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疆兵团人社局2022年养老金调整方案
新疆兵团人社局2022年养老金调整方案_2022年新疆兵团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告
为提高兵团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提升广大退休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按照我国统一安排部署,近日,兵团人社局公布《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告》,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方法统一,继续采取1普调、2挂钩、3倾斜相结合的调整方法。普调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一致;挂钩调整体现“长缴多得” 、“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长缴费、多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倾斜调整体现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此次总体调整水平为2021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左右,按照要求,兵团此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于2022年7月底前发放到位。
2022年调整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资计算如下:
1、一普增:55元/每月/每人
2、两挂钩
(1)、与工龄挂钩(缴费年限挂钩)
15年及以下:1元/年
16-30年:2元/年
30年以上:4元/年
备注: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2)、与养老金挂钩
以2021年12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企业退休人员不含120元采暖费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乘以1.6%。
备注:四舍五入到元。
3、三倾斜
(1)、向老年人倾斜
70-74周岁:10元/每月/每人
75-79周岁:15元/每月/每人
80周岁及以上:35元/每月/每人
(2)、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
二类地区:10元/每月/每人
三、四类地区:15元/每月/每人
五、六类地区:35元/每月/每人
(3)、向原转业干部倾斜
企业退休人员中原转业干部,调整后达不到2022年兵团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注:1.2022年1月1日以后,年满70周岁,从到龄之月起,企业退休人员增加255元/月,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90元/月。从到龄之月起,年满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105元/月。
2.新疆艰苦边远地区分类按照国人部发〔2006〕61号、新人社发〔2010〕123号执行。
Ⅱ 新疆高龄津贴补贴政策,新疆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说明
新疆有关高龄补贴的政策具体规定是,每半年发放一次,凡具有社区户籍,当年12月31日年满80岁以上(含80岁)的老人就能领取。80岁到89岁的老人,每月补贴50元,半年补贴300元;90岁到99岁的老人,每月补贴120元,半年补贴720元;100岁以上老人,每月补贴200元,半年补贴1200元。
截至目前,已有26个省份出台了高龄津贴补贴政策,20个省份出台了养老服务补贴政策,17个省份出台了护理补贴政策。梳理发现,在已出台高龄津贴的这26个省份中,大多数地方对80岁以上的本户籍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或营养费。其中,天津高龄津贴额度最高,百岁老人每月可达到500元。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要求,各地紧密结合实际,陆续在省级层面出台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
第一条 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1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和<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实施细则>》(新民发〔2011〕89号)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农业和非农业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人)可以享受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待遇。基本标准为80周岁(含80周岁)—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50元,90周岁(含90周岁)—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高龄津贴的实施、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龄津贴实施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龄津贴实施的初审工作。
社区居(村)委会承担本辖区内高龄津贴申请受理、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Ⅲ 乌鲁木齐市对离休干部和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先优待服务的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的离休干部和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第三条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商贸委、市建委、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园林局、市环卫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第四条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向所在单位老龄委或退管部门申办《敬老优待证》,由单位老龄委或退管部门审核造册开具介绍信,统一到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敬老优待证》。第五条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或《离休证》可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一)进入全市公园(园中园或公园举办大型活动时除外)、动植物园、水上乐园免收门票;
(二)免费参观市、区(县)举办的各类书画展、摄影展和文物展等展览;
(三)免费进入收费公厕;
(四)在市、区(县)、乡(镇)所属医院就医可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急诊除外),并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划价、交费、取药、住院;
(五)在面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免费办理图书借阅证;
(六)免费乘坐市公交公司市内公共汽车(不含中巴车),乘务员应主动为老年人安排座位;
(七)乘火车、长途客运汽车可优先购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在在候车室为老年人设候车专座;
(八)白天到市属各影剧院、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观看电影、戏剧(特殊演出除外),可半价购买门票入场;
(九)理发、洗澡、购买物品、借阅图书、办理邮电业务、安装和维修电话及办理交费手续等优先予以安排;
(十)农村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交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第六条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含100周岁),可凭当地派出所证明,向区(县)老龄委申报,经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领取《百岁寿星荣誉证书》,并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一)每人每月领取营养补助费80元,补助到本人去世为止。补助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由财政部门拨给老龄工作部门发放;
(二)区(县)卫生局和老龄工作部门,每年组织医护人员为百岁以上老人免费进行一次体检;
(三)每年老人节、春节期间,由市、区(县)老龄工作部门组织对百岁以上老人进行走访慰问,祝贺节目。第七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且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获得法律援助;对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要实行登门法律服务。第八条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对实施本规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第九条市政府监制的“优先优待服务标示牌”,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颁发,各服务单位应公开挂牌。第十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换发《敬老优待证》。原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可继续使用至1998年12月31日。自1999年1月1日起,使用新换发的《敬老优待证》。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0月7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乌鲁木齐市关于为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暂行规定》(乌市政〔1991〕95号)同时废止。
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按照本规定享受老年人优惠服务和优惠待遇。第三条 县(市)以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优待老年人的工作。民政、卫生、建设、司法、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优待老年人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服务证,享受下列优惠服务:
(一)乘坐汽车、火车、飞机时,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乘车、登机;
(二)免费享受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三)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就诊、检查、化验、划价、交费、取药和住院。第五条 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待遇证,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园中园除外;
(二)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所进行健身或者其他体育锻炼活动;
(三)免费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阅证;
(四)到影剧院看电影、进入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实行半价优惠;
