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吉林省对于20年12月退休21年1月开始领养老金的老人,21养老金是上调还是重新计
2021年调整退休金,不是重计。
㈡ 吉林大学正高扣款前工资15000每月,2022年退休,能拿多少退休金
这要看你的工龄是多少,三十五年以上,退休工资按照基本工资的九折,其余各项补贴,多数还是有的。
㈢ 吉林省社保关于未参保老人一次性缴十五年费用给开养老金的规定
你好,这个具体的数字不知道,但是可以告你养老金领取的因素和计算公式。
影响专退休养老金多少的3个因素:属
1.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省平工资每年都在增加,养老金水平也就逐年水涨船高)
2.本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越多)
3.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金额越多,养老金越多)
计算公式:
1.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十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 ×1%
2.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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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中人退休金新办法高于老办法,计算后实发退休金(不含职业年金)低于老办法,是否合理!
2014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其中把事业单位中退休人员分成了3种,分别是“老人”、“中人”和“新人”。
以文件发布日期2014年10月1日为区分老人中人新人的关键节点。
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人是“老人”,养老金将按照老办法计发;
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是“中人”,对这类人实行过渡性措施;
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是“新人”,按照新办法来计算。
既然是政策,就有其适用范围和局限性,不可能做到人人满意,总有既得利益者和既失利益者。至于是否合理,不好做出评判。例如国 家 规定:1949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时算离休,而1949年10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退休时一律按正常退休,两者待遇相差很大。
㈤ 老年人为何一月退休金扣款
这可能是扣的大病医疗保险。退休人员需要每年交大病医疗保险的,假如在退休金里扣了也就省得自己再去交了。
㈥ 吉林省养老金的上调规定是什么
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关于养老金的上调也显得尤为必要。在社会发展不断变化中,国家也规定各个地区的养老金调整政策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要做到切实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保障老年人的相关权益,与此同时,也可以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作出相关规定的调整,足以显示出国家对养老金上调规定的重视,其中对我们的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首先就是对老年人生活品质的改善有了直接的影响,其次就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养老金的上调可以增加老年人的相关消费,带动了老年人相关产业的兴起,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能够为国际社会上其他国家建立该项政策提供借鉴。
㈦ 吉林省对于20年12月退休21年1月开始领养老金的老人,21养老金是上调还是重新计
不管是哪个区域,养老金的上调是截止到退休人员上年的12月底,所以上述情况是养老金在上调范围内。
㈧ 法院能冻结退休工资吗我有个执行案件法院冻结了我的退休社保工资卡请问法院能不能冻结我提出执行异议,法
(小尘4x/图)
因为没有偿还去世儿子的债务,年逾七十的老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放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也被冻结无法取款,面临着失去生活来源的困境,身患癌症的老人医药费也无法支付。法院执行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据上游新闻报道,两位今年分别73岁和71岁的老人被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他们用于发放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也被冻结不能取款。原因是两位老人的儿子借了朋友一笔钱,还有40万元没有偿还就去世了。朋友到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死者的遗产价值大于债务,两位老人及他们的孙女是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没有表示要放弃继承,所以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及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这起官司的判决并没有问题。虽说现代法律认为父母与成年子女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并不存在“父债子还”“子债父还”的义务,但民法也规定,债务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如果不放弃继承死者的遗产,就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死者的债务,如果遗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继承人对不足的部分不负有偿还义务,当然其也可以自愿偿还。
问题出在执行上。因为老人和孙女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原告申请执行,法院于是将老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还冻结了老人的银行账户。而根据老人方面提供的信息,儿子的遗产还没有继承,这些银行账户中的财产,是他们的养老金,并不是继承的儿子的遗产。这一点其实法院在之前的一份执行异议裁定中已经确认过了。早在2019年,债权人就申请了执行,法院当时也冻结了两位老人的银行账户。死者母亲提出了执行异议,并提交了包括银行账户流水等在内的证据,证明其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是其养老金,并不是继承来的儿子遗产。当时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并在2019年7月5日作出裁定,认定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死者母亲继承遗产,其养老金不是死者的遗产,因此支持死者母亲的执行异议,解除了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撤销了对其实施的限制消费措施。
但是半年多之后,法院又恢复了执行,再次冻结了老人的账号。难道是有了新的证据证明死者的遗产已经被继承了?
另外,根据最高法有关规定,法院在执行时,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而死者母亲身患癌症,目前无意识、生活不能自理,只能靠呼吸机、导管流食维持生存,日常医疗费用开支巨大。这些情况,法院在第一次受理执行异议时就已经知晓。即使有证据证明老人银行账户中有继承的儿子的遗产,法院也只能在这些遗产的额度内划扣或者冻结,而不应该直接冻结老人账户,导致老人完全无法取款。不能取款,可能耽误治疗,有可能给老人的病情带来影响。
那如果继承人一直不继承死者的遗产,债务人的权益如何保障呢?如果继承人迟迟不进行继承,又不放弃继承,导致遗产长期悬而不决,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处置,在处置所得中优先偿还债务,有剩余则交还继承人继承。
法院执行关系到判决的最终实现,如果判决得不到执行,那无异于一纸空文,不仅无法保护胜诉一方的利益,司法权威也会受到侵蚀。但是法院执行也应该具有人道主义关怀,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权。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最高法规定,执行中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能查封而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信息化程度高度发达的当下,法院有能力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收入状况,也可以估算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生活费用大概是多少,执行工作应该更加细致,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同时,也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
辛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