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家现行保健服务标准有哪些
健标委先后制来定发布的现行国源家标准(2013年-2017年):
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GB/T 30443-2013《保健服务通用要求》国家标准
GB/T 30444-2013《保健服务业分类》国家标准
GB/T 33355-2016《保健按摩器具安全使用规范》国家标准
GB/T 33354-2016《保健按摩器具售后服务规范》国家标准
GB/T 33855-2017《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国家标准
GB/T 34821-2017《体重控制保健服务要求》国家标准
(1)养生保健国家有哪些建议和要求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保健服务业分类(GB/T 30444-2013)》由中国保健协会休闲保健专业委员会提出。由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由中国保健协会休闲保健专业委员会、北京生熳橄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生远堂中医研究院、北京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起草。
刘玲、李萍、张海生、汪卫东、张其成、李国彰为主要起草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❷ 如何科学合理的进行养生保健
当今社会人们最关心的是两大问题,一是生命质量的提高,换句话说,人要活着,还要活的有质量,有滋有味。二是渴望绿色医药。在全球出现"回归自然"热潮的同时,在医学界也悄然兴起了"绿色革命",这场革命为什么会席卷全球呢,这是时代发展的需要。自古以来中国人把养生作为防病健身、延年益寿的有效手段,它对民族的繁衍、社会的进步,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科学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养生十分重视,尤其对如何科学养生的要求十分迫切。
在谈科学养生之前,我们先要解决一个错误的认识。我们现在有一种错觉,总是考虑哪一个医院仪器先进,把病能查清;哪一个大夫技术高明,把病能治好。而忽视了预防为主。古代没有先进的仪器,也没有正规医院,更没有博士、硕士,医生也很少,但中华民族繁衍昌盛,主要原因是重视养生,预防疾病。2000年前的《黄帝内经》中,没有几个药方,全书主要篇章是谈养生的。第一章就是《上古天真论篇》,大谈养生问题。强调了治未病。就是疾病没有发生前去进行防治的,有些人潮笑中医,说中医不会治病,是治未病的,其实治未病的观点是很高明的,如果我们把疾病防治在未发生阶段,人不得病,身体健康,等到得了病,再先进的仪器,高超的医术当然是好的,但已经晚了,不但浪费人力、物力,病人也很痛苦。有些疾病虽然查清了,但没办法治疗,所以养生保健治未病是超常规的科学思维。
研究养生其实应先从优生优育,从精子卵子的质量以及胎教开始。就像我们买一辆自行车,车子的寿命和保养应从质量开始,使用中就应经常保养维修,不要等坏了才去保养,那是亡羊补牢。但目前我们研究养生的主要任务是抗衰老,延缓衰老,防治老化问题,从而达到延年益寿的目的。这是因为我国已进入了老年社会,我国老人的绝对数居世界之冠。科学家预测,21世纪初叶到中叶,我国老人的增长速度相当惊人,2025年我国老人将占总人口的19.34%,2040年将达到27.8%。寿命增长的趋势不仅是六七十岁,而是向一百多岁的趋势发展。如此众多老人的生命质量的保障,以及老年病的防治,将成为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老年群体也就成为医学服务的重点对象。就中年人群来说,由于饮食结构的改变,生活节奏的紧张,以及家庭结构的变化,诸如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身心疾病,"空巢综合征"等均已成为中年疾病谱中新的增长点,也将成为医学服务的重要对象。
目前疾病谱已发生了变化,国家经济困难不能负担全民医疗费用,同时医疗机构与人口增长不成比例。客观现实就要求我们每个人必须把保健的权力和任务掌握在自己手里,最好的医生是自己,进行以食疗和运动为主的疾病前期的预防和病后的治疗。所以养生保健也要与时俱进。用传统方法结合现代新的办法、新的观念进行科学养生和保健。
但人的禀赋不同,即基因不同。关中人用"人是人,鳖是鳖,喇叭是铜,锅是铁",就是说明这一问题的。由于人的基因不同,得病也就不同,养生保健还要因人而异,不能生搬硬套。
一、合理的膳食是科学养生的基石
