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云人社发〔2015〕4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1月1日起,调整“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一)“退休(退职)人员”普遍调整标准
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5元;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基本养老金3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倾斜调整标准
1.对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2.对退休(退职)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四类地区每月增加30元;五类地区每月增加35元;六类地区每月增加40元;其他地区每月增加1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按以上第(一)项、第(二)项1、2款调整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先由州(市)调剂,确保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因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统筹解决。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科研、文化等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退职)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休(退职)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出生年月以退休(退职)当时认定的为准,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不得进行变更。
(三)艰苦边远地区类区按省政府云政发〔2006〕1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各州、市于3月31日前完成兑现工作,并按附表要求将调整兑现情况汇总后(须附各县、市、区报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传真:0871—67195703)和省社会保险局(传真:0871—67195815)。
附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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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
颁布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生效日期:2001.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
〕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
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
提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
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
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
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
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
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
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
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
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
,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
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
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
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
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
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
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
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
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
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给本人。
五、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
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
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六、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地级劳动保障部
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
平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
七、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搬迁,应按规定办
理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
职职工个人帐户记帐额度全部转移,资金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地社保机构应按个人
帐户记帐额度全额记帐。企业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搬迁企业养老保
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工作,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搬迁企业
在转出地欠缴养老保险费,应在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之前还清全部欠费。
八、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
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并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
休公示制度,实行群众监督。地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程序,健全审批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和数据库,防止发生弄
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并收回冒领的养
老金。
九、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
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改革试点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费用征缴机制,探索个人缴费与
待遇计发适当挂钩的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
金安全。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
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认真研究做好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劳动养老保险通知
抄送: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年12月25日印发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作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颁布日期:2005-3-4
执行日期:2005-3-4
为提高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和原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覆盖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统筹项目,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和业务规程。
(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原则是:省级统筹的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基金缺口由省、地市、县(市、区)政府分级负责,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规范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调整缴费比例和基数。
参保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2%的比例缴费。原缴费比例高于22%的,调整到22%;缴费比例低于20%的,调整到20%.
参保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
(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对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之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按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黑劳发〔2000〕7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市地级统筹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黑劳社发〔2000〕12号)以及劳动保障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规定的中直行业离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执行和规范。
对执行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件至全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实行新老养老金计发办法在过渡期内对比时,应按上述文件确定的统筹项目来计算新计发办法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期结束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取消统筹项目,完全按新的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实行省级统筹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劳社发〔2004〕67号)规定执行,但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基数改按以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统一基金管理。
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预算管理。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年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预算编制程序,遵循核定收支、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确保发放的原则编制,报省劳动保障厅复核、省财政厅审核,经省政府批准执行。
1.预算的编制。
(1)基金筹集计划,根据缴费工资、参保人数,同时考虑实际缴费人数增长等因素对养老保险费(含清欠)、利息、个人账户等收入指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当年财政补贴收入,依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资金补助办法确定。做实个人账户应由地方负担的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各级财政负担数额。
