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超过60岁存在劳动关系吗
超过60岁的人是否能参与劳动关系,法律对此并未明确禁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个体未触犯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且具备劳动能力,不论年龄大小,都可以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此,超过60岁的人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依然有权利参与劳动关系。
具体法律依据,可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内容,该条款指出,当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将终止。这里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通常指的是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当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就会依法被消灭。如果劳动者还未领取基本养老金,那么其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法律效力仍然存在。
综上所述,超过60岁的个体是否能参与劳动关系,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非单纯依据年龄标准。在确保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情况下,超过60岁的人员依然有权利参与劳动关系。
② 超过60周岁是否认定劳动关系
超过60周岁是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退休年龄的规定并不意味着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就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我国劳动法只规定禁止录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没有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上限。 满60岁,但由于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双方依然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相关的赔偿。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是无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 而超过60岁劳动关系是否构成,决定于是否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认定双方系劳务关系,否则就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合同终止。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应当退休。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者,如果他们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继续劳动是他们生存的需要。因此,将他们置于劳动法的保护之下是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的。
其次,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将其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到用人单位参加劳动的人,大多数是生活比较困难的农民和其他低收入人群,他们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年老时没有退休金可领,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为了生存需要,不得不继续工作。
对这类群体,国家应当加大保护力度,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民法上意义上的提供劳务者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法律对前者的保护力度更大,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可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因此,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人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更能体现法律以人为本的内涵和司法的人文化关怀。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继续就业后,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只能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从理论上来讲,对于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具有生活保障,没有必要再为其提供双重社会保险障。因此,在司法中,应当将他们认定为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第四,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如果确认他们还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则会造成劳动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冲突。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要按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有些老人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但是因为某种原因仍然继续找工作。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都会拒绝与60周岁以上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者的我们,是应当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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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农民工的年龄超60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农民工的年龄超60是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因为农民工在到了六十岁之后就属于退休,也就是说到达了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即使参加了工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劳务关系。如果已经领取了退休金等福利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因此提起诉讼的,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判定为劳务关系。一、农民工的年龄超60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农民工的年龄超60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男性劳动者年满60岁后达到退休年龄,所以60岁农民工参加工作的,不会构成劳动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4、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所以说,农民工的年龄超60是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因为农民工的年龄到达了退休年龄后,再次参加工作后,是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只能构成劳务关系。也就是说,到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劳动争议起诉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无法得到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