民以食为天,吃饭睡觉天经地义。但吃也有个水平问题、科学问题。因为不吃,营养缺乏会死人,吃的不合适也会死人。有人说宁可吃死,也不要饿死,宁可肠子流脓,也不要嘴里受穷,这是错误的观点。现在好多病就是吃出来的,好多人是吃死的,可怕的是死了也不知道是吃死的。
我们要养生保健,健康长寿,就必须了解科学的膳食。科学的膳食,才能把人体所需要的营养如维生素、蛋白质、无机盐等保存下来。我国人的主食主要是米和面。米面的主要成分是淀粉,是人身热量的主要来源。同时还有蛋白质、维生素B族,无机盐。维生素B族大部分在麸、谷膜、谷胚中。精米、精面粉损失了大量的营养素,从营养学角度看,精米细面不一定是好的食品。
淘米也能损失许多营养素,尤其是维生素B族。维生素B族大部分含在米的外皮,又易溶于水。如果你淘米2-3次,损失矿物质15%,维生素40%左右,蛋白质10%以上。有些人还嫌淘不尽,再用手搓洗,损耗更多。哪该怎么办?要尽量减少淘米次数,轻轻地洗1-2次就可以了。为了防止营养素随水蒸气丧失,最好吃焖饭。捞米蒸饭时将米汤倒掉就等于倒掉了很多营养素,这也是不科学的做法。还有人煮粥加碱面,也是错误的。维生素B族、维生素C,遇碱就会迅速破坏。
蒸馍和烙饼对营养素损失较小,水煮、油炸对维生素的损失较多,约有50%的维生素B族跑到溶液中。所以,吃面喝面汤,我们陕西叫"原汤克原食"非常合理。其实是喝跑到面汤中去的那个50%维生素。
吃五谷杂粮,首先要考虑玉米。玉米也称玉蜀黍、苞谷、苞米等,是黄金作物。玉米性味甘,平。不仅食用,而且还有药用价值。它有健脾开胃,除湿利尿之功。现代研究认为,玉米营养丰富,含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以及钙、磷、镁、铁、硒、维生素等。玉米中的脂肪为不饱和脂肪酸,是胆固醇吸收的抑制剂。据调查,长期食用玉米油,可降低血中胆固醇含量。所以,玉米油是预防和治疗动脉硬化、冠心病、高血压、肥胖症及老年人理想的食用油。玉米中含有多量的镁、硒元素,镁可以抑制癌的发展,硒能与致癌物质结合,通过消化道排出体外。玉米中含有多量的谷氨酸,能帮助促进脑细胞代谢,有健脑作用。美国医学会搞了一个调查,以老玉米为主食的印第安人没有一个高血压,没有一个动脉硬化。后来发现老玉米是含有卵磷脂、亚油酸、谷物醇、VE,所以,不发生高血压和动脉硬化,从此以后,美国就吃老玉米了。现在,美洲、非洲、欧洲以及亚洲的香港、日本、广州等地方的人早上都吃玉米羹了。现在许多人到处买卵磷脂吃,就希望不得动脉硬化,但不知道老玉米里含的最多
第二个要考虑的是小米。小米性味甘,微寒,粘性强。有补脾止泻,和胃安神之功效。《本草纲目》认为有"健脾、除湿、镇静、安神"。食能养人的作用,现代研究小米含碳水化含物,还含有蛋白质、脂肪、钙、磷、维生素等成分。
现在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小米是"坐月子"吃的东西。"坐月子"吃,正说明它有很大的营养价值。我们不"坐月子"的人就不能吃嘛?你说糟糕不糟糕,简直是形而上学。我们小米加步枪是能打胜仗的。陕北人过去很少吃山珍海味,他们吃五谷杂粮,他们以小米、土豆、玉米为主食,男人越吃越健康,妇女越吃越漂亮。百分之八十是帅哥美女,米脂婆姨绥德汉嘛。为什么叫米脂呢,顾名思义,主要是产小米的地方。小米、土豆、玉米中含有大量的人体所需的营养素,再加上新鲜的蔬菜、新鲜的空气,那里人能不帅?能不靓?能不长寿吗?
第三个要考虑的是豆类。
中国人不缺乏普通蛋白,缺乏的是优质蛋白。我们的能力可以,耐力不行,打乒乓球这类小球可以,打大球不行,单扛可以,长跑不行。据资料统计,我们现在的药费比美国高十倍,但我们的身体素质不如人家。中国人的优质蛋白不够怎么办?现在卫生部已提出"大豆行动计划",内容主要是:"一把蔬菜一把豆,一个鸡蛋加点肉"。在我国豆类较多,有黄豆、黑豆、绿豆、豇豆、豌豆、刀豆、蚕豆、扁豆、赤小豆等。豆类都含有丰富的蛋白质,但以黄豆即大豆为优。大豆所含人体必需的氨基酸比较全,尤其富含赖氨酸。在蛋白的质和量上,可与动物蛋白媲美。大豆0.5公斤,相当于1公斤瘦猪肉,或1.5公斤鸡蛋,或6公斤牛奶的蛋白质含量。所以有"植物肉"、"绿色乳牛"的美誉。大豆脂肪含量为18-20%,富含亚麻油酸及亚麻油稀酸,这种不饱和脂肪酸具有降低胆固醇的作用,所以大豆中的脂肪也优于动物脂肪。黄豆含钙、磷以及磷脂、钾、钠、铁、胡萝卜素及维生素B族,皂甙等成分。其丰富的钙、磷对小孩发育长个子,老年人骨质脱钙、神经衰弱有一定帮助。铁有助于儿童生长发育和造血。卵磷脂对神经发育有促进作用。大豆中含有多种抗癌物质,特别是饴黄酮,能防治乳腺癌。但只在大豆中才有。
人为什么会缺钙呢?因为正常人每天需要800毫克钙,而我们每天的饮食仅有500毫克钙,差300毫克,喝二袋豆浆或一袋牛奶正好补齐。喝奶、喝豆浆还有个经济承受力和口味问题,我主张应因人而宜,能喝豆浆喝豆浆、能喝牛奶喝牛奶。但都要喝,不喝是不行的。
