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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孤儿院寄养生活费多少

发布时间:2022-06-07 07:22:04

Ⅰ 我想在苏州儿童福利院寄养一个孤儿可以吗 因为已有儿子,工作又忙

应该可以的,可以联系福利院的院长商量的!我从前在别的城市寄养过孤儿,每个月抽出几天去看她,给他固定的生活费用。

Ⅱ 国家对成年孤儿有什么政策

成年孤儿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自幼父母双亡,并逐渐成长为成年人的成年孤儿;第二类是成年后父母双亡,成为成年孤儿。前一类即传统意义上的成年孤儿,后一类是对应独生子女人群的新的感念下的成年孤儿。在我国的社会系统中,对于第一类成年孤儿已经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一般是一些生活,住房等的补助,和低保贫困的补助差不多吧,不同的地方具体的政策是不同的,建议你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对于第二类成年孤儿还没有相关政策。

Ⅲ 有孤儿证的孩子一年可享有国家给的多少补助

据所处地区不同,补助标准也有所差异,东、中、西部的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

具体金额咨询当地民政局。

政策依据: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文件

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孤儿保障制度,从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对成年前孤儿进行保障。其中,建立基本生活保障是《意见》的核心。

国务院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向全体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补助额度达到东部地区每人每月200元、中部地区每人每月300元、西部地区每人每月400元,相比之前提标幅度超过了10%。

(3)2021年孤儿院寄养生活费多少扩展阅读:

孤儿补助如何发放

1、生活在孤儿院(福利院、幸福院)的,直接发到孤儿院(福利院、幸福院)

2、凡是和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一起生活的,发到账户。

Ⅳ 本人想把孩子去福利院寄养要什么手续交费是多少

我也想把小孩送,福利院寄养,不知道需要什么条件

Ⅳ 孤儿是否有政府补贴

有的。

国家对孤儿的补助政策:

1、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文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孤儿保障制度,从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对成年前孤儿进行保障。其中,建立基本生活保障是《意见》的核心。

国务院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向全体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为帮助地方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民政部、财政部随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1]161号)。

中央财政下拨资金,对2010年地方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进行补助,标准为东部地区每人每月180元、中部地区每人每月270元、西部地区每人每月360元。

2、在国务院的要求和中央财政的支持下,各地的孤儿保障工作,特别是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开展迅速。

全国已有27个省份确定了当地的最低孤儿养育标准,基本都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散居在机构外、与祖父母等亲属一起生活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

其中,省级标准最高的是北京市,两项标准分别达到1600元和1400元。除中央补助的部分外,资金均由各级地方财政负担。这些标准的制定意味着,我国的孤儿每年至少可从政府领取7200元现金津贴,而在北京,一名生活在儿童福利院内的孤儿每年可领取的津贴达1.92万元。

3、国务院《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还要求,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为推动地方落实此项工作要求,中央财政在下拨今年的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时,提高了对各地的补助标准,补助额度达到东部地区每人每月200元、中部地区每人每月300元、西部地区每人每月400元,提标幅度超过了10%。

4、据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徐建中介绍,今年上半年民政部、财政部就提标工作开展了认真的探讨,提标幅度主要考虑了2010年里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和CPI增长情况。

在中央提高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一些地方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也开展了相应的工作。比如,陕西省人民政府最近将该省散居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由2010年的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2011年的每人每月800元。

(5)2021年孤儿院寄养生活费多少扩展阅读: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按照“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权益。

二、保障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

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三、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适当提高供养标准。

各地应努力拓宽资金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度提高保障标准。

要强化政策衔接,对于已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生活救助的孤儿,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市、县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市、县级财政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孤儿基本生活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太和县政府网-2018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及办理流程

Ⅵ 我是临沂的想上孤儿院领养个孤儿请问交钱吗交多少钱需要什么手续

请问你还需要吗 我也是孤儿

Ⅶ 孤儿被寄养收不收管理费

孤儿被寄养当然不收管理费啊。不过现在很多地方都还没有。机构专门收养孤儿的。像比较偏僻的山区。一个县城都没有一家。收养孤儿这种机构。

Ⅷ 国家对孤儿有什么政策

我们要提的国家监护,首先是指一种监护形式,即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的监护序列上的最后一类监护,这是一种对国家监护的狭义理解。从广义上来理解国家监护的话,就是对那些没人照顾的未成年人或者长期处于不称职监护状态下的未成年人,国家要承担的职责,这种职责既可能是政府直接担当监护人,也可能是通过协助提高养育能力或购买服务方式,直接鼓励亲属根据《民法通则》顺序担任监护人。

