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对于农村养猪有什么政策
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有:
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
2.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尽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
3. 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工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相关就业政策支持范围。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对生活无着的返乡农民工要提供临时救助或纳入农村低保。
4.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按照着力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到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要求,继续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加强县乡财政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5.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调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对县乡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县乡财政基本财力保障制度。
6.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支持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建立区域性农村商品采购联盟,用现代流通方式建设和改造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扩大“农家店”覆盖范围,重点提高配送率和统一结算率,改善农村消费环境。
7.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办法。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尽快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重点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
2. 政府为什么不让养猪
政府没有规定不让农村养猪,只是严禁农村厨余养猪。
由于非洲猪瘟爆发,2019年1月8日下午,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全国非洲猪瘟防控远程培训,以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加强规模化猪场和种猪场防疫管理为重点,对全国防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
养猪场户要坚决克服侥幸心理,严格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兽医部门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健全防疫制度,严格车辆人员清洗消毒,杜绝使用餐厨剩余物喂猪,坚决阻断疫情传播途径。
要加强人员培训,规范疫情排查报告,绝不允许隐瞒疫情。同时,要提高对市场供应形势的预见性,抢抓机遇,积极补栏,稳定母猪存栏,妥善做好生猪生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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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冬季养猪工作应围绕御寒这个问题展开,主要掌握以下要领:
1、猪舍外围墙壁要厚实严密
猪舍的后墙、山墙、前墙在冬季时要增加保温设施。为此,可以堆放作物秸秆,可以临时砌泥土坯。最好是在猪舍初建时,就把外围的四面墙体做加厚处理。陈旧的猪舍要及时封严墙体、门窗的残留间隙。
2、提高猪舍温度
提高猪舍温度的办法很多,但经济、简便、实用的办法有四种。一是开放式猪舍覆盖塑膜。最好是覆盖双层塑膜,虽然成本比单层塑膜覆盖高些,但保温效果较好。这种办法适宜肥猪舍和非哺乳母猪舍。
二是封闭式养猪车间实行锅炉式暖气供热。三是开放式猪舍暖气供热加塑膜覆盖。四是暖气供热加电热器,适宜于哺乳母猪舍。
3、增设床板
在小猪阶段,有条件的地方,最好用木板、竹板、加厚纤维板等温暖性床板,没有条件可铺设水泥预制板。
4、猪舍地面要干燥
粪便污水要及时排除,清扫干净。为了便于干燥,猪舍可以做成水泥地面,但是水泥地面猪易只着凉,易发生疾病白痢等。解决水泥地面的弊端,就是使用地暖,地暖可以有效保证猪整体温度,而不是局部温度,地暖电热膜广泛应用于猪舍。
3. 关于禁养区养殖场的补偿标准和经济损失的补偿,又没有相关的政策或者法律规定和补偿协议
禁养区养殖场的补偿标准和经济损失的补偿,没有统一或者相关的政策或者法律、法规。
这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自由掌握。
具体可以双方协商,然后达成协议,再进行拆迁。
原则按现行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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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包含:
1、地的补偿;
2、地上附着物的损失(最低是重建成本价);
3、停产停业的损失;
4、合理的搬迁费用。对于养殖户自行处置存栏生猪,政府按存栏生猪不同阶段每头猪给予一定补贴,对母猪产仔、育仔床按价补偿,补偿标准:
全封闭砖混猪舍及附属设施:550元/平米;
半封闭式、后跨及破旧猪舍:450元/平米;
敞开式猪舍、保温板猪舍、简易棚:300元/平米;
母猪产仔、育仔床:2500元/套。
存栏生猪补偿标准:母猪1000元/头、仔猪360元/头、育肥猪280元/头。
4. 沈阳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的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防止疫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饲养、屠宰、检疫、加工、冷藏、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市生猪实行依法饲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第四条市、区、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管理;市、区、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的防疫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生猪产品质量的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加工经营的卫生监督工作。第五条饲养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饲养生猪20头以上的,应具有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饲养种猪还应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饲养生猪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对生猪佩戴免疫标识。第六条饲养生猪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规定的禁用兽药;不得放养;不得用捡拾垃圾及未经煮沸的泔水饲喂生猪。第七条饲养外购生猪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经检疫,确认无疫病后,方可混群饲养或交易。
出栏生猪必须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开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栏。
对饲养、运输过程中死亡的生猪必须做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丢弃。第八条发现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生猪,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缓报、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厂址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距饮用水源地800米以上无污染的场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间、待宰间、屠宰间、病猪隔离间和急宰间、内脏处理间、挂肉间、检疫检验间、更衣间、工人休息间及生猪屠宰设备;