至于其它豆类,各有各的功能,主要用于治病。很少用于健身。如绿豆性味甘,寒。能清热解毒,解暑热,生津止渴,利小便,主要用于防暑降温、解毒。常和生甘草配在一起,解食物中毒,药物中毒,小黑豆有补肾提高性激素水平,增强免疫功能。入药后补肾强体,乌须黑发、小豆、豇豆都含有粗纤维素,都有降气的作用。赤水豆营养价值比较高,主要利水消肿,解毒排脓,入药常用于皮肤湿疹等。至于蚕豆和扁豆吃的时候要特别注意。有少数人吃蚕豆引起"蚕豆黄病"。多数认为是吃新鲜的嫩蚕豆引起的,所以,最好不要吃鲜嫩蚕豆,吃干蚕豆也是最好要浸泡一下,换几次水,再煮食。扁豆吃法不当,也能引起中毒,原因是扁豆中含有凝集素的毒蛋白,在扁豆荚中还含有溶血素,这些对人体有害。避免中毒的方法是加热煮熟。吃焖扁豆是比较保险的方法。入药常健脾止泻。名方"参苓白术散"中就有炒扁豆。
第四个要考虑的是荞麦。
荞麦性味甘,平。能开胃消积,下气利肠,清热解毒。《本草纲目》载荞麦能"降气宽肠,磨积滞,消热肿风痛,除白浊白带,脾积泄泻"。现代研究认为,荞麦含有蛋白质、脂肪、维生素B族、芦丁、纤维素等,荞麦里含有18种纤维素,常食有降血脂、血糖、胆固醇和抗拴塞的作用。血糖、血脂是双胞胎,相互影响。血脂高的人,慢慢就会血糖高起来,血糖高的人,血脂也就会高起来。吃荞麦,两个都能防治,我查体时,血脂、血糖都超过正常值,坚持吃了一段荞麦食品,现在很正常了。吃荞麦的人不得胃肠道癌症。我们坐办公室的人,20%人得直肠癌、结肠癌、还有糖尿病。希望大家多吃荞麦。
第五个应考虑的是薯类。
包括番薯、马铃薯、山药。番薯又叫甘薯、红薯、黄薯、白薯。性味甘,平。熟食,有补脾益气,润肠通便之功。生食,则生津止喝。《本草纲目拾遗》认为番薯"补中,和血,暖胃、肥五脏"。现化研究番薯含有丰富的碳水化合物及蛋白质、脂肪、维生素B、C,胡萝卜素、纤维素、钙、磷、铁等。马铃薯又名洋芋、山药蛋、土豆等,性味甘,平。有健脾益气,缓急止痛,通利大便的功效。《本草纲目拾遗》说马铃薯:"功能稀痘,小儿熟食,大解痘毒"。现代研究认为,马铃薯含有大量淀粉,以及蛋白质、维生素B、C,无机盐、胶质、少量龙葵碱等成分。山药性味甘、平。有补脾胃、益肺肾之功。含有精氨酸、淀粉、钙、磷、碘、维生素C、皂甙、胆碱、尿素等成分,还含粘液性蛋白质,淀粉酶素等,可以刺激消化液的分泌,帮助消化。
二、适量运动是科学养生的重要方法
前边我们谈的是饮食问题,吃饱了,喝足了,还得运动运动。下面我们谈谈运动。生命在于运动,实践证明走路就能使动脉从硬化变软的一个最有效的办法。是一个不要钱的运动。运动的方式很多,步行只是最基本的方法,老年人也可以打打太极拳、练书法等等。总体要求是适量运动,不动是不行的。现在运动的人多了,我们提倡有氧运动。千万不要早上过早地去锻炼,早上基础血压高,基础体温高,肾上腺素比傍晚高4倍(故有晚上老头子,早上小猴子的说法)。有心脏病的人很容易出问题。要去树林里锻炼,必须等太阳出来,日光跟叶绿素起反应才能产生氧,没有阳光树林里全是二氧化碳,容易中毒,容易得癌症。两千多年前的《黄帝内经》就一再强调:早上起来太阳初升之时,人要面向东方吸日华之气,没有太阳不要锻炼。这是很有科学道理的。早上起床时间因季节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黄帝内经》有"四气调神大论"专门论述。总体是6-7点起床,开窗户时间国际上定为9-11点,下午2-4点。为什么?因为9点以后被污染的空气下沉了,污染物质减少了,没有反流现象,早上6-9点是致癌最危险的时间。
三、心理平衡是科学养生的金钥匙
心理平衡是养生保健的最高精神境界。 人对待社会和人生有两种态度,一种人永远是乐观的,积极的态度看世界;一种人是悲观消极的态度看世界。实际上这样就可以划分人的心理平衡与不平衡。乐观的看,这个世界很美好;悲观的看,这个世界很可怕。一个人天天都在生气,从早到晚能把人活活气死。值得生气的事太多了。我们一定要有一个乐观的积极的态度,就有好的结果。
我觉得,人要保持良好的心态,起码把三个快乐做为自己的左右铭。助人为乐,知足常乐,自得其乐。助人为乐是人生最大的快乐。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净化了灵魂,升华了人格。在逆境中一定要快乐,鼓起勇气,扬起人生的风帆,航向安全的彼岸,走完人生光辉的历程。坚信人生是风水轮流转,苍海有桑田,月亮有月暗,河东十年,河西十年,没有一个人永远走运,也没有一个人永远倒霉,祸福总是永远相依为伴,苦难是生活最好的老师,苦难也是一种财富,幸福是没有标准的,自我感觉良好就是幸福。金钱是身外之物,够用就行。但健康是宝贵的,健康不能依赖高科技,不能依赖药物,健康最好的医生是自己,自身的本能就是自己的医生,人身有大药,人有很强的再生能力。得病不要恐惧,最好的药物是时间,最好的心态是平衡,最好的运动是步行,最好的养生是宁静,最好的膳食是合理。有了这些,基本上不要花什么钱,都能健康长寿。只要我们坚持科学的养生保健,就会不得病、少得病,这样不但减轻自己的痛苦,还能减轻社会的负担。健康是个人幸福,健康是家庭幸福,健康更是社会的幸福。只要我们坚持科学的养生保健,都能达到健康七八九,百岁不是梦,向百岁以外创记录,健康享受每一天。让我们在一百年的时候,再来总结我们健康常寿的经验。让我人们伸出自己的双手,拥抱美好的明天。
长了点,希望对你有帮助!!
