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广东省书法家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广东省书法家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书法家协会(简称广东省书协),英文译名: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China。
第二条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东省书法家、篆刻家、书法理论家、书法教育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专业性与广泛代表性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家的桥梁和纽带,是书法家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遵循“坚持传统,鼓励创新,多种风格”的创作规律;坚持“发展是协会工作的第一要务”这一主题,不断提高我省书法创作水平,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为建设广东文化大省,构建和谐社会,振兴岭南书坛,繁荣我省的书法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省文联和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并接受省文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并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龙口西路550号12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书法艺术的特点组织并举办书法展览、书法评奖,鼓励出精品、出人才,培养有创作实力的书法家队伍,不断提高我省书法创作水平。
(二)开展书学研究活动,提倡不同观点的学术交流与争鸣,推动我省理论的深入和书法艺术的健康发展。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书法培训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培养和发现人才,不断扩大我省书法队伍。
(四)加强与国内外书法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友谊,互相学习、推动书法事业的发展。
(五)编印《岭南书坛》会刊,反映我省书法动态,使其成为联系会员的纽带。
(六)对我省书法事业作出重大贡献者,成绩优异的团体会员,成绩卓著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到基层采风,提高思想和专业素质,以艺术形式开展爱国拥军活动。配合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举办笔会,为社会公益事业捐赠书法作品,树立书法家的高尚形象和社会责任感。
(八)积极、慎重地发展会员、不断壮大我省书法队伍,向中国书协推荐申报已具备中国书法家协会入会条件的本会会员。
(九)在本会业务范围内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我省公民以及外省籍在我省工作三年以上,有固定工作者,经当地书协推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1、作品参加本会主办的全省性书法、篆刻作品展览和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书法展览入展、入选计两次者;
2、作品入选本会主办的“南雅奖”书法展一次或非会员作品展获奖两次者;
3、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性刊物发表理论文章二篇以上者;
4、从事书法教育、书法编辑工作具有显著成绩者;
5、从事本会团体会员的主要组织领导者或对开展书法活动作出较大贡献者。
第九条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主席团或主席团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申请团体会员的单位,须提供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文件和有关资料;
(四)个人申请入会者须有两名会员介绍,由所在地团体会员推荐,提供两件作品,两张二寸登记照片和有关符合入会条件的复印资料;
(五)由本会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六)外地迁入我省的各省会员、中国书协会员,凭原省书协转会介绍信和会员档案资料,在本会办理转会手续。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享受本会会员有关待遇和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珍惜本会荣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每次交纳三年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要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违法犯罪、触犯刑律,经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团体会员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并报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和省文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主席团成员组成。秘书长由省文联党组提名,主席团任命。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主席团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新当选主席年龄不超过63周岁,新当选副主席、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委宣传部和省文联审查并得到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委宣传部和省文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荣誉理事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
第二十八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现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文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文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文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B. 中国70岁还能选举吗有最大年龄限制么
一般选举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时候都会考虑年龄的问题,70岁以上的肯定都是无法进入的。
C. 社会团体会长任期多久
社会团体会长任期五年
第七条宗教团体应当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本团体章程规定,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
第八条宗教团体代表会议是宗教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委员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对代表会议负责。
理事会(委员会)人数较多的宗教团体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对理事会(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宗教团体代表会议、理事会(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定期召开会议,决定相关事项,行使职权。
第十条宗教团体的理事(委员)、常务理事(常务委员)、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副秘书长(副总干事)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会长(主席、主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会长(主席、主任),所任会长(主席、主任)的宗教团体合署办公的除外。会长(主席、主任)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内地居民,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
会长(主席、主任)每届任期五年,一般可连选连任一届。
会长(主席、主任)一般应当在团体驻会办公,特殊情况下,会长(主席、主任)不能驻会的,应当由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主席、常务副主任)负责团体日常工作。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中应当至少有一位驻会。
第十二条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当由会长(主席、主任)担任。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D. 省管干部年龄要求
省部级的党政机关干部的退休时间是65岁。但是如果任期未满,则可以延长三年,至68岁左右。
国家级正职的职务有: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总理、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全国军委主席、中央政治局常委。除此之外还有正部级和副部级。
国家部级干部还有国家级副职:中央政治局常委、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国家副总理、国务委员、政协副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一般来说,国家部级干部的工作年龄是在70岁以下,而关于退休年龄则没有具体的规定,大概范围是在75岁左右,而退休这种事是要中央、人大、政协、国务院等决定;部级干部的退休年龄是由80年代和90年代中组部和党中央的两个相关的文件来决定的。省部级的党政机关干部的退休时间是65岁,但是如果任期未满,则可以延长三年,至68岁左右;省部级的副职干部退休年龄一般是在60岁,然后的工作可能会退居二线。
E.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任职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政治条件。候选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候选人必须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是年龄条件。候选人必须年满45周岁。1982年宪法修改了1954年宪法关于国家主席的候选人的年龄,即把35周岁改为45周岁。这是因为国家主席的职务对国家和人民来说,关系重大。国家主席必须是政治成熟、经验丰富、阅历广泛、具有较高声誉和威望的公民,如果达不到一定年龄,难以具备这些条件。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产生程序一般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会议主席团,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由各代表团讨论。
然后,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票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用等额选举的办法,提交大会表决,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随着国家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深入,等额选举会逐步过渡为差额选举。
1982年宪法还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的罢免权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也即,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罢免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F. 各级别退休年龄
各级别退休年龄正国级70岁正省部级65岁。
根据一届中央人大国务院政协的任期需要由党中央决定,国家级正职有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军委主席以及中央政治局常委。
具体如下: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1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2丶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丶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表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作好这项工作,特指定本办法。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G. 政协主席年龄要求
正国级70岁:
大概是75周岁左右,要根据一届中央、人大、国务院、政协的任期需要由党中央决定。国家级正职有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军委主席以及中央政治局常委。
H. 中国的部长之类的任期为几年 比如外交部和 交通部之类的任期几年谁人民大会堂决定还是
中国的部长之类的领导干部任期为五年,外交部和交通部之类的任期也是五年。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达到退休年龄、健康原因、辞职或罢免等情况者,应当任满一个任期。国家级领导干部一般没有明确的退休年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长为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下属各部门的负责人,(一般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命。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任命。。中共中央任命)。
(8)70岁当主席扩展阅读:
退休年龄
1、正国级70岁:大概是75周岁左右,要根据一届中央、人大、国务院、政协的任期需要由党中央决定。国家级正职有国家主席,总理、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军委主席以及中央政治局常委。
2、副国级70岁:国家级副职有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副主席、副总理、国务委员、副委员长、政协副主席、政法委书记、最高法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3、正省部级65岁:省部级党政正职是65岁,但任期未满的可延期3年,所以大多是68岁。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省委、自治区委、市委书记职务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应当到年满67岁、或68岁离开实权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