(三)有病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屠宰废弃物、粪便处理设施;
(四)屠宰间、急宰间的地面、内墙、顶棚采用易洗刷的不透水材料,并有充足的照明和通风设施;
(五)有淋浴、麻电、吊挂设施,有专用的肉品保管、装载、运输等工具;
(六)有经过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并设有化验室及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及冷藏设施;
(七)屠宰人员须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
(八)有清洁、消毒卫生制度和兽医卫生检疫检验责任制度。第十条开办屠宰厂(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市、区、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验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按规定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定点屠宰厂标志牌》。第十一条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不得加工无耳标和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生猪。第十二条进厂(场)屠宰生猪,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同步检疫、检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及产品,应在胴体上加盖国家统一规定的滚花印章、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市政府统一编号的定点屠宰专用章,并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
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第十三条定点屠宰厂(场)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要在检疫、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进行登记。第十四条本市鲜肉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副食商店销售和熟食加工企业、宾馆、饭店及单位使用的生猪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经检疫、检验合格并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运载工具符合有关规定的。第十五条经营生猪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用的营业亭、柜台、冷藏和吊挂设施;
(二)有洗涤、防尘、防蝇、排水设施,并定期消毒,符合卫生要求;
(三)生猪产品运载工具符合省有关规定;
(四)有合法的证件。第十六条禁止经营下列生猪产品:
(一)未经定点厂(场)屠宰的;
(二)来自疫区的;
(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
(四)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或证章不全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七)种猪及晚阉猪的鲜冻产品。
5. 我的生猪养殖场建了八年没办手续,现在政府要禁养。政府应怎样补偿我。
当事人的养殖场没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政府因此禁养的情况下,没有补偿。相反,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有关部门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拆除,因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如果当事人的养殖场没有违法占用耕地等违法行为,可以补办相关手续。
6. 政府为什么不让农村养猪
政府没有规定不让农村养猪,只是严禁农村厨余养猪。
由于非洲猪瘟爆发,2019年1月8日下午,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全国非洲猪瘟防控远程培训,以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加强规模化猪场和种猪场防疫管理为重点,对全国防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
养猪场户要坚决克服侥幸心理,严格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兽医部门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健全防疫制度,严格车辆人员清洗消毒,杜绝使用餐厨剩余物喂猪,坚决阻断疫情传播途径。
要加强人员培训,规范疫情排查报告,绝不允许隐瞒疫情。同时,要提高对市场供应形势的预见性,抢抓机遇,积极补栏,稳定母猪存栏,妥善做好生猪生产安排。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指出,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当前全国疫情处于点状散发状态,且发生势头开始减缓,疫情总体可控。
猪肉产品市场供应充足,价格持续稳定。但同时要看到,传统养殖结构难以短时间内根本改变,疫情传播途径错综复杂,防控形势仍然复杂严峻,要继续坚定信心,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持久战。
(6)地方政府禁养生猪怎么办扩展阅读:
为了更加规范农村的养殖行为,为了能够更加促进对农村农民生活环境的保护,国家开始面向全国范围内的养殖活动开征环保税,可以说是史上最严格的征收。
所以,从今年开始,农民不能再随便养猪了,如果一定要从事该养殖行为,一定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这是对自己利益最大的保护:
第一:在非禁养区
根据今年年初国家推出的环保税规定,禁养区内不允许从事相关的养殖行为,即使是在适养区内也要能够符合养殖环保的要求,即养殖设施要进行改造,否则直接终止养殖活动的进行。因此,农户一定要在适养区或是限养区内进行生猪养殖。
第二:办理相关养殖证件
伴随着国家对于农村土地管理的愈加严格,农村养殖户想要修建养殖场也不再像过去一样,那么简单,而是需要办理相关的证件,才能够被允许进行从事养殖行为。
证件一般包括用地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产经营许可证、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等;
第三:缴纳环保税
属于环保税缴纳对象的养殖户,一定要能够积极遵照国家的规定,缴纳环保税,一般来说是针对500头以上的养猪户,缴纳税额在2.5元/头。
第四:尽量远离村庄密集住宅区
国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农村住宅区附近不能从事养殖行为,但是,很多养殖户被处罚,养殖场被拆迁就是因为附近村民的举报,所以,尽量远离村庄密集住宅区是对自己利益的保护。
7. 政府不让农村养猪
环境污染问题
农村养猪有限制的主要是针对成规模的养殖场,要求其选址不能位于环境敏感区(例如住宅区)的上风向、要与敏感区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防止猪粪尿恶臭污染)、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有猪粪尿污染物的预处理设施(主要是沉淀池)、堆肥场要防渗、等。养猪场要根据养殖数量、占地面积、所处环境敏感性等进行环评,编制不同的环评文件,通常要求200头以上的规模。
而对于农村散养的数量不多的养猪行为,是不需要环保局审批的。但如果因为养猪过程产生环境污染(猪粪尿渗滤液污染地表水、地下水;恶臭排放等)影响了周边居民、单位的用水、空气质量的话,环保局会进行处理,会要求养猪户进行整改,逾期不处理的会被罚款。
8. 我家在07年在村外面建了养猪场,花了10w元,没有证件的,现在政府要禁养猪,这样国家会赔偿嘛
这就要看政府要你关停是什么原因?如果是因影响环境卫生被责停,就没有什么补偿;如果是因征收开发所用,这必然要给补偿的,但现在这种情况除非你打通政府部门的关系,不然肯定是没有赔偿的,因为政府禁养属于政府的工作目标,既然你没有相关证照,就属于违法经营,没找你要罚款就已经不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