❸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全民医保基本实现,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初步建立,人民群众得到明显实惠,也为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创造了良好条件。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坚定不移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统筹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相关领域改革。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措并举发展健康服务业。健康服务业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覆盖面广,产业链长。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就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引入社会资本,着力扩大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消费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创造必要条件。(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和水平作为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区分基本和非基本健康服务,实现两者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区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促进均衡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规划和政策制定及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不断增加健康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强化科技支撑,拓展服务范围,鼓励发展新型业态,提升健康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建立符合国情、可持续发展的健康服务业体制机制。(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和良性循环的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并形成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基本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健康服务业总规模达到8万亿元以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医疗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康复、护理等服务业快速增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健康管理与促进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中医医疗保健、健康养老以及健康体检、咨询管理、体质测定、体育健身、医疗保健旅游等多样化健康服务得到较大发展。——健康保险服务进一步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更加丰富,参保人数大幅增加,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大幅提高,形成较为完善的健康保险机制。——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规模显著扩大。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保健用品、健身产品等研发制造技术水平有较大提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相关流通行业有序发展。——健康服务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健康服务业政策和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标准更加科学完善,行业管理和监督更加有效,人民群众健康意识和素养明显提高,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二、主要任务(一)大力发展医疗服务。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合理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坚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同时,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逐步扩大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试点。各地要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规定,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对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非公经济主体的上下游产业链项目,优先按相关产业政策给予扶持。鼓励地方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社会办医方面先行先试,国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重点项目作为推进社会办医联系点。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改制试点;国家确定部分地区进行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推动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各级政府要继续采取完善体制机制、购买社会服务、加强设施建设、强化人才和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促进优质资源向贫困地区和农村延伸。各地要鼓励以城市二级医院转型、新建等多种方式,合理布局、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推动发展专业、规范的护理服务。推进临床护理服务价格调整,更好地体现服务成本和护理人员技术劳动价值。强化临床护理岗位责任管理,完善质量评价机制,加强培训考核,提高护理质量,建立稳定护理人员队伍的长效机制。科学开展护理职称评定,评价标准侧重临床护理服务数量、质量、患者满意度及医德医风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发展康复护理、老年护理、家庭护理等适应不同人群需要的护理服务,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二)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等加强合作。在养老服务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支撑。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增强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医疗服务的能力。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各地要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提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保健等服务的能力,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鼓励发展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人照料服务,逐步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做好上门巡诊等健康延伸服务。(三)积极发展健康保险。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在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产品和服务。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推进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扩大人群覆盖面。积极开发长期护理商业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医疗执业保险。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的机制,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为参保人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健康风险干预等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四)全面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提升中医健康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特色优势,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力争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推动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开发中医诊疗、中医药养生保健仪器设备。推广科学规范的中医保健知识及产品。加强药食同用中药材的种植及产品研发与应用,开发适合当地环境和生活习惯的保健养生产品。宣传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推广科学有效的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鼓励有资质的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鼓励和扶持优秀的中医药机构到境外开办中医医院、连锁诊所等,培育国际知名的中医药品牌和服务机构。(五)支持发展多样化健康服务。发展健康体检、咨询等健康服务。引导体检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开展连锁经营。