其资金不足与企业间负担差异悬殊的问题。
1989年海南省、深圳市试点,探索储存基金保险制(个人账户制)与现收现付统筹制(共济账户制)相结合。海南省设定个人账户为18%,共济账户为6%;深圳市设定的个人账户为22%,共济账户为8%。
第二阶段:扩大覆盖面与提高养老金待遇(2005~2013年)。
从2005年起至2013年,政府的养老保险改革显现出两个维度,一是新一届政府确立的扩面与提待,另一是前任政府所确立的既定改革路径,但明显第一个维度成为这一阶段政府养老保险改革的主导。
2005年将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制度。2006年研究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阶段:攻坚与克难(2014年至今)。
2014年以后我国养老保险改革进入攻坚克难阶段。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整合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养老保险中央调剂金制度。2018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7月1日起按照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的3%建立中央调剂金。
(5)2014年养老金改革最新消息扩展阅读
我国从1991年明确了养老保险三支柱,1995年确立了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二者究竟以何种方式、比例结合,至今依然模糊。
虽然目前我国个人账户缴费比例明确为8%,社会统筹缴费比例为20%,但这仅仅是基金收入方的结构,作为支出方,基础养老金和个账养老金各自的比例并不清楚,这表明我国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只是收入方实现了统账结合,支出方仍是现收现付。
㈥ 在事业单位工作判过实刑2014年养老保险改革到退休时受影响吗
在事业单位工作判过实刑2014年养老保险改革到退休时受影响吗?昨天接到一个咨询案例,挺常见的,写出来供有需要者参考:
某事业单位职工,在56岁时因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刑满释放后才发现,自己居然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养老金了,因为之前的社保缴费纪录只有不到两年的时间,想了解一下这是为什么?难道判刑后社保的记录没有了么?
回复如下:
首先,根据【2015】2号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自2014年10月开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就是说,从2014年10月份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职工和单位都实实在在为此掏出真金白银了。在此之前的符合规定的工作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根据《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及《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之规定:
“应以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如果单位除名或开除决定成立,职工的视同缴纳年限不予计算。
第三,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由于提问者被判处有期徒刑,这属于实刑,肯定会受到开除的处理,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建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作废,实际缴费年限保留,可以和出狱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或累计计算缴费年限。简单点说,入狱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有效,视同缴费年限作废。
第四,由于其在入狱前只交了不到两年的养老保险,在服刑期间是不允许缴纳社保的,肯定会出现社保中断,所以,也只有不到两年的缴费年限。由于其现在已经接近58岁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是无法达到不低于15年的最低缴费要求,而无法享受养老金了。
㈦ 17年后退休的“中人”养老金为啥按14年10月之前标准发放
主要是牵涉到2014年10月开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主要目的是为了让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并轨。所以在改革之后,机关事业单位也需要缴纳社保,同时养老金的计算方式也会慢慢过渡到和企业一样。
但是,对于改革之前参加工作、改革之后退休的人员,也就是“中人”,如果直接将他们的养老金计算方式改为和企业一样,那么他们的待遇肯定是会下降。
为了保证“中人”的待遇不受影响,国家设立了10年的过渡期(2014年10月到2024年9月),期间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其中老办法就是按照2004年9月的工资标准,根据工作年限按照一定比例发放,再加上退休补贴等。
新办法就是根据上年度社平工资、平均缴费指数、缴费年限等参数,计算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最后加上职业年金。
按照国家的设计,这次改革对于“中人”并不会有太大影响,但是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让“中人”这个群体感到非常郁闷!
新办法涉及到的一些参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所以“中人”只能先按老办法领取养老金,等到新办法确定清楚后,再补发差额的养老金。
而国家过了快3年,才将国家层面的参数下发到各省,各省根据国家的参数还需要再计算其他的参数。
这一下又过了快3年,一些省份已经将“中人”的养老金核算清楚了,但还有不少省份的“中人”,直到现在还是领取着按照2004年9月的工资标准计发的养老金,对大多数人来说,这会比他们实际应该拿到手的低上不少!
一些“中人”在等待的过程中已经去世了,只希望还未核算清楚的省份能够尽快完成,让剩余的“中人”能够安心享受晚年生活!
㈧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到底是由社保承担还是由原单位承担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社部、财政部的规定,当前,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8)2014年养老金改革最新消息扩展阅读:
对符合享受离休待遇条件的老干部陆续有相关规定,条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㈨ 国家出台养老金改革方案。五年一改革,怎样改法,问百度知道
国家现在启动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企业早已经完事儿了,没有5年一改革的说法。
㈩ 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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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养老保险事业,从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便和新中国相伴相随。但长期实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新老企业负担畸轻畸重、苦乐不均。进入80年代中期,我国的养老保险事业进入建国以来最活跃、改革力度最大的时期。其几次改革举措在养老保险史上留下了重重的一笔。到1998年底,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包括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全国有8475.8万企业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7%。有2727.3万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了离退休费社会统筹,占企业离退休人数的98.5%。全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为1459亿元,支付全国离退休退职费总额为2073.7亿元。
社会统筹——均衡企业负担
1984年,我国开始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对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征收养老保险费,使退休人员多的老企业从沉重的负担中解脱出来。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将社会统筹确定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从而使企业从各自负担退休人员的“自我保险”变为社会互济、共担风险的保险。到目前为止,全国己全部实行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中,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
三方负担——权利和义务的体现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的费率从1991年标准工资的3%到1997年的不得低于缴费工资的4%,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财政建立社会保险后备基金,在必要时给予补贴。实行三方负担,不仅扭转了国家包揽过多、企业负担过重、个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的现状,缓解了国家和企业双方负担的压力。更重要的是转变了人们的观念,增强了个人的参与意识,使参保者个人始终关注着养老问题。
三个层次——责任的重新定位
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实行的是单—的退休金制度。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本人工资75%~90%的退休金,这是职工退休后生活的唯—来源。随着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国家、企业、个人三者责任开始了重新定位,从而产生养老保险的三个层次,即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政府统一组织,基本保险建立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待遇水平以满足基本需求为标准。目前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为60%。补充保险的建立是在国家政策规范下,由用人单位具体实施,重在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得到不断的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个人储蓄性保险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依赖商业保险类机构进行的自愿性养老储蓄。
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的体现
1992年前后,当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工作基本完成后,各地不约而同地把下一个改革的目标转向了养老金支付方法的改革。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以求在公平的前提下更好地体现效率,突出激励机制。1997年7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工资的11%。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由目前的5%逐步增至8%)。其余部分由企业缴费划入。待遇支付分为两部分:—是基础养老金,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20%左右;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支付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
全国统一制度——系统的管理体系建立
80年代中后期,养老保险制度出现了区域性管理,并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劳动力难以跨地区流动,阻碍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中央政府失去宏观上的调控权,地区横向攀比待遇水平,而分散风险的能力却很弱;极易导致资金的流失。针对这些问题,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至此,完成了50年来由企业保险到区域保险再到全国统一养老保险的演变,从而在我国养老保险史上写下了最完美的一笔。统—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标志为:统一和规范企业个人缴费率比例;统—个人账户规模;统一基本养老金支付结构和标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社会保险自身规律所决定,是劳动力资源配置走向市场化过程中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央政府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的需要。1998年,行业统筹顺利移交地方管理,为统一制度提供了必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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