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北省2023年上调退休金标准
随着经济的发展,退休金也会为了适合时代的脚步不断进行调整。湖北最新退休养老金调整从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获悉,从2018年1月1日起,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纳梁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5.1%,8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预计将惠及全省540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具体调整办法为:一是定额调整。按退休、退职时间划分三档: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0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二是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同时,每人每月以本人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4%。三是适当倾斜。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后,对部分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5.2017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38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7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37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6.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7.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记者了解到,今年的养老金调整,是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第三次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退休待遇,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三次同步调整待遇。此前,省人社厅已召开全省视频会议,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2018年调待工作,要求各地人社部门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千方百计筹集调度资金,确保将调待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含今年1月起补发的金额)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到退休人员的洞高运社保卡或银行卡里。对于企业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调整,要求7月底前发放到位;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已纳入参保的由发放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调整,尚未纳入参保的由发放其退休费的单位代调或预调,都要求8月底前发放到位。退休金是保障我们的养老生活的重要制度,因念州此大家在生活中要及时缴纳养老保险。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20号),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为我省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根据国家批复,今年我省调整水平按2012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为:一、对2012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6元;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增加3元。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三)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四)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五)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6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10元。2000年12月3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10元;2000年12月3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对同时符合本条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三、对高龄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四、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五、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七、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
2. 湖北各市退休金标准
湖北全省的养老金计发基数并没有统一,而是有三个档次:
第一档:2022年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531元/月;
武汉:8531元/月;
省直:8531元/月。
如果退休人员2022年在武汉、属省直退休的话,养老金就使用这个计发基数计算。
第二档:2022年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171元/月:
使用这个计发基数的地区分别是:
(1)黄石:6171元/月;
(2)十堰:6171元/月;
(3)襄阳:6171元/月;
(4)宜昌:6171元/月;
(5)荆门:6171元/月;
(6)随州:6171元/月;
(7)恩施:6171元/月。
第三档:2022年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766元/月。
(1)荆州:5766元/月;
(2)鄂州:5766元/月;
(3)孝感:5766元/月;
(4)黄冈:5766元/月;
(5)咸宁:5766元/月;
(6)仙桃:5766元/月;
(7)天门:5766元/月;
(8)潜江:5766元/月;
(9)神农架林区:5766元/月。
法律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设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省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增加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地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3.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2025年退休工龄44年帐户17万能领多少钱
根据您提供的歼让信息,如果一个人在2025年退休,工龄为44年,而个人账户里有17万资金,那么他/她能领到的退休金是每月2730元。这是因为,黑龙江省的退休金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累计养老金÷(月数×个人账户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其中,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20%。假设这个人每个月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额为1000元,那么他的个人账户累计养老金就为44×12×1000=528000元。将此带唤改哗入公式中,即可得到:528000÷(44×12×8%+20%)≈2730元/月。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个近似值,实际退休金可能会因为各种因素而有所不同。例如,政策的改变、个人缴纳的金额、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等都会影响退休金的具体数额。此外,退休金的数额也会因为各地的经济和行水平、消费水平等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