加快发展心理健康服务,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辅导机构。规范发展母婴照料服务。推进全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改革试点,探索面向居民家庭的签约服务。大力开展健康咨询和疾病预防,促进以治疗为主转向预防为主。发展全民体育健身。进一步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提高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意识,引导体育健身消费。加强基层多功能群众健身设施建设,到2020年,80%以上的市(地)、县(市、区)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7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采取措施推动体育场馆、学校体育设施等向社会开放。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俱乐部和体育健身组织,以及运动健身培训、健身指导咨询等服务。大力支持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鼓励发展适合其成长特点的体育健身服务。发展健康文化和旅游。支持健康知识传播机构发展,培育健康文化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面向国际国内市场,整合当地优势医疗资源、中医药等特色养生保健资源、绿色生态旅游资源,发展养生、体育和医疗健康旅游。(六)培育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产业。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的研发制造和应用。继续通过相关科技、建设专项资金和产业基金,支持创新药物、医疗器械、新型生物医药材料研发和产业化,支持到期专利药品仿制,支持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保健用品、康复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支持数字化医疗产品和适用于个人及家庭的健康检测、监测与健康物联网等产品的研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学设备、材料、保健用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和国际竞争力。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引导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支持发展第三方的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以及健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食品药品检测服务。鼓励药学研究、临床试验等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外包。完善科技中介体系,大力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支持发展健康服务产业集群。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特色优势,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集群,探索体制创新。要通过加大科技支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产业政策引导等综合措施,培育一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中医药等重点产业,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七)健全人力资源保障机制。加大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力度。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健康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引导有关高校合理确定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职业院校,规范并加快培养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剂师、营养师、育婴师、按摩师、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健身教练、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从业人员。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建立健全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各地要把发展健康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健康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作用。促进人才流动。加快推进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区域性医疗卫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动的机制。不断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逐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等给予支持。在养老机构服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深入实施医药卫生领域人才项目,吸引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回国服务。(八)夯实健康服务业发展基础。推进健康服务信息化。制定相关信息数据标准,加强医院、医疗保障等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和网络设施,尽快实现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信息的共享。积极发展网上预约挂号、在线咨询、交流互动等健康服务。以面向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的远程影像诊断、远程会诊、远程监护指导、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教育等为主要内容,发展远程医疗。探索发展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平等竞争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商务平台。支持研制、推广适应广大乡镇和农村地区需求的低成本数字化健康设备与信息系统。逐步扩大数字化医疗设备配备,探索发展便携式健康数据采集设备,与物联网、移动互联网融合,不断提升自动化、智能化健康信息服务水平。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自觉开展诚信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建设诚信服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业内协调、行业发展、监测研究,以及标准制订、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行业信誉维护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强制退出机制,将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加快完善健康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三、政策措施(一)放宽市场准入。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对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公开医疗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严控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研究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中保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的配套。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服务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三)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健康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服务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创新健康服务业利用外资方式,有效利用境外直接投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大力引进境外专业人才、管理技术和经营模式,提高健康服务业国际合作的知识和技术水平。(四)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将健康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并加大支持力度。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完善政府投资补助政策,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发挥价格在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各地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和取消对健康服务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纠正各地自行出台的歧视性价格政策。探索建立医药价格形成新机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五)引导和保障健康消费可持续增长。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健康服务领域的投入,并向低收入群体倾斜。完善引导参保人员利用基层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服务的措施。着力建立健全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补贴等直接补助群众健康消费的具体形式。