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养老金异地转移后,退休按哪处计算
养老金异地转移后,退休计算:
1、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那么参保人员退休后就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领取 养老金;
2、 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那么就看基本养老保险在哪里的缴费满十年的。如果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到现在的地方缴费满10年,那么就在当地领取养老金;
2、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到现在的地方没满衡没十年的,而在转移以前的上一个地方缴满十年,那么参保人到 退休年龄 时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再转移到上一个地方,然后到该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
3、 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人员频繁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在每个地方缴纳养老保险费都未满十年的话,那么参保人员在退休时可以选择将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的资金归集到自己的户籍所在地,然后再到自己的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
社保可以异地转移,有申请转移社保或退保两种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转移手续是需要在转入地社保局申请开具,然后凭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本本材料在调出社保局申请即可;
2、医疗保险并不支咐纯纳持异地转移,且只能在购买地消费使用和享受报销待遇。也就是其它除种只能在本地使用;
3、在统筹区域内可以随便办理转移关系,而在非统筹区域,转移社保中,只能转移养老保险,且只能往户口所在地社保局转入,因此,如果说户口是当地,是可以办理转移的;
4、对于裤衡跨省市转移,其手续需要分别向两地社保局提出申请,且只能转移个人帐户部分,不能将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一起取走,做好心理准备;
5、公积金可以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后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退。
综上所述,如果没到退休年龄在停交保费到退休这期间,不能享受医疗待遇。在办理了退休开始,可以享受医疗待遇。这之间可以用农合医疗或者城乡医疗来代替。
【法律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㈡ 两地都交了社保退休金怎么算
法律主观: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所以,社保的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1、统筹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l%。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嫌圆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l%。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账号养老金:个人账号养老金月标兆蔽准芹猜塌为本人个人账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㈢ 不同城市交社保退休怎么算
多地参保者,可以选择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地区或户籍地作为自己的退休待遇归属地。如果任何一个地区的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只能选择自己的户籍地作为自己的退休待遇归属地。可以把各地的社保关系全部转移归集到户籍地,按规定办理退休。如果在准退休地缴费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延期办理退休。异地退休,退休归属地养老缴费年限须至少满10年,且须满足其他地方附加规定。对外埠户籍参保人来说,如果想在异地退休,需要在退休归属地的社保缴费年限至少满10年。其中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当地规定年限。
一、退休的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退休的程序:
1、申报人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及申报退休的相关材料;
2、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报,企业存在的去企业、失业人员去辖区就业局申报;
3、企业、就业局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
4、合格后、档案转入当地社保局、社保局负责核定待遇;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