我们在提中国传统国家监护时,就是指狭义上的国家监护,即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确立的监护顺序而承担的一种监护形式,具体由民政部门通过社会福利机构来实现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抚育。中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孤残儿童和弃婴等处在特殊困境下儿童的生活和服务保障,截止到2007年9月份,“中国有249家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还有600多个综合福利机构设有儿童部,共收养7.2万名孤残儿童,基本保障了他们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方面的权益。”[6]但是,“中国的社会福利与西方国家的普惠制福利不同,是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弱势群体的补缺型福利。长期以来,我国的儿童福利对象尽管包括了孤残儿童,但在实际工作中主要限于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7]民政部领导的这段讲话告诉我们,一是中国传统的儿童福利是补缺型的,仅适用于国家监护的特定群体;二是这些特定群体主要是孤儿和弃婴。接下来我们就分析哪些孤儿可以获得国家监护,弃婴经过什么程序可以获得国家监护。

(一)对获得国家监护的孤儿界定越来越宽松

1、关于孤儿的立法脉络

何为孤儿呢?在中国的法律里面,只有两个法律提到了“孤儿”,一是《收养法》(1998修订);一是《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修订)。《收养法》(1998修订)有五处提到了“孤儿”概念,分别在第4条[8]、第5条[9]、第8条第2款[10]、第13条[11]和第17条第1款[12]。《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修订)在第43条第2款规定中也提到了孤儿,该款原文为:“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这两部法律都提到了“孤儿”,但是,都没有对“孤儿”进行界定。

另外,在民政部发布的一些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里,也多次提到孤儿,有的也试图界定“孤儿”,但是,总体上来看,这种界定还是不够清晰和统一。

民政部1989年5月5日《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已被2000年11月10日的《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所废止)里提到,“孤儿是指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1992年8月11日民政部《关于在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中规定:“我国《收养法》中所称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2001年3月1日民政部实施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规定,“2.1儿童指14周岁及以下的人口。”“2.8规定孤儿是指丧失父母的儿童。” 结合起来理解,孤儿是指丧失父母的14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

2006年3月29日民政部等十五家单位发布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全国现有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孤儿) …… 。”该《意见》还列举了六类孤儿的安置形式,甚至包括了流浪未成年人的和父母服刑的未成年人。

从上述规定来看,孤儿的界定主要从两个角度看:年龄和监护状态。

2、年龄界定标准

从年龄来看,目前有四种界定方法:不满十四周岁,十四周岁以下,不满十八周岁和十八周岁以下。关于以下和不满的区别,我个人认为,是民政部门语言不够严谨造成的。实际有意义的,可能主要是14和18两个年龄的区别。之所以出现14和18这两个年龄,主要原因在于,《收养法》仅适用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却适用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原来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孩子与收养联系比较紧密,所以,民政或社会福利机构在界定未成年人时往往以14岁为界,而近些年来,随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逐步普及,民政部门在界定孤儿时已采用18周岁的标准。年龄的标准不仅仅意味着数字的改变,实际上意味着接受国家监护的未成年人范围的扩大,所以说,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一种进步。

3、监护状态界定标准

从监护状态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对孤儿做任何年龄和监护的限定。《收养法》虽然没有做界定,但从其多次提到“孤儿”时的限定语来看,如“丧失父母的孤儿”,似乎可以望文生义的推定“孤儿”是指丧失父母的未成年人。从民政部门的一系列规定来看,关于如何从监护的角度理解孤儿,是一种越来越宽松的理解,这意味着政府正准备对未成年人承担更多的职责。

(1)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标准。最早的关于孤儿的界定,是与社会福利机构可接受的未成年人的范围或者说能够进入国家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范围基本相对应的。1992年8月11日民政部《关于在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规定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说,丧失父母死亡或是父母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才是孤儿,才有可能进入社会福利机构或国家监护。即便这样一个规定,也已经比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的国家监护顺序提前了很多。之所以用“有可能”的状语,是因为实践中,不是所以父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都能进入国家监护,实际操作中,基本上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前一顺序能担任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就会由父母的亲友先担任监护人。1995.10.18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实施残疾孤儿康复工程的通知》中提供的数据也印证了这一点,“全国现有孤儿10万人,其中2万多人生活在社会福利机构。”