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健全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六)完善健康服务法规标准和监管。推动制定、修订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实施,提高健康服务业标准化水平。在新兴的健康服务领域,鼓励龙头企业、地方和行业协会参与制订服务标准。在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健康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属地化管理,依法规范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深入宣传健康知识,鼓励开办专门的健康频道或节目栏目,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和促进健康的社会风气。通过广泛宣传和典型报道,不断提升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等方面广告和相关信息发布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不实报道,积极营造良好的健康消费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健康服务业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各负其责,并按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规划或专项行动计划,促进本地区健康服务业有序快速发展。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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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管理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 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 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 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 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 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 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三)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 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 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 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 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 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 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 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 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 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 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 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 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 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 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 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 贮藏方法;
(四) 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 保健食品标志;
(七) 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 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 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 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者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 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 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第三条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的代办人。
第四条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五条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
(二)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
(七)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九)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本条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第六条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广告申请不予受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已经取消的保健功能,该功能的产品广告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九条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条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同时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抄送同级广告监督机关备案。
对审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与法定要求不符的,应当责令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发布申请。
第十五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需要改变其内容的,应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保健食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等广告审查依据发生变化的,广告主应当立即停止发布,并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调回复审: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建议进行复审的。
第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的;
(二)保健食品被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
(三)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申请人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由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或者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应当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同时向社会公告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附表2),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在广告审批地以外发布擅自变更或者篡改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处理通知书》(附表3),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制度,定期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进行汇总。《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应当同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食健广审(X1)第X2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1”代表视、声、文;“X2”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
❺ 我国的养生之道原则是什么
养生之道,自古以来为我国民众保健防病所重视。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文化的发展,摄生养性的内容已逐步形成了丰富多彩的中华养生学。
我国古代的养生之道,内容浩富,立论精湛,通过动形养生、饮食养生、修身养性、静神养生、调气养生等多方面修炼技法,以达到调身、调心、调息、调食、调眠的“调养”目的。
我国古代中医养生的基本原则,就是人应该顺应大自然的规律,比如春天的时候,要有一种生发之气,冬天则不能太张扬、太发散,万物处于秘藏。中医还主张养生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等。
我国独创的养生之术,就是在养生基本原则指导下,经过历代逐渐建立起来的,并不断发展与完善,最终形成了动形养生、饮食养生、修身养性、静神养生、调气养生等多方面修炼技法。
所谓动形养生,中医认为,“人欲劳于形,百病不能成”。因此,古人在医疗及生活实践中摸索形成了诸如气功、太极拳、八段锦五禽戏、等动形方式,以强身延年。
气功古称导引、行气、练功、养生、吐纳。