(2)基金支付计划,根据离退休人数、统筹项目、基本养老金支出水平变化情况对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转出等支出指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
(3)对各地未完成省下达基金征缴计划而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当地通过动用历年结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予以补足,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分级征缴、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税部门征缴,省农垦、森工系统的养老保险费仍由本系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离退休人员以地市、县、系统为单位,按省统一规定的计发办法支付基本养老金。
3.结余基金的使用与管理。2004年底前各地累计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当期结余基金,暂不上缴,存储于当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需要动用时,由地市、县、系统提出意见,经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批。
4.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上解运营。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核算,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记录要真实完整,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实账核算,纳入省财政专户。各地市、系统按季度上解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基金管理、运营办法投资运营。综合运营收益率每年根据实际投资运营情况确定,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年年初公布,作为个人账户记息的依据。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对基金管理、运营实施监督。
(五)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1.统一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金保工程总体规划,使用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准确核定缴费基数,督促企业按月进行缴费申报,并向税务部门提供征缴计划。职工个人账户管理要公开、透明,职工退休待遇审核按政策规定执行。
2.对全省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通过中心数据库随时掌握各地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计划完成、退休人员自然增长、同级财政投入等情况,对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结余基金支付能力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分析,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报告,保证省级统筹正常运转。
3.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实行集中式管理的地市,将参保企业及各类人员全部基础数据进入省中心数据库,实行集中管理;对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实行分步式管理的地市,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初始化的要求,调整和完善基础数据,使原信息系统能够实现与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全省基础数据的完整,实现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调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及管理体制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和农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对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实行垂直管理。各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实行垂直管理后,其原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预算指标上划基数由省财政厅核定,并全部上划到省级财政纳入省级预算。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省发改委的发展计划。省以下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及资产划归到省。其领导班子实行双重领导,以省劳动保障厅管理为主,地市县协助管理。农垦、森工系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维持不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管理。统一省、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称xxx(行政区名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机构规格,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副局级单位,其他地市的为副处级单位,省森工、农垦的为正处级单位,县(市、区)的为副科级单位。现任干部职级高于新定机构规格的,可保留原职级不变。今后新配备的干部应按新建的机构规格配备。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省级统筹平稳运行。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大事,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要组织劳动保障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优先足额安排资金,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项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做好企业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申报、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及基金管理运营、职工退休待遇审核、业务稽核、基本养老金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经办工作,及时准确地为地税部门提供基金征缴计划,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省财政厅要督促各级财政部门足额安排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强化基金征缴,加大清欠力度。省地税局负责监督考核各级税务部门征缴计划完成情况,提高基金进账额。
(五)各级工商部门要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基本情况按季度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
(六)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和管理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80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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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2021年全国己公布养老金上调的省市有哪些
法律分析:2021年全国己公布养老金上调的有31省市,即全部公布养老金上调。按照通知要求,自2021年元月1日起,全国养老金上调,全国总体上调比例按照2020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4.5%增加,养老金跳出采取社保缴纳年限和缴纳金额挂钩,采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同时,对老龄人和企业军转干和艰苦边区人员适当倾斜的方式进行,按照《通知》要求,2021年养老金从1月1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办法。
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
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㈣ 辽宁关于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是从2005年至,辽宁省第十一次为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通知》决定,从1月起,调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但具体到人头上,因为工龄、缴费年限的差别,上涨幅度则有所不同。按照本次调整规定,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平均上调10%左右,人均上涨约为203元,调整后人均将达到2236元。下面是快车教育我从官网收集为大家提供的具体内容。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5〕9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5、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三、“五七家属工”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10元。
(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以本人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养老金。
(三)“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其中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要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在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㈤ 浙江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测算可上“浙里办”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通知》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为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㈥ 河南省2022年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细则
2022年 河南 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 调整通知是什么?先要了解更多关于2022年河南省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的问题,就跟着 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2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是什么 2021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是: 2021年河南退休人员涨工资的最新消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基金省级调剂比例提高到4%。同时河南省人社局没有发布最新的退休人员调整信息,因此按照2016年的标准为参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基金省级调剂比例提高到4%,省级将根据各地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基金支付能力,对减征后保发放压力较大的统筹地区,减征的基本 养老保险 费由省级统筹基金予以全额弥补。对 失业保险 基金结余较少的统筹地区,适当给予 失业保险 基金省级调剂,支持帮助其做好待遇发放和援企稳岗工作。对 工伤 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或因出现重大事故不足支付的统筹地区,可申请省级 工伤 保险储备金调剂补助。加快推进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6〕1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6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高闭: 一、调整范围 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 工龄 ),每满一年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在上述基础上,再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0.5%计算增加。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3.5%计算增加。 2015年12月份按规定办肆搜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三)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3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3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4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5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按照本通知进行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戚雹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以上那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到本网站咨询。