(2)失去父母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标准。2000年以后,民政部门对孤儿的界定趋向于更加宽泛的标准,这表明民政部门在儿童福利政策上的一个转型,即由补缺型往普惠型转化,也表明中国政府为实现未成年人最大利益而承担更多政府职责。2006年3月29日,在前期对孤儿数量和生存环境调研基础上,民政部等15家单位联合通过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首次对孤儿做了非常广泛的理解。这里的孤儿不仅仅限于国家监护的孤儿,从《意见》里列的六类安置形式来看,孤儿还包括处于监护状态待定、监护不称职、暂时失去监护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说,这里的“孤儿”成了一个综合性描述概念,这个概念包括所有需要政府救助和服务的未成年人的群体的概念。这与其说是对孤儿做了更广泛的理解,倒不如说是中国政府愿意对未成年人承担更多保护职责,以实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保护。反过来讲,此《意见》也拓展了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理解,即不仅仅限于对特定未成年人进行监护,也包括对不同处境下的未成年人承担相应的救助和保护职责。此《意见》被称为“建国以来中国对孤儿生活救助和服务保障第一个综合性的福利制度安排”[13]。

总之,上述立法脉络清晰告诉我们,不论从年龄方面,还是从监护状态方面,政府对孤儿的界定正越来越宽松,这意味着更多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能够进入国家监护。

(二)弃婴或弃儿进入国家监护的程序越来越规范

1、弃婴、弃儿确认程序规范化的意义和存在的问题

作为另一大国家监护的对象的弃婴、弃儿,其遇到的问题与孤儿不完全相同。过去我们遇到的问题是,弃婴、弃儿的确认程序不规范。弃婴、弃儿的身份确定,在法律上是有重要意义的,具体表现为:一、该程序会帮助社会福利机构和公民了解哪些未成年人能够被送入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如何送,并能一定程度上减少事实收养;二、规定明确的弃婴、弃儿身份确定程序,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父母遗弃子女的行为,从而减少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未成年人数;三、对社会福利机构而言,该程序更重要的意义是从法律上确定一个未成年人是否已获得国家监护。社会福利机构是代表国家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机构,国家监护确定与否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福利机构对未成年人权利义务的范围,例如能否有权将未成年人送养。

目前,为了确认弃婴、弃儿的身份,民政部门做了很多努力,先后发布了十几个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但是,弃婴、弃儿的身份主要由民政部门确定还是有一些隐患和问题的。第一,没有明确的宣布国家监护的程序,导致儿童的监护状态始终不确定,有时让社会福利机构很被动。对于那些意外走失的未成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送养时就会面临着风险。第二,这种拖后的身份确定对“发现弃婴、弃儿后如何送到社会福利机构”没有规定。这可能导致两个问题:一是有的人发现了弃婴、弃儿,也想将其送到社会福利机构,却无法将其送到社会福利机构;二是导致大量事实收养发生,即有的人发现了弃婴、弃儿而不将其送到社会福利机构,但现有立法已经不承认事实收养,这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非常不利。第三,被拖后的弃婴、弃儿身份确定程序将查找生父母的程序形式化,不利于打击父母遗弃子女的行为。抚养未成年人首先是家庭的责任,我们应严厉打击遗弃未成年人的行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打击的方式主要两种:情节轻的,处5日以下治安拘留或警告(2006《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2款规定);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1997《刑法》第261条)。但现实中,很少有父母会因为遗弃未成年人而被追究责任,原因是,现有的程序缺乏现实、有效的查找生父母的程序。