殷周时期,我国人开始练习气功。它以“经络论”、“气功论”为理论基础,主要通过控制意念活动,调整呼吸气息,并辅之一定动作的活动,达到健身延年,防病、祛病的目的。
由此证明,我国发明气功已3000余年,是世界最早发明气功的国家。
古代医书《黄帝内经》的养生思想极其丰富,基本原则是“顺自然,保正气。”主要观点有:
“法于阴阳”,即顺应天时,顺应四季气候以养生,保护生机,提倡“春夏养阳,秋冬养阴”;
“和于术数”,主张动以养形导引、按摩、气功、无所不包;
“食饮有节”,包括饮食和五味不能偏嗜;
“起居有常,不妄作劳”,指四季的作息制度与劳逸的适度,以防“过用病生”;
“恬淡虚无”,注意精神调摄。同时已认识到长生不死是不可能的,寿命的极限即天年是“度百岁乃去”。
《庄子》讲“吐故纳新,熊经鸟申,为寿而已矣;此道引之士,养形之人”。
“吐故纳新”指做气功,“熊经鸟申”讲人就像熊一样攀援,像鸟一样左顾右盼。这两种方法就是导引,
导引就是《庄子》所说的“道引”,是我国独特的健身医疗的养生方法,在春秋时期已经比较普及。据考古发现,湖南省长沙市马王堆汉墓中出土的一卷有44幅图像的《导引图》,是已发现的我国最早导引形象资料,也是世界现存最早的医疗体操图解。
《导引图》中的男女老少,有的裸背,有的着衣,有的徒手屈指,有的执杖拿物,有的模仿熊猴豺狼的姿势,有的模仿龙鹤鹏鹰的动作。
《导引图》所描绘的呼吸运动文字说明中有“印浑”两字,是直接提到呼吸的。古代的“印浑”是仰身鸣叫的意思。图的形态是胸部扩张,双手向后举,其动作是加强对心肺功能的锻炼。
《导引图》中除极个别的蹲、跪式外,其余全部为立式运动。现在我国第五套广播操中的8个动作基本概括了《导引图》的精华部分。如上肢运动有“龙登”,扩胸运动有“印淬”,体侧运动有“螳螂”,腹背运动有“满政”,跳跃运动有“引颈”等。
《导引图》除徒手操外,还发现使用棍仗式运动,作屈身转体运动状,双手持杖。文字说明是“以文通阴阳”。这里的“文”是指棍仗。还有折腰式转体运动,脚下有一球状物,也是器械运动的形态。
《导引图》文字说明中直接提到治病的项目共有“烦”、“痛明”、“引聋”、“引温病”等12处,说明导引不仅对四肢部位的膝痛、消化系统的腹中,五官的耳目,甚至与某些传染病的治疗有着密切关系。
太极拳也是动形养生的主要内容。太极拳综合吸收了明代名家拳法,特别是戚继光的32式长拳,同时结合了古代导引、吐纳之术,并注重传统阴阳学说和中医经络学说,使太极拳成为了我国独有的养生保健运动项目。
八段锦是我国的一个优秀传统保健功法,形成于12世纪,后在历代流传中形成许多练法和风格各具特色的流派,动作简单易行,功效显著。
古人把八段锦这套动作比喻为“锦”,意为动作舒展优美,如锦缎般优美、柔顺;又因为功法共为8段,每段一个动作,故名为“八段锦”。整套动作柔和连绵,滑利流畅;有松有紧,动静相兼;气机流畅,骨正筋柔。
八段锦歌诀说:“双手托天理三焦,左右开弓似射雕,调理脾胃单举手,五劳七伤往后瞧,摇头摆尾去心火,背后七颠百病消,攒拳怒目增气力,两手攀足固肾腰”。可见这个功的养生保健作用,而且它对场地显然没有特别的要求。
五禽戏是我国古代体育锻炼的一种方法,创始人是东汉晚期名医华佗。华佗总结了前人模仿鸟兽动作以锻炼身体的传统做法,创编了一套保健体操,包括虎、鹿、熊、猿、鸟的动作和姿态,也就是五禽戏。它比瑞典发明的医疗体操要早1000多年。
一次,华佗看到一个小孩抓着门闩来回荡着玩耍,便联想起“户枢不蠹,流水不腐”的道理,于是想到人的大多疾病都是由于气血不畅和瘀寒停滞而造成的,如果人体也像“户枢”那样经常活动,让气血畅通,就会增进健康,不易生病了。
于是,华佗有时间就专心致志地研究锻炼身体的方法,参照当时古人锻炼身体的“导引术”,不断琢磨改进,根据各种动物的动作,创造一套模仿虎、鹿、猿、熊、鸟五种动物的拳法。
五禽戏模仿猛虎猛扑呼啸,模仿小鹿愉快飞奔,模仿猿猴左右跳跃,模仿黑熊慢步行走,以及模仿鸟儿展翅飞翔等动作。
通过这一系列的运作,能清利头目,增强心肺功能,强壮腰肾,滑利关节,促进身体素质的增强,简便易学,故不论男女老幼均可选练,待体质逐渐增强后再练全套动作。
五禽戏不仅具强身延年之功,还有祛疾除病之效。正如华佗所说:“体有不快,起作禽之戏,怡而汗出……身体轻便而欲食。”
所谓饮食养生,中医认为,合理饮食可以调养精气,纠正脏腑阴阳之偏,防治疾病,延年益寿。
中医强调饮食要以“五谷为养,五果为助,无蓄为益,五菜为充”,还要重视五味调和,否则,会因营养失衡、体质偏颇、五脏六腑功能失调而致病。
孔子是春秋时期的人,享年72岁,在2000多年前能活到70多岁是很少有的高寿了。孔子的长寿,与他讲究饮食之道是分不开的。
《论语》中记载:“食不厌精,脍不厌细,食噎而馁,鱼馁而肉败不食,色恶不食,臭恶不食,失饪不食,不时不食。”
这些话的意思是说,食物放久变味了不吃,鱼肉之类菜肴腐败了不吃,菜肴的色彩不中看不吃,味道不鲜美不吃,不讲究烹饪不吃,不到用餐的时间不吃。
告诫人们讲究养生之道,注意饮食卫生,不要滥吃滥喝的意思。
孔子的饮食观对中华民族的“饮食文化”影响很深,是我国食疗得以发展的基础,而且对民族兴旺,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是一大贡献。
唐代著名学者、医学家、饮食家孟诜撰写的《食疗本草》,专门汇集、介绍了具有滋补身体和治病疗效的各种食品,供人们使用,从而使人们从饮食中得到治疗疾病的效益。
《食疗本草》撰写于1000余年前,是世界上现存最早的食疗本草专著。其内容散见于后世的综合性本草书中。1807年在甘肃敦煌石窟中发现该书的手抄卷子本。
饮食养生的关键要有合理的膳食结构。《养生录》中谈到养生“六宜”,食宜早些、食宜暖些、食宜少些、食宜淡些、食宜缓些、食宜软些。
在饮食养生方面,南宋诗人陆游的养生方法是喝粥。他有一首诗写道:
世人个个学长年,不悟长年在目前;我得宛丘平易法,只将食粥致神仙。
对于修身养生,中医养生理论认为,凡追求健康长寿者首先应从修身养性做起,如平日应排除各种妄念,多说好话、多行善事,可使自己心胸开阔、情绪安定,从而维持身心健康。
修身养性最重要的是养心。“一生淡泊养心机”,这是一个很高的精神境界。人都有喜、怒、哀、乐、悲、恐、惊,这是人的7种情志,过了头就是七情过激。
《黄帝内经》强调“恬淡虚无”,说“恬淡虚无,真气从之,精神内守,病安从来”。简言之,要做到“淡”字。
静神养生在传统中医养生学中占有重要地位。古人认为,神是生命活动的主宰,保持神气清静,心理平衡,可以保养天真元气,使五脏安和,有助于预防疾病、增进健康和延年益寿。
反之,则会导致情志内伤,如怒伤肝、喜伤心、思伤脾、忧伤肺、恐伤肾,以至诱发种种身心疾患。
对于调气养生,中医养生理论认为,人体元气有化生、推动与固摄血液、温养全身组织、抗拒病邪、增强脏腑机能的作用。营养失衡、劳逸失当、情志失调、病邪夹击等诸多因素,可致元气虚、陷、滞、逆,进而使机体发生病理变化。
中医调气养生法主张通过慎起居、顺四时、戒过劳、防过逸、调饮食、和五味、调七情、省言语、习吐纳等一系列措施来调养元气、祛病延年。
总之,养生之道在于动形结合、合理膳食、修身养性、静神调气,这样才能达到“调养”目的。
❻ 请问国家在健康养生方面有什么相关政策吗
这个问题涉及法律政策很多,不是几句话说的完。建议请律师给你们出具这方面的专项法律政策报告。
❼ 目前国家有哪些法律法规来规范养生功能食品
保健食品管理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 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 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 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 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 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 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三)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 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 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 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 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 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 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 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 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 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 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 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 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 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 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 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 贮藏方法;
(四) 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 保健食品标志;
(七) 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 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 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 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者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 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 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第三条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的代办人。
第四条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五条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
(二)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
(七)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九)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本条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第六条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广告申请不予受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已经取消的保健功能,该功能的产品广告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九条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条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同时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抄送同级广告监督机关备案。