(五)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六)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七)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第六条 在国际老年人节、全国老年人节和自治区老年人节日期间,60—64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优惠待遇。第七条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给予适当的特殊生活补贴;县(市)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每年为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第八条 农村60—64周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以及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担村级公益事业出资义务。第九条 宾馆、饭店、电信、银行、邮政、交通等各类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为老年人设置专门服务设施,提供及时、便利、优质服务。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老年人享受的各项优惠服务或者优惠待遇,不得附加任何条件限制老年人享受各项优惠服务或者优惠待遇。第十一条 对老年人实行优惠服务或者优惠待遇的单位,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场所的适当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优待的明显标志。第十二条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持身份证原件到所在地县(市、区)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办理老年人优惠服务证,也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身份证原件,由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到所在地县(市、区)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统一办理老年人优惠服务证。
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领取或者换领老年人优惠待遇证。
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免费发放老年人优惠服务证、老年人优惠待遇证(以下统称老年人优待证)。所需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第十三条 老年人优待证由自治区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统一样式。
禁止转借、冒用、伪造、变造和买卖老年人优待证。第十四条 县(市)以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优待老年人的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和投诉,及时处理有关纠纷,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对在优待老年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市)以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执行本规定的,由县(市)以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在新闻媒体予以通报。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转借、冒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老年人优待证的,由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收回老年人优待证,并给予批评教育;伪造、变造老年人优待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老年人优待证的,经营者有权要求当事人补缴应当支付的费用,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滥发老年人优待证的,由县(市)以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收回老年人优待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Ⅳ 70岁以上高龄补贴标准
70岁以上高龄补贴标准如下:
1、年满7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
2、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
3、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
4、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各地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优待政策。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照各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发放对象的年龄实行分类分档发放,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低保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的发放标准由各地民政厅、财政厅按高龄津贴原则协商确定。然而实际上到了个地级市,政策范围一般会直接放宽为,所有高龄老人都会享受到一定的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Ⅵ 65岁到70岁补贴政策
60—70岁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个月50—90元。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各省一般都有具体的规定,不过总的来说,60—70岁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个月50—90元;70—80岁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个月60—100元;80岁以上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个月100元以上。具体标准要咨询当地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Ⅶ 老年补贴政策最新2022
全国各地对于高龄老人都额外给予补助金:
北京:90至99周岁老人,每月发放10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月可领取200元高龄津贴。
河北:80岁以上老人可以领取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月不少于300元。
吉林:80-90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50元;90-99周岁的,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10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
黑龙江:对于本地
户籍8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80周岁-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含90周岁)-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百岁老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费300元/月。
辽宁:本地户籍老人,80至89周岁的城乡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50元的高龄津贴。
内蒙古:高龄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标准为80至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每人每月300元。
新疆:80岁到89岁的老人,每月补贴50元;90岁到99岁的老人,每月补贴120元;100岁以上老人,每月补贴200元。
甘肃:80—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94岁每人每月提高到80元;95—99岁每人每月提高到10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月提高到160元。
宁夏:80周岁~89周岁老人(城市)每人每月由400提高至450元;农村每人每月由220元提至270元;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由450元调至500元。
Ⅷ 退休人员满70岁有什么补助
70高龄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1、年满7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
2、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
3、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
4、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
高龄补贴需要的手续,具体如下:
1、户口本,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2、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填写《市高龄老年人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可在社区工作站现在领取,也可网上下载;
5、银行开户存折复印件;
6、近期一张1寸照片。
高龄补贴申请流程,具体如下:
1、年满80岁的老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等复印件各两份、两张一寸近期的免冠照到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申请;
2、如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需持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折等复印件各两份、两张一寸近期的免冠照前往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Ⅸ 新疆高龄补贴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新疆有关高龄补贴的政策具体规定是,每半年发放一次,凡具有社区户籍,当年12月31日年满80岁以上(含80岁)的老人就能领取。80岁到89岁的老人,每月补贴50元,半年补贴300元;90岁到99岁的老人,每月补贴120元,半年补贴720元;100岁以上老人,每月补贴200元,半年补贴12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Ⅹ 新疆满60岁老人补贴是多少钱
新疆建立了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新疆对于高龄老人是有补贴的,不过针对的是80岁以上的老人,而且年龄越大,获得的补贴也更多一些。以新疆乌鲁木齐达坂城为例,80岁至89岁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75元;90岁至99岁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45元;10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225元。像克拉玛依,70岁以上的老人,甚至就可以开始享受高龄津贴了。因此,在新疆大部分地区,一般是需要达到80岁以上的老人,才可以享受到高龄津贴待遇的。
新疆建立了特困老人等在内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根据新疆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新疆全区城市特困老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每月900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每月900元,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每月600元。此外,完全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每月1300元。