2、目前一些地方进行的跨部门合作探索

基于上述问题给实践中被遗弃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带来的挑战,目前,一些地方正在探索如何在弃婴、弃儿身份确认上实现跨部门合作,首先体现在与公安部门的合作。2003年11月1日大同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大同市弃婴弃儿权益保障办法》在国内率先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对跨部门合作给予明确规定。该《办法》第六条规定:“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承担弃婴弃儿的接收工作。对遗弃在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门口的婴儿经确认后予以拾捡;对遗弃在其他地点的婴儿,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及时侦查或调查,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后移送社会福利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移送弃婴弃儿。”第七条规定:“公安部门在接到弃婴弃儿报案后,应积极组织力量侦破,查找其生父母。确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可确定为弃婴弃儿,移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公安部门移送弃婴弃儿,应出示有效证件,并提供立案侦查报告。立案侦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拾捡人、被拾捡人基本情况、拾捡时间、地点、侦查经过、结果。公安部门未提供立案侦查报告的,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有权拒绝接收。”第八条规定:“对暂时无法确认为弃婴弃儿的,公安部门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委托社会福利机构进行代养。在代养期内,公安部门应积极进行侦查。超过60日仍未查找到其生父母的,社会福利机构可视为弃婴弃儿,并办理接收手续。在侦破期间代养弃婴弃儿的费用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继大同市之后,又有一些地方通过几个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于弃婴、弃儿身份确认程序给予规定。最新的是2007年3月1日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民政局和卫生局实施的《汕头市社会福利机构收送养弃婴(童)暂行管理规定》,该《暂行管理规定》做了如下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弃婴(童)是指组织或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或捡拾的、经公安部门确认被遗弃的婴儿、儿童。”第三条规定:“凡组织或公民在本市区域内发现或捡拾的弃婴(童),应及时报警(当地派出所或“110”指挥中心),由所在地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把捡拾的弃婴(童)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公安部门在接到弃婴(童)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查找其生父母或监护人。经多方查找,确系找不到其生父母或监护人、确认为弃婴(童)的,按有关规定移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这些探索明确了几方面的问题,如发现弃婴找谁,公安部门需要进行哪些查找职责,及弃婴身份确认之前社会福利机构与弃婴的法律关系等。

3、全国性立法的建议

我们建议尽快制定全国性的立法,以总结和确认地方立法在此方面的经验。具体来说,全国性立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报案程序。所有的人发现弃婴或弃儿后,应立即向弃婴捡拾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受理。

第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同时,应接管弃婴或弃儿,并将他们送到指定的医院接受体检和传染病检查。此项费用支出应由专门的财政预算,以防止推托。对于那些不需要在医院接受紧急治疗或医疗观察的未成年人,可暂交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未成年人照顾中心代养,代养期间的费用支出,应由专门的财政预算。

第三,公安机关在受理报案后的当日或两日内启动查找生父母的程序。(1)发布查找生父母公告,详细描述弃婴、弃儿的特征,附有照片,鼓励知情者举报,并详细写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2)在公告期内,公安机关要积极进行调查。对有基本证据证明父母遗弃子女的案件,要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第四,法定期限截止后,仍无法查找到生父母的,公安机关在原来公告的范围内发布国家监护公告(如果配套司法改革到位,最好由公安机关请求法院来宣布更合适)。国家监护公告宣布后,公安机关将该未成年人正式送进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正式代表国家对其代养的未成年人履行国家监护职责,同时附送报案证明、调查或侦查报告等材料。

Ⅸ 福利院的收费标准

自费寄养人员的收费标准如下:
(一)护理费
1、三级护理100元/月;
2、二级护理135元/月;
3、一级护理175元/月;
4、特级护理面议。
(二)床位费
1、院民楼(三人间)80元/月;
2、老年公寓(朝南二人间)210元/月;
3、老年公寓(朝西二人间)180元/月;
4、老年公寓(朝西或朝北二人间)150元/月。
福利院是国家、社会及团体为救助社会困难人士、疾病患者而创建的用于为他们提供衣食住宿或医疗条件的爱心福利院场所。
服务程序
(一)属“三无对象”的老人、残疾人需要入院,由本人或亲属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街道初审后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复核同意,填写《市区城市“三无”人员入住福利院对象情况调查核实表》和《市区城市“三无”人员入住福利院申请审批表》报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到市社会福利院按规定办理入院手续,接通知后入院。
入院时需办理的手续 1、持《市区“三无”人员入住福利院申请审批表》;
2、进行入院体检。
(二)非“三无对象”(自费寄养)的老人、残疾人,因家庭照料有困难,由本人或亲属(无亲属的则由所在单位)直接与市福利院联系,根据床位情况,双方签订寄养协议后入院。
自费寄养人员入院时需办理的手续:
1、本人或其亲属、单位的申请;
2、进行入院体检;
3、签订入院协议;
4、办理入院登记;
5、交纳入院费用。
(三)孤儿、弃婴入院及收养
1、入院手续:
(1)凭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证明办理入院手续;
(2)进行入院体检。
有金华市区户口的因其生父母早逝而沦为孤儿,又无亲属认养的,经所在街道(乡镇)或公安机关确认后,按上述程序办理入院手续。
发现弃婴,所在社区居委会或街道(乡镇)或公安部门应通过媒体查找其生父母或亲属,经公告确认找不到父母和亲属的,按上述程序办理入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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