对审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与法定要求不符的,应当责令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发布申请。
第十五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需要改变其内容的,应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保健食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等广告审查依据发生变化的,广告主应当立即停止发布,并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调回复审: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建议进行复审的。
第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的;
(二)保健食品被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
(三)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申请人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由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或者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应当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同时向社会公告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附表2),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在广告审批地以外发布擅自变更或者篡改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处理通知书》(附表3),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制度,定期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进行汇总。《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应当同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食健广审(X1)第X2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1”代表视、声、文:“X2”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
❽ 你知道别的国家都有什么不同的养生方法吗
养生是近年来人们很时兴的一种生活方式。人们都认为养生可以让体质健康得到更好的保障,不仅在我国人们追求养生。在世界各国,人们也有着不同的养生生活方式,那么对于地域与文化不同的世界各国。一起了解一下。国外哪些国家,他们的养生方式又是怎么样的呢。
点评:细嚼慢咽的确是个好习惯,有利于对食物营养成分的充分吸收和消化,从而促进肠胃健康。
冰岛:游泳也是社交。在冰岛,你很难找到一个没有公共游泳池的城镇。游泳是一种良好的全身运动,有益血管健康,但冰岛人喜好游泳的原因却不止于此。对冰岛人来说,游泳不只是种运动,也是一种通行的社交方式。贝克菲尔德认为,冰岛人给游泳赋予了一种新的含义,即游泳“让我们在一起”。研究证实,拥有令人满意的、紧密的社会联系,会让人更快乐、更健康,也更长寿。
点评:游泳是很好的全身运动,凡是有条件的,都应经常游泳锻炼。北京有位游泳教练将游泳与“太极”相结合,创造了“水上太极泳”,效果更不错。
印度:在家就要光脚走路。如果到一个印度人家里做客,你需要把鞋脱在门外。因为在印度文化中,这表示一种尊重。但现在越来越多的研究发现,光脚在不同平面上行走,就像为脚底神经做了一次全面的按摩,有助于促进健康,比如,提升免疫功能并抗炎。患有糖尿病或患有神经痛的人,建议穿上袜子。
点评:人体脚部有连接脏腑的6条经脉,双脚分布有60多个穴位。光脚行走有助于促进健康,这是不争的事实,在温暖的季节值得提倡。但在天气凉了的季节,不建议光脚走路,否则对身体会有损害。
日本:泡温泉是种日常。在日本,你不需要专门计划一个水疗假日,因为对他们来说,泡温泉跟平日刷牙没什么不同,是非常简单和普遍的一件事。泡温泉不仅可以促进新陈代谢,增强肌肉力量,提高压力耐受水平,有研究发现,将身体泡在矿物质含量丰富的温泉中,能治疗焦虑症,甚至比吃药效果更好。
点评:经常泡温泉对身体有利,但绝大多数国人都不具备这个条件。针对我国情况,倡导每天泡脚也是不错的选择。
瑞典:只吃应季蔬果。瑞典是一个季节特点分明的国家:冬天寒冷黑暗,夏天温暖明亮。瑞典人在饮食种类的选择上,也延续了这样的季节差异。在冬天大雪飘飞、温度徘徊在0摄氏度左右时,瑞典人不会尝试去吃生番茄沙拉;在2月份,瑞典的市场上也绝对不会出现草莓。来自美国旧金山的美食家卡莉法诺曾在瑞典待过一段时间,她认为,瑞典人习惯了吃本地和应季的蔬果,而这对他们的健康非常有好处。
点评: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吃本地蔬果可防止因肠胃不适而造成的身体伤害;应季蔬果新鲜,受细菌感染的几率低,营养成分流失少。因此,吃当地和应季蔬果非常有益健康。但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和技术水平的提升,也不需要一味排斥外地果蔬,可适当食用外地果蔬,但不可一次吃过多。
英国:在家吃饭很普遍。在伦敦一户人家做客时,他们的冰箱大小让卡莉法诺吃惊不小,“相比较美国家庭,英国人的冰箱实在是太小了。”这当然是一件好事,因为冰箱容量有限,人们不得不经常出门购买新鲜食材,避免了大量加工食品的堆积。更重要的是,冰箱容积并没有影响到英国人在家做饭的热情。相反,他们对于在家吃饭的热情,远高于出门就餐。这种传统习惯带来的健康好处早有研究证实:在家吃饭能够降低热量摄入,让人吃得更健康。
点评:在家吃饭的确好处多多。首先,能控制油和盐的摄入,有助于预防多种慢性病。其次,油品质量有保证,因此有些餐馆可能会使用质量较差的油进行烹饪。再次,食材新鲜,且会清理的比较干净,烹饪过程中也能保证卫生。最后,在家吃饭很划算,有利于养成勤俭持家的好传统,特别是一家人围坐餐桌,更能增进家人感情。对国人来说,在家吃饭的传统理应捡起来。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了世界各国不同的养生方式,希望可以供大家一个参考, 养生无疑是人们有益无害的。当然了每个人都有适合自已的养生方式,在众多的养生方法下,选择适合自已的哪一种,达到的身体保健和养生效果更佳哦。
❾ 世界卫生组织关于怎样养生的最新意见是什么
近期,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最新健康膳食建议,强调在整个生命周期中食用健康的膳食可以帮助人们预防所有形式的由于失衡以及一系列的非传染性疾病(NCDs)。但是由于加工食品的产量增加、快速城市化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已经导致了膳食模式的转变。人们消费更多高能量、高饱和脂肪、高反式脂肪、高糖或高盐/钠的食品,很多人对水果、蔬菜和膳食纤维类食品如全谷物摄入不足。因此世界卫生组织最新健康膳食建议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健康膳食可以帮助人们预防所有的营养失衡性疾病,以及非传染性疾病(NCDs)如肥胖、糖尿病、心脏病、中风以及癌症。
◆不健康的膳食以及缺乏体育锻炼是健康最主要危险因素。
◆健康膳食的行为需要在生命早期开始——母乳喂养可能会带来长期的益处,如降低儿童青少年超重和肥胖的风险。
◆能量摄入量应该与能量消耗相平衡。证据表明,为了避免不健康的体重增长,总脂肪不应该超过能量总摄入量的30%,脂肪的消费应从饱和脂肪向不饱和脂肪转变,消除工业反式脂肪。
◆限制游离糖的摄入量,应低于总能量的10%。作为健康膳食的一部分,减少到总能量的5%将具有更多的健康效益。
◆保持食盐摄入量低于5克/天可帮助成年人群预防高血压,降低心脏病和中风的风险。
◆WHO成员国达成共识,到2025年全球人均食盐摄入量降低30%,遏制糖尿病和肥胖的上升。
对于成人
健康的膳食包括:
◆水果、蔬菜、豆类(例如扁豆、豆角)、坚果和全谷物(例如未加工处理的玉米、小米、燕麦、小麦、糙米);
◆每天至少400克(5份)的水果和蔬菜。土豆、红薯、木薯和其他根类淀粉性食物不包括在水果蔬菜中;
◆游离糖摄入应低于10%的总能量,约50克,低于5%的总能量或许具有更多的健康效益。大多的游离糖是通过制造商、厨师或者消费者加入食品中的,也天然存在于蜂蜜、糖浆、果汁和浓缩果汁中;
◆脂肪摄入量低于总能量的30%。不饱和脂肪(来自鱼、牛油果、坚果、向日葵、菜籽油和橄榄油中)要优于饱和脂肪(来自肥肉、黄油、棕榈油和椰子油、奶油、奶酪、酥油和猪油中)。工业反式脂肪(存在于加工食品、快餐、零食、油炸食品、冷冻披萨饼、馅饼、饼干、人造黄油和涂抹酱中)不是健康膳食的一部分;
◆每天小于5克的食盐(相当于大约1茶匙),并食用加碘盐。
婴幼儿
儿童生命的前两年至关重要,因为在此期间如能获得最佳营养可减少死亡和发展非传染性疾病的风险。它还促进更好的发育、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对婴幼儿健康膳食的建议与成人的相似,但是以下这些内容也很重要。
◆婴幼儿前6个月应该坚持纯母乳喂养。
◆婴幼儿应该持续母乳喂养至2岁或更长。
◆从第6个月开始,除母乳外还应该补充一系列的适量的、安全的和营养素密集的辅食。盐和糖不应该添加到辅食中。
达到健康膳食的实用建议
水果和蔬菜
每天至少吃5部分或者400克水果和蔬菜可减少NCDs的风险,并有助于确保每日适宜的膳食纤维摄入量。
为了提高水果和蔬菜的消费量,你可以:
◆一直吃带有蔬菜的膳食;
◆把水果和生蔬菜作为零食吃;
◆吃当季的新鲜蔬菜;
◆选择不同种类的水果和蔬菜。
脂肪
降低总脂肪摄入量有助于防止成人群体不健康的体重增加,同时减少饱和脂肪和反式脂肪摄入可降低发展为非传染性疾病的风险。
可通过以下途径减少脂肪摄入:
◆改变你烹饪的方式——去除肉中的脂肪部分,用其他食品代替黄油,使用植物油(非动物油);煮、蒸或烤而不是炒;
◆避免食用含有反式脂肪的加工食品;
◆限制含有高饱和脂肪食品的消费(如奶酪、冰淇淋、肥肉等)。
食盐、钠和钾
大多数人通过食盐摄入了过多的钠(对应于平均每天9 -12克盐)和不充足的钾。高食盐消费和不充足的钾摄入(低于3.5克)引起高血压,转而会增加心脏病和中风的风险。如果人们的食盐消费量减到低于5克/天的推荐水平,那么可以防止每年数以百万计的死亡。
人们经常意识不到他们消费的食盐的量。在许多国家,多数的食盐来自于加工食品(例如方便快餐、加工肉类像培根、火腿和香肠、奶酪和咸的零食)或者是日常消费量大的食品(例如面包)。在烹饪(例如牛肉汤、浓缩固体汤料)或者餐桌上(调味盐、酱油和鱼露)也经常会加入食盐。
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减少食盐的消费:
◆准备食物时不添加食盐、酱油和鱼露;
◆在餐桌上不添加食盐;
◆限制咸味零食的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