2022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是什么2021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是:2021年河南退休人员涨工资的最新消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比例提高到4%。同时河南省人社局没有发布最新的退休人员调整信息,因此按照2016年的标准为参考。《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比例提高到4%,省级将根据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对减征后保发放压力较大的统筹地区,减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级统筹基金予以全额弥补。对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少的统筹地区,适当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支持帮助其做好待遇发放和援企稳岗工作。对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或因出现重大事故不足支付的统筹地区,可申请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补助。加快推进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6〕1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6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二、调整办法(一)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二)挂钩调整。1企业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在上述基础上,再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0.5%计算增加。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3.5%计算增加。
㈦ @呼和浩特人,事关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关于呼和浩特市2022年度㈧ 苏人社发(2016)231号,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报市政府同意,就其他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一)参加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下同),按照苏人社发〔2016〕231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二)参加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6年7月1日起,参照苏人社发〔2016〕231号文件精神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到达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从2016年7月1日起,比照苏人社发〔2016〕231号文件中高龄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的相关规定补差。
(三)2014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按原退休费计发办法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暂实行定额预调。
(四)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
二、其他人员养老待遇调整
(一)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其因工致残退出工作岗位后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与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合并作为确定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中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部分的年限依据(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算)。
(二)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改制前已按事业单位政策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事业单位调整办法执行,调整后的增加额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退养金的各区原乡镇小集体退养人员,按原规定参照退职人员调整办法增发退养金,其中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增发的退养金标准按每人每月36元确定,增发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四)市区下列现已享受定补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75元,增发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1.已纳入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生活补助费的原退养人员。
2.在60年代初精简下放的老职工中,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办理享受40%救济费的人员;按苏政发(81)77号文件办理享受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3.按常劳计(80)83号文件办理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原街道开票工。
4.按常劳计(88)131号文件办理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原郊区拆队转居无田队人员。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2016年9月12日
㈨ 浙江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这个举措会影响社保缴纳基数么
浙江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这个举措不会影响社保缴纳基数。
就在前段时间,浙江省人力资源印发了《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此次调整的主要范围和对象是浙江省全省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这一部分人基本上都可以按照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金额。那么,具体的调整办法是什么?我们不妨简单地介绍一下:
第三种是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如果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也要按照规定予以补足;
第四种是2019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企业职工及企业工伤退休人员,按照规定要增加增加基本养老金;
第五种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这一部分人不被列入这一次的调整范围。
总而言之,这一次浙江省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这一举措并不会影响社保缴纳基数。
㈩ 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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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女性劳动者退休,医疗保险缴费需要达到满25年才可以不缴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事人仅缴费5年,还需要补缴20年。
当事人补缴办法如下:补缴金额=办理退休时上年度武汉市职工平均工资5%×20年。
在个人窗口和单位窗口办理并无区别,单位窗口是单位办理,个人窗口是以个人双方办理。
依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二十七条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累计满30年、女性累计满2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本条规定年限的,退休时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武人社函[2015]360号
二、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在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按有关规定履行职工医保缴费义务(包括用人单位按月正常缴费和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职工缴费年限仍未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职工可选择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缴费年限,以在退休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职工选择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可自愿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愿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费用由职工自主承担,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强制用人单位缴纳。
三、职工退休时,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都未达到规定标准,职工选择补缴费用以享受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的,则先补缴费用以补足实际缴费年限,并将补足的实际缴费年限计入缴费年限,若缴费年限仍不足,则继续补缴费用以补足缴费年限。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补足缴费年限的计算公式为:
缴费金额=年度缴费标准×应补足的缴费年限
上述公式中,年度缴费标准为补缴费用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应补足的缴费年限中不足一年的月份折算成年,并保留两位小数。
五、在个人窗口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在个人窗口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参保的人员),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都未达到规定标准,也按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补足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